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不会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38]公布之前就声明说:即使丹纳士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注:维吉尔《亚尼雅士之歌》第2部第49行。丹纳士人在这里指希腊人。——编者注。]相反,因为新的检查令允许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从这一检查令本身谈起。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对于检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每个人都只能表示赞同:
“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陛下曾于本月10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国王陛下承认公正的、合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并授权我们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39]第2条的规定。”[40]
当然!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么公正的、自由的书报检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会使人们感到有点诧异,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该法律颁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么?难道这是一项由于时势所迫而废除了的法律吗?看来不是,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必须遵守这一法律。由此可见,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过没有实施罢了。正因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书报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书报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说是后一种情况。在22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们的精神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为它不仅管理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甚至管理公众精神的行为。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诚的行为,难道可能发生吗?还是国家总是盲目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最后,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违法的行为吧?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无知,连与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实施这种法律呢?
假如我们把过错推在书报检查官身上,那么这不仅会败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且会败坏普鲁士国家和普鲁士作者的名誉。
况且,如果书报检查官二十多年来一直进行无视法律的非法活动,那就会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新闻出版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责任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颁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41])。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讨。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注: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部分第43命题。——编者注]。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42]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注:歌德《总结》。——编者注],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注:席勒《论素朴的和伤感的诗》。——编者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伪姿态[注:劳·斯特恩《特利斯屈兰·善第先生的生平和见解》第1卷第11章。——编者注]。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作者的一切活动对象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的伴随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伏尔泰说过: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43]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裁,只要指出《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复那美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对自由的书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谦逊的言论顺利通过。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一切——严肃,谦逊,首先是真理,都会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非常可疑的真理。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窄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法令的第2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个书报检查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7条:“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被取消。”
第10款: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44]应切实研究通过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45]第18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各项统一规定。随后就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上述的第10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可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的做法辩解,甚至硬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达22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中引用的第2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46]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安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精神(超出的内容以后就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2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的,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2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书报检查官按照第2条条文本身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的旧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性的宗教。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也就是书报检查法令的观点,可是这个法令太不彻底,它的目的是要保护宗教,但它的观点却是反宗教的。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构的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书报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2条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教派区别开来。新的书报检查令则不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理几个字。这就是我们那种已经基督教化的科学的滑稽产物!新的书报检查令又给新闻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锁,谁还能否认这一点呢?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对宗教。或者,你们也许以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已使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环吧?轻佻、敌对,说得多么巧妙啊!“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字眼,“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在检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红耳赤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盖有封印的上谕[47]简直也可以用这种手法谱成乐曲了。
书报检查令陷入了多么令人惊奇的矛盾!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仅仅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对一般基督教的攻击,那么,只有对它的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相反,对宗教的一般原则,对宗教的本质,以及对特殊事物(就它是本质的表现而言)的攻击,都是敌对的。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当然,检查令的这种不彻底性只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种不彻底性的立足点就是这样一种假象:似乎对宗教进行某些攻击也是许可的。但只要不带偏见,一眼就可看出这种假象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
可是,如果同1819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明显矛盾的检查令要给哲学方面的书刊带上新的枷锁,那它至少应当表现得很彻底,能使宗教方面的书刊摆脱以前理性主义的法令加在它身上的旧枷锁。因为该法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新的检查令虽然非常慎重,在自己的解释中对这一规定只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第2条时仍然采纳了这一规定。什么叫作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呢?这就是说,要让宗教信条按其独特的本性去决定国家,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的特殊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旧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权反对这种概念混乱,因为它允许批评特殊的宗教,允许批评这种宗教的特定内容。但旧法令依据的是你们自己所蔑视的、平凡而肤浅的理性主义。而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希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怎么还能够提出要书报检查避免这种概念混乱呢?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条。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释一下这种混淆。如果只谈作为公认的宗教的基督教,那么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负有同样的义务一样。他们会撇开自己的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基督教国家,那么对天主教徒来说,这个国家就会成为一个并非他们所属、必然会被他们当作异端教会加以屏弃的教会,成为一个内在本质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的特殊精神,那么你们就是从你们所受的新教的教育出发来决定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虽然最近的事态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划不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但是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关于这种概念混乱,不应当由书报检查官作出决定,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谈判[48]。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作无关紧要的教义而加以屏弃,那你们所持的就是异端的观点。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因此,要么你们根本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但是你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说,宗教就是对现存事物的普遍肯定);要么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二者必居其一。让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在你们看来,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们既然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那么,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宗教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的崇拜吧?
