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65 次 更新时间:2004-11-0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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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本文为《出路——郎咸平引爆“国企改革”大辩论》(节选),《出路》一书由李健、王小卫编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一大堆文章,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就是参与其中非常了解整个过程的学界中人,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不一定就能够说得明白。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但是,我们还是力图尽可能简单、中立、客观地告诉您,2004年8、9、10三个月中,由香港学者郎咸平所引发的,主要以中国经济学界为主体的“大争论”,大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

充分了解本次大讨论的来龙去脉,对更深入地认识本次大讨论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大有帮助,这也是“评判”参与诸多人与诸多事的重要基础,所以,本书一开始,我们即向您呈现了本次故事大致的来龙去脉。无论出于何种阅读目的,您都可以将我们精心选编的文章,当作把握故事来龙去脉或者研究诸多相关问题的备查资料。

但是,我们确实无意充当什么“审判官”,去评判伦理意义、道德意义甚至法律意义的因果是非,谁对谁错,因为它们与中国的改革相比,并不十分重要,虽然我们无力也无意阻拦读者去做这样事,这是读者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如果要就某人的行为做评析,也将主要在学术讨论和学术表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层面上进行。当然,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的“公共选择“问题,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公共选择”这块大牌牌下,表达自己之任何想要表达,至于表达方式以及表述内容是否合理,任何人也都可以就别人的表述甚至“行为”再评说。由于大部分文章言论都“夹杂”着许多这种公共表达性质的内容,甚至是它们的主旨,因此我们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这方面内容的评述和分析。

虽然我们对诸多人与事以及相关问题并非没有自己的判断,但到目前为止,本书所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客观而充分地呈现。这种客观呈现是重要和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些文章本身就是如此众多的论说者们智慧精华的大聚集。当然,由于本书篇幅约束,我们不可能将所有人(包括无数不留名的网络上的关注者)的文章和发言全部一一罗列,虽然这些内容对于更全面、更充分地把握本次“学界冲突”以至“社会思想意识大交锋”也非常重要。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大致把握到目前为止本次大争论的主流,并就一些主要的、深层面的问题做简要的评述。因为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实际上还远没有结束。

我们还是从头说起吧。

1、“大争论”究竟是怎样发生和开始的

引发本次争论的核心人物无疑是郎咸平。事实上,郎咸平早在两年前就曾孤单一人猛烈“抨击”过尚在颠峰时期的新疆德隆(德隆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的传奇和笑话)。2004年以来,郎咸平又先后“置疑”过海尔、TCL的“产权改革”,以及收购多家上市国企的格林柯尔可能存在诸多“不当行为”。

8月初,当郎咸平在上海一档电视节目中专门“抨击”格林柯尔之诸多“不当收购行为”以后,紧接着又在复旦大学就同一主题发表演讲,几家报纸对演讲内容做了简略性公开报道,格林柯尔终于被惹恼,于是向郎咸平递送了口辞严厉的律师警告函,从自由美国回来的郎咸平很激动,甚至是“义愤填膺”,他不但拒绝对方之种种要求,而且在律师函“最后通牒期”到来前,直接将那篇《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在国内门户网站上公布,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于是也“提前一天”——在8月16日郎长文公开当天下午即正式以“诽谤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郎顾公案”。

8月20日,北京晨报刊出一篇由实习记者汪涵撰写的新闻稿《顾雏军郎咸平公案反思经济学界为何集体失语》,文章称,郎咸平对该报记者说——

“到现在我惟一遗憾的是,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

实习记者汪涵在该文中写到,“这一次,国内经济学界确实集体失语,他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也彰显不力。”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了该文。由于这篇新闻稿以及相应的口授传说,一些人认为,这是号称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又一个权威——从香港过来的台湾中国人郎咸平对国内经济学界“不满”甚至“指责”。

