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的任务是政治民主化,也即官方的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是决策方式的变更,就是改变由一人说了算为众人投票决定结果。其实,民主具体到制度就这么简单。为了方便研究,笔者把这种众人投票决定结果的决策方式定义为选举。若投票决策对象是人,我把这个决策过程分类为人事性决策选举;若投票决策对象是事,我便称之为事务性决策选举。故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选举了。
—— 是为题记
近年来,鉴于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发生急剧而深刻地变化,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急迫性越来越强烈。
一、由专制体制转向民主体制是历史趋势
历史也一再证明,专制体制导致难以克服的政治腐败,进而引发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怨四起,最终埋葬专制统治者,不论专制者曾经是多么的辉煌和不可一世。中国绵绵数千年的王朝兴衰史都在诉说这个令人可怕的“历史周期律”;世界历史也是一样,统治利比亚42年之久的卡扎非政权在短短五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便土崩瓦解也在为专制体制的这个固有规律提供新的佐证。由此可见,专制没有出路,历史上极端专制者的结局基本都一样……
专制的对面是民主,几已为世人皆知;中国共产党上下自然也有人也认识到的这一点。“实现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的真诚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目标。”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蔡霞博士如是说。党内高层也一再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最近,也有人提出,民主是共和国的生命。写到此,我想应该为党内人士能有这样的认识感到庆幸。难能可贵会的是,中国共产党正在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行艰难的探索。
纵观世界历史,环顾当前世界;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势不可挡,逆历史潮流者终将为历史所抛弃。面对历史潮流,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方向毋庸置疑;在改革过程中回避民主而不正视民主的思维是极其危险的,有可能使改革偏离民主方向。改革目标偏离民主,就有可能从新回到专制,这就意味着改革的失败。
民主就是民主,来不得半点虚假。从政治制度层面来看,民主的本质就是选举,民主政治就是以选举制度为基本材料建立起来的。所以,研究民主,不能不研究选举,这就像研究生命,不能不研究各种动物植物一样。选举是民主的载体,民主是选举的生命。
二、重新认识选举:选举是民主政治存在的载体
选举是民主政治存在的载体,可以这样说,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民主之于选举,尤如生命之于生命体一样密不可分。这就是民主与选举之间的关系。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制度单元。现代民主政治就是由规模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的选举制度所构成。所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研究、并重新认识选举。
(一)、多党之间可以有选举,一党之内多人之间也可以有选举
在笔者看来,选举是一种决策工具,按其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人事决策选举和事务决策选举两种。人事决策又可分为政府人事决策选举和议会人事决策选举,是为选人。事务性决策也可划分为政府事务性决策选举和议会事务性决策选举。这里说明一下,政府事务性决策选举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可能不起主导性作用,而只起辅助性作用;除此之外,政府人事决策选举、议会人事决策选举和议会事务性决策选举在民主政治正常运行过程中均需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主导作用。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的是,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实行多人竞选,胜出者出任执政党领导并负责组建政府。从学术角度来看,一党之内多人之间竞选是可行进行的,当然这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个党必须是民主性质的政党。所谓民主性质的政党,即使党的领导组织人事决策和事务决策必须通过选举决策方式来完成。中国共产党推行一党民主政治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必须改组为民主性质的共产党。当前推行的党内民主可以视为中国共产党推进自身民主化的一种尝试,这一点值得肯定。
一党之内多人之间竞选是可行的,在国外,也有实例可以证明。以美国总选举为例,美国总统大选可分为党内初选推出本当总统候选人和两党总统候选人竞选两个阶段。从美国党内初选总统候选人阶段来看,党内民主选举是可行的。日本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日本国会的多数党即为执政党,执政党自身党魁的换届选举就可带来日本首相的变更,这没有影响日本政治体制的民主性质。这说明,执政党内部可以有选举,而且这种选举可以带来政府首脑的更迭。 所以,笔者想在此说明一个问题,决定一种政治模式是不是民主政治的标志不在于是一党制还是多党制,而在于选举制度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所以,一党民主制与多党民主制相比只是少了一道党际选举程序而已。
(二)、只强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而不研究如何增强选举制度的真实可靠性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选举是民主的载体,如果选举制度漏洞百出,有名无实,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毫无民主可言。从不研究如何增强选举制度的真实可靠性,而只讲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中的关键是选举制度的真实可靠度。
与此相反,只要选举制度真实可靠,无论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都可以是民主政治。选举制度能否做到真实可靠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功失败的最关键性因素。如果做不到真实可靠,民主政治就可能会有形无实,政治体制改革只能会半途而废。
(三)、认识选举制度的特殊形态——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共和选举决策制度
