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业革命得以首发英国,与其能源变革密不可分。土地保有制度、煤炭产权的变化,都有力地促进了这种转型的实现。因此,当前的中国能源立法,应借鉴这种立法与转型之间的、具有一般性意义的能源发展规律,确立起能源变革的元规则;打破路径依赖,推进能源创新;并以“规则二元观”型构权力与市场,以期最终实现经济转型的历史重任。
【关键词】能源立法;经济转型;工业革命
为何工业革命得以首发英国,而不是中国?“李约瑟之谜”自上个世纪提出以来,一直是国内外热议的焦点问题,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科技哲学等都做出不同的阐释。[1]然而,近期的研究表明,能源利用的根本性转变才是工业革命首发英国的关键所在。[2]
纵观人类发展史,工业革命乃是一次意义非凡的经济转型。[3]而当下中国也正经历着一场类似于此的变革,能否转型成功,不仅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而且关系到中国是否能顺利进入下一个新的发展历史阶段。因此,对英国工业革命的研究,特别是对“促发”工业革命的研究就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以,按照上文所言,如果能源变革在工业革命中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考察这种变革是如何发生的,就应成为理论研究的关键点。为此,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能源立法在促发英国工业革命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进而反观中国当前能源立法在促进经济转型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能源变革在引发英国工业革命中的作用
工业革命之前,英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是以木柴作为基本燃料。[4]尽管英国境内煤炭储量丰富,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分布着众多煤田。[5]但是,在1700年之前,英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煤炭产业。[6]这是由于,煤炭燃烧的气味和烟雾是当时人们所难以接受的。为此,14世纪,爱德华一世就曾颁布法令,禁止人们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违者处以重罚。[7]但更重要的是,与木炭相比,当时的煤炭成本较高。[8]
然而,随着人口和经济的普遍增长,英国不得不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燃料匮乏问题,特别是其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羊毛业,需要更大的牧场;造船业需要更多的木材;以及扩大的钢铁产业对木炭的需求;使得林木遭到极度砍伐、森林面积锐减,到18世纪末英国森林覆盖率只有5%-10%。[9]这一如英国经济史学家克拉潘所宣称的,在铁路时代前夕,英国已是一个无森林的国家。[10]而煤炭作为一个不得不接受的替代能源就此登上了英国能源舞台。1550-60十年间,英国煤炭产量只有21万吨,而1680-90十年间的产量则增长到298.2万吨,是前者的14倍。[11]到1700年英国的煤产量已经达到250万至300万吨之间,超过法国产量的30倍;据估计,这一产量甚至是当时整个世界其余地方煤产量总和的5倍。[12]
毋庸讳言,“对于这个国家的许多地区来说,17世纪是一个能源危机时期”。[13]由于森林消亡,英国必须找到一种可替代性能源。当然,将煤炭作为可替代性能源,则纯属一种偶然而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11正如法国史学家布罗代尔阐释工业革命时指出,“这一革命决定性的、纯属英国本土的特征是煤的应用越来越广,烧煤成为英国经济的主要特征。这倒不是深思熟虑后作出的选择,而是因为煤弥补了英国一个明显的弱点”。[14]
与此同时,煤的大量使用促使英国开始相应的技术革新。蒸汽机首先应用在矿井的抽水过程中。[15]焦炭炼铁法的改进,成功地解决了硫化物使生铁易断而不能被加工的问题。[16]这样,煤炭、钢铁和蒸汽机一起形成了工业革命最具时代特点的表征。
毫无疑问,工业革命是人类从有机能源向无机能源转变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过程。虽然“其他的能源可以让人类暂时摆脱有机物经济的制约,而煤炭使人类有望长久地,至少按照人类历史的时间尺度来说可能长久地解决有机物经济的制约问题”,因此,这种“以矿藏能源为基础的能源集约型经济是一种正在发展中的新型经济,在这个经济中,无机原材料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在17、18世纪的英国,在有机物经济的过渡期中,正慢慢地形成一种新的、完全不同的经济”。[17]因此有理由相信,正是由于英国的能源变革引发了工业革命,正是由于煤的大量使用,才使英国完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转型。[18]对于这一过程,哲学家怀特海无不感慨地说道,“文明的进展并不完全象是一股奔腾直前日趋佳境的巨流。……假如我们从绵延几万年的全部人类历史来看,新时代的出现往往是相当突然的。”[19]
二、引发英国工业革命的能源立法及其意义
回顾英国工业革命史,可以发现,能源立法在能源变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一过程却并非是一条坦途,是在经历了重大的立法调整之后,才得以实现的。