实际上,我们反复阅读相关报道和调研后发现,这很大程度上是郎咸平在“孤单无助”、“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同行表示关心和支持”的情况下回答记者时说出来的“伤心话”、“遗憾词”甚至是“再明显不过的求助” ——SOS,但经过实习记者或出于“义愤”的自我表述后,它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误读成是郎咸平对国内经济学界的“不满”甚至“指责”。也许有人会私下说,当初你不找我们“沟通”,到处与人作对,当孤胆英雄,现在惹出漏子才想到我们,你是活该。大家不用理他,甚至不但不能“公开支持”他,反而要批他,教训他。有没有这样的成分我们不得而知,也无意猜测,但江湖复杂却是客观现实。我们相信,一些主流学者更多地是出于对真理和中国改革大业的爱护。总之,这则报道及相关传言,实际上直接成为引燃经济学界十多年来争对一连串相关问题再一次“大争吵”的导火索。——多年以前,在厉以宁与吴敬琏之间,在张维迎与林毅夫之间,在秦晖、何清莲与张曙光等人之间,就其中一些问题也发生过类似的争论。

有人说,本次大讨论实际上是一家小报一位涉世未深、似乎有同情心的实习记者一不小心将烟头扔进了经济学界的火药库,进而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大爆炸”,“爆炸的大火”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杂志等现代媒体迅速而猛烈地燃烧到了社会公众中。政府事实上也密切注视着这场多年不见的大辩论,大交锋。绝大多数人事先都没有预料到故事会是如此演绎。但也有人说,这一切看似偶然,其实有很多的必然。

最初,8月1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和8月21日赵晓幽默式的答记者问并随即在网上发表一篇题为《不要冒然引爆仇恨国资流失情绪——兼评郎咸平国企改革言论》的针对性文章外,国内经济学界“被认为是”最早正式站出来回应郎咸平“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的经济学人碰巧是三位张姓学者。8月23日,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张军教授在《外滩画报》发表《学术的边界》,该文的题目就是对郎氏事件的一种“评判”。8月24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在北京接受《经济观察报》和《证券市场周刊》联合采访,采访稿于8月28日正式刊出,在8月28日同一天,张维迎在深圳企业家年会上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再一次正式回应——在北京一个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中国是否应该停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演讲。

“大争论”由此正式“爆发”。

2、关于郎咸平的几份研究报告

郎咸平关于格林科尔(以及海尔、TCL)的研究报告,如张军、李健、陈志武以及一些经济学网站上的许多人撰文或发贴所指出,它们只能算是置疑或质疑,提出一种猜想或怀疑而不可能确证——相关主体确实在侵吞中小股东利益或国家利益,以及在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郎咸平的报告在一些用词上或存在过于武断的“瑕疵”。

但是,我们认为,站在保障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健康、高效地发展的角度讲,郎咸平报告或许存在的诸多“瑕疵”并不能颠覆这种“质疑报告”本身的价值。允许并鼓励合乎规范的怀疑和质疑,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必需的制度安排。全世界如此。如果不允许公众对公众公司和国有企业之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质疑,那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公众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前景将不堪设想。在这种意义上,郎咸平式的经济学家在中国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至于在法律层面上,郎咸平的研究报告或许存在的用词过于武断的“瑕疵”,对于相关主体(如格林科尔以至其董事长)是否存在不当、不法之伤害,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法学界可以去讨论),这更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和法院去讨论的问题,如果他们要讨论的话。

在学术层面,仅从报告本身读下来,我们感觉,郎咸平的上述几份研究报告主要试图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解析以下两点:

第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与相关交易主体联手或独自地,用各种手段,不当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由于非公开、非市场化竞争,以及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缺失或执行不力,存在大量“国资流失”情况。

如果郎咸平的几份报告主要解析的真是上述两点,我们认为,这些案例所解析的,确实是中国现实经济中两个有一定关联性的、具有较强普遍性的、并且值得社会严重关切的现象。

由于郎咸平针对几份报告甚至新的报告在一些公共场合“后来”又发表了一些“深化性言论”,诸如“目前这种(贱卖国资)的产权改革方式应当停止”、“信托机制处理好了,国有企业未必比民营企业效率低”等等,这些“深化性言论”触动了一些学者敏感的心弦,郎咸平立即遭到了一些学者的猛烈批评。

