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军:也析德国榜样与日本明治宪政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95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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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军  

宪政改革是明治维新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决定了现代化进程中日本的政体及其政治走向。由于国情相似,日本的宪政改革将德国作为榜样,致使日本的政治现代化之路始终有德国的影子,并产生了相似的影响。本文即对这一现象作一考察。

一、岩仓使节团与德国榜样的确定

通过戊辰战争推翻德川幕府后,明治政权于1868 年建立并开始维新变革。同年3月14 日,明治政府公布《五条誓文》( 原名为《议事体制大意》) ,其内容包括: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上下一心,盛行经纶;官武一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破除从来之陋习,一秉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以大振皇基。〔1〕 这成为新政权的施政纲领,也是维新变革的指导方针。

为更好的制定和实施维新政策措施,伊藤博文、大隈重信、大久保利通和木户孝允等重臣主张赴欧美考察,并很快在政府要员中达成共识。故此,明治政府决定派遣欧美使节团。

1871 年 9 月 15 日,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将奉敕拟定的《派遣特命全权大臣事由书》下达给岩仓具视。其中规定使节团出访任务为: 借政体更新,向各国政府行和亲聘问之礼;向各国政府报告日本政府修改条约的目的和期望,并与之商谈; 考察欧美诸州最盛之国体、法律、规则等实务,探究其普遍适用之良法及施设于日本国民的方略。而具体考察任务是:考察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际运作情况;考察各国财政、会计、产业法规和管理方法及现状;考察各国教育制度、法规及现状。〔2〕 由于欧美诸国多为立宪政体,政治考察实际上主要就是考察各国宪法及其相关立法行政事务。〔3〕

同年11 月,岩仓具视为特命全权大使,参议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山口尚芳为副使的使节团从横滨出发,〔4〕首先前往美国,1872 年8 月转赴欧洲。在改约谈判碰壁后,使节团集中精力进行考察,直到1873 年9 月回国。使节团先后访问了美、英、法、德、俄等国家,拜见了各国首脑,考察了各国政府机关、议会、法院、港口要塞、兵营、农牧场、学校、报社和各种社会福利设施。

使节团对欧美各国宪法及议会制度作了详细调查研究,他们看到英美等国实行一定程度的民主与自由,对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很大作用,却又认为其政治体制存在弊端,不符合日本国情。〔5〕 反之,他们对德国政治制度及俾斯麦的铁血政策极为赞赏。大久保利通主张日本不能简单模仿君民共和制,而应按日本皇统一系的典例和人民开化程度斟酌其利弊,制定宪法典章。〔6〕 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极其相似,其统治经验与专制主义制度尤为值得日本模仿,断言“尤当取者,当以普鲁士为最”,〔7〕决心效仿普鲁士,在日本建立专制主义政体。〔8〕 而从旧贵族中分化出来的岩仓具视更留意欧美各国封建残余势力的地位和待遇,力图维护皇室贵族利益,强调日本国体的特殊性,并要求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他也认为“普鲁士宪法最适于渐进主义”,〔9〕应以其为模范。〔10〕 后来主持制宪的伊藤博文也是使团一员,1873 年伊藤在递交受大久保之命翻译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文稿时,附加了自己的《根本律( 宪法) 制定意见》一文,也主张仿效德国宪制。

二、德国宪政思想的引进和传播

德式宪政思想引进日本始于加藤弘之。加藤弘之原本反对专制、提倡民主。幕末,加藤弘之受分权主义宪政思想影响,开始介绍西欧各国立宪政体,代表作为《邻草》。〔11〕进入明治时期,加藤曾于1870 年在担任明治政府大学大丞的同时,主持刊行以天赋人权论为指导思想的《真政大义》。但在1873 年阅读并翻译德国学者伯伦知理( 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 - 1881,一译布隆奇利) 的《国法泛论》后,加藤弘之开始受到德国宪政思想影响。

