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9 次 更新时间:2012-02-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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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朝晖 (进入专栏)  

注:本文发表于《天津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5期,转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社会学》2000年第1期,但此处本人对原文作了一些改动,观点也有一些变化。

【内容提要】

本文作者认为,西方历史上的市民社会是在权力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与此相应的是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得较早;相反对于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是同质的,这导致它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后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内部的理性化如何实现的问题。由此出发,市民社会不可能走一条类似于西方那样的放任自由主义的道路,相反,在这些国家,市民社会的健全发育和健康发展需要依赖于一系列外部的条件来促成,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政府的促成作用。与此同时,市民社会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自治和理性化发展也向政府提出了极为重要的要求,一是清除腐败,二是必须按照各不同社会空间自身的逻辑来塑造、发展和监督它们。90年代国内市民社会研究中最重要的误区就是忽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异质关系,对西方市民社会的的发展道路带着极大的盲目模仿心理。

市民社会研究之所以成为90年代国内学术界的一个重要热点,绝不是出于单纯的学术兴趣,而是政治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关怀在学术研究中一直起着极其重要的支配作用的结果,这种关怀的基本思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有可能导致未来的中国出现一个类似西方早期市民社会那样的社会空间,这个空间不仅独立于任何可能的政治及意识形态的作用而存在,而且终将会反过来以市民阶层的力量推动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的改造。基于此,不少学人对市民社会理论及未来中国的市民社会寄予了莫大的希望,以为“五四”以来中国进步人士的民族理想可以通过市民社会来实现,而知识分子也可以此作为自己的恰当定位了。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发生背景和中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相差甚远,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似乎难以在未来的中国以同样的方式重演,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西方市民社会是在一系列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具备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得以发展起来的。西方市民社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早期的商业城镇到独立的城市公社阶段,二是民族国家兴起以后君主专制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三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市民社会的理念真正地实现自身,成为所谓的“公民社会”(这里“公民社会”是指通过统一的政治国家使得市民的一系列私人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1]]。从早期的商业城堡到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中间经历了至少8、9个世纪的漫长演化过程;在市民社会的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是从早期的商业城堡发展到独立的城市公社(commune)这个阶段,因为如果没有这个阶段为后来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从规模上及自我整合方式上奠定了极其重要的基础,后来市民社会要想得到任何发展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点将在下面一段涉及到)。研究表明,城市公社是在西欧极其特殊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下才得以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9、10世纪左右,在意大利、法国南部的一些商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就开始形成一些以商业贸易或手工作坊为主的城镇,它们是围绕一系列封建采邑座落的商业郊区,最初并不独立,而是依附于封建采邑存在;那时居住在商业城镇里的人就是后来被称之为法文bourgeoisie(中译为“资产阶级”)和德文Burgers,Burgertum,Burgerstand等(中译为“市民”,“市民阶层”,“市民阶级”)的那一类人的前身。但后来在市民阶层(即当时的工商业阶层)和封建领主之间展开了一场长达几个世纪的漫长斗争过程。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较量中,市民阶层之所以得以不断发展壮大,有两个外部的环境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系的崩溃。西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分裂成无数个大小不同的诸侯国,这些不同的诸侯国之间难能形成统一的商业政策,使得商业城镇能够在个别封建势力干预较少而工商业又较为发达的地区首先发展起来;也正因为没有在中央集权的统一管辖之下的帝国观念,小型商业城镇的独立容易被容忍。相比之下,在同一时期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所有的商业城镇都和帝国的大都市融为一体或者说完全依附于这些帝国的大都市而存在,一旦帝国因内政或战争等原因而使这些帝国的都市毁于一旦,那些依附于它们而存在的工商业也立即随之土崩瓦解。这是因为在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的统治下,任何一个小城镇的独立都会被视为对帝国的背叛从而会动用整个帝国的力量来消灭它,在这种情况下,工商业阶级和帝国官僚政治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利用的相依相伴的关系从而不可能成为和帝国政治相抗衡的独立的市民社会空间,这导致东罗马帝国的工商业阶级走上了一条和东方许多国家的工商业阶级相似、但却与西欧的市民社会道路完全不同的道路。(2)、王权与教权的分离是市民社会得以在西欧发展并壮大起来的又一重要原因。大量材料显示,西方市民社会是在王权与教权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其中无论是王室还是教会都曾对市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给予过巨大的帮助。尽管市民社会的兴起是与王室及教会所代表的封建经济及封建制度的维持相对立的,但王室和教会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却给了市民阶层以巨大的可乘之机,市民阶层需要得到王室和教会的庇护,而王室和教会在彼此激烈的斗争中则往往需要利用市民阶层的力量来打击对方。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教会决心对市民阶级严厉打击时,王室就会出面来公开地袒护市民阶级;当王室对市民阶级采取镇压措施时,教会就会出来做市民阶级的保护者。尽管王室和教会对市民阶级的支持都是出于政治斗争的考虑,但这一行为客观上给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机会。总之,权力的分散化、多元化,是西欧市民社会得以发展壮大的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没有这个特殊的外部环境西欧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是不可思议的。