其实,郎咸平最初只是提出了几份或有“瑕疵”的研究报告。白纸黑字就摆在那里。大家(包括郎咸平)可以以任意的方式去“一份一份地”解读它们,至于解读得对不对就另当别论。你可以认为是对代表普遍现象的“典型案例分析”;你也可以认为它们根本不是代表普遍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对极端个别现象的案例解析,因此根本不具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案例分析”意义;你甚至也可以将它们仅仅当作是一份如华尔街投资银行家或投资分析师对公众公司的质疑报告。总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随你怎么解读,只要你愿意。

前两种对立性解读,如果要相互争辩谁对谁错,事实上都需要做更有说服力的实证支持。熟悉和了解中国资本市场、中国国企改革以至中国经济转轨的人,大多会比较认同第一种解读。即,郎咸平三份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典型案例”意义。但有学者批评反驳说,以个案推全体,从特称判断走向全称判断存在逻辑跳跃,在逻辑上推不过去。这或许是对的。但是,逻辑推证过程存在瑕疵,并不代表推证的结论和相关分析没有意义甚至就是错误的,更不能表明它的对立命题“它们只是代表极端个别现象的案例解析”可以成立。可以说,要严格实证证明后者远比实证前者更加困难。但到目前为止,任何批评郎咸平的学者以至网络人士,都没有提供任何这方面的实证支持。

而如果一定要讲求论证严密的话,在数学家眼里,现代经济学的许多推理过程都是“瑕疵遍地”、“漏洞百出”,如果推证过程存在些许瑕疵就扔,甚至“由此”就应该拾起它的对立命题或否命题,即使这个命题与我们的常识判断有很大出入甚至根本相背,那现代经济学恐怕就要变成为面目全非、臭不可闻的垃圾场。

这种逻辑和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3、关于国企产权改革、公司治理与法治环境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郎咸平在9月17日《用“三个必须”规范产权改革》一文中强调:必须暂停(私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公开、透明、竞价、与严格审计;(目前)必须禁止MBO(实际是从国家银行借钱、老总们自己定价的MBI);必须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与信托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这实际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在《国企绩效分析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9月17日)中强调——

“我主张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制度来改革国企。这个职业经理人制度不但可以改革国有企业,而且也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这是作为主导性改革方案建议提出,就失之偏颇了。

事实上,产权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层面上的事情,并非不能共容共存,两方面事实上都非常重要。这就好比人的脑袋和心脏,你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而应当忽视甚至放弃另外一个。真正合宜的改革路径应当是齐头并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在合规得当的前提下可以更快速地向前推进;同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设,这不单是企业单独的制度工程,它也需要社会整体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持。有人说,相对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立和使之真正有效而言,产权改革更加迅速快捷,也更容易一些。这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等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产权改革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股份制”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改比不改更糟糕的情况。这方面,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十多年的股份制改革)都有过许多非常深刻的教训。

总之,“产权改革主导派”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主导派”,双方之间实际没有任何理由厚此薄彼。这绝不是搞中庸,和稀泥。关于是否产权改革、国退民进的理由,陈志武的《国营还是“还产于民”》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阐述说明所提供的论证支持,要远比郎咸平所阐述和证明的“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时更有效率”(这个命题自然无错,但它用来论战基本上属于“耍赖皮”,虽然其中隐含着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有力得多。同样,陈志武“攻击”郎咸平所强调的“信托机制”“像我们讲了几十年的‘要讲道德’、‘要有责任感’”,也似乎有些“犯浑”。这很难想象是一个在美国长期与上市公司打交道的人讲出来的话。总而言之,双方都不应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命题)成立而攻击对方的主张,因为产权改革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及信托制度建设两者之间并不是“吃饭”与“不吃饭”的逻辑关系,而是“吃饭”与“穿衣”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吃饭”,就去论证穿衣有诸多的不好进而要求大家“不穿衣”而只吃饭,或者相反。这是最简单的逻辑。