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作法令第2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那么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可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附属物。独立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道德只承认自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绝发表。”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倾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皇[注:彼得一世。——编者注]所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我可以随便挣扎,设法摆脱困境,但是事态决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个性,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之所以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我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善意的法官去追究我那非常慎重、并未见诸行动的坏的思想。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什么客观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不,不是这样,而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遭到了怀疑。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那么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手段——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由此,当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流派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用双重的尺度来衡量事物。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新的书报检查令也陷入了这种自身固有的对立之中。它在指摘新闻出版界时痛斥为反国家行为的一切事情,它自己全都照干不误,并且以此作为书报检查官应尽的职责,这样,它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检查令禁止作者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但是同时它又允许书报检查官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但事情并不限于这种本末倒置。在报刊内部,反国家的因素在内容方面表现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在形式方面则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要交给公众评判的东西。
可是,现在事情颠倒过来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又如,检查令想要保护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宣布,心灵的法官是书报检查官,而不是上帝。又如,检查令禁止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作出败坏其名誉的判断,可是它又使你们每天都忍受检查官作出的侮辱性的、败坏你们名誉的判断。又如,检查令想要消灭居心叵测或不明真相的人散布的流言蜚语,可是,由于它把判断从客观内容的范围硬搬到主观意见或任性的范围中去,它就迫使书报检查官相信并转而散布这种流言蜚语,相信并转而从事不明真相和居心叵测的人所进行的那种侦探活动。又如,国家的意图不应当受到怀疑,但检查令却正好从怀疑国家出发。又如,好的外表不应当用来掩饰任何坏的思想,但检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骗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检查令指望增强民族感情,但它本身却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观点之上的。有人要求我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我们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又必须尊重那些把我们置于法律之外而以任性取代法的制度。我们必须绝对承认人格原则,尽管书报检查制度有缺陷,我们还要信任书报检查官;你们却肆意践踏人格原则,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根据对人的行为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你们要求谦逊,但你们的出发点却是极大的不谦逊,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并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并论。