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59 次 更新时间:2012-01-0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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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铭 (进入专栏)  

暑假期间,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行龙教授召集了一次小型的学术会议,议题是“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我应约与会。

去之前,我刚从四川平武调查回来,匆忙间误过了订票机会,只好在会前请求老友小张驱车前往。路上又遇石太高速维修关闭,需从险峻而拥挤的太行山十八盘绕路,耗了二十二小时路程,抵达太原山西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已是清晨六点,会议将在八点三十开幕。行龙教授费了一番苦心,想使会议具有“非区域色彩”。从与会人员名单看,北京、上海、山西、天津、广州、厦门、香港等地高校和科研机构,都有同行参加。而在国内区域社会史领军的中山大学、厦门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历史学家以及他们的海外盟友,则再次成为会议的“明星”,已是一个“华南学派”,他们在会议上,无论是在发表论文,还是在论文评议方面,都拥有强大的话语力量。我们几个可怜的“北方学者”与之势不均,力不敌。直到接近会议的尾声,突然间三篇来自北方高校的论文打破沉寂,让归属于“华北学派”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家杨念群教授目露喜色。

那三篇论文出自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山西大学行龙、山西大学张俊峰之手,它们分别以“分水之争”、“从共享到争夺”、“水案冲突”为主题对问题展开讨论。叙事姿态和行文气势各有不同,但资料都来自山西,所谈的问题也专注于“水利社会”这个概念;为此,不同学者也关注到这种社会形态在历史形成过程中,民间信仰和仪式所起的关键作用。

对于“水利社会”这个概念,会上不是没有争议。我私下也怀疑,社会史学家将什么东西都与“社会”挂钩,犹如人类学家将什么东西都与“文化”挂钩,有喋喋不休之嫌。但会议的这节讨论牵涉到了一个有实质意义的观点:水资源的集体利用,对于某些地区的共同体构成,所起的作用是学者不应忽视的。这不免使我想起老派汉学家魏特夫(Karl Wittfogel)的“水利说”。这位西方历史学家替我们指出,水的控制是社会的控制的关键手段。魏特夫是个政治态度摇摆不定的学者,但他的一生给我们留下的遗产,似乎都与亚洲专制政治的历史研究有关。水利在他的眼里,与任何可能找到的证据一样,表明古代中国的“暴君制度(despotism)”,乃是基于国家对于水利设施的整体控制而建立的(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魏特夫的“东方暴君论”想像,在提供一种水利与社会构成之间关系的历史解释时,是有独创之处的。然而,这位忽视“暴君制度”的剩余空间的学者,企图在理论上驾驭一个难以控制的地大物博的“天下”,并误以为“天子”一样具备这种驾驭能力。魏特夫将所有的现象融为一体,当作自己论点的“支撑”,将“治水”这个古老的神话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抹杀了其间的广阔空间。

研讨会上,魏特夫这个名字被提到了,但学人们所关心的还是具体的资料。“让资料说话”,又造就了一种局面:三篇论文的资料都显示,水利与其说是传统中国“暴君制度”的产物和基石,毋宁说是超村庄的地方社会构成的主要渠道。理论上讲,这个说法绝对不能自居为“原创观点”。魏特夫本人也早已承认,“远在天边”的华南地区广泛存在一种与他所说的“暴君主义”不同的“氏族家庭主义”。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开始关注这种现象,在他的论著中(《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二○○○年版),这种“氏族家庭主义”的社会形态,核心的类型是“村落—家族”,而华南地区(包括东南沿海的福建)“村落—家族”之所以如此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个广大的地区地处皇帝力所不及的“边陲地区”,这里由密集的水利网络支撑的稻作经济,既能养育大量人口,又能成为人口稠密地区公共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London,1966),以致成为地方化家族之间争夺的资源。