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郎咸平、张维迎和陈志武都是这方面的大专家。因此,按理不应该有太大的、太根本性的分歧。我们也不想班门弄斧。只强调一点,一个企业是否有效率是由产权结构、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以及产业技术(当然这是很容易转换的技术层面的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一方面因素比较弱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之。因此,在做实证分析时,如果只考虑一个因素与企业业绩的相关关系,那往往会是乱七八糟。这是每一个学过计量分析的人都应该知道的。因此,单纯罗列数据来“实证”企业效率与产权无关,或者企业效率与职业经理人制度、信托制度无关,都是失之偏颇的。

而在上述诸多影响因素中,前两方面的因素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后面的法治环境其实有一部分很难区分的内容也应该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等),产权对管理的结构和效率往往有重要的影响,但它们都是比较个性化的、企业内部化的东西(当然,对市场化缔约成立并运营的企业,我们很难区分企业与外部市场的边界,这不多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有一定差异。因此,它们的强弱优劣,收益受损也是局部的,企业个体性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包括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则是影响一个社会的企业整体效率的重要因素,它的好坏,受益或受损将是整个社会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之类除外)和社会大众(抢、偷、骗者除外)。因此,这类因素对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是,包括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等在内的外部法治环境建设这种外部性很大的事情,是很难通过企业相关利害主体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来解决,这种事情靠产权改革之类也根本解决不了。当然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也许会说,产权非国有化之后,让社会慢慢进化,最后总会和谐的,如果是那样,产权改革也不用改了——一切最后都会自动解决的。

如果只重视企业内部诸如产权是否“非公有化”这样的内部因素,而不管外部法治环境,就如同只管树的品种和基因好不好、是否有病虫害,而不管空气、水和土壤是否合适,就指望能蓬勃生长出参天大树一样荒谬。同样,只讲“市场”,只讲外部环境,只讲外部市场规则,而不管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内在因素是否“合格”,就如同修了一个看起来似乎很适合鱼虾生长的水塘,但却不管水塘里都是些什么鱼虾、鱼虾品种是否合适、它们是否有什么病害,“让它们自己竞争博弈去”,然后就等着鱼虾满塘,一样荒谬愚蠢!道理是如此之简单。但是就这样简单的问题,简单的道理,争论过来争论过去,争论了几代人还是没有争明白。

顺带特别说明一点,目前国内讲“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般都是非常狭碍地指企业的股东权益。事实上,经济学意义的产权绝对不是如此狭隘。广义地,社会性主体所拥有的任何权益都是他(她、它)所拥有的产权。虽然这看似无关紧要,但它揭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内容:在制度和契约社会中,即使是我们所说的非常狭义的“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产权”——企业股东权益,它也必须存在于一系列的制度和契约中,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信托契约中的权利和商品交易契约的标的权利)都是一样,如果一个社会对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能力很低下,或者说在“非国有化”过程中被一些人认为并没有“非国有化”本身更重要,进而在一群强盗、小偷和骗子以及政府不作为的共同作用下,遭到严重蹂躏和破坏,即使是形式上国有企业的“产权”“非国有化”了,其效率、企业的效率也未必就能够有多大的改善。这也是我们必须强调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强调对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所感受到的,是一些学者幼稚(请原谅我们用这个词)地主张,政府也似乎正在这样干(甚至打算要猛干)——为了追求国有企业产权形式上的“非国有化”,可以牺牲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可以连公众、社会组织、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可以不管不顾,一切在所不惜。这些思想,在学术上讲讲,可以说是对产权理论的一知半解,无关紧要。如果这种“理念”被用来指导改革,简直就是在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说得更严重一点,这是在误国误民。