加藤弘之的《国法泛论》译本只是伯伦知理原著的一部分。包括原著首卷和第6 至第9 卷。首卷包括国法及国政、国法私法的不同、国法渊源等内容; 第6 卷介绍各种宪政体制,尤其是君主立宪制的构成,如君主、世袭法、国家元首权利等;第7 卷介绍国家职务及政令( 包括职务种类、官吏任用及其权利义务) 、议政官、兵权、常备军、护国军、警保;第8 卷包括司法( 性质、种类及通则) 、私法( 民法) 、刑法、政务法( 行政法) : 第 9 卷主要论述国家教育问题,包括宗教因素、国家与学术,国家与民办学校、各种学校等。〔12〕

在第6 卷中,伯伦知理在介绍各种政体( 包括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同时,对其优劣进行了比较,尤其对选择民主政体的法国不断发生革命对民众权利的损害作了重点分析。伯伦知理认为德国不能建立英国式君主立宪,也不应模仿法国式民主政体,注重民权轻视国权将使国家陷入混乱,民权将受到更严重蹂躏。故此,加藤弘之主张“日本必须成为弗里德里希大帝领导下的普鲁士一般的启蒙专政国家”,“在天皇成为专制君主后,随着开化程度提高,向立宪君主制迈进”。〔13〕 由于加藤在1877 年成为东京大学校长,他的德式宪政倾向无疑影响了官方决策。

明治14 年(1881) 政变后,加藤决定将之前自己的著作绝版,并于翌年出版作为转向标志的《人权新说》一书,宣扬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否定天赋人权。其第一章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根据,断定天赋人权是妄想,否定人生而平等,认为当时欧美国家实情是上等平民( 富商豪农) 握权,左右社会大势;〔14〕第二章论权力的肇始及进步,指出人类权利是优胜劣汰的产物,是胜者为保全自身地位安全而对弱者给予某些自由和保障,因而个人权利应由国家大权( 皇权) 的掌握者保护 ;〔15〕第三章论谋求权利进步应注意事项,反对普选,强调权利进步须基于民情风俗进步,亦即渐进式进步。〔16〕 上述主张显示加藤的权利认知彻底从强调国家应保护民权转向强调统治权高于民权的正当性,显然是受伯伦知理的影响,而他的这些观点又影响了御用学者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人,进而又影响到明治宪法制定。

如果说加藤弘之的宣传只是使德国宪政思想间接影响明治宪法制定的话,那么作为明治宪法起草人之一的井上毅的宣传则使德国宪政思想对明治宪法的制定造成直接影响。

井上毅原本关注法国法制,曾阅读《法的精神》《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等法国民权思想著作。1871 年,井上毅成为明治政府司法省官员。翌年,他被选为岩仓使团中负责考察欧美司法的江藤新平的随员,虽然江藤新平最后奉命留守国内,但井上毅还是作为使团成员出访了欧美。在对法国和德国考察过程中,井上毅被普法战争后法国城市的破败之像震撼,并得出类似伯伦知理的见解,认为日本如采取法国式激进的法律制度,将出现法国式动荡,采取德国渐进式的法律制度则可避免类似问题。

1881 年,井上毅奉命进行宪法调查。不久,向伊藤博文、岩仓具视等提交三份意见书,集中反映了其日本应实行德式宪政的主张。其《意见一》首先比较了英国同普鲁士宪政的区别,指出:“英国议会不仅有独立立法权,且掌握行政实权,统而不治的英王的地位类似日本武家时代的天皇。而普鲁士国王尽管与议会分享立法权,但行政权专属国王。无论议院各政党比例如何,国王有权选任宰相,虽然为树立政府权威,需用多数党推荐人选,但国王的选任权不受议会左右”。〔17〕 其次比较了日本与英国国情的区别,英国一党成为少数时必有一党成为多数,多数党可组阁,但日本政党组织未成熟,当多数党成为少数时余下之党未必能成长为多数党,必然混乱,甚至兵戎相见。倘若政府更迭,在野党肯定不能像英国在野党那样提供众多才俊担任政府要职。由此,与其模仿英国宪制进行急进改革,不如模仿普鲁士采取渐进路线,即使遇到挫折也有回旋余地。《意见二》中指出为使政府重要职务的选拔任用由天皇实施,并不为国会左右,就要像普鲁士宪法那样明文规定由天子选任大臣以下敕任诸官,决定其进退,政府与国会对预算案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可沿袭前一年预算,实际上就是使内阁独立于议会。〔18〕《意见三》以元老院国宪案和交询社私拟宪法案为对象,着重对前法案中有关租税的规定及后法案中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进行了批判,理论依据依旧是渐进主义是日本唯一可选择的近代化道路。