从弗里德曼的论点延伸开去,我们已能意识到,水利作为资源被争夺的过程,可能成为不同村落家族的内聚力形成的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曼城学派人类学“冲突理论”影响的弗里德曼,还有另外一个精彩的观点,那就是,超越村落—家族的地区性联盟,往往是在械斗中形成的。表面上看似中国社会“一盘散沙”根源的械斗,其实赋予了地方性共同体某种相互结合的机制。弗里德曼在论述械斗时,提到强势家族对于灌溉系统的支配。在华南地区,村落—家族的强弱,导致不同村落—家族对于包括水利设施在内的超村庄“公共物品”拥有不同的支配和使用能力,能力的不平等,造成强弱不等的家族之间的世仇,在历史过程中,这种世仇往往导致冲突以至战争,在械斗中弱势家族村庄也通常会组合成联盟来抗拒强势家族(《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在论述到因水资源之争引起的民间冲突时,弗里德曼一再强调冲突虽频繁发生,但并非是区域社会的常态。为了解决冲突而组成联盟才是区域社会的常态。对弗里德曼而言,水利和械斗,都与通婚一样,是汉人区域社会形成跨村落联系的核心机制。汉人家族村庄普遍实行外婚制,在历史过程中,外婚制又使数个村庄形成一个对偶交换的圈子,这个圈子往往与械斗形成的联盟相互重叠。而水资源与婚姻的对偶一样,它是流动的。一条河流,一条水渠,不可能只流动于一个村庄内部。它所流过之地,人们形成群体保护自己的利益,到为了共享资源和协作,有不同利益的不同群体又需要结合成为一个超过村落范围的合作圈子。

对于弗里德曼侧面论及的水利与区域社会的合作,晚近的学术界展开了进一步探讨。麦吉尔大学丁荷生(Kenneth Dean)教授、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自一九八七年开始便合作在闽南地区进行宗教碑铭和地方文化的田野考察。在过去几年中,他们的成果陆续发表了,所编撰的《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就大量涉及到水利问题,内中关于闽南地区水利与地方社会的资料极其丰富。翻阅资料,我们能看到,推动水利设施修建的因素很多,闽南地区的民间水利资源管理,往往与宗教庙宇的组织有紧密关系。这项研究已为我们理解水利与区域社会联盟形成的历史机制,提供了难得的启发。弗里德曼以曼城学派的“冲突理论”为基础,强调了通婚和械斗对于超村庄联盟形成的重要性。而丁荷生和郑振满,则从民间宗教的研究,推进了我们对于区域社会形成的理解。如果说水利因素在弗里德曼那里,仅是作为冲突和解决冲突的佐证,那么,在丁荷生和郑振满那里,它的重要性已通过资料(特别是宗教碑铭)的铺陈,生动地展现了自身在区域社会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我曾于一九八三年在考古田野实习中参与山西侯马春秋战国古城遗址的发掘,期间,被老师带去参观晋东南地区的名胜。参观路上,我见过不少与水利有关的庙宇和碑刻。那时,考古学界已关注到山西水利文化的内涵,而从事文献研究的历史学界则尚未介入其整理工作。山西地区水利文献的整理和研究,是这几年方兴未艾的学术事业。

水利对于中国社会的理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揭示这一意义时,不同的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做了不少工作。研究水利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先要确认这种流动的物质是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在中国社会中,试图把握这种资源的势力种类很多,大到朝廷,小到农村村落社区以至家庭,而这些势力的实体在历史的过程中,通常又要因争夺这一核心资源而展开斗争。斗争的结果,有时是社会依据利益产生分化,有时是社会依据利益形成结合。朝廷到底有无可能通过水利的全面控制来造就一种“治水社会”和“暴君制度”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然而,田野考察的资料表明,水利资源与区域性的社会结合,可能是一个远比“治水社会说”更为重要的论题。