总之,在现代和平社会里,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如果真是恶法、坏制度,我们要做的是修正它或革除它。但是,作为目前保障和维护国家及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和制度,它们永远不属于恶法、坏制度之列。削弱它们才是恶的、糟糕的制度体系,一如我们从前。同时,它们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制度和规则。当今中国,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如果它们再遭受进一步的糟蹋和破坏,社会法治体系无异于雪上加霜。这种糟蹋和破坏,绝对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社会科学者所能够漠视的,更不用说还要去变相鼓动和纵容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糟蹋和破坏企图和行为。

总之,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交易公正、公平、高效地进行,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作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学者,更应当站在积极支持和促进它们的一方,而不是站在吹冷风、使绊脚石的一方。

因此,由郎咸平引发的本次大讨论,他所特别强调的至少有两点非常重要而有意义:

第一、目前比较普遍地存在的“国资贱卖”等形式的国资流失,以及上市国企产权改革中(原有大股东与相关交易者尤其是新进入控股者)侵吞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应当得到遏止。更普遍一点说,社会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得到维护;任何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二、无论是否国退民进,无论是否进行狭义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信托机制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都是极端重要的,它们也是决定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这绝对不能被忽视。除完全自有自营的纯私人企业外,对于其他任何企业而言,这方面的缺陷甚至比产权缺陷更加致命。我想,这也是为什么郎咸平如此强调它们的重要原因。

4、学术表述与公共选择表述

本次大争论涉及到许多问题,诸如“国退民进要不要搞”、“国退民进如果要搞,那究竟应当怎样搞”、“国退民进中(以至任何时候)国家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维护以及如何维护”、“公众意志如何在公共事务、政策和法律中表达”、“改革过程中效率、公正和公平以及合法性几者关系究竟如何把握”,等等。这些问题,更主要地是一堆极端重要而现实的公共选择问题,而非如同“人究竟是从猿猴进化而来还是直接从海洋生物进化而来”这样的纯学术问题(宗教意义不谈)。

当然,任何一位学者或者任何一个人(包括外国人或者从台湾过来的中国人),都可以将它们作为学术问题来研究,来讨论。如果是作为学术问题来讨论,争论,就应当遵照学术讨论的基本规范和基本逻辑来进行。这个时候,作为社会个人,你可以拒绝某些你所不喜欢的人参加你所在的私人性的学术沙龙,但你无权干预他人参与相关问题的学术讨论。他人也可以就你的任何公开言论进行批评和商榷。

如果是在“公共选择”层面上说话,则中国任何一个具有言论表述权利的公民,都有权就本次讨论的诸多相关问题,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这是公共选择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来自台湾的中国人是否有这样的权利,或有待于全国人大来释法)。并且,对于诸多相关问题,在宪政逻辑上,任何公民都有具有平等表述自己意愿和偏好的权利,公共问题绝不是也绝不能是仅仅由几位精英(甚至更狭小的经济学精英)说了就算数,除非公众与他们之间有合法之委托代理契约。

这次大讨论,再一次显露出来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学者事实上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狭隘、偏激的命题(比如“中国如果人口再增加十亿社会经济将会增长得更快”之类)来研究,并得到相关的学术结论(这种结论和其中的证据和论证有可能是偏执狭隘的甚至完全错误的)。如果仅仅是在学术层面上来讨论这些问题,并无大碍。但是,学者同时又是公民,并且学者(尤其是社会科学学者)往往有比一般人更强的表达冲动和更多的表达行为,并且社会和公众又往往求教于他们(这些都无可厚非)。可是总有一些学者,他们经常在学术表述和对公共事务进行公民意志表述之间不停地、不加说明地随意切换。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这种不加说明的随意切换是危险而有害的。事实上,学者将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对公共问题表述的基础支持并非不可,但是,你必须交代清楚自己的学术研究结论(或自己的学术背景——比如你专长于公司治理而人口理论等等)都分别主要在哪些个层面上、以什么样的角度、以什么方式、仅考虑了哪些因素、暂时没有考虑哪些“或需要考虑甚至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得出来的、都有哪些缺陷和局限以及这些研究成果只能供哪些个层面的公共选择问题的讨论做参考,自己学术研究的结果是否足以支持以及怎样支持自己的诸多公共选择主张,等等。这种交代是绝对必要的、也是绝对必须的,尤其是那些来自假定条件众多、许多假定或与现实有不同程度的差距、而且一般人又难以理解的“高深理论”的推论之类。如果不做这样的交代,而是笼统地说,我是用严密的研究手段和非常客观的数据得到的研究结果,我是用现代最高深的经济模型推导出来的,就很容易有意无意地误导和蒙蔽公众。对于社会而言,这种有意无意的误导和蒙蔽是非常危险的。