你们一方面要我们把尊重不谦逊作为义务,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们不谦逊。把类的完美硬归之于特殊的个体,这才是真正的不谦逊。书报检查官是特殊的个体,而新闻出版界却构成了类。你们命令我们信任,同时又使不信任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把自己的国家制度估计得如此之高,竟认为这些制度能使软弱无能的、平凡的人——官员成为神圣的人,能替他们把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可是,你们又非常不信任自己的国家机构,竟害怕私人的孤立的意见,因为你们把新闻出版界看成是私人。在你们看来,官员们在处理问题时完全没有个人纠葛,没有怨恨,不会感情用事,不会心胸狭窄,也没有人类的弱点。而没有个人纠葛的东西,思想,你们却加以怀疑,认为其中充满了个人的阴谋和主观的卑鄙意图。检查令要求对官员阶层无限信任,而它的出发点却是对非官员阶层的无限不信任。可是,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呢?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认为这一官员阶层才是值得怀疑的呢?品格也是一样。同秘密行事的批评家的品格相比,公开说话的批评家的品格从一开始就应该受到不抱偏见的人们的更大尊敬。
凡总的说来是坏的东西就始终是坏的,不论体现它的是谁,是私人的批评家还是政府任命的批评家;不过,在后一种场合下,这种坏的东西会得到批准,并被上面认为是为在下面实现好事情所必需的东西。
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和书报检查的倾向,这就是新的自由的检查令送来的礼物。要是我们对检查令的以下几点规定采取某种不信任的态度,那么谁也不会因此而指摘我们。
“凡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作出败坏其名誉的判断的作品,均不得发表。”好一个不得发表!对侮辱性的、败坏名誉的判断作出客观的规定,倒要比这种宽大为怀好得多。
“凡怀疑个别人的或者<意味多深长的“或者”啊!>整个阶级的思想的作品,使用党派名称和进行类似人身攻击的作品,也同样不得发表。”可见,划分等级、攻击整个阶级和使用党派名称的做法都是不能容忍的。可是,人为了要使一切东西对他来说都是存在的,他就必须像亚当那样给它们都起个名称;党派名称对政治性报刊来说则是一种必要的范畴,因为:
“正如扎萨弗拉斯医生所说的,
为了能医好每一种疾病,
我们首先就得给它起一个名称。”[注:维兰德《新阿马迪斯》第2部分第17首歌第36节。——编者注]
以上这一切都属于人身攻击。究竟应该怎么办呢?攻击个别人是不许可的;同样,攻击阶级、一般的东西和法人也都是不许可的。国家不愿意容忍(这是正确的)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可是,通过“或者”这个不显眼的词,一般的东西也归入人身攻击之列。通过“或者”加进了一般的东西,而通过一个小小的“和”字,我们又终于看到,原来这里所谈的只是人身攻击。但这就极其轻易地造成了如下的结果:既不准报刊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也不准报刊对作为个别人组成的某一阶级而存在的机构进行任何监督。
“如果书报检查能按照这些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制定的指令来实行,这将为合乎礼貌的、公正的公众言论提供足够的活动场所;并能期望,这将引起人们对祖国利益的更大关注,从而增强他们的民族感情。”
根据这些指令办事,就能为合乎礼貌的,即书报检查认为是合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提供非常足够的活动场所,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活动场所”[注:德文“spielraum”既有“活动场所”的意思,又有“游戏场所”的意思。——编者注]这个词选得十分恰当,因为这种场所是为以玩把戏为乐事的报刊预备的。但公正的公众言论是否能得到这种活动场所,公正是否能找到容身之地,那就只有让有洞察力的读者去判断了。至于检查令所表示的期望,那么民族感情自然能够得到增强,就像送来的绳索会增强土耳其人的民族感情一样。可是,既谦逊又严肃的报刊究竟能不能引起人们对祖国利益的关注,这个问题我们交给报刊本身去解决。服用奎宁养不胖消瘦的报刊。不过,也许我们已把上述引文的意义看得太严重了。如果我们只把它看成是玫瑰花环上的一个钓钩,也许会更确切地猜中它的意义。可能在这个自由主义的钓钩上挂着一颗价格极其含糊的珠宝。让我们更仔细地来看一下。一切都要看上下文来决定。增强人们的民族感情并引起人们对祖国利益的关注,这是前面援引的重要条文所表达的期望,现在却悄悄地变成了一种隐藏着对我们那些可怜而虚弱的报纸施加新压迫的命令。
“如果这样办,那就能指望:政治性著作和报刊也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它们在获得更丰富的材料的同时也将学会使用比较适当的语调,今后将不屑于转载居心叵测或不明真相的记者在外国报纸上发表的那些内容贫乏的新闻,或去登载各种流言蜚语和人身攻击的议论,以投合读者的好奇心,——这是书报检查无疑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趋向。”
