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在1980年就告诫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权力问题。那么,是什么权力问题呢?说通俗一点,就是党与政权的职能界定问题。邓小平进一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核心是党政分开,划分事权,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邓小平还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针对当前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问题,而是权力腐败问题。自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一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以党代政、党政合一,其行使的权力之大也是难免的,由于少数党员干部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所以他的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和权力腐败问题为当地群众所诟病。因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下决心积极稳妥推进党政改革,尤其在体制机制上切实厘清党政关系,明晰各自职能。
一、党要管好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科学化水平
今年我国建党90周年“七一”讲话,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党存在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的“四个危险”,深刻剖析了党的自身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充满着忧患意识。当前,从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相适应的。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造成“四个危险”深层次原因之一,即党政体制仍停留在建国计划经济时期。就拿地方各级政府而言,也就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从宪法角度讲,本应各司其职,由于地方政府有相当一部分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可以说决策权、监察权都集中在党委书记上,比较明智的党委书记在作决策时他充分发扬民主,但有的地方党委做的决定,基本上党委书记说了算,个人独断,人大政协和党委委员形同虚设。作为当地政府及部门行政领导人的帽顶子问题,选拔任用问题,谁都清楚只有党委书记做决定。因他牢牢地控制住人事权,所以这为腐败丛生提供了绝好的温床。为何有的地方官员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的是在反腐机制上存在着相互矛盾,反腐本应当地检察院反贪局专属职能,而现实往往是当地纪委的“优先介入”,具体说来,一旦对某官员展开调查,也就是所谓的“双规”,必定是纪检部门先行介入,纪检是党委纪检部门,最终的决定权还是交由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手中,在这种权力绝对集中的体制下,反腐的成果也就大打折扣。
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弊端,“坏人可以任意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所以党内就岀现了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学用脱节,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一些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软弱涣散,有的领域党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
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就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按照党章要求,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二、党的建设务必要处理好党的先锋和数量关系
要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党的先锋和数量共同构成了党员队伍。党员数量的多少标志着党的发展规模,而党的先锋则体现着党的性质,在扩大党员队伍时,必须保持党的性质不变,这是党的建设根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全国人民中拥有崇高威望,党员队伍也就不断壮大。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026.9万名。党的基层组织总数为389.2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8.7万个,总支部24.2万个,支部346.3万个。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具有空前的国际地位。但我们也不可盲目乐观,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政党,并不是党员人数越多,力量就越大,关键还是要看党员的先锋作用,看党员是不是“个顶个”,看“一个党员是不是一面旗”。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要看是不是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不是能自觉地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风雨同舟,血肉相连;是不是能抵制和反对腐败,尤其在当今社会各种诱惑下能不能出淤泥而不染;在选人用人上,能不能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等等,这些都是党建方面的重大问题,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东欧剧变、苏联的解体都反映了这一道理。“前苏联在只有二十几万党员时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在只有二百多万党员时,取得了反法西斯卫国战争的胜利,在有了二千多万党员的时候,却丢掉了执政党的地位。”而之前东欧国家罗马尼亚,其执政的共产党丧权的时候,党员人数达到了6比1的比例,即每六个罗马尼亚人里就有一个共产党员,拥有如此高比例党员数量的罗马尼亚共产党竟然顷刻倒台,更值得深思。
因此,一个有战斗力的政党,不应该是一个全民的政党,不应该是一个良莠不齐的政党,而应该是一个整体素质较高、人员纯洁、具有先锋模范作用的政党。要保持中国共产党纯洁性、先进性,一定要研究处理好党的先锋和数量关系,在某一定时期内很有必要实行整党整风。只有通过整党整风,把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党,从而纯洁党的组织。只有通过整党整风,才能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执行,也才能不断地用新的实践经验来丰富、发展它们,把党的事业推向前进。
三、明晰党政关系科学界定职能
党政关系问题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最敏感的话题,也是最难突破的政治问题。如何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首先要科学认识党政的内涵,“党”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政”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政党”不执政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执政党”如何施行“善政”,依法执政。其次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依据《宪法》围绕“政党善政、多党参政、人民民主、依法施政”理念作文章,给力梳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
(一)党与人大的关系
谈到党政关系,一般狭义地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忽略了人大的存在。意识决定行动。一个没有人大意识的政党不可能成为人民民主的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力的制度平台。当前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党的领导权与国家人大机关权力界定不清。党委作的决定,往往不经人大,就直接交给政府去执行,人大形同虚设;二是权力运行机制上有盲区。人大虽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这些机关所发生的问题,都是党委作的决定,一追究责任就追到党委头上,最后不了了之;三是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自己作的决定,又怎能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必须认识到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执政党必须意识到如何“善政”,如何把党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交人大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国家的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范地方党委与人大关系,就必须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制度,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切实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1)明确党委职权范围,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目前,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正在成为一种惯例,但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角度讲,地方党委书记确实不宜兼任人大主任,必须改进。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从法定程序讲把党的主张和党委的意图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党的组织角度讲推荐重要干部,必须经过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免,来实现党的组织保证;党委只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决不干预人大所作的决定和具体事务。党委一定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建议。同时要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关系的协调,切实保证国家机关之间按照法定职能履行职责,实现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规范化、法制化。
