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锦清:关于中国乡村建设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9 次 更新时间:2012-01-0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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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清 (进入专栏)  

最近十几年,我从乡村研究更多地转到近代史,也转到一些国际比较。有几个问题,想求教于诸位。

第一个是关于“土地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问题。一种理解认为,“土地家庭承包制”这一制度长久不变。实际上,在村范围内的集体的土地和某个具体农户的土地配置,因为婚丧嫁娶等原因,每隔几年会发生变动。第二种理解认为,1998年以后,土地和具体的户连接起来,永久不变。目前,从全国各地来看,第二种理解比较多,但这样理解的话,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第一,土地是否可以隔代继承?如果可以,那么土地向私有化方面的过渡不可避免,这种情况值得注意。另外,土地私有观念目前得到了强化,城乡结合部农民强烈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倾向加强。这又会对农村基本制度的变动产生影响。

第二,有可能恢复古代的以男性为主占有土地的情况而使得女性丧失土地。现代农村婚嫁的距离普遍变远,一般来讲,远嫁到外村的妇女在该村没有土地。所以土地的长久不变,就有可能使得女性丧失土地。在农村,如果妇女没有土地,那么妇女权益如何保障?另外,农村大量的男性在外面流动、打工,婚姻不稳定的条件下,如何来保护妇女?

因此,中央是否需要对“土地长久不变”这一制度作出明确的解释?作出明确的解释有何利弊?如果不作出明确的解释,让上述的这两种解释同时存在,又会如何?

第二个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第二次分离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的土地自愿的、有偿的转包有几种类型:一是亲友之间自发转包;二是向专业的经营户转包;三是向合作社转包,四是向资本农业转包。各地目前土地转包的情况如何、转包率的高低、转包种类的多少、对农业和农民有何影响,这些都值得关注。

另外,如果实行土地转包,那么法律应该保护承包权还是经营权?一般情况下,转包时间长,对经营户有利,反之,对承包户有利。承包户外出打工,如果因工作不顺心等情况,想回家继续种地,如果土地转包一两年,可以在短期内收回,但是如果转包十年、二十年的话,比较麻烦。但是,如果转包时间不长,如何进行土地上的投入以及土地的中长期规划?

第三个是宅基地问题。既然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并且给农民使用,那么农民的宅基地能否集体联合起来进行房地产开发?像城乡结合部产生的很多小产权房都是由此引起的。非农使用的宅基地能否进行此类利用,以使得城乡结合部的这种土地的增值部分归集体和农户所有?

第四个是农田水利建设问题。近两年,南方的旱涝比较严重,中央下决心要解决农田水利的建设问题,补清改革开放30年来对中小手工业以及抗旱投入的不足。如此大量的自上而下的投入,如果没有农民的组织和参与,会导致地方大量的腐败,如何来进行财务监督?2004年税费减免以后,各种各样的转移支付也到了农民手里,但是这些年来农民对基层的观念和基层官员的评价没有升高。历史还在那里流淌,没有变,历史很多的东西发生了,就一直会流淌到现在。有些历史表面被中断了,它的主流还在那里流淌,对于流淌到现在的历史,如何评价?考察当代反复发生的事情,是缺点我们就改正,是优点我们继承。

第五个是农民工和城市化的问题。首先,中国几亿农民的城市化到底怎么解决?在中国,是不是让农民搬到县城、省城和特大城市里面去才叫城市化?这个需要考虑。一般来说,按照现代化的趋势,大量农民搬到城市,农村的劳动力迅速减少,人均耕地面积扩大,适度规模和大规模的农业出现。但中国人口集群庞大,能不能按照一般的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来理解,需要作一个新的界定。

其次是城市化和行政区划的关系。城市化的主导是各级行政还是全国意义上的宽泛意义上的利益集团?这是一个问题。

再则,农民工制度已经维持了30多年,能否长久地维持下去?城市这一农村劳动力输入地对农民工不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把对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的保障交给土地和农村,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劳动力输入省份和用工单位有利。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高流动不利于形成阶级意识,高流动便于统治,不便于管理。劳资的关系不会形成大规模的冲突,但地方对这些高流动人群的管理会遇到一些问题。“80后”、“90后”的新一代农民工能不能接受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这就使得中国的城市化长久滞后于工业化。

最后,重庆经验是不是为我们提供一种标准的答案?需要重新思考。重庆把农村的户籍制度改革和房改、土改结合起来,形成“地票制度”。在保留农民的宅地、耕地和林地的同时,给进城农民以5种保障,可不可能?另外,重庆是解决本地农民的进城问题,像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外来农民进城,确实是一个很难的问题。

(华羽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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