检查令指望,如果这样办,政治性著作和报刊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如此等等。可是,更清楚的了解并不是通过发号施令就能做到的;这不过是一种期待中的成果,而希望只不过是希望而已。但检查令是非常讲求实际的,它不会满足于希望和善良的愿望。善意的检查令赋于报刊一种在今后改善自己状况的希望作为新的优待,但同时它却剥夺了报刊目前享有的权利。由于希望改善自身状况,报刊失去了在目前还享有的东西。它遭到了可怜的桑乔·潘萨的命运:侍医剥夺了他的全部食物,使他不致因消化不良而不能很好地去完成公爵交办的任务。
同时,我们不应当放过机会,要号召普鲁士的作者学会使用这种合乎礼貌的笔法。上述引文的开头一句就这样指出:“如果这样办,那就能指望:……”一系列的规定都取决于这一冒号,譬如说:政治性著作和报刊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它们将学会使用比较适当的语调,如此等等,它们将不屑于转载外国报纸上发表的那些内容贫乏的通讯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还是属于希望的范围以内的,“这是书报检查无疑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趋向”,可是,借破折号同上文连接起来的这一结束语,却免除了书报检查官去等待报刊得到预期改善的那种无聊任务,同时这一结束语还授权书报检查官毫不踌躇地删去不合他的口味的东西。截肢手术代替了内科治疗。
“然而,为了接近这一目的,在批准新的报刊和新的编辑时务必谨慎行事,把报刊托付给完全正派可靠的人去主持,这些人的学术才能、地位与品格是他们的意图严正、思想方式忠诚的保证。”
在开始详细分析之前,我们先来谈谈总的看法。对新编辑即以后所有的编辑的批准,务必“谨慎行事”,当然,这种批准是听凭国家当局即书报检查机关来决定的;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至少在取得一定保证的情况下却把编辑的遴选交由出版者按自己的意愿处理:
“第9条。书报检查总局有权向报纸出版者声明,如出版者提名的编辑不堪信任,应即另聘;或者,如出版者愿意留用原编辑,应为原编辑交纳由我们内阁的上述各部根据书报检查总局建议而规定的保证金。”
在新的书报检查令中则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深奥,可以说出现了一种精神的浪漫主义。旧的书报检查法令要求外在的、实际的、因而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只要有了这种保证金做保,就是不受欢迎的编辑也能得到任用;检查令则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根据检查令的规定,政府的先见之明、当局的异常谨慎和洞察能力,都应当同内在的、主观的、不由外界决定的品质有关。可是,如果浪漫主义的不确定性、敏感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的激昂情绪都变成了下面这种纯外在的现象,即外在的偶然性已不再表现为它那种实际的确定性和局限性,而表现为某种奇妙的灵光、表现为某种虚构的深奥和壮观,那么,检查令也未必能逃脱这种浪漫主义的命运。
报刊(整个新闻业都属于这一范围)的编辑应当由完全正派可靠的人担任。检查令首先指出“学术才能”是这种完全正派可靠的品格的保证。至于书报检查官究竟能不能具有对各种各样学术才能作出判断的学术才能,检查令对这一点没有提出丝毫怀疑。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查官),那么,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者的身分出现呢?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崛起,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连用这种体裁写作的才能也未经官方验证的可怜作者们,那么,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这些老谋深算的、像罗马的鹅一样只要嘎嘎叫几声就可以挽救卡皮托利诺山[49]的人们,为什么一声也不响呢?这些人实在太克制了。他们在学术界无声无臭,但是政府了解他们。
可是,假如这些人真正是一些哪一个国家也找不出来的人才(因为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完全由万能的天才和博学的才子组成的整个阶级),那么,挑选这些人才的人所具有的天才又该比他们高出多少啊!为了证明在学术界无声无臭的官员们的确有万能的学术才能,这些挑选者又该具有多么神秘的法术啊!我们在这种博学多才的官僚的阶梯上登得越高,接触到的人物也就越令人惊奇。一个拥有一批完善的报刊作为支柱的国家,是不是值得把这些人才变成一批有缺点的报刊的看守人呢?使一种完善的东西沦为对付不完善的东西的工具,这样做是不是适当呢?
你们所任命的这种书报检查官的人数越多,新闻出版界改进的机会就越少。你们把自己军队中身强力壮的汉子抽调出来,使他们成为不健康者的医生。
只要你们像庞培那样跺一下脚,从政府的每一幢大厦中就会跳出一个全副武装的帕拉斯·雅典娜来。孱弱无力的报刊在官方报刊面前就会化为乌有。只要光明出现,黑暗就会消失。让你们的光放射出来吧,不要隐藏。我们不要有弊病的书报检查制度,因为甚至你们自己也不相信它是十全十美的,请给我们一种完善的报刊吧,这只要你们下一道命令就行了;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在提供这种报刊的范本。
然而,使学术才能成为报刊作者唯一的和必要的条件,这正是精神的使命,而不是保护特权,又不是要求遵守惯例,难道不是这样吗?难道这种条件不正是事物本身的条件,而不是特定人物的条件吗?
遗憾的是,书报检查令竟打断了我们对它的称颂。除了学术才能这种保证之外,它还提出了地位和品格方面的保证。地位和品格!
