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2011:中国法制史上平凡的一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70 次 更新时间:2012-01-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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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2011年,农历辛卯年,属兔。是年,和谐社会建设进入第八年,“天宫一号”、神州八号成功发射,交会对接。上半年南方大旱,洞庭湖变大草原,6月旱涝急转,三峡大坝被逼上风头浪尖;新疆、云南、四川等地发生6级以下地震数百次,但未酿大灾。社会热点可叙可叹,大案要案频发,事故事件不断,虽言论管制严厉,但在微博时代,信息传播迅速,民意波澜壮阔。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强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面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内容和构建历程。但这些并未令民众欣喜,也远非中国成为法治国的宣言。这一年,立法、执法、司法一如从前,法治建设依旧平淡无奇,不会为中国法制史所记载。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

  

中国正处于急剧变动的时期,立法需求依然强劲。2011年,沿着多年以来法制建设的惯常轨迹,立法机关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继续有计划、大规模地立法和修法。

2011年立法工作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部门法。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行政强制法》通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大修”,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先后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第二,税费征收等完善市场经济的立法。例如,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通过《车船税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涉及国有资源、文化、不动产管理和保护的立法。例如,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建筑法》、《煤炭法》,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修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行政法规。此外,加强军事管理立法,修订《兵役法》、《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制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民众对立法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是2011年立法的一大特点。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作为准立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引起社会广泛和热烈的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精神卫生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等,亦受到一定关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经公布,即引发巨大争议。截至意见征集结束,仅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就收到78000条建议。该草案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大方面22项程序或制度的增删修改。作为多方博弈、在分歧中不断磨合妥协的成果,草案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有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引发民众的普遍担扰;有关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极易演变为变相羁押,是明显的倒退;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不足;期待已久的“沉默权”未能规定;延长部分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刑讯逼供的列举情形不增反减,实为放松对(变相)刑讯逼供的监管等。总体上,草案的人权保护远小于公权扩张的力度,与刑诉法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维护自由的宗旨相悖,甚至被指为“公安机关的全面胜利”。多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案不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刑辩风险大,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已是刑事诉讼制度难以根治的顽疾。关键原因在于刑诉法立法目标错位,强调惩治犯罪,而轻视了人权保护和权力制约。故借修法之机,刑诉法应明确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着力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增加高收入人群的交税额度,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税率结构由9级减为7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亦有所扩大。在提交全国人大的二审稿中,个税起征点原为3000元,但公民的广泛参与,237684条修法意见,最终促成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全国约6000万工薪所得纳税人成为主要受益群体,减负约990亿元。不过,个税调整不应只关注起征点,而应计综合收入扣除负担,完善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税率结构,改革单一的个人征收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世风日下,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性下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谓敏感的社会变迁反应器。由于房价的急剧上升,该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婚外情现象的增多,该解释规定了亲子鉴定及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想的婚姻远离法院,法院需要解决婚姻关系的最糟糕状态。因此,该解释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化婚姻的契约关系,并无不妥。但法律作为人们未来行为的指引,会引导男女双方调整个人行为,正如近期许多家庭纷纷将房产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新规则强化了婚姻关系的财产因素,容易导致婚姻关系中情感因素的淡化,进一步降低家庭关系的稳固性。法律不过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问题出在婚姻和社会本身。问题的真正解决应寄望于国民道德之重建,而不可过度诉诸于法律,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刑法修正案(八)》力图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适用范围缩小、老年人犯罪宽大处理、坦白从宽变为法定情节等体现了“宽”,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提高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罪名的法定刑、扩大叛逃罪等罪的入罪范围等则体现了“严”。酒驾、飙车首次入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民众利益的行为予以规范,彰显了对民生的保护。确认社区矫正制度,表明改造罪犯的工作向社区延伸,符合刑罚轻刑化、社区化的国际趋势。但该法仍存在一定缺憾。例如,死刑适用范围应进一步缩减,尤其应取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罪名的死刑;老年人犯罪应进一步从宽处理,降低从宽及免死的年龄;特别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过严,核准权可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罪缺乏其他行为类型、对应严重情节以及危险犯和结果犯处理等方面的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仍需细化和完善。