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导致的这一观念转变是值得肯定的。这些年来,法国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吕敏教授等及北京师范大学董晓萍教授等,在山西、陕西地区展开的大规模的文献资料搜集和田野考察,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水利。这项研究,与丁荷生、郑振满的研究北南呼应,而他们在注意到水利—庙宇碑刻外,还注意到水利工程技术抄本及散存民间的众多“分水簿”。就碑刻来说,一如几位专家在其工作报告(《陕山地区水利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中华书局二○○三年版)的“总序”中所言,“民间碑刻大都叙述了乡村社会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和祭祀仪式,记述了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群体事件,像县衙判决水资源归属的公文、兴建公共水利设施的公议章程、修庙缘起和村民捐资名单,地方朝圣的里社和礼仪规矩等”(同上)。通过搜集、整理和研究民间碑刻,中法几位教授得到了珍贵的资料。他们在“总序”中还提到,“这些从山陕基层社会搜集到的大量水利资料,可以打破从前认为华北地区缺乏水利资料的偏见”(同上)。

如果说学界以往真的误以为华北地区缺乏水利资料的话,那么,这种误会可能是因为他们以为华北是一个缺水区域,因而不可能有太多水利设施,也就不可能有太多水利资料。我不知道这个稍嫌幼稚的误解,是否真的像蓝克利等所说的那样,实际地在学界流行过。如果真是这样,那这种误会便太大了。按照常理,愈是水资源缺乏,人们愈需要善待之,使之得到妥善分配。因而,水资源缺乏的地区,水资源管理设施可能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要愈加精细。至少蓝克利、吕敏、董晓萍等教授的研究,充分证实华北这个缺水地区,水利的民间组织就极其发达。

这次与会的三位历史学家提交的论文,有一点要提到的,那就是,它们从一个新颖的角度,再次为我们叙说了缺水的华北地区在水资源的分配过程中怎样产生和解决利益纠纷,这个地区围绕水资源展开的利益之争,又是怎样始终贯穿于这个区域的社会史之中的。在行龙教授的论文中我特别兴奋地读到一个重要论点,他说,“在以水为中心的晋水流域,水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生命线。官方和民间在争夺水资源的过程中,不仅诉诸了实际的权力和武力,而且还利用了意识层面上水神的力量”。这也就是说,围绕着水利这种“公共物品”,不仅区域社会的民间共同体可能相互争夺,而且区域社会中的官府、士绅、民间社团和社区组织也同样可能相互争夺。华北的民间—民间、官府—民间围绕着水利产生的纷争和形成的妥协,呈现着政治空间的横向联系和上下关系的复杂性,使我们对于传统中的社会结构有了更为妥帖而生动的理解。

会间与学者闲聊,行龙教授热情洋溢地说,他期待着以华北区域社会为基地,展开一项对于“水利社会”的研究。什么是“水利社会”?我以为它指的便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在一个缺水的地区里,水是一种稀缺资源。怎样“配置”这种资源?这向来是地方社会和官府关注的问题。围绕着水,华北区域社会中积累了大量分配和共享“公共物品”的历史经验。将这些历史经验总结出来,无论对于社会史的研究,还是对于公共政策的讨论,都将有重要价值。在目前这个阶段,学者致力于地区性的专门研究,要关注的学术问题则最多。中国是一个具有极丰富的资源和文化多样性的国度。研究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国度,学者如何处理不同区域的差异,是关键问题的其中一个。中国历史上,既有洪水,又有旱灾,中国大地上,既有风水区,也有缺水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区域,水利具有的意义,可能因此有所不同。这些不同能导致什么样的社会和文化地区性差异?这些社会和文化的地区性差异,与中国历史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地区性差异之间,又有什么联系?若说传统中国社会围绕着“水”而形成这些复杂关系,那么,这些关系是否对于我们今日的水利和社会起着同样重要的影响?问题等待研究。

中国上古史研究,以“大禹治水”为核心,为我们重现了“洪水时代”中国神话和政治文化的远古面貌。从“治水社会”转向“水利社会”,使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找到了一个新的切入点,为我们开拓了历史研究的新视野。这一转向使我们意识到,“洪水时代”的神话和历史,无非是多种与水构成关系的“社会形态”的一种,并非中国历史的所有一切。在我看来,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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