提交三份意见书后不到一个月,井上毅又提交《钦定宪法考》一文。该文对西方各国的宪法颁布形式作了逐一考证,指出欧洲中世纪的所谓代议士议定的宪法,如英国的《大宪章》很难说是经过了民议。而近世的一些国约宪法,如1791 年法国宪法,即使其制定经过了民议,但受到宪法制约的政府依然可解散议会实行专权,并不一定代表民主。与之对照,钦定宪法也并非如民权派所言必定不经民议,譬如德国宪法就是由天子和代议士一起商榷后制定的,说它不经民议不符合实情。当然,结论还是认为日本应仿照德国走“渐进主义”路线。〔19〕

随后,井上毅又提交《宪法纲领》( 也称《大纲领》) 。就是在井上毅的《宪法纲领》的指引下,以伊藤博文为首的保守派清除了政府内的亲英派,为建立德式宪政体制扫清了障碍。

而在后来明治政府确定按照德意志模式制宪后,井上毅又参与了明治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参考两位德国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甲案试草》、《乙案试草》以及后来作为《日本帝国宪法草案》蓝本的《夏岛修正案》。由此可见,井上毅的见解和主张对明治政府采取德式宪政以及最后宪法内容的确定影响甚大。

而井上毅德式渐进主义宪政的主张能被政府采纳是与伊藤博文对他的赏识和支持密切关联的。当然,伊藤博文对井上毅的支持也与其自身对德式宪政的青睐有关。早在1872 年同大久保一同考察欧洲宪政时,伊藤博文已认定德式宪政是日本唯一合理的道路。在明治政府确定采取德式宪政之后,伊藤博文又于1882 年3 月奉命带宪法考察团赴欧考察,打开了日本与德国法制交流的大门。其后,大批日本留学生前往德国,德国宪政思想书籍流入日本,日本开始系统引入德国宪政思想。

伊藤自身就特别重视赴德留学生的派遣,嘱咐井上毅留意选拔优秀学生前往德国深造宪政法学。井上毅将此任务交付好友东京大学校长加藤弘之,由于时值穗积陈重升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部长,其正在该校读研究生的胞弟穗积八束被选中。1884 年,穗积八束前往德国。到德国后,穗积八束师从德国法学大师拉邦德( P. Laband,1831 -1918,著有《德意志帝国宪法论》三卷) 。1889 年2 月,穗积八束作为拉邦德的信徒归国,3 月任东京帝国大学宪法学教授,不久发表《新宪法的法理及宪法解释心得》一文,从中可看出其早期宪政理论的特色。穗积八束对宪法的解读有别于伊藤博文、井上毅等政府官员,但由于官派身份,他又不得不向保守的绝对主义国家论靠拢。

总之,从加藤弘之到井上毅、伊藤博文,再到穗积八束,德式宪政思想的引进不断深入,其在日本的传播范围也不断扩大。

三、宪政调查与德式渐进主义优势的确立

关于制宪问题,早在明治初期就有过相关设想和调查。明治初期行政体制为太政官制,在正院外,设左右两院,其中左院的立宪政体构想值得关注。该院议员宫岛诚一郎曾发表《立国宪议》,提出制定作为“真正的君民同治法”的“国宪”。其设立真正的民选议院的建议,得到副议长伊地知正治、参议板垣退助赞同。左院也曾下达关于调查代议政体的命令。此外,新定的左院职制、左院事务章程明文规定编纂国宪民法是左院事务。但由于左院权限小,且时任事务总裁的后藤象二郎将左院编纂国宪民法的职能解释为“以法国国宪为准则,包括刑法、治罪法、税法、商法及诉讼法五法”,将宪法排除在外,从而使宪法起草工作没有进展。

1873 年 10 月发生“征韩论政变”后,主张征韩的后藤象二郎下野,左院权限扩大,并修改了事务章程,其中明文规定“如在正院讨论国宪并创立相关职制规章,左院议员可奉命参与”。为此,1874 年5 月在左院专设国宪编纂局,并由正院的寺岛宗则、伊藤博文两参议,会同左院的加藤弘之、松冈时敏等议员做委员,进行宪法调查。但因1875 年初自由民权运动大阪会议的影响,左院被废除,宪法调查也流产。〔20〕