(一)煤炭禁令的失效
禁止使用煤炭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1285年时,英国伦敦的居民已开始纷纷抱怨煤烟“污染和腐化”了空气。1306年,由于铁匠、酿酒者和其他需要硬燃料的人们燃烧了更多的煤,而引起民众的强烈抗议,英国政府不得不颁布法令,禁止使用煤炭,违者将科以重罚并毁掉其熔炉。[20]
历史确以表明,14、15世纪,英国煤炭使用量陡然下降。这说明来自禁煤的法令起到了效果。但如果深究的话,则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欧洲肆虐的瘟疫(黑死病)多次降临英国,使人口锐减,到15世纪,英国只剩下300万居民,大约是瘟疫来临之前人口的一半。[21]这就使得英国的森林足以提供充足的燃料,而无须使用“肮脏又气味难闻”的煤炭。
然而,1558年伊丽莎白一世即位后,英国人口和经济开始从低谷中走出。发达的海外贸易使造船业和毛纺业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牧场的扩大、木料的采伐,使森林逐渐消失。为避免木材匮乏,维护经济安全,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限制对木材的砍伐,并对偷盗林木者科以重罚。结果,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燃料短缺,使禁煤法令成为一纸空文。[22]
(二)自由开采的能源立法
1.英国普通法对煤炭所有权的规定
普通法上对煤炭所有权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诺曼公爵统治下的英格兰。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颁布法令,规定国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和最终的所有者。[23]并随即在英国建立起独特的土地保有制度,即除国王之外,其余人只拥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24] 1086年,在他授权下完成了《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12世纪之后才称为《土地赋役调查书》),其中记录了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东西,土地、林木甚至牛羊,更包括了铅、铁的开采,但是唯独没有记录煤和煤炭开采。[25]这一史实表明,在当时的英国,煤炭并不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然而,这种独特的土地保有制度,却为前工业革命英国煤炭的自由开采营造了适宜的法律氛围。
1217年,作为《大宪章》的补充内容,亨利三世颁布了《森林宪章》(Carta de Foresta),规定除金银贵重矿藏以外,林木等其他资源均属于土地占有者。[26]但是这一宪政文献中同样没有提及煤炭。直到1259年亨利三世授予纽卡斯尔—泰恩地区(Newcastle-on-Tyne)的自由民开采煤炭的特许状,才出现了有关英国煤炭最早的法律记录。[27]然而,煤炭所有权的归属却仍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直到1568年,伊丽莎白一世与诺森伯兰伯爵就矿物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法院在裁定英国国王拥有所有贵重金属矿物的同时,否决了前者拥有所有非金属矿物的事实。[28]至此,在普通法上首次确立了煤炭所有权的归属,并为之后的煤炭自由开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英国宗教改革引发煤矿所有权变动
虽然普通法规定了采煤自由,但如果人们没有开采的愿景,煤炭产业依然难以发展起来。而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恰恰起到了这种“催化剂”的作用,它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变动,最终推动了英国贵族乡绅对煤炭的积极开采。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土地的最大所有者之一,英国也不例外。威廉一世在位之际,1/4的土地属于教会。[29]而到宗教改革之前,经过王室和世俗的馈赠,教会已拥有英国1/3的土地。[30]特别是那些富含煤层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教会。[31]然而教会却并不热衷煤炭开采,这是因为:一方面,教会的教义反对利用土地资源。“地产为生计,十一税为利润”,这是当时教会在收入方面最基本的信条。[32]因此,教职人员从不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土地之上,这也包括了采煤业。况且,根据教会法的规定,教会土地不得自由买卖,进一步限制了煤炭开采。另一方面,教会没有煤炭贸易权。虽然它占有大量煤田,但煤炭贸易权却被具有自治性质的市镇当局所垄断。在中世纪,双方就曾多次因煤炭贸易权问题发生争执,而教会屡屡居于劣势,这一情形也严重打击了他们开采煤炭的积极性。[33]
1529年,亨利八世召开宗教会议,旨在剥夺教会在世俗政治中的权力。1536年,议会通过了《小修道院解散法》,1539年又通过了解散大修道院的法案。这样,经过宗教改革之后,教会土地大量缩减。英国历史学家托尼(R. H. Tawney)对1561年英国七县的土地分配进行调查,发现,教会此时的土地只占到了7.2%,王室的土地占到9.5%,而贵族与乡绅的土地则高达80.2%。[34]而就整个英国来看,到1873年贵族乡绅所拥有的土地已占到79%。[35]因此毫无疑问,宗教改革引发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有力地促进了英国煤炭的积极开采。