由于徐武、陈淼盛、郭元荣、周鸣德、徐林东、朱金红、彭宝泉、金汉艳、金汉琴、邹宜均等“被精神病”个案的不断出现,以及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精神卫生法(草案)》备受关注。继国务院法制办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度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改动不大,继续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对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完善诊断和治疗程序,明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适用条件,规定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制度,强化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草案部分吸收了民众意见,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进行修正,删除了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作为酝酿26年的成果,草案对精神病诊断、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但在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等方面仍显不足。例如,强制治疗事关公民人身自由,应交由司法裁判,精神病医院与当事人家属皆非决定强制住院治疗的合法主体,但强制收治程序仍无司法权介入;草案与《民事诉讼法》等严重脱节,精神障碍的认定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患者命脉仍掌握在医生手中;非自愿住院制度中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利过大;有关“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的解释不科学不准确;对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有关规定有歧视心理学之嫌,不利于精神障碍者的全面治疗等。进而,问题的解决很难仅靠一部法律,需多方努力,完善精神鉴定制度,明确划分司法和医疗责任,提高精神病诊断质量,保障财政投入,推进医疗改革。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小额诉讼制度,完善当事人举证、调解与诉讼衔接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公众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该草案小修小补,部分条款甚至出现倒退。例如,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弱化起诉条件所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从“民事审判”扩大到“民事诉讼”,似有不妥;立案未从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没有适当回应“立案难”问题;回应“调解优先”司法政策,规定“先行调解”,易导致过度重视调解、强迫调解等问题,同时没有强调“调审分离”;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确定为五千元以下,未充分考虑落后地区的客观情况,同时对于发达地区偏低;再审事由仍不够明确,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多年呼吁“两审终审制”改为“多元审级制”,但未予触及等。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热议相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显受“冷落”。新时代再现“重刑轻民”,是个有趣的现象。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之所以遭遇“冷落”,原因多重。诸如,在自由和生命难获切实保障、人人缺乏安全感的今天,对公权的恐惧令刑诉法成为关注焦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稍显次要;在传媒时代,媒体的话语引导民众的目光,刑案在众多热点事件中更引人关注;有影响的律师较少关注民诉法修改;民诉法学者的社会影响有限,未能有力推动各界对立法的关注等。

历经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全面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的实施主体与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解决行政强制的“乱”、“滥”、“软”等问题,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但这部旨在规范、限制同时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权的法律亦有不足。例如,比例原则显得模糊和不全面;平衡原则未予规定;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在法律未规定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扩大了行政机关强制权;行政强制的类型列举不全,规范举措亦相应欠缺等。

自改革开放至2011年8月底,中国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立法与社会现实之间、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鸿沟却越来越大。这一鸿沟是对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挑战与破坏。张维迎说,《宪法》真正得到落实的只有一条,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此话虽有偏颇,但也反映出当下中国宪法和法律孱弱无力,法律实施大打折扣,执法、司法乃至立法公信流失的现实危机。

  

二、司改仍待深化

  

2011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执法和司法工作一如既往。

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了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2011年,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政法工作重点,分工合作,努力完成改革任务。

就综合性改革而言,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在诸多方面涉及司法体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呼唤着司法体制的转型。期待多年的铁路司法改革终于有了实质进展。根据《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完成移交,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但铁路法院、检察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整体保留,业务仍受铁道部指导,人员结构基本不变,其能否摆脱铁路系统的影响,独立行使司法权,实现铁路司法的“去部门化”,仍有待观察。

法院改革主要涉及五方面:

第一,优化审判管理。审判管理和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不合理,扭曲了司法行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试图解决上述问题。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院审判管理的优化。后者对试行3年的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设立31个评估指标,按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尽可能增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改革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在近年来大量举措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2011年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总结了地方经验,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力图建立高效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此外,法院系统持续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发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等工作。

第三,促进矛盾化解。一是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提请司法确认的条件、范围、管辖法院/法庭、申请材料、确认期限,调解协议确认之后的效力和执行、案外人权利救济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为贯彻《国家赔偿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立法,构建便捷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促进国家赔偿审查程序的“司法化”。三是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和完善诚信约期制度,切实贯彻《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推动立案调解工作等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五项举措。

第四,提高诉讼效率。5月,全国90个试点法院全面启动小额案件速裁试点工作。2010年底《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得以落实,部分法治环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涉及财产金额较小,属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等三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五,加强廉政建设。继全国高级法院全部开通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网站联网对接后,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成为年度廉政建设重点。为防止人情、金钱、关系等因素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针对一些地方法院的问题,探索建立以明察暗访方式监督法院干警履职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司法廉洁的实现取决于体制的根本变革,这些规定不会产生明显效果。明察暗访式的审务监督,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检察改革的重点仍是加强法律监督。2011年较为重要的是,“两高”联合签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民行案件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获得许多地方的支持。截止2011年7月,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对有关机关、单位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拓展了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按照《司法部2011年度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要点》,司法部牵头的改革完善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等都取得了新进展,但民众却看不到任何亮点。