其次,从工商业城镇到独立的城市公社,经过君主专制统治下的市民社会,再到资产阶级共和国,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史不仅是一个与外部势力相抗衡和斗争的历史,也是一个内部不断自治及理性化的历史。与前者相比,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甚至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在与各种外部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如果市民社会在内部不能结成牢固的同盟,如果它没有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组织自己从而保障自己,它们就随时有可能被种种外部力量侵入从而彻底瓦解。一开始,为了反对封建领主的盘剥和掠夺,市民阶层从罗马法中搬出有关财产、契约等方面的条文来为自己辩护,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适合于商业需要的商人法、习惯法等,后来他们成立自己的商业法庭;在城市公社中,市民社会的理性化还体现在行会的兴起在促进同业利益及与外部斗争中都起到过巨大的作用,体现在城市公社可以有自己的城市宪章和城市法庭,在自治的城市公社里市民们可以选举自己的市长。如英国12世纪初时自治城市还很少,但到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王理查一世及约翰为了获取金钱以支付巨额军费和赔偿金,曾大量出卖自治城市的许可状。城市公社内部的理性化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的意义不可估量的。一方面,它使得市民阶层在与各种封建势力较量时能够团结一致,共同对外,从而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例如伦敦是英国发展最早的工商业城市之一,该城自公元11世纪以来曾在几次外敌入侵期间为捍卫英王室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而为它在城市的自治方面赢得了不少特权。1191年伦敦市民选举出自己的市长,并组成了伦敦公社,同时及稍后自治的城市公社还在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及英国其它地方大量地涌现出来;[[2]] 另一方面,城市公社内部的理性化使得市民社会在后来西欧民族国家兴起以后所诞生的强大的君主专制统治之下不但没有被摧毁,反而能以新的形式获得发展。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行会及城市公社已在普遍衰落之中,市民阶层不得不听命于日益强大的王权的操纵,与此相应的是王室以各种重税政策对市民阶层进行贪得无厌的敲榨盘剥。那么,新的中央集权的帝国的形成为什么没有像东罗马拜占庭帝国那样,导致工商业阶层完全成为帝国官僚政治的附庸,以至于工商业城市的兴衰完全取决于帝国政治的状况呢?这是因为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城市公社虽已衰落,但在城市公社时期所形成的一整套适合于工商业发展的理性化的制度早已深入人心;专制的君主们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对市民阶层的盘剥到了连其存在的独立性也要取消的地步,那就等于连王室试图通过盘剥市民阶层来振兴国力和加强自身权力的野心也要化为泡影了。16世纪兴起的重商主义思潮充分表明王室试图振兴国力和加强自身权力的野心只能通过发展和振兴商业贸易来实现。这样一来,民族国家兴起以后出现的西欧君主专制统治不但没有削弱市民社会的发展势头,反而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良机。但是如果市民社会没有当初500-600年的内部的理性化过程,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还有多少呢?