此外,尽管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以及海外殖民贸易带回的大量资金,也都为英国煤炭的规模开采准备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土地保有制度和煤矿所有权的变动,却是直接从立法上推动了英国的能源变革。
(三)能源立法在引发英国工业革命中的意义
必须承认,英国的能源危机是引发工业革命的重要成因。但不容忽视的是,当时英国独特的法律制度,对解决能源危机,特别是促发能源变革和工业革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英国的土地保有制度促进了煤炭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这体现在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的比较之上。英国的土地保有制更具自由度,极大地发挥了土地的效用,特别是普通法中规定王室只拥有金、银等贵金属的所有权,使采煤权牢牢地控制在具有工商业头脑的新贵族和乡绅手中,从而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使煤炭产业迅速崛起。而此时的欧洲大陆却囿于制度上的桎梏,使其难以首发工业革命,尤其在采矿权方面,无论是金属的还是非金属的,均属于王室,其他人如要采矿必须获得国王的特许状,这样繁缛的程序、苛刻的条件和高昂的成本,足以使大多数人望而却步。[36]英国经济学家兰德斯对此指出“不得不承认,他们工业革命的步伐与英国相比还是缓慢很多。尽管……,却花了几代人的时间才完成消化、吸收这些技术,进而又花了更长时间才追赶上英国”。[37]
其次,量少质优的能源立法创造了英国煤炭产业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能源税收而言,煤炭开采的税赋较轻。英国对煤炭征税,可追溯到1421年的《纽卡斯尔船运煤炭载重法》(Coal-keels at Newcastle Act 1421)。该法规定,对于在纽卡斯尔没有选举权、却从事煤炭贸易的人,王室要征收2便士/查尔特隆(2d. per chaldron,查尔特隆,旧时英国用于煤炭的计量单位,约等于36蒲式耳)的税收。但实际上该法并没有严格执行。1599年当伊丽莎白女王为弥补财政收入,提出这一未被严格执行的税收必须偿还时,遭到当地煤炭贸易商和自由民的强烈反对,最终双方以一次性支付1先令/查尔特隆的妥协价格终结了这一法案。
至此,形成了王室仅对煤炭水运(出口和国内河运)有征税权的普通法规定,例如,在伦敦码头上岸的煤,须征收4便士/查尔特隆。詹姆士一世执政时期,煤炭出口税增加到8先令4便士。到查理一世时,他试图再次提高税收,但内战的爆发使这一想法破灭;更有甚者,长期议会期间曾一度取消煤炭出口税这一王室的特权收入,直到1660年,煤炭出口税才被重新认定为王室的固定收入。[38]而有关国内煤炭税收和买卖的限制,最终也在1831年被完全废除。[39]毋庸讳言,英国在煤炭税收政策上的规定是相对宽松的,并没有专门的开采赋税,而所征收的仅为关税一部分的煤炭出口税。[40]这样,从法律上保障了英国煤炭产业早期的健康发展。
此外,就煤炭垄断而言,英国煤炭垄断始终未能形成相应的规模。这一方面是由于英国煤田众多,随着交通运输的扩大,特别是运河、铁路的修建,煤炭贸易的大规模垄断几乎难以形成。[41]另一方面,一些相关禁止法令的出台也限制了垄断的发生。例如英国《1623年反垄断法》限制了国王对经营垄断权的发放。值得一提的是,在煤炭产业上,英国政府总体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的介入仅仅表现为防止过高的煤炭价格。[42]以至于直到1842年英国才出台了第一部有关煤炭的全国性法律。
三、能源立法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定位
不可否认,能源立法在英国首发工业革命中所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无疑启发我们应如何思考当前能源立法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定位问题。从能源利用的角度而言,经济转型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根本性的经济转型,例如英国的工业革命,从有机能源向无机能源的经济转型;另一种是渐进式的经济转型,像美国等工业国家的后工业革命,仍是以矿物能源为主的经济转型。尽管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工业革命,但工业革命更是一种“质”的转型。
毋庸讳言,世界各国均逃不出这一基本框架,而目前的新能源发展,更迥似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经济转型,是一种朝着试图发生根本性经济转变的方向发展的转型,例如对风能、太阳能的利用就是一种螺旋式的更高层次的有机能源利用的回归。当然,我们无法预料,这次全球性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经济转型就一定会垂青美国、中国,或者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即使这一国家投入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因为从工业革命的历程来看,根本性经济转型具有耦合性。正如英国史学家里格利在谈到英国首发工业革命时所说,“英国找到了逃脱制约的途径,它起初纯属偶然,而非有意设计”。[43]所以,关注新能源发展并不一定能率先实现根本性的经济转型。
