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执政党的工作报告应有别于政府工作报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8 次 更新时间:2012-01-0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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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一年一度,又到年末岁尾时。按照执政党的党章和国家组织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方党政机关又迎来了正常的大换届周期。“一府两院”和党委班子都要密集地作出调整,这样关涉全国上百万党政官员安排的浩大政治工程,确乎是最具中国政治特色的政治事件。

上述活动尽管都划分为很多步骤,但却都集中外显在会议这一现代政治形式之中。观诸于各地执政党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大致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高度重合,党代会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雷同。在我看来,这种现象在中国政治发展中亟需深刻思考并予以认真对待。

中共十六大提出党要从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并且颇耐人寻味地把中国政治民主划分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种型态。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党内民主其实指涉领导民主,人民民主则既有国家民主、社会民主之意,又有对应于领导民主之群众民主的意涵。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民主的最基本载体。执政党为了实现其领导地位,当然会追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一定的党员数量。但执政党更应通过它的党员质量来体现领导力。否则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党员占据过多的比例,个别地方甚至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了党员代表大会,那就阻碍了人民民主制度功效的发挥,更会抑制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所谓打江山即必须坐江山,人民素质过低不适应完全民主等论调,都是与党自我宣示的宗旨以及党大公无私的性质相违背的。党对过去成功路径的过度依赖,党事实上的体制化存在形式,都导致其易产生以党代政的极大冲动,这是建设中国政治文明最为艰巨面对并必须克服的一个问题。

执政党所蕴涵的逻辑是党政分殊的,党要治国理政必须经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且党的执政形式只能是间接性的。由此,地方党委的工作报告必须依循党要管党,不得以党代政的执政规律,不能在工作报告中直接、具体地安排经济事务、社会事务,不能详细无遗地处置财富和资源,不能对政府、政法机构提出指令性的要求,而只能提出倡导性建议和宏观性蓝图,并且通过动员、宣传,吁请同级人大接受、贯彻党代会的决议。依法执政其实就是要求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行为置于法律之下,并且牢固树立程序规则意识。党代会的报告未经法律程序转化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的决定,不能对公民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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