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对于我们理解未来中国的“市民社会”(如果有的话)究竟能有多大启发呢?

首先,如果说当代中国已经有或者说正在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那么这个“市民社会”与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市民社会实在很少相似之处。西方市民社会由于是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罗马帝国崩溃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权力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殊政治背景下形成的,这一历史事实使得市民阶层能够以一种和现实社会及政治权力结构完全不同的方式组织到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谋求发展。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不仅意味着它要走独立发展的道路,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使得市民社会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和现实的社会政治结构完全不同的制度模式(民主的、法治的、人权的),进一步它还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所具有的现实政治意义和文化价值意义在17、18世纪以后的市民社会理论家们那儿得到了热情洋溢的讴歌和赞美,他们不仅把它看成一种和现实的政治及社会结构完全不同甚至根本上对立的社会理想,而且把它描绘成一幅唯一人道、自由、进步、文明、道德的图画。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发现,这种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的异质性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东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根本不存在。在这些国家,由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权力结构的存在,使得市民阶层采取了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道路,即最大限度地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融为一体的道路,也就是说它要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式及生活方式的同质性。具体体现为拼命利用现实社会及政治权力结构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来为自己服务(权钱交易,特权经济等),结果也因此而使得它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自主性。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东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市民社会根本不打算走独立于现实政治的道路,更重要的是,它对现实所采取的同质化的态度使得它根本不可能代表一种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完全不同的全新制度模式及生活方式。在千方百计地利用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中所存在的漏洞来为自己赚取暴利的过程中,东方国家(也包括当代的发展中国家)的市民阶层既不可能形成一套和现实社会及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自己的制度整合方式,也不可能代表一种全新的、和现实社会及文化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他们在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和现实社会中其他阶层的人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见,这些国家的市民阶层决不可能像西方早期的市民社会那样提出一整套自己的全新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理想,更莫谈形成一股改造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的客观自然力量了;

其次,东西方市民社会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它们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完全不一样:西欧时期的市民社会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摆脱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束缚,使自身的发展获得真正解放,于是才会提出“自由、人权、民主”的口号;但在东方则不然,市民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在力图和现实政治社会权力融为一体以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使自身失去了自主性,从而使得它不可能仅仅通过自身来实现内部的理性化。在西方,由于市民社会一开始就已形成一整套自身完备的自我整合方式(即内部的理性化),所以独立发展并使这种整合方式占据统治地位乃是其最高理想。但在东方,由于市民阶层(或者说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及政治权力结构是同质的,市民社会在现实的社会及政治结构之外并没有形成过任何一种真正属于自身的独特的制度模式及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没有自身内在的自主性,因而根本不具备独立发展所需要的内在条件;即使人为地允许其独立发展,它也不知道如何来走这条道路,或许它会在腐败堕落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深。在对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的利用可能代表着赚取暴利的最主要的、也是在商人心目中最成功的手段的时候,商人阶层已和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完全打成了一片,不仅缺乏反抗现实社会政治结构及其所代表的生活方式的思想,而且他们往往唯一感兴趣的事情也许只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中所存在的漏洞来为自己服务。[[3]] 由于在东方国家市民阶层或者说市民社会自身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没有完成,而且事实上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市民阶层外部的力量(包括官方的力量)来实现自身的理性化过程,它们就根本不可能走与西方市民社会同样的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就充分表明,在东方国家及当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市民社会或者说市民阶层在发展中所面临主要问题是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没有完成,并且需要借助于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等各种市民社会之外的力量来帮助它完成这一过程;或者说不是市民社会的发展改造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而是要通过种种外部的政治及社会方面的力量来改造市民社会以促使其尽快地实现自身的理性化,获得自身内在的自主性。所以西方早期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在这些国家所具有的启发意义实在是非常小的。

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模仿西方走一条放任自由主义的道路。具体原因有以下几条:

