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利益群体结构失衡加剧冲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9 次 更新时间:2012-02-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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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斌 (进入专栏)  

中国的“真问题”是什么?社会进步运动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也可以说处于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之中,主要挑战就是社会结构性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强、弱两种利益集团形成的因果联系

市场经济带来社会结构的分化,而基于计划经济之上的国家权力系统在未得到有力改革的条件下,必然会与市场形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市场与权力的结盟形成一个强大的支配性利益集团,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失利群体同时又必然是权力的疏离者,造就一个庞大的弱势利益群体。

基于市场和权力结盟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已经是中国改革和进步的最大阻力,这也标志着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利益集团化,或曰“利益集团化的社会结构”。权力和市场结盟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必然是封闭性的,这是因为,第一,一个人要进入权力阶层就离不开财富,同样一个人要迈入财富的门槛(比如大型国有企业)也离不开权力;第二,权力和市场的结盟还形成排他性垄断,即好处只能归强势利益集团,其他人不得或没有机会进入被垄断的产业。这样,个人很难以自己的天赋或才干而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生活在父辈所处的结构之中。

政治与商业的联盟是中国最值得警惕的现象,这种联盟的根源在于:第一,还是老生常谈的政府职能问题。第二,“大部门制”的流产。第三,作为权力与市场结合的产物,行政垄断反过来又会强化“政治—经济”一体化同盟。上述三点意味着,中国必然会形成一个以行政垄断为主要形式的强势利益集团,而其副产品则是造就一个庞大的无组织化的弱势利益群体。就权力和市场的关系而言,最典型的莫过于公司型利益集团和无组织利益群体。

作为强势利益集团的公司型利益集团

在中国,一些公司本身就是利益集团,或者至少起着利益集团的作用。“行业”、“特定利益”和“官商关系”等关键词意味着,并不能把绝大多数公司归类为利益集团,能被视为利益集团的公司主要有两类:

一是一些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公司,其他国家的很多行业垄断是一种自然垄断,并在国家的干预下实行反垄断。但是在中国,行业垄断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垄断,一些行业垄断公司的背后都有行政主管部门,因而是行政权力保护着垄断行业的垄断利益。在这种条件下,垄断公司本身就是庞大的利益集团,它们不需要以社团性利益集团即“协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它们对政府的影响比“协会”更直接、更有效。

二是暴利行业的公司。在中国,暴利行业特指房地产业和采矿业。这些行业的产权多元化,既有国有也有私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离开权力的保护就难以运转,因而,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官商一体化的利益集团。与垄断行业相比,暴利行业的利益集团在数量上更多,在形态上更隐蔽但却是公开的秘密,在影响政策的方式上合法与非法并存。

公司型利益集团中的某些国有垄断公司主要通过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一些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以维护其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

同时,有着特殊的官商关系的采矿和土地开发等行业的暴利公司则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能源短缺,以采煤业为代表的采矿业四处开花,煤炭安全生产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政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关键原因在于某些地方官员、尤其是县乡两级官员直接参与其中,结果变成了中央政府与官商同盟的博弈,中央政府疲于应付。

如果说煤炭生产中形成的官商同盟属于非法性质,而土地开发中形成的官商同盟既有合法行为,也有非法行为。土地开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来源。高的预期收益和几乎等于零的成本付出,驱使个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盟, 导致住房价格居高不下。典型的官商同盟的作业程序是:“地方政府土地项目立项——引入外来投资者——完成批地手续——胁迫投资者同意分肥,不就范就踢走——引入新的关联代理人开发商——代理人开发住宅获利——官员以及特殊利益群体分赃”。

作为弱势利益群体的无组织利益群体

著名利益集团研究者格雷厄姆·E·威尔逊认为,不仅要研究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而且还要关注那一些没有组织起来表达(主观的或客观的)利益需求的主体,为什么没有组成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这一问题对目前中国政治过程来说,相当重要。对非组织化的潜在利益集团,从组织化程度来说,与其称之为利益集团,不如称其为利益群体更为合适。但关键问题是,此类利益集团的特征不在于其利益诉求的组织化,而在于它以实际行动影响着中国的政治过程,这也是这类群体或集团的重要性所在。

大体而言,非组织化的利益集团主要有两种形式存在:一是以政治权力或经济资源为基本依托而形成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即前述的以官商关系为基础的集团化利益联盟,这与前述公司型利益集团有重合之处。二是由弱势群体形成的潜在利益集团,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这种潜在的利益集团因为具体的特定利益而形成,因此具有来得快、去得快的组织特征。弱势群体为主的潜在利益集团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而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当前的问题是,即使在与自己具体利益相关的问题上,第二种非组织化的潜在利益集团基本上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低成本地表达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既然无组织化利益群体基本上没有参与或影响行政决策的权力的制度框架,政府的行政决策与他们的利益诉求之间、官员的政治利益与他们的经济利益之间也就缺少有机的联结,对立因此难以避免。而当行政决策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时,即使他们抗争,制度上也缺少改变决策的余地。正如阿尔蒙德所说,“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由富人掌握,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

有关部门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四个主要特点。第一,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第二,经济问题政治化;第三,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第四,境外政治力量涉足中国国内群体事件。“社会抗争”的增多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执政者必须对此作出回应。

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直接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弱势利益群体,两种利益集团具有因果链条关系。解决利益集团政治只能从源头上找办法,即解决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机制。在此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别无选择,让国家回归国家应有的位置即国家的自主性或政府的中立性,以强大的决心、坚强的意志和果敢的决断而改革政府体制并真正开放市场。国家在抑强的同时,还必须扶弱。就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公民的社会权利保障而言,社会权利优先更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更容易在国家和政府那里达成政策共识,也是社会大众的优先需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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