说到选举,人们都很熟悉选举过程中有一个原则——多数原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到不遵守多数原则的选举呢?有时候,选举遵循的原则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一致原则,这样的选举,笔者称之为共和选举。
如果遵循多数原则的选举决策制度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决策制度;那么,我就把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决策制度成为共和选举决策制度。共和,这里取其字面意思——共同和平地相处。笔者认为,用“共和”二字表述“和平共处”之意恰如其分。当然,此处的“共和”不再是我们教科书意义上的“共和”,与我们古代周朝一段历史“共和”相接近,取义“共同执政”。 由于共和选举决策制度遵循一致原则,所以共和选举决策制度也可称之为共同决策制度。
通过对共和的重新定义,我们就能更清楚地理解民主与共和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不会再将二者混为一谈。民主是遵循多数原则的选举决策;共和是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决策。民主制度遵循多数原则,所以有人认为民主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益,换取多数人的胜利,并认为这是民主的缺陷,笔者认为言之有理。共和制度遵循一致原则,情况正好与民主制度相反,一票即可决策一个议案。这样,共和不再虚无缥缈,而是实实在在的制度。共和选举决策制度意味着任何一方享有一票否决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共和正好弥补了民主的缺陷,由此可见,民主与共和,一奶同袍,只是性别不同而已。
共和制度遵循一致原则,因此就可以理解成共同决策制度。共同决策制度平时不易被我们察觉,实则非常常见。比如,我向您提出我想见您,您说行,这样您我意见一致,就共同做出一个决策:我们见面;如果您说不行,说明我们意见不一致,同样我们也共同作出一项决策:我们不见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共和选举决策制度遵循的一致原则时时刻刻都在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如果留心,我们会发现遵循一致原则的共同决策制度随时随处可见,小到人际间的交往、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大到国家之间关系的协调处理都可以发现他的影子。如男女青年之间:一方不同意与另一方结婚,那么他们结婚之事就会泡汤,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就会是另外一个结果。再如两个企业之间: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交易就成,反之,交易则止。又例如:任何两国国家间的谈判条约或协定均需两个当事国批准同意后才能生效,任何一方不批准同意,条约或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决策制度最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国安理会决策过程中的“大国一致原则”,在联合国安理会表决过程中,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事例,我们可以找到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决策制度的几个特点。第一特点是参与方数量非常有限,而且最为常见的往往是只有两个,可以是两个人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是两个企业、两个国家等等。第二个特点是任何一个参与者地位是对等的,即每一方都有一票、且效力相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第三个特点是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享有一票否决权。
综上所述,共和选举决策制度是人们处理人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在国家政治层面,笔者把遵循一致原则的选举决策制度,称之为共和选举决策制度。
(四)共和选举决策制度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共同决策制度常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几乎很难察觉他的存在,但是如果把它运用到国家政治决策过程当中,它的意义就会显得非常重大。例如,如果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共和选举决策制度,在本质上,就是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现代分权制衡制度。建立现代分权制衡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制度,是为了满足政府和人大不同的功能要求。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上政府机构和民意机构不是同时产生的,政府机构是先于民意机构产生的。政府机构掌握着国家资源,民意机构掌握着民意资源。
政府是国家的象征,政府与国家的起源是同步的,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对应的是国家应有的各种活动能力。政府的各种活动能力越强,说明国家越强大兴盛。国家强盛与政府的活动能力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政府的活动能力越强,消耗的国家资源就会越大。国家资源直接体现为国家财政。但是,国家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保障国家正常活动需要多少国家资源,这都要求政府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另一方面,民意机构虽然起源较晚,但时至今日,民意机构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国家构成机构之一,这一过程与民主的发展过程相一致,同时也是民主发展的结果。国家资源取之于民自然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取多少,用到何处,民众自然也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所以,在国家活动中,政府为保障国家的日常运转应该在国家决策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同样,民众为保障自身利益也应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因此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共和决策制度是政府和人大均应享有一定发言权和决策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现代分权制衡制度的需要。
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共和选举决策制度,则政府和人大共同决定着国家政策方向、规模和力度。官民意见一致则行,反之则止,官民和平共处,国家则长治久安,这不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所在吗?