1875 年 4 月,在自由民权运动推动下,明治天皇颁布逐步建立立宪政体诏书。翌年 9月,明治天皇又向元老院下达“基于我建国之体,广泛斟酌海外各国成法,以定国宪”的敕语。受命后,元老院即任命柳原前光、福羽美静、细川润次郎等议官为国宪调查委员,着手起草宪法草案,并于10 月提交第一次草案。〔21〕1878 年7 月提交第二次草案,但都因岩仓具视等人反对,而没有得出能向天皇上奏的成案。

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向内阁各参议征求关于立宪政体的意见,到1880 年汇总完毕。主要有国会开设尚早论( 以黑田清隆为代表) 、宪法假定论( 以山田显义为代表) 、编纂民法后制定宪法论( 以井上馨为代表) 、元老院更张论( 以伊藤博文为代表) ,岩仓具视则提议设国宪审查局。由于意见纷杂,明治政府命令大隈重信负责协调各方意见。同年夏,元老院的宪法调查工作结束,其制定的第三次国宪案,在征询议官们的意见后提交议长大木乔任,并于12 月上奏天皇。〔22〕 但由于该草案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蓝本,未确保天皇权威,遭到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人批判未被采纳。

1881 年 6 月,岩仓具视在决定由伊藤博文负责起草宪法的同时,命代替伊藤起草立宪政体意见的太政官大书记官井上毅调查宪法问题。受命后,井上毅即开始调查,主要是向担任明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法学与经济学者罗埃斯勒( 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1834 - 1894) 征询意见。不久,井上毅提出了前述的三份意见书。〔23〕 7 月,岩仓具视向天皇提交井上毅草拟的《宪法纲领》,该纲领可以说是颇具德式宪法味道的宪法纲领性文件。其中不仅涵盖后来明治宪法第一章规定的关于天皇大权的内容( 包括统帅权、外交权、大臣官吏任命权、解散议会权) ,且就前一年度预算施行权、两院制、众议院议员候选人财产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构成了后来明治宪法的基本内容。其中还专就为何要采取渐进主义作了说明,指出:“我国起立宪之制,设国会,实属新创。与此相宜有两种途径,其一为模仿英国政党政府,执政进退多委于国会;其二为渐进主义,仅赋予议会独立立法权,行政长官组织的选择则赋予国王,比拟于普鲁士。在此二者间取舍,实为关乎国家永远之基本,百年利害之至关紧要问题。立宪大事方属草创,仍未经实际征验,与其一时激进以致将来出现不得已状况而后悔,莫如仿效普鲁士步步渐进,以为后来留有余地。”〔24〕随后,三条实美、松方正义、井上馨、黑田清隆等参议也同意由伊藤博文负责起草宪法。到10 月发生“明治14 年政变”,尽管天皇被迫发布尽快开设国会、颁定宪法的饬令,但以设立民选议院为斗争目标的自由民权运动被封杀,大隈重信等主张英国式宪政的激进派遭排挤。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主张渐进立宪的渐进主义势力占据优势。日本政府终于确定了以普鲁士宪法为典范制定钦定宪法的构想。〔25〕

