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条主义横行的年代,人们往往习惯于从革命领袖的经典著作里为自己的行动和决策寻找依据。这样做,不仅冠冕堂皇,而且还心安理得。这大概是今天的年轻一代所没有充分体验过的。
这里有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与文革中被“四人帮“称为”老夫子“的陈伯达有关。最近在阅读一位文革亲历者的回忆录时看到,陈伯达在文革中虽然身居中央文革小组组长之高位,但却饱受江青等人的嘲弄和侮辱。他曾多次私下对人说,江青逼得他活不下去了,他准备自杀。为此,他还专门去查了马克思、列宁等人的经典著作。他发现,著名职业革命家拉法格自杀后,列宁还亲自参加了他的追悼会并写了纪念文章,这充分说明,共产主义者也是可以自杀的,自杀并不会失去晚节。不过,这位给毛泽东当了一辈子秘书的人,还没有来得及自杀,就因为在1970的庐山会议上上了林彪的“贼船” —— 搜集整理了一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天才”的资料而被整肃和坐牢,晚年凄苦而终。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那个“逼得他活不下去”的江青,倒是在判刑后的保外就医期间上吊自杀了。
第二个例子发生在改革开放后不久的80年代初。当时,政治气候稍稍回暖,中国沿海地区出现了个体经济雇工现象。有人说,这不是“资本主义复辟”了吗?还好,天无绝人之路,有人绞尽脑汁地翻阅马克思的《资本论》,最后终于从字里行间中找到了一点儿似是而非的界定。依照马克思的意思,个体经济的雇工不能超过8人,超过这个数目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其性质是资本家剥削。根据这个论断,1980年出台的中央75号文件,对个体经济的帮工和学徒数目进行了明确限定,不允许超过雇工8人的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可见,中国私营经济的融冰,就从这点点滴滴开始,汇聚成今天的大海汪洋。
在我自己从事法学研究的经历中,也曾遭遇过“引经据典”的苦恼。80年代中期,我应邀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在这项立法实践中,首先就触及到一个理论禁区 —— 技术到底是不是商品?我们也试图从经典文献中探究依据,但最初的尝试并不乐观。
首先需要查阅的经典文献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当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民法研究生时,《资本论》是课程里的重中之重 —— 两个学期、三卷原著、笔试加口试,同学们叫苦不迭。记得刑法专业的研究生们(他们不需上《资本论》课程)幽默地称这门课为“人大新刑种”,换言之,谁要是不老实,就让谁去读《资本论》。
我们遗憾地发现,在马克思博大而恢宏的经济学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提出技术商品的范畴。
马克思在揭示商品的内在矛盾和货币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所以,有些人以马克思这句话为根据,认为凡是商品都应当是有形的物质产品,而知识形态(或信息形态)的技术不是商品。
有趣的是,我们通过研究发现,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其实并没有使商品的概念孤立,静止地停留在“物”的概念上,而是随着自己研究对象的变化,将商品的概念不断扩大到了“物”以外的范畴。
首先,马克思在研究剩余价值来源时,把劳动力这种无形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视为一定条件下的特殊商品。
其次,马克思在研究运输业时,又一次突破了商品是物的概念,指出,“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 由此,物的“移位”也是一种商品。
最后,马克思还将“服务”视为一类特殊商品。他说:“……由于这种劳动的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
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马克思还干脆说到:,“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的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
看到这里,估计每个人都会“犯晕”了。导师马克思说的商品到底是什么呢?是经典著作原文的问题还是中文翻译的问题?无论答案是什么,此刻,我们已经不小心触摸到了一个棘手的深层理论问题,这就是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疑问。
依照剩余价值理论,商品价值的产生是由不变价值、可变价值和剩余价值组成的。这里,马克思并没有把科学技术的因素和管理决策这类软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重要性考虑进去。依照马克思的本意,只有工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剩余价值就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除去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报酬后的剩余部分。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我们一旦默认或承认这种无形的脑力劳动的产品也可以成为商品,那么,令人烦恼的问题便接踵而来:如果科技人员的技术可以创造价值的话,那么,资本家本人(包括其代理人)的管理活动是不是也属于一种技术呢?那么,他们的劳动是否也可以创造价值呢?如果说,瓦特发明了蒸汽机可以创造价值,那么福特设计的“流水线工作法”是不是也可以创造价值呢?
一百多年前,当马克思听到蒸汽机的轰鸣时,深感到资本主义腐朽的生产关系已经容不下快速增长的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个外壳要撑爆裂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然而,马克思身后的一百多年来,他预言的奇迹并没有大面积地如期发生或者可持续地发生。
我们无意挑战和颠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但是,问题毕竟已经浮出水面。这个问题无疑将交给当代最优秀的理论经济学家去回答,我们法律学者已经无能为力。
当时,我们稍感轻松的是,马克思毕竟还阐述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英明观点。歌德老人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还是暂且把深奥的经典理论搁置一下,眼下,除了“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作者注: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稿,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