然而,这也决不意味着对新能源投入的摒弃。因为一方面,对新能源的投入存在引发根本性经济转型的可能;即使没有率先促成经济转型,前者也会迅速将国家带入转型轨道,并超越首发国家,工业革命的追随者美、德两国就是明显例证。这是因为,首发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出现路径依赖,就会受到早期经济转型时保留下来的许多不利因素的牵制。一如英国经济史学家克拉潘所指出的,当时英国电气产业的落后,正是由于“法律的现状和地方当局的冷淡或敌对的态度”。[44]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后起国家都能成功地实现渐进式的经济转型。19世纪后期的中国与日本就是一个鲜明的对比。因此,要率先实现根本性的经济转型,或者至少要实现后起国家的渐进式经济转型,就必须从制度设计这一维度加以考量。
(一)必须建立起“经济转型是一个二元结构”的前提
“工业革命本质上是二元的”。[45]里格利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出工业革命是以市场饱和与能源变革为基础的二元结构的经济转型,市场饱和是催化剂,而能源变革则是质变因素。
无疑,经济转型是以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为特点的。回顾前工业革命的英国,正是基于国内外市场的饱和,经济发展到一个无法再被市场所包容的情形时,才发生了根本性的经济转型。[46]而要达到这一临界点,就需要经济发展达到某一峰值。但更重要的是,这种临界点应是指某一特定能源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转型。例如前文所谈到的,木炭已不能满足英国国内市场的需求。
况且,从英国工业革命后期经济衰落也可以发现,当煤炭依然能满足市场时,英国难以迅速转入后工业革命阶段。[47]所以,倘若市场仍有能力容纳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经济时,特别是某一特定能源仍能提供市场所需时,经济转型往往不会迅速发生。
市场能推动经济达到一个转型的临界点,但却不能单独支撑,完成这种转型的任务。历史已无数次证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未发生相应的能源变革,经济往往会走入一个衰退期。一如兰德斯所指出的,由于繁荣背后缺乏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的本质性变化,单靠数量上的增长不可能获得稳固的保障,这种经济优势不久就会衰落。[48]所以,市场饱和与能源变革是完成经济转型必不可少的两个前提条件。
(二)能源立法的制度性优化是经济转型的关键
由于根本性经济转型具有耦合性,所以我们无法预料这种转型一定会率先发生在哪一国。因此,应更多的关注渐进式经济转型,做好以“后起国家”实现并超越首发国家的物质准备;况且,英国工业革命的历程也揭示,在根本性经济转型之前,它同样存在大量的渐进式转型的投入。[49]而渐进式经济转型的关键则在于能源立法的制度优化。
克拉潘在反思工业革命后期英国被美、德赶超时,曾指出,在技术革新方面,当时的英国并不逊于美国、德国,而迟滞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方面,造成这一迟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律的现状。他举例言之,英国1882和1888年的电力照明条例是其电力发展的主要立法,这两项条例都是旨在促进电力事业的早日市有化,或至少是给以一切便利。但是这两项条例为了公众的利益,给予地方当局以抵制任何电力计划的便利和对电力输送的完全控制权——挖掘街道和铺设电线。而这种控制在美国比较松弛。此外,地方政府的现存单位那些赋有延置权的权力机关不一定是生产电力的适当单位。[50]
毫无疑问,英国被赶超并不是由于技术革新上的匮乏,而是现存制度的不合理。所以,制度优势是后起国家迅速超越首发国家的关键。同样,这一情形也被中国经济改革所证明,倘若不存在七八十年代开始的制度变迁,断难出现当下令世人瞩目的经济高速发展。[51]
因此,在承认经济转型是建立在市场与能源相结合的二元结构前提下,在明确制度优化是经济转型的关键之后,就要求能源立法:
1.确立能源变革原则的元规则地位,积极推进新能源发展
能源危机必然产生变革的诉求,而21世纪的能源变革又不得不考虑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但是,这种仅仅以危机与环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能源模式,势必是静止的、被动的,一旦危机缓解、气候改善,人们将再次沉溺于惰性的能源状态中。基于此种分析,能源变革应放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经济转型。
这就要求,立法必须明确承认、肯定和保障能源变革,构建起开放的能源模式,吸收所有可变元素,而不是局囿于现状。因此,只要有利于能源变革,就应当鼓励;只要能改变能源现状,就值得肯定;接受和鼓励一切具有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制度、技术和资金的能源理念。
2.按照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型构能源立法