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中国政治改革核心任务是建立民主政治制度,落到实处就是建立政府选举决策制度体系、人大选举决策制度体系,并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共和选举决策制度体系,外加司法独立制度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人大、司法三权分立有相互制衡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主体骨架基本成型。
(一)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科学可靠的选举决策制度
在当前中国政治环境中,建立选举制度容易,但是建立科学、真实、可靠的选举制度难。如前文所述,突出选举制度的真实可靠性是建立选举制度的关键所在,选举制度若漏洞百出、名不副实,就毫无民主可言。无论建立何种模式的民主制度,都必须建立科学可靠的选举制度。反过来说,只要具有科学可靠的选举制度,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任何模式的政治制度,无论是两党制的还是多党制的、也不管是总统制的还是议会制的,都属于民主政治范畴。
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一党政治条件下,以科学可靠的选举制度为基础可以建立民主政治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既可以有多党模式也可以有一党模式,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建立有真实可靠的选举制度。
在本文中,选举决策制度包括民主选举决策制度和共和选举决策制度。民主选举决策制度又分为政府选举决策制度体系和议会选举决策制度体系。此外,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共和选举决策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改革过程中完成自身民主化转型
前文说到一党政治条件下,可以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就是执政党必须是民主性质的政党。否则,政府选举制度体系就无法顺利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完成自身民主化转型是建立政府选举决策制度体系的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自身民主化转型实质就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主要指党内各级领导由选举方式产生,党内事务有选举方式决策。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以此为条件来看,党内选举胜出者(党委书记)即可获得组建本级内阁政府的权力,并享有内阁成员的提名权和政府政策的否决权。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通过组建政府获得国家政府机构的权力,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体现,这也是国外现行政党的执政路径模式。这意味着党委和政府在人事上是高度重合的。由此可知,建立政府和人大共同决策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党委和人大共同决策制度。
党委和政府在人事上是高度重合的,但是目前政治改革的一个动向是党政分开。笔者认为,党政不可能完全分开,这对民主政治建设意义并不大,如果非要进行党政分离的话,党政双方应当在财政方面分开即可。这可能导致不在政府机构内任职的党内人员财政断供,党内自行负责,当然,党领导的高级顾问和智囊团队除外。
(三)明确落实政府人员和人大代表不兼容原则,
明确落实政府人员和人大代表不兼容原则,是因为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对立的博弈关系,因而具有各自不同的决策权诉求。即使按现行宪法表述,政府机构和民意机构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种机构为同一拨人,那么监督就无处从谈起。所以,应该明确政府人员和人大代表不兼容原则。同时,政府人员和人大代表不兼容原则正是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制度的需要。
众所周知,分权制衡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功能要求;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分权制衡的共同决策制度正是对现代民主政治实现分权制衡功能的制度回应。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制度就必然要求放弃“议行合一”的议会至上原则。理由如下:
国家权力应该集中于政府一边,还是应该集中在议会一边呢?这一个问题政治制度设计者都应该认识清楚。这就如翘翘板和天枰的原理一样,无论你则重于哪一极端,翘翘板和天枰都会出现倾斜、失衡现象。同理,人类社会也是一样,政治权力天枰向政府一边倾斜,国家权力就会集中于政府一边,社会财富就会向政府统治者一方流淌、聚集;政治权力天枰向议会一端倾斜,国家权力就会集中于议会一边,社会财富会向民众一方流淌、聚集。前者很常见,表现为政府横征暴敛、官员贪污自肥;后者的表现形式是欧债危机,也可称其为高福利危机。高福利本身是由执政党为讨好选民(兑现选举承诺)推出的政策。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由此可见,国家政治权力倾向于政府一边,还是倾向与民众一边都不利于国家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政府和人大之间建立分权制衡的共和选举制度是非常之必要。
(四)建立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人大和司法三权分立有相互制衡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
笔者曾推演过反腐进程,结果发现:任何反腐形式和手段最终都得归结为司法公正。换句话说,司法公正是反腐成功的必备条件。
古之有王法,枉法者何其多。在集权专制体制下,司法机关机寄身在强势政府之下,他们怎样查处他们的领导上级呢,即使其有心也无力。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就没有司法公正的保障。
建立司法独立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这对谋求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利而无害。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只会让贪污腐败分子害怕,而不会让正直真正干事业的党政干部心惊。所以,建立司法独立制度,于国于民于中国共产党自己有利,只于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分子有害。反对建立司法独立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岂不是害人害己,变相保护贪污腐败分子吗?
建立司法独立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人大和司法三权分立有相互制衡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
四、结语
纵观世界大势,政治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转;当前国内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均表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民主政治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多党制模式,也可以是一致党制模式,关键问题是选举制度必须真实可靠。因此,只有立足于科学可靠的选举制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起步。在一党政治条件下,完全可以建立以“党委和人大共同决策制度”为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党权)、人大(民权)、司法三权分立又互相制衡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
笔者的观点是中立的、学术性的,是笔者在经过独立思考后完成的。因此,笔者期望得到学术性的交流和探讨。笔者希望民主改革能够在有序和平稳中进行,希望看到我们自己的国家民富国强、长盛不衰。
往东
20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