品格这样紧跟着地位,就好像是从地位中派生出来的一样。因此,我们首先就从地位谈起。地位被紧紧地夹在学术才能和品格之间,使人几乎要怀疑这种做法的居心是否纯正。
学术才能是一般要求,这是多么明显的自由主义啊!地位是特殊的要求,这是多么明显的非自由主义啊!把学术才能同地位扯在一起,这又是多么虚伪的自由主义啊!既然学术才能和品格都是极其不确定的东西,相反,地位却是一种极其确定的东西;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得出结论说,根据必然的逻辑规律,不确定的东西要依赖确定的东西,并从它那里得到支持和内容呢?由此可见,如果书报检查官在解释检查令时说,地位是学术才能和品格借以在社会中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尤其因为书报检查官本身的职位就保证他们的这种观点就是国家的观点,难道这样一来他们就算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吗?而不这样解释,至少下面的一些问题就根本无法理解:为什么学术才能和品格还不能作为作者的充分的保证呢?为什么地位是第三个必要的保证呢?可是,如果书报检查官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这些保证之间很少有联系,或者甚至从来互不相干,那他们又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可是,选择是少不了的,因为总得有人来担任报纸和杂志的编辑工作啊!书报检查官可能认为,没有地位保障的学术才能和品格都是成问题的,因为它们都是不确定的。而且,学术才能和品格离开地位而单独存在,这当然会使他们感到奇怪。相反,要是有了地位,书报检查官是不是还可以对品格和学问表示怀疑呢?在这种场合,书报检查官更多的是相信他们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判断;在相反的场合,他们更多的也是相信作者,而不是国家。难道书报检查官会这样不识事体、居心不良吗?当然,不能这样设想,而且,肯定谁也没有这样设想。因为遇到疑难时,地位是决定性的标准,所以总的说来,它也就是绝对地起决定作用的东西。
因此,如果说过去检查令是由于自己的正统信仰而同书报检查法令发生冲突,那么现在它则是由于自己的浪漫主义而同书报检查法令发生冲突,因为浪漫主义同时始终是带有倾向的诗歌。保证金这种实际的真正保证变成了一种观念上的保证,而这种观念上的保证又变成了一种具有神奇的虚构的意义的、完全现实的个人的地位。保证的意义也起了同样的变化。现在已不是由出版者来选择那种需要他向当局担保的编辑,而是由当局替他选择向当局本身担保的编辑了。旧法令关心的是由出版者的保证金作保的编辑的工作;新检查令则不谈编辑的工作,而只谈编辑的身分;它要求的是体现为身分的特定的个性,而出版者的保证金就应当使它获得这种个性。新的检查令像旧的法令一样,也具有外在的性质。不过,旧的法令按照自己的本性宣布了某种实际上确定的东西并对它加以限制,而检查令则赋予纯粹的偶然性以空想的精神,并以普遍性的激情宣布了某种纯粹个人的东西。
但是,如果说浪漫主义的检查令在编辑问题上使最外在的确定性具有最亲切的不确定性的语调,那么,它在书报检查官问题上就使最暧昧的不确定性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的语调。
“在任命书报检查官时也应采取同样谨慎的态度,务使书报检查官一职确由那些经证明思想可靠和能力合格的人去担任,即由完全无愧于该职务所要求的那种光荣的信任的人去担任;这种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已证实没有必要加以怀疑时,他们又善于十分得体地抛开怀疑。”
在这里,不再谈向作者要求的那种地位和品格,而是提出经证明思想可靠,因为地位本来就有了。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向作者要求的是学术才能,而向书报检查官要求的则是不附加任何规定的能力。除了政治问题以外,全部贯串着理性主义精神的旧法令,在第3条中要求的是“有学术修养的”、甚至是“开明的”书报检查官。在检查令中,这两个附加语都不见了,同时,它向书报检查官要求的并不是如人们所理解的那种特定的、已发展并变成了实际能力的作者的才能,而是才能的萌芽即一般的能力。由此可见,才能的萌芽对现实的才能应起书报检查官的作用,虽然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明应该是颠倒过来的。最后,我们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书报检查官能力的实际内容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因而这种能力的性质当然是模棱两可的。
其次,书报检查官一职应由“完全无愧于该职务所要求的那种光荣的信任”的人去担任。这种规定强调必须选择受人信任的人去担任书报检查官的职务,即认为这种人要完全无愧于(将会无愧于?)别人寄予的那种光荣的信任(而且是完全的信任);关于这种累赘而虚伪的规定,就用不着详细分析了。
最后,书报检查官应当是这样的人:“这种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已证实没有必要加以怀疑时,他们又善于十分得体地抛开怀疑。”
可是恰恰相反,检查令在前面却是这样规定的:
“与此相适应<即与追究倾向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书报检查官就必须时而根据形式去判断倾向,时而又根据倾向去判断形式。如果说作为检查书报标准的内容以前就已经完全消失,那么现在形式也正在消失中。只要倾向是好的,形式的缺陷就无关紧要了。即使作品并不十分严肃和谦逊,即使它们看起来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也没有关系,——谁会害怕这种粗糙的外表呢?必须善于把形式和本质区别开来。因此,规定的任何外表必然都被抛弃,而检查令最终必然是完全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用以辨别倾向的一切东西,反倒要由倾向来确定,而且反倒要用倾向来辨别。爱国者的激烈就是一种神圣的热情,他们的感情冲动就是一种恋人的激情,他们的狂妄就是一种自我牺牲的忠诚,这种忠诚是无限的,因而不可能是温和的。
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人身关系成了关键,能称之为保证的只有书报检查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那么书报检查官能违反什么呢?能违反得体的处事方式。而处事不得体并不是犯罪。作者的什么东西遭到了威胁呢?他们的生存。哪一个国家曾经让个别官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来决定整个阶级的生存呢?