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是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的一种立法旨趣。他认为,社会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52]二者对应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外部规则是指那些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指的狭义上的立法。[53]
内部规则即自生自发秩序是社会进化的根本,而外部规则主要是补充自生自发秩序的不及。一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现代社会的结构并不依赖于组织而是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演化发展起来的,所以它才达到了它所拥有的这种复杂程度,而且它所达致的这一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了刻意建构的组织所能够达致的任何复杂程度”。因而,“人们不仅完全不可能在以组织替代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又欲求尽可能地运用其成员所掌握的分散的知识,而且也完全不可能在以直接命令的方式干涉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又达致对这种秩序的改进或矫正”。[54]这正是哈耶克所型构的一个在广义立法上的基本认知。
毫无疑问,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这正是哈耶克所认同的一种内部秩序。因此,在能源立法中,倘若要推动能源变革,就必须保证市场在能源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和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同时,应将政府的干预限定到仅是提供一种普遍机会,而不是对特定结果或目的的追求。
3.将路径依赖与权力规制作为能源立法的核心任务
从历史的发展脉落来看,不同时期,社会评判的价值标准是不同的。工业革命以前,土地是一切价值的核心问题,而工业革命之后,市场则成为评判社会的主宰。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在论及西方国家的制度变迁时所指出的,“在19世纪以前的西方世界,农业生产占统治地位,这就导致了国家控制土地财产和土地收入分配的斗争。”“而市场是现代西方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并且也构成以往经济活动的中枢神经”。[55]而且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发现一个可以超越市场的评判标准。因此,市场理念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概念,而是一个更具文化性质的社会概念。这就要求我们,不是着力于讨论市场问题,而是更多地涉足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则层面,换言之,就是构建起什么样的制度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政治现象或国家都是独特的和不可复制的,由于现象与情境有着特定的关联性,而同样的现象在不同的情境中的相关性是不同的,所以,简单地复制别国的制度规则是毫无意义的。这正如英国、美国和法国都遵循市场理念,但它们所采取的路径却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同样实施自由经济的英国和美国,法律政策也是迥然不同的。[56]这就要求,能源立法应立足于本国情境,吸收具有规律性的制度规则,形成能体现本国范式的能源法律政策。具体而言,就是要发现本国的路径依赖和切实反映能源领域中的权力与利益变化。
本质上讲,路径依赖是人性使然的结果。通过它,人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收益,例如“习俗经济”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57]但是,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就难以打破,进而阻碍了新的技术、理念乃至制度的准入,造成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停滞和衰退。此外,每一国的路径依赖又迥然不同,它强烈地受到地理文化、习俗以及传统制度的影响。仍以英国为例,土地保有制度极大地促进了英国早期煤炭开采。但是,煤炭矿藏属于不同土地占有者的法律规定,却使后期英国煤炭开采难以形成机械化,新的技术、规模经济和科层管理无法广泛应用,进而变成了英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桎梏。[58]
毋庸讳言,法律制度上的路径依赖,是英国煤炭工业前期发展、后期阻碍的主要原因。是故,寻找本国能源发展的路径依赖并打破之,乃是能源立法的关键所在。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源立法对制度创新的规定,因为只有不断的制度创新才是避免路径依赖、发展新能源的必由之路。诚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论及创新理论时所指出的,创新是一种“内在因素”,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59]