根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安排,2011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制度、诉访分离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完善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案件管辖制度、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逮捕条件和审查起诉制度、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任务的相关文件若未发布,则可能在年底紧锣密鼓地出台。在现有司法改革领导体制下,按时或提前完成预定的改革计划,本身就是改革规划的一部分,其“文本”层面的实现毫无悬念。

长期以来,出台文件成为官方评估司法改革任务是否完成的标志。实际上,这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只有司法改革措施切实贯彻,良好运转,才可称作改革任务的完成。因此,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大部分举措仍需贯彻落实,并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除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铁路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便民、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案例指导制推行、刑事证据规则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举措力度较大外,绝大部分改革措施只是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改变。这一轮司法改革未能触及并消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

  

三、个案推动法治

  

个案推动法治。年度法治回顾不能忽略个案的影响。2011年,中国正式进入微博时代。频繁发生的案件和事件被迅速传播,引发一波接一波的网络舆情。

李庄案第二季开启了2011年大案的帷幕。在法治倒退的背景下,此案引发了正义的触底反弹,许许多多的法律人自发地发出声音,日益分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律师群体开始凝聚。2011年4月22日,在多重因素影响下,重庆检方撤诉。这是中国法制史应该记住的日子。透过这起重大的影响性案件,我们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微光。

正因李庄案,以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周泽等为代表的一批律师开始产生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他们关注聂树斌案、北海律师案、南阳杨金德案等热点案件,参与研讨会,发表演讲,开网站,发微博,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积极提出意见。最应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长期“被沉默”的律师群体开始发出声音。

聂树斌案是一起明显的冤案。长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当地政法机关,有人甚至担任要职。当年“相互配合”“联合办案”的机关和人员自然结成了同盟,“相互配合”地进行“联合阻挠”。保定王朝案,因涉及李刚的“逼供门”事件而倍受关注。该案再审判决建立在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和检方自称36个“瑕疵”证据的基础上。河北政法系统“联合办案”的迹象明显。

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等引发了民意与司法关系、死刑适用与废除的激烈争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其弟,罪大恶极,云南高院二审判死缓不公。在民意的压力下,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死刑,是一个实体正确的判决,但违反程序正义且不人道。民意无需司法的讨好,云南高院再审若尊重程序正义,如由省检抗诉而启动,给李充分的程序保障,或可提升再审的正当性。法治社会,司法应独立于民意,但当下中国,司法须适当听取民意。近年来许多重大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导向了公正的判决,如孙志刚案、佘祥林案、许霆案等,但也有案件受舆论的不当影响。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有助于实现公正。因此,既需警惕网络暴力,更需借网络力量制衡滥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公信、独立和权威不足,而不应恐惧和批评民意。就死刑而言,当下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但选择李昌奎案不当。长远而言,应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国情和民众的接受度。

药家鑫被判死刑,与张显散播的不当言论有一定关系。但即使没有这些言论,该案的判决也不能说是不公正的,尽管亦可考虑免除药家鑫死刑。此案后续的药家鑫之父诉张显案或将确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追求哪怕正当的目的。

其他热点司法案件不胜枚举,诸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件;天津许云鹤案;河南智障犯人吕天喜案;湖北“死囚复活”案;赖昌星引渡回国案;“黑老大”引爆青岛警界地震案;洛阳性奴案;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上海“蟹妈案”;作为“我爸是李刚”事件之后续,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宣判;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案;广东母亲溺死脑瘫儿案;“微博第一案”终审周鸿祎败诉等,不一一评述。

在反腐方面,大案要案不断被披露。这些案件特点鲜明:第一,涉案金额巨大,如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过亿,广东茂名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敛财过亿,“京城第一贪”门头沟原副区长闫永喜涉案金额4200万,深圳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00万,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1045万,甘肃宕昌原县委书记、德州财政局原副局长涉案千万。第二,惩处严厉,如许迈永、姜人杰、罗亚平被判死刑。第三,牵涉高官,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第四,腐败与官员级别无直接关联,而与权力控制的资源相关,故小官亦可成巨贪,如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土地奶奶”罗亚平,“史上最肥科级单位”“矿征办”55人集体贪污案,北京村官占地170余亩建别墅获利4000万。第五,情妇成为反腐主力,而法院也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名成立,如南阳原政协主席朱广平情妇受贿99万被判11年。第六,民间反腐轰轰烈烈,但效果不佳,“我行贿了”等公民反腐网站被确认为不合法。同期,印度社会活动家安纳·哈萨雷绝食5天,导致政府同意组建一个半数民间人士参与的专门小组来起草反腐败法令,并承诺将《公民监察法案》提交国会,引起国人的比较和围观。