四、伊藤宪法考察团与普鲁士宪法精神被作为制宪指导思想

在明治政府确立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钦定宪法的构想后,元老院议长寺岛宗则等人于1881 年冬建议派员赴欧洲进行实地宪政考察。故此,明治政府决定派伊藤博文率团前往欧洲各国考察宪政。翌年2 月,明治政府选派太政官大书记官山崎直胤、参事院候补议官伊东巳代治、大藏省大书记官河岛醇、大藏省少书记官平田东助等为随员,他们都通晓德国学。随后又派参事院候补议官西园寺公望、岩仓具定、广桥贤光三人随行调查皇室和贵族制度。3 月3 日,明治天皇给伊藤博文下达诏敕,明确考察团的任务是“到欧洲立宪各国接触其政府与博学之士,观察其组织及实情”。敕书开头的训条进一步明确主要考察任务是“探寻欧洲各国立宪君主宪法渊源,考察其沿革,观察其现行实况,研究其利害得失”。关于具体考察项目,敕书所列共31 项,有关宪政的项目主要有皇室诸特权,内阁组织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外交相关职权,上院及下院的权限与其办事程序,司法官进退黜陟之事,地方制度等。〔26〕 敕书还指出主要接触对象,政府方面是德国,博学之士方面为德国柏林大学教授鲁道夫·冯·格涅斯特( Rudlof von Gneist,1816 -1895,也译格奈斯特) 和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洛林茨·冯·施泰因( Lorenz von Stein,1815 -1890) ,考察团随员中的河岛醇和平田东助曾师从施泰因和格涅斯特。〔27〕

伊藤考察团于3 月14 日从横滨出发,两个月后到达柏林。带队的伊藤博文原本就主张帝国宪法制定要以普鲁士和奥地利宪法为样板。故此,伊藤博文及其考察团在欧洲考察的13 个月,有8 个月是在德、奥度过的。其中在柏林5 个月(5 月至7 月底,11 月至翌年2 月) ,在维也纳3 个月( 8 月至11 月) 。〔28〕 在柏林,伊藤一行跟随格涅斯特学习了德国国家学。格涅斯特力主限制议会权限,扩大皇室及政府权力,强调“英国为共和政体,权在议院,不适于日本……德国情况与日本近似,其虽设议院,但贤明之皇在上,议院之权薄弱。日本开设议院,亦不可以议院多数决定事项……帝王要掌握兵权、财权,不可旁落;要减少议会的立法权,而有帝王布令之权……把议会降低为单纯的咨询机构”。格涅斯特宣称“贤愚、贫富、贵贱、统治与被统治乃自然之势,是永久不变的社会秩序”。〔29〕 此外,由于格涅斯特年老力衰,由他的弟子毛瑟( Albert Mosse,1846 -1925) 为伊藤等人讲授了普鲁士宪法和行政法。〔30〕

伊藤考察团在柏林可谓收获颇丰,但对伊藤来说,收获最大的还是在维也纳跟随施泰因的学习考察。施泰因为伊藤等人更详细地讲解了各国宪法和立宪政体的异同。伊藤博文等被普鲁士宪法的内容所吸引,希望也能在日本实施。伊藤博文本人更为施泰因所倾倒,曾向井上馨和山田显义表示想聘请其到日本。

1882 年 8 月,作为考察第一份成果,伊藤从维也纳写报告给岩仓具视,内称: “师从格涅斯特、施泰因两位先生学习国家组织基本知识后,深信巩固皇室基础和大权不坠至为重要。我国现状是国人只读英、美、法过激论者著作,奉之为金科玉律,以至颠覆国家,现在已有挽回此种局面的理论和手段……使报国赤心更有效之法,是使私心没有存在余地。两位先生主要观点认为邦国组织无非君主立宪和共和两种……如果是君主立宪政体,则君位君权非居于立法权之上不可。”〔31〕这表明伊藤领悟到德国富国强兵不是依据对自由民权的容忍,而是推行了君权专制。故此,根据德国型宪法、公法制定法律非常必要。

9 月,伊藤博文在给松方正毅的信中同样表明,从施泰因的国家学讲义中受益匪浅。格涅斯特告诉伊藤应尽量缩小议会权限,加强君权和行政权。施泰因则指出实行普选的危险以及两院制和皇室自律主义的重要性 。〔32〕

11 月,伊藤博文从维也纳重返柏林,在写回国内的信中吐露了对德式宪政的信念,内称:“从施泰因的讲谈中得到的启示是立宪君主政治主要组成部分为帝家之法、政府组织和立法组织,三者缺一不可。而能确立使三者并行不悖的统合体制者即宪法……今议者论及政体者,多认为应以议会政府为模范,进而以帝权为轻,盖创设议会政府便不得不削减帝权。是应重帝室,还是应利用议会政府,愚惟己见,偏重民权共和是与立宪君主政治背道而驰的。”〔33〕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1883 年8 月3 日回国后,伊藤博文决心按照普鲁士宪法精神制定日本新宪法。与此同时,在振兴德国学方针下,伊藤博文委托当时的日本驻德公使青木周藏聘请普鲁士官员赴日做政府顾问,并开始相关准备工作。〔34〕1884 年3 月17 日,在宫中设制度取调局,该局除继续调查宪法外,还在起草宪法方面发挥作用。而未将其设在作为行政总部的太政官中,也表明明治政府已确立钦定宪法方针。〔35〕 同年7 月,颁布“华族令”,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制,维新功臣均列入华族,成为新贵族。1885 年12月,废除太政官制,实行资产阶级内阁制。