首先,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不可能通过放任其自由发展的方式而得到克服。这是因为造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迟迟不能完成的根本原因是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体系长期以来一直融为一体,但是放任其自由发展的过程不但不可能改变二者融为一体的现实,而且事实上是给市民社会 以非理性化的方式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利用政治的腐败、通过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行为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和政府腐败官员或部门的相互勾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在市民社会内部形成一种风气,即不需要讲良知,不需要诚信原则,不需要通过公平竞争即可成为暴发户;另一方面,它给那些试图通过正当的方式经营的商人们施加了极为强大的压力,使得他们认识到,一个人讲究诚信原则、讲良知反而可能会吃亏倒霉,从而不得不放弃试图公平竞争发展自己这一原有的善良企图;

其次,市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与西方早期的情形已经有根本的不同。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在中世纪时期,市民阶层与封建领主分别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所有制结构、社会政治制度及文化价值观念等等,二者之间几乎完全是那种水火不相容的;一个阶层势力的增长必然意味着另一个阶层势力的削弱,市民生活方式和封建领主的生活方式可以说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关系。这就必然地决定了在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走一条和国家相对抗的道路。但在今天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并不是完全那种异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就不再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和水火不容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并不一定代表着一种和市民阶层的理想完全背道而驰的、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理想,相反它会可能会比市民阶层更加急切地想要实现工业化的理想从而赶上西方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市民阶层也并不一定代表着合理和正确的方向,相反,它和官僚政治中腐败成分的相互勾结长期以来一直是其自身走向理性化从而最终走向独立、自治的最大障碍。正如一些成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或地区(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等)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对国家以正当的方式出面干预对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市民社会的成长及理性化是可以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的;

最后,放任市民社会的自由发展不仅会进一步加剧业已存在的市民社会内部的非理性化局面,强化市民阶层和政治腐败部门或官员相互勾结的欲望,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必然导致市民社会内部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导致贫富悬殊的进一步扩大,最终还会导致大型官僚资本及豪强势力的兴起。从中国过去的历史经验中我们发现这些新的工商业界的强宗大族的兴起不仅会成为市民社会内部走向理性化、走向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可逾越的障碍,而且可怕的是由于它一开始就是利用官僚资本而发展起来的,它的强大必然意味着国家权威的巨大流失,国家被最终被极少数几个工商业大族完全操纵,国家的权威成为它们谋取自身不法利益的手段。这种国家权威的流失还会导致地方主义势力的崛起,其最终的结果甚至可能是诸侯割据、军阀混战、乃至国家分裂。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后发现代化国家想在短期内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梦想必将彻底化为泡影,而这决不是这些国家的人民和政府最初所期望的。

仔细反思90年代中国“市民社会热”发生的根源,可以发现这一研究中的最大误区就是“想在西方现代化道路中找到对中国来说可以模仿的东西”。我们的研究表明,西方早期的市民社会,无论是就其成长和发展的过程而言,还是就其所提供的制度模式而言,或者还是就其所提倡的一系列诸如民主、自由、人权的理想而言,对我们来说都没有任何直接的模仿意义。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抛弃 “西方现代化道路代表着唯一的现代性,而中国的现代化道路只能模仿西方”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我们就可能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私人利益体系”(即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诞生,而在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所包含的一种“社会至上”的理念对于中国未来的现代化来说不仅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具体说来,我认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少应该经历如下几个过程:

一是国家干预。首先,由于这些国家的市民阶层在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之下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走上过独立发展的道路,其内部的自治和理性化程度还很差,因此在市民社会刚刚发育的初始阶段,迫切需要外部的力量来帮助它走上一条逐步理性化的道路。国家是能够帮助市民社会理性化的最主要的外部力量之一;其次,国家的重要性还不仅体现在市民社会需要外部的监督,而且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国家本身是市民阶层腐败和侵蚀的主要的和直接的对象,只要国家稍一放松警惕,市民阶层马上就会侵蚀进来,只要国家不能端正自身的行为,市民社会的理性化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国家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市民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向国家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它必须强化自身内部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从而尽可能彻底地清除腐败。因为腐败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市民社会不能理性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导致公平竞争、诚信原则、遵纪守法的商业行为受到打击和排挤;最后,国家必须彻底树立“社会至上”的观念,这决不仅仅是指国家要为社会服务,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必须认识到社会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独立的运作逻辑,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有着独立的、不可剥夺的价值,而决不是国家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国家对市民社会可能发生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制定法律法规这些硬的结束之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国家行为使市民社会获得内在的自主性和自觉,让每一个社会空间认识到,自觉自愿地按照公平、理性的原则行为本身就有着无尚的价值和尊严。此外不同的社会空间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和运作逻辑,国家无权通过为它们制定外部的价值目标而剥夺或掩盖它们的价值目标和运作逻辑,而只有无条件地尊重和维护各行业自身的价值和运作规则。

