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博士生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兄弟我早已为此写了不少东西。比如,在“总则”方面,我有代表作《博士生教育的“十个看不懂”》、《奔跑速度与“硕博连读”的混蛋逻辑》,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博士生教育中的一些“骚事”、“鸟事”进行了大胆棒喝;在“分则”方面,我主要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导师”,陆续吐出了《研究生何时不再“喝尿”?》、《好色导师面面观》、《我看“考研找导师”》、《华政答辩博士被“毙”,土生阿耿“尿壶理论”的伟大胜利》、《三更半夜话“尿壶”,争分夺秒答“农书”》、《博士被毙、尿壶理论及其他——兼答dapai网友》、《圈点研究生导师五花八门的职业操守》等7篇针砭其弊的酒后真言。应该说,这些文章纷纷出炉后便吸引了不少网民的眼球,并在如我一般“较真”、“耿直”的网友之间激起了抵挡不住的共鸣。有意思的是,现实博士生教育中滋生的这些弊病,并没有——也不会——因为我的声嘶力竭的叫板而闪烁出丝毫的光明。于是,我那被烧焦的幼小而稚嫩的心曾一度轮为死灰。只剩下一双倦怠不堪的眼睛,本想指望它俩能够继续窥探点什么,可任凭我怎么努力,却总也走不出博士生教育的“五乱”阴影。
的确不容否认,中国的博士生教育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对于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土生阿耿来说,我无论如何也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博士生教育取得的系列重大成就。但也正是因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尊重和信仰,才让我必须同时辩证地看问题,尊重客观事实,勇于承认博士生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我认为,从时间维度观察,博士生教育中大体上存在“五乱”行为,并且正在给正常的博士生教育带来越来越浓重而沉闷的阴影。这些“乱人”在“乱思维”的“乱”指导下制造出“乱七八糟”的“乱行为”,给那些真正的“纯博士”、“纯博导”、“纯博点”的正常招考和培养添了不少“乱子”。真可谓“抹大了灰”、“丢大了脸”、“捣大了乱”。一个一个地揪出来数算数算的话,这“五乱”分别是:“乱报名”、“乱考试”、“乱招生”、“乱培养”和“乱毕业”。
所谓“乱报名”,是指报考者只要能够把考录中的“核心”因素“搞定”,能够达到自己最终拿到一个博士学位且同时又不会殃及自己现实利益的功利目的,就对所报考的学校、专业或者导师不予过多考虑。具体说来,“乱报名”包括乱报学校、乱报专业和乱报导师,最要命的关键之乱是“乱报专业”。这种考生,只要能够淌过“学校关”或者“导师关”,不管自己喜欢什么专业,不管自己适合什么专业,不管自己以前学的是什么专业,只要是“搞定”过的学校所设的专业,或者只要是“搞定”过的导师所指导的专业,这些“乱人”都会不假思索地大胆报考。打死我也不会否认确实有一部分考生基于对某专业的热爱去遵循正当途径“跨专业”报考,“丁是丁”、“卯是卯”,干脆利索,秩序井然,对于这部分考生应该尊重、鼓励和保护,当不应划入“乱人”之列。同样道理,打死我也不会否认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考生把“乱报名”之“乱戏”表演地“丁是卯”、“卯是丁”,乱作一团,倒人胃口,对于这部分当属“乱人”的考生,谁还好意思有这个闲心去鼓掌加油?