我再说一遍: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从作者方面来说,倾向是向他们要求的和给他们规定的最后内容。倾向作为一种无定形的意见,在这里表现为客体;倾向作为一种主体,作为关于意见的意见,则被归结为书报检查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而且是他们的唯一规定。
可是,如果书报检查官的专横(承认独断意见的权利就是承认专横的权利)是被巧妙地伪装成客观规定的逻辑结论,那么检查令则完全有意识地表现了无条件享有信任的总督府的专横,而这种对总督的信任就是报刊的最后保证。由此可见,书报检查的一般本质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观念之上的。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
这一根本缺陷贯穿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之中。譬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不过,有缺陷的国家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当它不够正直因而表现得不彻底时,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官员的责任想必比公众的责任大得无可比拟,正如官员的地位比公众高得无可比拟一样。正是在唯有彻底性才能证明原则的正确并使它在自己的范围内具有法的原则的地方,原则被抛弃了,也正是在这里,采用了截然相反的原则。
书报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书报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责任的。
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诚然,这在还没有客观的书报检查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么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委员会去评判。
我们在报刊和书报检查的关系方面所谈的一切,同时也就说明了书报检查同最高书报检查机关的关系,说明了作者同最高书报检查官的关系,虽然在这里也插入了一个中间环节。但这是同样的一种关系,只是处在较高阶段上而已。要使事物保持原状,同时又企图用更换人员的办法使它具有另一种本质,这真是荒谬绝伦的做法。如果一个实行高压的国家想成为忠诚的国家,那它就会自己取消自己;那样一来,每一级都要求实行同样的压制和同样的反压制。最高书报检查机关也必定会受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恶性循环,人们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于是,在第三级或第九十九级就会发生不法行为。由于官僚国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它力图要把不法行为的范围至少抬到人们看不见的高度,这样就以为不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注:塔西佗《历史》第1篇第1节。——编者注]。
卡·马克思写于1842年2月初—2月10日
第一次用德文发表于《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1843年版第1卷
署名:莱茵省一居民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 第1卷翻译
注释:
[37]《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马克思写的第一篇政论文章,从此他作为革命民主主义者开始了政治活动。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评论的是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
普鲁士政府在1819年曾经颁布过关于实行书报检查的法令。1830年七月革命后又增加了一些新的书报检查措施。1840年以后,普鲁士自由主义反对派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要求日益强烈,为了适应政治形势的变化,普鲁士政府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这项新法令使自由主义者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幻想,以为新闻出版自由的新时代即将到来。然而新的书报检查令只是表面上不限制作家的写作活动,实际上它不仅保存而且还加强了反动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在于从政治上分析新闻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和普鲁士书报检查立法的性质,从而揭露新的书报检查令的虚伪性。
马克思可能于1842年1月底或2月初着手写这篇文章。1842年2月10日马克思把它寄给阿·卢格,请他尽快登在《德国年鉴》上。卢格考虑到这篇文章根本不可能送交检查机关,建议把它送到瑞士去出版,经马克思同意后,该文于1843年2月在瑞士出版的《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第1卷上发表。由卢格出版的这一文集(两卷集)除了马克思这篇文章外,还收进了路·费尔巴哈、阿·卢格、弗·科本、布·鲍威尔等人的文章。1843年3月26日和28日《曼海姆晚报》第71、72号以《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为题转载了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1851年,这篇文章作为首篇收入海·贝克尔在科隆出版的《卡尔·马克思文集》第1分册。该书出版后很快就遭到普鲁士政府的查禁。——107。