(2)健全和完善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由于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不同,党委不能替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凡是党委作出的决策事关国家事务的,都应由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或者“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表决,最后形成决定或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执行。
(3)明确党选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关系。党选干部是党的组织原则,对于实现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党的组织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行政机关官员的任免关系。一方面,党委要切实做好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选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任免权。党委在推荐人选工作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委应坚持集体决定推荐人选的原则,不应由党委中某个人或少数人推荐人选。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名单时,应使代表和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多数代表和委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要硬性要求保证通过。另一方面,在人大选举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合格的人选,敢于投反对票,敢于抵制在人事任免上歪风恶习;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结果,选举、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加强人大依法监督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党委支持人大行使监督权,要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一方面,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消不适当决定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和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另一方面,不能较好地履行人大及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导致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5)加强人大机构建设,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退位后的党政一把手不宜到人大工作,人大不是养老的地方,它是国家权力的枢纽。这里应该集中一大批以改善民生和追求民主为己任的社会精英,一大批精通各种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高级知识分子,一大批居安思危、仗义直言、无所畏惧的栋梁人才。他们是国家的脊梁,是民族的中流砥柱,是人民的忠实代表。
(二)党与政府的关系
作为执政党,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界定党政各自职能。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说,“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可以说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东欧、在原苏联都有沉痛历史教训。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在讲话时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党中央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要精简党内机构,要明确规定党内职能,该管的一定管好,不该管的就交岀去。党只管党,管军队,管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地方党委就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把握政治方向,抓好党内思想工作、党的建设,要集中精力总揽全局,抓好战略性问题。这里特别要说的党委“总揽”而不是“包揽”,党委享受领导权力职能,不应享受政府执政权力职能。比如经济调控、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等权力都交给政府依法执行,作为党委书记不应忙于GDP增长,不宜带着政府部门领导到基层搞调研。在用人机制上,除了政府主要领导由党委推荐人大选举产生外,其它领导干部不应由党委推荐,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党委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形成国家意志,由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决不干预政府的具体事务。而政府是由人大产生的,受人大监督,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授予的,向人民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能履行各自权力。既然明晰政府部门职能是依法行政,那么各级党委不再下红头文件压任务、发指示、作决定。其实政府所有的工作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只要政府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切实履行好人民赋予神圣职能,切实贯彻好党的意志,那么党的领导实际上也加强了。
关于政府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行政官员的选拔机制,学习原苏联模式,都是由组织部门考察,然后由上一级党委讨论后向人大提名或者直接任命,所以一部分行政官员只向党委负责,不对群众负责,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就容易造成个人专断,造成官僚主义,也损害党的形象。要解决政府行政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就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的参政积极性。如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具体一点,就是要建立一项制度,逐步按一定比例扩大人民参政,换一个角度说在政府行政领导人内要适当多增加些其它民主党人士。
政府的权力和各项制度若随党委领导人的心意“朝令夕改”,听任领导人随心所欲地管理社会事务,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就成了一个有特权或有强权而无秩序的社会,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府权力合法性的维持。所以必须明确政府法定职能及其承担的法定责任,党委必须支持政府而不是限制或处处干预它履行法定职能。尤其是要制定有判断标准的“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各自职责”,规范党委书记和政府行政领导人的工作行为,并向全社会颁布,只要政府机构所有的行政管理者都能依照法律规章制度,有章可循地行使权力,政府效能将大大地提高。要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切实解决党政领导成员分工重叠问题,减少领导职数,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在政府内各类领导小组有过多过乱的问题,要梳理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能。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总之,我国党政关系的改革是长期的、渐进的。要使党政关系有飞跃性的发展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可能的。要实现“党政职能规范化、党政关系民主化”,就必须从某个地方基层开始,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再向全国扩大。但只有理顺上述这些关系,明晰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力,才能切实保证党政各自独立行使其法定权力,维护党政各自权威,发挥党政各自作用。回顾东欧剧变、苏联的解体以及世界其它国家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只有彻底改变党大于法、党大于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只有推行“政党善政、多党参政、人民民主、依法施政”,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才能实现党的事业不断发展,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中国选举与治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