所谓“乱考试”,是指在初试和复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如考题交易之乱、考试科目之乱、题型设置之乱、阅卷评分之乱、权重比例之乱等。一些博士招生单位、部分博士生导师对真题的泄露之“乱事”虽不能说司空见惯,但也至少已不再是奇闻异事。说句老实话,这年头,多了。掌握考试题目大权的人,只要违背了职业纪律,丧失了职业良心,那么就很容易“乱搞”。对准这些有“乱搞”嗜好的掌握考题大权者的口味,有钱的就玩点“权钱交易”,有权的就弄点“权权交易”,有色的就来点“权色交易”。拙文《好色导师面面观》发表之后收到的百余封读者来信中,就有不少反映“你以青春赌明天”、“我以真题换此身”的“乱交”之丑闻。其次,有些招生单位考试科目胡乱设置,欠缺合理性和科学性,尤其是那些靠拼凑专业审批下来的博士点,这种倾向更加明显。甚至还出现某些霸权博导之间的“争霸”问题,斗争的输赢则直接会影响到考试科目的设置结果。再次,一些招生单位在题型设置上,也叫人容易产生“乱”之感应。专业课题型的设置像是在招本科生或者硕士研究生,死活也不像是在选拔博士生;有的外语题型设置则“乱”到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学英语考试的那种陈旧程度,考查的似乎不是外语应用能力,而更像外语知识竞赛;复试中有些考官提出的怪异题目也不像是在“挑能人”,而更像是在“乱整人”。最后,在阅卷评分方面,有些评阅人在“胡乱”地遵循着“乱‘事’出英雄”的“乱规则”,“乱”的结果,往往是那些真正想读博、能读博的考生被悲惨PK掉,名落孙山,打包回家,反而让前文所描述的那些“乱报考”的“乱人”占尽了便宜,尝足了甜头。此外,在初试和复试权重比例的设置上,只要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以及相应保障、监督措施为后盾,单凭个别人那些“一锤子买卖”式做法,我想难免会让考试秩序“乱上加乱”,导致招录结果也是“乱”得一塌糊涂。
所谓“乱招生”,是指招生单位在招生录取的过程中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擅自打破自己前期制定的招录规则,甚至根本背离高学历人才选拔规律等“乱人之心”、“伤人之情”、“害人之益”的丑陋行为。根据我土生阿耿的观察,目前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把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招进来充当博士研究生。出现这种“乱局”的基本手法就是视招生录取规则于不顾,“乱修改”、“乱解释”、“乱践踏”,只要那些受损考生叫起板来,这些“乱来”的招生单位往往狠不得一杆子把叫板者戳个半死,面对新闻媒体或者司法机关,也是歪理十足、洋相百出、丑态千变、怪气万化!二是录取工作结束后仍然打着“扩招”的名义,把事先确定为“落榜”的考生“魔鬼”般地招进来。这种“乱子”玩得真是神奇了!至于为何在录取程序结束之后还要再行启动“补充程序”,非本文所关注,要么是被录取者跑前马后、忙上忙下“关系过硬”,要么是招生单位“乱搞”过“猫腻”而“惧怕叫板”,要么是多赚点培养费“发点小财”,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三是不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培养指标,变相或者干脆大胆人为扩大指标。有的招生单位派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去“乱搞公关”,竭尽全力地多要几个名额,实现所谓“规模发展”,以为其执政成绩挖空心思地添点“光彩”。四是所谓“免试录取”、“破格录取”和“硕博连读”等环节中的“乱事”。比如体坛上一出个“飞人”、歌坛上一出个“明星”,有些高校就跃跃欲试,一定把他们免试录取、专业任选、硕博连读,甚至还“倒贴”出一大笔银子。其实,把这些社会名人免试招进来,就意味着剥夺了那些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被录取者的机会,这无异于“乱占耕地”行为。此外,“乱招生”中还有一种令人毛骨耸然的“乱来”,那就是:有个别老兄甚至根本没参加入学考试或者复试,就似乎“名正言顺”地钻了进来,还摆出一副落落大方的样子。
所谓“乱培养”,是指培养单位在培养制度设计与推行、费用收取、导师指导力度、监督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混乱之现象。再比如,有的高校拥有A专业博士点,但把从事B、C甚至D专业的博导挂在A专业下招生,考试科目却是A专业之科目,考进之后要是在A专业导师下学习还算正统,要是在B、C甚至D专业导师下学习A专业,那就是典型的“喝尿”了(参见拙文《研究生何时不再“喝尿”?》);比如,有些培养单位对在读博士生形式上的“全脱产”、“半脱产”变为事实上的“全脱读”、“半脱读”现象,表现出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干脆两只眼都闭上”的放纵态度。