此外,能源立法也应切实反映能源领域的权力与利益变化。确立能源变革原则、按二元观构建能源立法以及实现能源创新,这些都是我们立图实现的基本归旨,但必须承认,只有正确反映权力和利益诉求,才是整个能源立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只有把它们纳入到能源发展的良性轨道之上,才能最终有效、均衡和平稳地实现经济转型。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所指出的,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放过轻而易举赚钱的机会,机会稍纵即逝,工业革命期间有很多机会可以发财。在英国财富与社会影响、社会地位互相作用,人们不必为了获得前者而放弃后者。[60]
所以毫无疑问,正是因为那些拥有权力和利益的所有者能从工业革命中获利,才最终推动了这一转型的完成。因此,切实反映能源领域中的权力和利益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并将它们纳入到市场轨道中,才是能源立法得以构建,经济转型得以现实的基础。
吕江(1976-),男,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从事国际能源法研究。谭民(1977-),男,广西桂林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从事国际能源法研究。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项目批准号09&ZD048)的子课题成果。亦是本人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对构建中国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项目批准号09YJC820068)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欧美新能源立法的制度性设计及中国的路径选择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69)的阶段成果。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XFX023)的阶段成果。
[1]《经济学(季刊)》刊登的赵红军的文章将国内外对李约瑟之谜的研究进行了一番详尽的理论梳理。参见赵红军:《李约瑟之谜:经济学家应接受旧解还是新解?》,载于《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4期,第1615-1649页。
[2]参见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1-77页。俞金尧:《近代早期英国经济增长与煤的使用》,载于《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4期,第49-63页。舒小昀:《工业革命:从生物能源向矿物能源的转变》,载于《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118-124页。邱建群:《生态危机与能源转换——英国首先发生工业革命原因之新解》,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01-108页。
[3]参见[美]大卫·克里斯蒂安著:《时间地图:大历史导论》,晏可佳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英]大卫·兰德斯著:《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第二版)——1750年迄今西欧的技术变革和工业发展》,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尽管在人类活动的早期就已发现煤炭,例如考古发现,中国在新石器时代已开始利用煤炭。参见许绍春:《沈阳市新乐遗址煤制品产地探讨》,载于《考古》1979年第1期,第79-81页。而且中国古代对煤炭的利用也非常广泛,参见吴晓煜:《中国古代煤矿史的基本脉落和煤炭开发利用的主要特征》,载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91-98页。在欧洲也有证据显示,青铜时代(公元前3000-2000年),英国威尔士南部的早期居民就用煤来火化死者,参见[美]弗里兹:《煤的历史》,时娜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公元前约300年古希腊学者泰奥弗拉斯托斯(Theophrastus)在其《石史》(On Stones)一书中就有了煤的相关记载,See John Peter Oleson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in the Classical Worl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432.然而,由于煤燃烧时散发出的令人窒息的气味以及与木柴相比成本较高,因此并未在工业上得到应用。参见蓝勇、黄权生:《燃料换代历史与森林分布变迁——以近两千年长江上游为时空背景》,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2期,第31-42页。[美]阿尔弗雷德·克劳士比:《人类能源史:危机与希望》,王正林、王权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5]See Edward Hull, The Coal Fields of Great Britain: Their History, Structure and Resources 2nd ed., London: Edward Stanford, 6, Charing Cross, 1861, pp.64-188.