二是社会自治。如果说国家的干预是一个外部的因素的话,那么市民社会内部的自觉则是决定市民社会理性化的根本因素。市民社会内部的自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空间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真正基础在于其行业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神圣价值。这种神圣价值不仅可以体现在它对社会的奉献当中,而且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对于每一个献身于这一事业的人来说,严格按照行业逻辑从事行为本身就可获得职业的神圣感和人性的尊严。因此社会空间自觉自愿地按照公平、理性的原则从事行业行为,并把这种行为方式当作是自己的“天职”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任何外部的需要,而是出自于职业自身的神圣感和尊严;其次,不同的市民社会空间应当遵循不同、甚至于完全相反的自治原则而绝不可能有共同的模式。这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空间有属于自身的不同的运作逻辑,如果所有的社会空间都按照同一种逻辑来运作,也就等于取消了许多社会空间的存在。例如,企业、公司这些社会空间的运作逻辑是最大限度地谋取利润,学校的运作逻辑则是最大限度地培育人才,而新闻机构的运作逻辑则是公开地揭发丑恶现象、弘扬社会正气。如果所有这些社会空间都按照同一种运作逻辑来运作,比如都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来运作,那么学校就不会将精力集中在提高教育质量上而是集中在千方百计乱收费上,而新闻机构则不仅可能搞“有偿新闻”,而且可能会被一些财团所收买、成为它们左右社会舆论的工具。由此可见让市场的逻辑主宰一切社会空间决不符合社会自治的原则和理想,而且会极大地伤害社会空间的机体,成为其理性化发展的巨大障碍;最后,社会空间的自治还应该表现为同业同盟、行业协会及其它一系列同业组织和机构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通过这一过程,社会空间就不仅可以在内部实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而且可以在社会空间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时以集体的形式进行抗争,捍卫社会的自治和独立性。

三是政府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伴随着社会空间的自治,人们将会对政府对社会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提出质疑,这就是说谁才有资格对政府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是政府本身还是社会(市民社会)?当社会空间还很散漫、弱小的时候,它们不会在合法方面向政府提出自己的独立要求;但是伴随着社会空间内部理性化过程的完成,市民社会不仅必然会向政府提出独立发展的要求,社会与政府矛盾和冲突也有可能日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从制度结构上为自己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毫无疑问,后发现代化国家政治民主化过程的完整实现需要以社会机体的健全发育、社会空间的理性化过程得到较好的完成为重要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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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民社会的理念真正地实现自身”,指由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市民社会理论家所构建的市民社会的理念得到了完整的实现。我在《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一文中专门考察了“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个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代表它们的有两组不同的概念,前者包括bourgeois 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德)等,后者则包括civil 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L’etate civil(德)等,,并认为这两组不同的概念代表西方人理解市民社会的两种不同的趋势。参看:《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88-102页。

[2] 参见蒋孟引,《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107、126页。

[3]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类似于资本主义早期的原始积累时期,商人阶层的贪得无厌是一件好事,是在为他们的资本积累作准备。其实这种观点是极其荒唐的,它完全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是在市民社会已然独立、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早已完成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由于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尚未发生,商人阶层的贪得无厌不仅是现实社会的催腐剂,并正在使它自身越来越丧失自主性。而只要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没有完成,它就不可能在现实的社会及政治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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