这种“乱培养”现象是明显违反《高等教育法》的,因为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可见,就博士生教育而言,作为培养单位的高校有义务、有责任引导和管理在读博士生的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对于那些“神没鬼出”整天不在学校的博士生,应该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且严格遵照执行;另比如,中央整治教育“乱收费”的决心与措施尽管犹如利箭,但在具体执行起来却收效甚微,一些培养单位不管是国家计划生,还是委托培养生、自筹经费生,不加区别的一律收费,并且胃口还不小,一要就是一两万,甚至还与时俱进地“乱涨价”;又比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然而,有些博士生导师给博士生所上的课,与他/她给硕士生、本科生、自考生上的课之内容、风格、层次等都无甚区别。如此说来,这些博士生要指望在学校的培养下,达到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显然是一种纯粹的奢望。还比如,有些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生有发表文章数量的要求,甚至有的还规定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土生阿耿看来这也是在“乱培养”。这不仅丝毫不能说明培养过程的严格和培养结果的成功,而且这种要求会连带招致“学术腐败”现象,可以说,当下越来越兴旺不衰的“办刊收费稿”、“关系稿”现象,与一些培养单位对博士生的这类“乱要求”不是没有牵连的。当然,正如我在《圈点研究生导师五花八门的职业操守》中所言,有些博士生导师毫不关心学生、剥削博士生劳动力和科研成果、男博导与女博士的“师生关系情人化”等等,也当属“乱培养”之列,自无疑问。
所谓“乱毕业”,是指在博士论文撰写、答辩、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的系列“乱事”。在此,我敢大胆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谁敢站起来说出“所有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上都是自己潜心研究并独立撰写的”这句话?谁敢?谁敢?谁敢?!我看只要是一个善于观察、调研和思考的人是不会站出来违心说出这句话的。为什么呢?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博士生在读期间“没上过几天学”、“不懂几个专业术语”的人却也能写出一篇洋洋洒洒几十万字的博士论文!这其间有雇佣“枪手”者,有干脆抄袭者,也有胡乱炮制拼凑者,一些新闻媒体和学术批评组织也多有暴光。不过,坦白地讲,尽管说这不一定占多数,尽管说这也属于“乱”,但现在却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督制约手段来检测这种“乱来”。我们唯一可以寄希望来拯救这种“乱事”达到“拨乱反正”功效的制度,是学位论文答辩制度,然而,即便在这个制度上,也让我屡次感到失望。培养单位在组织答辩活动时,如果由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生院)甚至博士生导师组来邀请答辩委员,那么,这种做法的公正性是应该受到质疑的。为了追求答辩的“零淘汰率”,往往动用一些不光彩的“潜规则”,把答辩委员“伺候”的舒舒服服的,冠冕堂皇一点的,则是邀请答辩委员在本校做场学术报告,并以高额讲座费作为“重金交易”;令人作呕的是,有的培养单位尤其是个别心术不正的导师,为了特意淘汰掉某某人,还会闹出一些连两三岁的小孩都玩腻了的把戏。你搞掉我的学生,我再搞掉你的学生,这样谁都不欠谁,唯一害惨的牺牲品是他们各自指导的无辜博士研究生。还有个别博导心胸狭窄,对于一些优秀的博士论文,鼓励心小,嫉妒心却很重,在答辩会上讽刺挖苦,甚至泪洒答辩台,完全失态。博士研究生毕业环节上的这些“乱忽乱悠”或者“乱砍滥伐”现象,不能不让我们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的人深入反思。
按照我批判当前研究生教育文章的惯例,本文仍然不去对上述“五乱”现象作出症结以及对策剖析。简单粗糙地梳理一下这些恼人的“乱七八糟”,我唯一的感觉就是在高校治理尤其是博士生教育治理过程中,“人治”色彩依然笼罩在校园内外。立法再美丽,制度再漂亮,如果执行的部门和操作的人一旦思想“乱”了,行为也难以保证“和谐”。“依法治校”绝不仅仅包括建章立制的健全和完善,更要切实让“死法”变活,真正首先让掌权者把章法推行开来,让操作者甩掉“上面的意志”,躲开“潜规则”,严格遵循明示出来的国法校规,这样参与者才能公平受益,才能不至于因为一些可恶的“乱我心者”而生出“今日之日多烦忧”的刺心老茧。
话虽这样说,但我毕竟不是“手术刀”,“五乱”的弊病依然在侵蚀着博士生教育的肌体。“说句心里话,我也不傻。我懂得‘叫板’的路上风吹雨打”,但无论是吹来哪山的风,无论是打来哪山的雨,我都不愿放慢甚至停止跋涉的脚步;“说句实在话,我也有情。人间的那个烟火把我养大”,所以,在这个冰冷冰冷的凌晨里,我写下了上面的东西。天亮以后就是“冬至”节气,意味着此后的黑夜将越来越短,白昼则越来越长。我最大的祈祷就是,博士生教育的“五乱”阴影,也随着“冬至”的过去而逐渐远离中华大地,不再久久笼罩着我那疲倦不堪的双眼。
2005年12月22日凌晨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