关注凝聚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借助微博的传播,重大事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于建嵘等发起的微博救助流浪乞讨儿童、随手送书下乡等公益活动成功举行;7·23温州动车事故、上海地铁列车追尾事故等显示铁路和交通管理体制的严重缺陷;湖南邵阳沉船等事故表明政府处理灾难不力;“故宫门”、邵氏弃儿、“最牛公务员”吃空饷、江西抚州爆炸案、南京梧桐树事件、湖北省委第六巡视组在国家级贫县秭归县巡视20天花费80万的天价钦差案等事件直指政府部门;佛山小悦悦事件拷问国人良知;郭美美、卢美美事件揭露了慈善业的种种问题;公安部侦破制售食用地沟油大案、“染色馒头”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台湾“塑化剂”流毒事件等一次次暴露食品安全的严峻问题;中石化“天价酒单”、“天价名片”等事件昭显国企的腐败;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家乐福价格欺诈等事件曝光外企的违法行为;渤海湾漏油、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水”等事件揭示环境污染问题及公益维权之艰难;上访、截访、泗洪信访学习班以及大连市民抗议PX项目、浙江织里抗税风波、陆丰乌坎抗争等群体性事件表明维稳陷入怪圈;抢盐风波的迅速平息说明谣言止于信息公开和自由流动……

2011年,民间人士踊跃自荐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参选人数65人,其中39人有过实际竞选行动,9人曾成为初步候选人,海淀区参选人数历来居全国之首,今年达20人;广东39人;上海15人;浙江13人;天津8人;江苏7人;福建和四川各6人;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各5人;江西、云南各4人。成都的李承鹏、江西的刘萍、广东的梁树新等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曹天提出参选郑州市市长等,引发较大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否认“独立候选人”存在,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须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各地对自荐参选皆采取压制态度,迄今未出现成功者。参选人大代表是对现有体制的最大认同,亦是吸纳民意、提升政权正当性的最佳方式,如此对待令人困惑,亦错失通过基层选举推动社会改良的契机。

  

四、法治建设共识

  

2012年,农历壬辰年,属龙,中共十八大召开,中国政局将发生一定的改变。但五至十年内,维持稳定和现状,促进经济发展,仍是既定的大局。法治建设将依旧步履蹒跚。2012年,我们会看到:立法将按照预定的规划一如既往地进行,三大诉讼法修正案将正式通过;执法和司法的状况不会明显改观,法律的实施仍大打折扣;腐败大案层出不穷,热点案件事件频繁出现,民众神经日益麻木的表象下,涌动着关于法治和国家命运的严肃思考。

一切似乎寂静无声,一切又可能发生剧变。有人说成就巨大,有人说悲观绝望,有人说改革已死,有人说宪政与革命赛跑,向左走,向右转,向前走,向后退……这是一个只有“共识网”却缺乏共识的时代。变动,或是少数可达成的共识。这是一个变动的时代。社会面临变局,人们焦躁不安,在观望,在逃避,在等待,在期盼……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自此,法制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工作之一。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既是国家之大局,亦是民众之期盼。这是已经达成的共识。中国法治建设已迈过决定方向的十字路口。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和民众观念已发生深刻变化,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将中国拉回人治的轨道,任何人都不会愿意回到无法无天的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承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未来努力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执法、司法,缩小法律实施与立法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

法治进程的加速,一如民主的实现,或许取决于某种偶然性的出现。但不能等,不可白了少年头,空悲切,而应有所行动,为法治建设,做陀山鹦鹉,点滴推进。尽管宪政、司法独立等关键问题暂时无法突破,却断不可忽略技术层面的法治进步。实际上,从技术层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空间仍然很大,量变引起质变,当量变累积到一定程度,关键问题也更容易取得进展。

2012年,玛雅人预言的世界末日,“2012年12月21日黑暗降临后,12月22日的黎明永远不会到来”。然或可预见,2012年中国法治建设虽仍将波澜不惊,平淡无奇,但此后10年、20年或者更远的未来,法治中国的黎明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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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财经》年刊“2011:预测与战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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