[38]新的书报检查法令是1841年12月10日由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下令起草、12月24日颁布的,由负责书报检查的内务与警务大臣,宗教事务、教育与卫生大臣以及外交大臣三人联名签署,于1841年12月27日首次在政府通报上公布。1842年1月上半月,普鲁士各家报纸相继登载了这一法令。——107、139、949。
[39]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即《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自1819年10月18日起为期五年》,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19年柏林版第20号第224—232页。——107、379。
[40]马克思引用的这段文字可能出自《就实行书报检查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1841年12月24日》,见1841年12月27日《普鲁士王国内务管理内阁通报》(柏林)内务部办公厅编,第2年卷第15期第332—333页。——107、380。
[41]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某一作品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那么除此以外还要由法庭作出合乎法律的惩罚。在此,我们申明,如果在国内对邦的法律和命令进行放肆而无礼的指责和嘲讽,那就不仅仅是引起不快和不满的问题,而且由于发表这种违法的言论本身应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狱监禁或要塞监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19年柏林版第20号第232页)。——110。
[42]“风格如其人”是法国自然科学家乔·路·勒·布丰在1753年8月25日向法国科学院发表就职演说时说的一句名言。见布丰的《风格论》。——111。
[43]“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这句话出自伏尔泰《浪子》一书的前言。体裁一词的法文是“genre”,既有“类型”的意思,又有“体裁”的意思。伏尔泰本来是在前一种意思上使用这个词的。——113。
[44]联邦议会是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议成立的德意志联邦的中央机关。联邦议会由德意志各邦的代表组成,会址设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由奥地利代表担任主席。这一机关并不是履行中央政府职能的,它是德意志各邦政府实行反动政策的工具。在1866年普奥战争时期,联邦议会和德意志联邦一起不复存在了。——114。
[45]联邦条例即《德意志联邦条例。1815年6月8日》。根据这一条例,34个德意志邦在形式上组成了德意志联邦,但是并没有消除德意志的分裂状态,各邦的独立性及德意志诸侯的政治权力仍然得到承认。联邦条例第18条曾许诺联邦议会在举行首届会议时研究“制定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统一规定”,但是这一许诺只是一纸空文。——114。
[46]德意志联邦是1815年6月8日在维也纳会议上成立的德意志各邦的联盟,最初包括34个邦和4个自由市。联邦既没有统一的军队,也没有财政经费,保存了封建割据的一切基本特点;德意志联邦在1848—1849年革命时期瓦解,1850年又重新恢复。在1866年普奥战争期间彻底解体,后来由北德意志联邦代替。——115、428。
[47]盖有封印的上谕(1ettres de cachet)是指以法国国王名义或受法国国王委托拟定并盖有封印的公文,凭此上谕可以不经判决就把人投入巴士底狱或其他国家监狱,甚至驱逐出境。自路易十四以来这种上谕主要被用来逮捕或放逐政敌。1789年6月23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法令废除了这种盖有封印的上谕。——116。
[48]指普鲁士官员受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委托同罗马教皇进行的谈判,其目的在于调解普鲁士政府和天主教教会之间的冲突。这一通常被称作“教会纠纷”或“科隆纠纷”的冲突是由天主教徒和新教教徒通婚所生子女的宗教信仰问题而引起的。1837年11月科隆大主教因拒不服从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的要求,违背普鲁士国家法律,许诺这类子女信奉天主教而以叛国罪被捕,冲突就此开始。此后,天主教教会与普鲁士新教国家之间的这场争执持续了数年之久,直到1842年5月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统治时期,经过谈判才以普鲁士政府向天主教教会投降而宣告结束。马克思在1842年7月9日致卢格的信中将这一结局称为“普鲁士在全世界面前亲吻教皇的鞋子”。——118、240。
[49]卡皮托利诺山是罗马城中一个设有防御工事的小丘,上面建有朱诺神殿。传说,公元前390年,高卢人进犯罗马,夜袭卡皮托利诺山,朱诺神殿的鹅被惊动,发出叫声,惊醒了守卫卡皮托利诺的士兵而使罗马城得救。——128。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