[6]See John Hatcher,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Coal Industry, Volume 1: Before 1700: Toward the Age of Co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59.
[7]See William H. Te Brake, Air Pollution and Fuel Crises in Preindustrial London, 1250-1650, Technology and Culture, Vol. 16, No. 3, 1975, pp. 337-359.
[8]参见[法]布罗代尔著:《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1-3卷)》(第三卷),顾良、施康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658-659页。
[9]See Michael Williams, Forests, B. L. Turner II, William C. Clark, Robert W. Kates et al ed., The Earth As Transformed by Human Action: Global and Regional Changes in the Biosphere over the Past 300 year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181.
[10]参见[英]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31页。
[11]参见[美]默顿著:《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范岱年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7页。
[12]参见俞金尧:《近代早期英国经济增长与煤的使用》,载于《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4期,第58页。
[13]John Nef, The Rise of the British Coal Industry, London: Routledge, 1964, p. 262.
11在英国之前的荷兰,其经济发展非常迅猛,但由于没有找到泥炭开采枯竭之后的替代性能源,而最终走向经济的衰退。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经济达到一定高度时,都面临这一经济衰退问题,而英国之所以逃离了这一制约,很大程度上在于无意间找到了煤作为替代能源。参见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1-77页。刘汉元、刘建生著:《能源革命:改变21世纪》,中国言实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5页。
[14][法]布罗代尔著:《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1-3卷)》(第三卷),顾良、施康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640页。
[15]参见[美]罗伯特·B.马克斯著:《现代世界的起源——全球的、生态的述说》,夏继果译,商务印书馆2006版,第148-150页。
[16]参见[法]保尔·芒图著:《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陈希秦、吴绪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24-233页。
[17]参见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71-72页。
[18]参见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1-77页。俞金尧:《近代早期英国经济增长与煤的使用》,载于《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4期,第49-63页。舒小昀:《工业革命:从生物能源向矿物能源的转变》,载于《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118-124页。邱建群:《生态危机与能源转换——英国首先发生工业革命原因之新解》,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01-108页。[美]大卫·克里斯蒂安著:《时间地图:大历史导论》,晏可佳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
[19][英]A.N.怀特海著:《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20]参见[美]弗里兹著:《煤的历史》,时娜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21]See John Hatcher, Plague, Population and the English Economy, 1348-1530, Michael Anderson ed., British Population History: from the Black Death to the Present Da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9-94.
[22]也有资料显示,自爱德华一世颁布禁煤令以来,这一法令就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See Edward Hull, The Coal Fields of Great Britain: Their History, Structure and Resources (2nd edition), London: Edward Stanford, 6, Charing Cross, 1861, pp. 20-23.
[23]See Sir 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Vol. II, 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pp. 2-3.
[24]参见沈汉著:《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也可参见咸鸿昌著:《英国土地法律史——以保有权为视角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29页。
[25]See Henry C. Darby, Domesday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260-288.
[26]See J. C. Holt, Magna Carta (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512-517.
[27]See Edward Hull, The Coal Fields of Great Britain: Their History, Structure and Resources 2nd ed., London: Edward Stanford, 6, Charing Cross, 1861, p. 20.
[28]参见[英]劳伦斯·斯通著:《贵族的危机:1558-1641年》,于民、王俊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4页。
[29]参见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30]See M. A. R. Graves, England under the Tudors and Stuarts, 1485-1689, London: Bell press, p. 52.也可参见刘城著:《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
[31]See John Nef, The Rise of the British Coal Industry, London: Routledge, 1964, p. 135.
