2003年中国社会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就是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呈现。非典疫情从隐瞒到信息的公开,孙志刚案件所受到的广泛关注与收容制度的最终废除,有关城市拆迁的上访及随后相关政策的改进,刘涌案的重审与最终判决,直至年底对哈尔滨“宝马撞人案”的强烈反响,这些重要的事件,几乎都是与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所发挥的作用分不开的。尽管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人们的看法还不尽相同,但中国社会在经历这些事件后所取得的进步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在舆论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现象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有争议的看法。其中所涉及的最主要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在刘涌案和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几乎一边倒的民意是否会影响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从而是否会在民意的压力之下导致冤案的产生。第二,在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关于肇事人的家庭背景,出现了多种传说,事实证明,其中的许多传说是误传,甚至也不妨说一些是谣言,这些传说对其中涉及到的个人不能不说会造成程度不同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舆论和民意在类似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必须澄清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从事件本身来说,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分析,在这里已经没有重复的必要。以时间顺序展示出来的逻辑应当是:事件的发生→ 最初的判决→ 舆论的反弹和压力→
案件的重审或重判。因而,大体可以断定,顺序中最终的步骤(即案件的重审与重判)是受到了第三个步骤(即舆论的反弹和压力)的影响的。应当说,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展示的是一种非常容易引起歧义的逻辑。从一个方面来看,可以说,从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司法、政府、舆论三者之间一种良性互动的迹象。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这样的良性互动一直是缺乏的。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一种良性互动,是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开始显现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有的案件一波三折,人们议论纷纷,但我们也不妨将其看作是这种互动的题中应有之义,至少是不可避免的过程或部分。
但也正因为如此,有人担心案件的重审与重判因受到舆论的压力而使得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打了折扣。在讨论中,有人甚至使用了“民意杀人”的字眼。其实,这样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在任何社会中,司法审判都不可能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即使是在最强调司法独立的西方社会中,社会舆论和民意对广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都不可能会不置一词,如水门事件和戴安娜的车祸等。因此,所谓司法的独立性,主要的并不是就与舆论或民意而言,而是就与权力的关系而言。当然,这不是说司法要屈从于民意。即使是在民意汹涌、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判罪的标准也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民意,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民意的表达和司法的独立不可偏废,但应各有其明确的边界。
有人也许会说,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在中国的情况下,很可能实际的过程不是上面所说的四个环节,而是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存在,实际上是有五个环节:事件的发生→
最初的判决→ 舆论的反弹和压力→ 基于舆论压力的权力介入→
案件的重审或重判。至少在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因素的存在:在该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后,地方政府官员纷纷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除了表明传说中的官员与肇事者没有亲属关系之外,均表示要查清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如果仅此而已,似乎并无不当。但人们所说的,也许是另外形式的权力介入,包括基于舆论压力下的舆论介入。但事实上,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可能是一个两难困境:权力的介入往往导致司法的不公正,但在司法腐败杜而不绝的情况下,没有权力的介入,一些明显的司法不公正就无法得到纠正。而这个问题,已经涉及权力与司法之间更为复杂的关系。
其实,无论我们讨论什么问题,都不可能离开现实的语境。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与其说是民意或舆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审判,不如说在更多情况下是由于缺乏舆论的监督而造成司法不公。就在作者写这篇短文的时候,看到《新闻晨报》的一则有关安徽50岁农民陆珍权因受雇做了9天爆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却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刑11年的报道。在安徽省人大一位代表对该案提出审判监督的意见后,对陆的判刑11年改为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情节:陆在一审中得到的是快判和重判;而对雇佣他的老板陆元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迟迟下不来。陆明明是受雇于人,充其量在案件中只是个从犯,但一审法院却模糊地写道“本案无主犯、也分不出从犯”。试想,如果没有这样的监督,其结果是什么是不言自明的。如果再对照另外一些案件的明显轻判,就更会使人意识到,即使是司法的相对独立,也是需要种种条件的,或者是需要一种特定的环境。
至于舆论和民意中的误传与谣言及其对相关人员造成的伤害,我想应该是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其实,任何舆论和民意当中都可能包含这样的误传或谣言,但在信息公开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舆论和民意中是会具有一种自我澄清的机制的。而误传和谣言之所以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的结果。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国际上已经有许多成熟的做法,在此毋庸赘言。
可以说,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司法就是司法,舆论就是舆论,民意就是民意,各司其职,各有自身的逻辑。而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均衡和合力,才是社会公正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