与此同时,伊藤博文主持,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开始秘密起草宪法草案。1886 年,伊藤邀请格涅斯特的弟子毛瑟到日,同1878 年作为外务省顾问到日的罗埃斯勒一起接受咨询。由井上毅负责参照咨询记录进行具体草拟工作。1887 年4 月、5 月,《甲案试草》和《乙案试草》先后完成。其中《甲案试草》中将咨询记录作为别本附录,《乙案试草》则将二人意见编入条文。在井上两案和罗埃斯勒起草的《日本帝国宪法草案》基础上,进一步制成《夏岛修正案》,该案经修改,于1888 年4 月完成定本宪法草案上奏天皇,由天皇亲自裁定。同时设立作为天皇最高咨询机构的枢密院,该机构由议长伊藤博文、书记官长井上毅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书记官组成,主要职能即审议宪法草案。〔36〕 民间及部分政府官员主张将草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官民共同的宪法议会讨论,遭到坚持钦定宪法的政府拒绝。伊藤博文辞去总理大臣职务,转任枢密院议长,召集顾问官和内阁大臣,从同年6 月18 日起,在天皇亲临指导下,秘密审议宪法草案。〔37〕《大日本帝国宪法》( 也称《明治宪法》) 最终于1889 年2 月11 日正式颁布,1890 年开始实施。

五、明治宪政体制成为帝国宪政的翻版

明治宪法直接以1850 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1850 年普鲁士宪法是由普鲁士国王颁布的钦定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国王为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反映了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君主专制色彩。而明治宪法76 条中有46 条抄自普鲁士宪法,如第31 条( 战时或国家事变,不妨碍天皇大权施行) 、第71 条( 帝国议会如未决定预算或预算不能成立,政府应照上年度预算执行) 。〔38〕甚至有学者断言明治宪法“只有三条是独创的”。〔39〕 宪法内容的相似性也使得根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日本宪政体制与德国宪政体制极为相似。

当时,德国宪政体制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规定国王、首相是国家制度的中枢,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例如1871 年宪法规定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主席职位及其事务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宰相;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辞职;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如遇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40〕 其二,议会只是粉饰门面的机构。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组成;联邦议会议员由各邦从高级官吏中任命,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批准和否决国会法案、颁布法律、执行法令及决定财政预决算等;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选举方式虽是直接和秘密的,但不仅贫民( 破产者、受救济者) 没有选举权,妇女和35 岁以下男子也都没有选举权;国会权限很小,还受到皇帝、首相和联邦议会制约;皇帝、首相、各部大臣都不向联邦议会和国会负责。其三,确立了军事警察制度。〔41〕

综合上述特点,依据1850 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的德国宪政体制实质是国王、容克贵族、大资产阶级的联合专制体制。而根据明治宪法建立起来的明治宪政体制本质上也是天皇、贵族、财阀、军阀、官僚的联合专制。

其一,明治宪法也在第一章( 共17 条) 确立了天皇的绝对权威。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1 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3 条) ,“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4 条) ,“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 第5 条) ,“天皇裁可法律,并令其公布及执行”( 第6 条) ,“天皇可召集帝国议会,并可命其开会、闭会、停会或解散众议院”( 第7 条) ,“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 ,议会闭会期间 ,天皇可发布代替法律之饬令”( 第8 条) ,“天皇定行政部门官制及文武官员薪俸,任免文武官员”( 第10 条) ,“天皇统帅海陆军”( 第11 条) ,“天皇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12 条) ,“天皇可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13 条) ,“天皇可宣布戒严”( 第14 条) ,“天皇可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15 条) ,“天皇可命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16 条) 等。〔42〕

