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国家紧急权力的最后边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7 次 更新时间:2011-11-2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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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刘小冰教授所著《国家紧急权力制度研究》从一开始就为我们设定了一种近乎可怕的场景: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在政治领域所建立的最伟大的制度,同时也是最危险的制度。在所有的公权力中,最为有效有时也最为恐惧的莫过于国家紧急权力。应该说,这是作者的立论基础。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既然国家紧急权力具有魔鬼与天使共存的特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使其只能造福、不能为祸?或者说,国家紧急权力的最后边界在哪里?

排除一切个人和政治集团对国家紧急权力的使用,这是这一制度的现代特性。从本质上说,国家紧急权力所具有的专属于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与其他权力一样,最终都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让渡、形成于宪法的具体授权并直接受制于宪法。[①]因此,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内核的宪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具有最高性,国家紧急权力是一种合宪性权力而不应该是一种超宪性权力。在当代社会,因为宪法承载了人们全部的政治理想,代表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最大合意。当然,正如作者所强调的,“强调国家紧急权力的合宪性,并不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宪法是一成不变的。在宪法和法律中明文规定紧急情况下克减、限制或中止宪法权利,这并不是对宪法的背叛。恰恰相反,这是宪法具有最高性的表现,因为宪法的这种融通仍然处在宪法的制度范围内。”这是国家紧急权力的法律基础。

但即使如此,我们的担忧仍有可能无法祛除。“近代民主政治的历史表明,作为一种法律表现形式的成文宪法往往被作为民主的标签而使用,现实宪法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有时也可能被迫与成文宪法相一致,而只有观念宪法才表现出不屈不饶的个性,并维系着政治过程的连续性”。[②]现实宪法和成文宪法不过是观念宪法的具形,人民民主、人权保障等等的普适原则才是最后的和最高的宪法,是“观念宪法”的集中表现。国家紧急权力下的不得克减的权利仿佛是哈特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因为在那一特定的时间段,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成为第一要求,权利保障只能让出传统上属于它的崇高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边界全部被打破,它对权利的侵犯不能“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国家紧急权力期间不得克减某些权利有利于最低限度地制衡各相关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因为没有这些权利,就会缺失实施国家紧急权力的基本目的,国家紧急权力中那些恶的成分就会过分张扬。离开了这一边界,国家紧急权力就没有任何意义,就会失去其道德基础。

单一的社会既是专制的基础,也是专制的帮凶,更是专制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家紧急权力合理合法的运用,就必须同时进行国家紧急权力的宪政制度建构和多元自主治理社会的理性建构。多元自主治理的社会才能充分而自由地彰显民意,并构成国家紧急权力最终的也是最有效的制衡力量。

遵守宪法、尊重不得克减的权利、建设一个强大的多元自主治理的社会,所有这些努力的综合,将构筑起国家紧急权力的最后边界。这就是作者给出的答案。应该说,这一答案是理性的,也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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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192页。

[②]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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