[32]See N. J. G. Pounds, 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arish: the Culture of Religion from Augustine to Victori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214.
[33]参见[美]巴巴拉·弗里兹著:《煤的历史》,中信出版社2005年,第21-28页。
[34]See R. H. Tawney, The Rise of the Gentry: A Postscript,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 7, No. 1, 1954, p. 94.
[35]参见[美]托马斯·K·麦格劳著:《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中的成功者》,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36]See John Nef, The Rise of the British Coal Industry, London: Routledge, 1964, pp. 265-285.
[37][英]大卫·兰德斯著:《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第二版)——1750年迄今西欧的技术变革和工业发展》,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38]See Asta Moller, Coal-Mining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y Society, Vol. 8, No. 4, 1925, pp. 95-97.
[39]See Paul M. Sweezy, Monopoly and Competition in the English Coal Trade, 1550-185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38, pp. 50-52.
[40]英国的煤炭出口税一直较为平稳。尽管英国于1793年开始向采煤业征收所得税,但该税种一度曾被取消,1842年英国重新开征所得税,但所占税收比例始终较低,对英国采煤业几乎未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参见[英]彼得·马赛厄斯和悉尼·波拉德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八卷),工业经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发展》,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334页。
[41]See Elaine S. Tan, Market Structure and the Coal Cartel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 62, No. 2, 2009, pp. 350-365.
[42]See Raymond Turner, English Coal Industry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27, No. 1, 1921, p. 7, p. 23.
[43]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76页。
[44]参见[英]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65页。
[45]E. A. 里格利:《探问工业革命》,俞金尧译,载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76-77页。
[46]英国经济史学家希克斯谈到,“商业的扩张,由于它发展了地理发现所提供的机会,所以长期以来都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有证据表明,这些机会在十七世纪初期确是十分充足的,但是到十八世纪就渐渐枯竭了”。参见[英]约翰·希克斯著:《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30页。此外,英国另一位经济学家兰德斯也指出了英国国内外市场对经济转型的压力,而亚当·斯密又从理论角度指出这种市场的饱和。参见[英]大卫·兰德斯著:《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第二版)——1750年迄今西欧的技术变革和工业发展》,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80-90页。
[47]对此,英国经济史学家克拉潘描绘了当时英国人的消极态度:“电、发电机和马达都所费不赀。英国城市既没有象日内瓦那样的穿城而过的‘湍急的罗纳河’,英国工厂又各有其运行良好的蒸汽机、传动带和轴系。八十年初期的贸易情况也不是能鼓励把资本用在新事物上的那种情况。煤价很低廉,它对于我的父辈一直都很合用,现在我为什么要改弦更张呢?”参见[英]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中卷),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49-150页。
[48]参见[英]大卫·兰德斯著:《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第二版)——1750年迄今西欧的技术变革和工业发展》,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49]无论是英国的旧工业扩展、商业扩张还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化,都为英国工业革命做好了物质上的充分准备。参见[法]保尔·芒图著:《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陈希秦、吴绪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9-144页。
[50]参见[英]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64-166页。
[51]参见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载于《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第3-11页。王覃刚:《中国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逻辑及障碍分析》,载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15-21页。
[52]参见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6页。
[53]参见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9页。
[5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55][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0-31,35页。
[56]参见[美]弗兰克·道宾著:《打造产业政策——铁路时代的美国、英国和法国》,张网成、张海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79页。
[57]参见[英]约翰·希克斯著:《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18页。
[58]煤炭产业机械化开采多为横向煤层开采,而英国土地保有制度使这一技术不能广泛开展,所以更多的是垂直和小规模开采,从而使美国、德国等后起国家迅速超越英国。See Asta Moller, Coal-Mining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y Society, Vol. 8, No. 4, 1925, p. 87.
[59]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著:《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何畏、易家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4-105页。
[60]See Joel Mokyr,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the New Economic History, Joel Mokyr ed., The Economics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towa, N. J.: Rowan & Allanheld Publishers, 1985, pp.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