其二,第四章就行政方面规定“国务大臣有辅弼天皇之责。凡法律、敕令,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55 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第56 条) 。此外,规定各大臣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在剥夺议会的行政监督权的同时,使内阁可能对议会采取超然主义立场。国会没有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后来逐渐形成元老提名,天皇任命内阁总理大臣的惯例,从而保证藩阀势力掌控国家权力。第五章关于司法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第57 条) 等。

其三,在第三章( 共22 条) 就帝国议会规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33 条) ,“贵族院议员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 天皇任命的高额纳税人和特殊功勋者) 担任”( 第34 条) ,“众议院由按选举法公选的议员组成”( 第35 条) 。〔43〕 依据1890 年颁布的选举法,年满25 岁,每年交纳直接税15 日元以上的男子可享有选举权。按此规定,获得选举权者只有45 万人,只占当时日本人口总数3900 万的1.1%。通过1890 年的第一届众议院选举,当选的议员共300 人,其中地主144 人,约48%,资产阶级和自由职业者83 人,约 27. 7% ,其余为政府官吏、军人以及从事其他职业或无职业者。〔44〕

其四,第二章( 共15 条) 为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虽宣布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如担任文武公职、居住和迁移以及言论、出版、集会及结社等,但又将其限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更重要的是明文规定:“本章揭载条规,在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时,不妨碍天皇大权的施行”( 第31 条) 。〔45〕

六、未成熟政治民族———日德相似宪政体制下的相似结果

也正是由于宪政体制的相似性,日本的现代化进程始终可以找到德国式发展的影子,也出现了相似的结果。

如按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学者三种政体( 君主专制、贵族政治、民主共和) 的划分,依据近代德国宪法和明治宪法建立起来的政体可以说是一种混合型宪政政体,这种政体有一定的民主成分,又保持了君主和贵族集权。在经济发展方面增加了民主决策成分的同时,有利于在短时间调动全国的人力物力,实现资源的重点配置,从而推动经济迅速发展,从而摆脱落后局面,实现赶超。19 世纪后期日本和德国的经济发展都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方面,1874 年到1890 年工业年均增长率为12.1%,而英国为1.7%、美国为5.2%、法国为2.1%、德国为3.5%。1885 -1914 年30 年间,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1 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1.7 倍,〔46〕从而跻身列强之列。德国方面,1874 年到1890 年间工业年均增长超过英国、法国。1891 -1900 年间,德国工业年均增长率为4.8%,超过英国1.6%、法国2.6%和美国3.5%。到1900 -1910 年间,德国在世界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仅次于美国,超越英国居第2 位。〔47〕

然而,在上述混合型宪政体制之下,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论述的那样,日德两国在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却由于主动保留了封建君主和贵族专制成分,而较之英、法、美等国大为滞后。在经济发达,社会高度分殊化的同时,未能及时创新出一种适应这种经济基础变革的、更为民主的成熟的政体,使两国都成为未成熟的政治民族。首先是德国,在统一之前,普鲁士王国就选择了军国主义道路,到俾斯麦当政后更推行铁血政策。统一后,在德皇的主导下,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扩张争霸计划。尽管在一战结束后,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于1919 年建立魏玛共和国,但广大下层民众还是被排斥在政权之外,使魏玛共和国成为政治未成熟的代表。从而为20 世纪30 年代希特勒法西斯集团上台并发动法西斯战争,以及二战后长期的国家分裂和右翼势力至今仍有影响留下了祸根。〔48〕其次在日本,明治宪法规定陆海军的统帅、编制、兵力的决定权属于天皇,与议会和内阁毫无关系,也就是所谓统帅权独立,因此军部的权力极大。属于军部势力的还有作为天皇顾问机关的元帅府和军事参议院。军事参议院由元帅、陆海军大臣、参谋总长和军令部总长等组成,可将军部意见上奏天皇。掌握军部实权的藩阀势力控制军事大权,左右内阁,影响政府对内对外政策,从而为军国主义的发展铺平了道路。〔49〕 日本也像德国一样,大力发展军事工业,制定实施系统的扩张计划,不断扩充军备,侵略邻邦。20 世纪20 年代末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也走上了法西斯道路,并最终发动太平洋战争。而今天其右翼势力的影响比德国还强。

总之,德国榜样之所以能给日本明治宪政改革造成深远影响,首先是基于两国国情相似,其次与明治政府主动的选择性考察、学习不无关系。而两国都因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成为未成熟的政治民族。军国主义及法西斯主义的扩张性、侵略性、嗜血性使日德两国都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给周边邻国乃至世界人民造成深重灾难,值得后人借鉴。而一些学者提出的日本近代宪政改革成功,进而由之推导出日本近代化成功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注释:

〔1〕[日]本多辰次郎:《维新史》,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15 年版,第709 页。

〔2〕[日]胜田孙弥:《大久保利通传》,同文馆1911 年版,第8 ~9 页。

〔3〕[日]大桥乙雨:《藤侯实历》,博文馆1899 年,第139 页。

〔4〕[日]大石真:《日本宪法史》,有斐阁1995 年版,第16 页。

〔5〕杨栋梁、江瑞平等:《近代以来日本经济体制变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7 页。

〔6〕[日]尾佐竹猛:《日本宪政史大纲( 上) 》,宗高书房1978 年版,第351 页。

〔7〕[日]芳贺彻:《明治维新和日本人》,讲谈社学术文库1980 年版,第226 页。

〔8〕同注5 引书,第7 页。

〔9〕[日]笠原一男、安田元久:《史料日本史》( 下) ,山川出版社1979 年版,第214 页。

〔10〕伊文成、马家骏:《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第394 ~395 页。

〔11〕同注4 引书,第27 页。

〔12〕[德]伯伦知理:《国法泛论》( 首卷,6 ~9 卷) ,加藤弘之译,文部省1874 年版,目录。

〔13〕[日]佐藤幸治等编:《日本宪法史》,东京大学出版社1976 年版,第97 页。

〔14〕[日]加藤弘之:《人权新说》,山城屋佐兵卫1883 年版,第1 ~75 页。

〔15〕同注14 引书,第76 ~112 页。

〔16〕同注14 引书,第113 ~134 页。

〔17〕[日]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华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版,第108 页。

〔18〕张健、王金林主编:《日本两次跨世纪的变革》,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年版,第165 页,转引渡边几治郎监修:《日本宪政基础史料》,第333 页。

〔19〕[日]稻田正次:《明治宪法成立史》( 上) ,有斐阁1960 年版,第481 ~483 页。

〔20〕同注4 引书,第30 ~31 页。

〔21〕同注4 引书,第45 页。

〔22〕同注4 引书,第56 ~57 页。

〔23〕同注4 引书,第60 ~61 页。

〔24〕同注4 引书,第62 ~63 页。

〔25〕华夏:“日本法制的近代化与日本法的西洋化”,载《比较法研究》1990 年第3 期。

〔26〕同注3 引书,第148 ~152 页。

〔27〕同注4 引书,第76 页。

〔28〕同注4 引书,第77 页。

〔29〕同注6 引书,第687 ~688 页。

〔30〕同注18 引书,第164 页。

〔31〕[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董果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 版,第212 页。

〔32〕同注10 引书,616 页。

〔33〕同注4 引书,第80 页。

〔34〕同注4 引书,第87 页。

〔35〕同注4 引书,第88 页。

〔36〕同注4 引书,第117 ~118 页。

〔37〕同注10 引书,第616 ~617 页。

〔38〕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版,第243 页。

〔39〕林榕年:《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1994 版,第417 页。

〔40〕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近代部分下册) ,商务印书馆1972 年版,第38 ~39 页。

〔41〕同注38 引书,第226 ~227 页。

〔42〕[日]东京帝国法律会编:《改正帝国法律全书》,井上一书堂1907 年版,第36 ~37 页。

〔43〕同注42 引书,第39 页。

〔44〕[日]历史学研究会《岩波讲座•日本历史(15) 》,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 版,第323 页。

〔45〕同注42 引书,第39 页。

〔46〕[日]中村隆英:《日本经济:增长与结构》,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 年版,第17 页。

〔47〕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8 页。

〔48〕参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读书》2003 年第4 期。

〔49〕同注10 引书,第617 ~623 页。

作者简介:杜小军,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1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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