在本次争论中,参与的各方学者大多或多或少地有这样的倾向和问题。学者们希望用自己的研究结论或学术背景来支持其公共政策主张时,但大多没有就上述这些非常有必要交代的问题做足够清晰的交代。这是一个比较有普遍性的问题。并非本次讨论如此。

说到公共选择中的公共表述,如前文所述,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国退民进问题,绝非简单的学术问题,它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重要的“公共选择”问题。公众的意见当然十分地重要,并且它们无可忽视。把“公众”、“网友”当白痴,并以对立于公众的精英为自豪,以“万人皆醉唯我独醒”的气概立于天地间,在学术层面这或值得欣赏的,但是在公共选择领域这就实属大冒傻气。因为在公共选择领域只有利益(利己或利他)均衡关系,没有太多真理意义的对与错,如果要说有什么“真理”它也是以前者为考量标准。这是非常简单明白的道理。在公共问题上,社会并会不因为你是学界精英,你的主张就应多一些权重。即使是真多一些权重,也不是因为你是学界精英,而是因为其他公民认同你的主张。因此,如果你真觉得自己的主张对人对己非常重要,它应当成为现实的公共选择的话(这不是因为它真理地正确,而因为“有它”比“没有它”对你有更大的效用满足,这种满足有可能来自于狭义的利己主义,也可能来自于利他进而利己——如同雷锋或“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佛教徒),那么,你就不应当“就是不告诉你们这帮傻子你们错在哪里”地独自一人孤影自怜。如果你真不在乎也就不用出来吆喝了,这说明你还是很在乎。既然在乎,并且这是公共意志汇集,如果他们(公众)的利益立场与你的利益立场真的大致相同的话,你干吗骂那群或许最有可能理解、认同你的人是傻子,而不是告诉他们——他们为什么傻、你为什么正确、对方为什么错误、对方是怎么样蒙蔽公众的、对方是怎么样用“保护国资”这块遮羞布包了一包怎么样阴险恶毒的毒药(你必须有足够的论证说明),等等,进而让他们认同你的好主张呢。你是学者,教授,口才应当不错,讲话深入浅出的能力也一直很棒,按理应该很好讲,不就是为什么你们应当支持我的主张,为什么你们不应支持对方的主张,对方的主张为什么对你们(未来)不利,如此等等,这么简单的问题都难以讲明白,那人家美国竞选总统岂不是要找几十个诺奖获得者来做备用讲解员。

仅从逻辑上分析,在公共选择领域,说人家傻又不肯讲人家为什么傻,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己的讲解能力和受众的智力和理解能力之间不匹配,第二种可能就是大家利益立场和价值取向不一致,没有办法讲。

这次的国企改革大讨论,能够在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上一篇篇地看这些并不轻松的文章,并且还写评论、参与投票表决的人,说他们“百分之八九十是大专以上学历”不为过吧,说他们“百分之七八十都已经工作”不为过吧,其中百分之二三十的人总应该可以大致听懂或许高深的讲述吧。但是,反正就是不讲。那是否是第二种可能大家就不得而知了。

其实,涉及到利益问题,谁又比谁傻多少呢。但是就是这样一群“傻子”,郎咸平在他们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支持率,因为郎咸平主张“遏止国资流失,停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产权改革”。至于这对这些“傻子”有什么样好处,郎咸平似乎并没有告诉他们。

在讨论公共选择问题究竟应当如何选择的时候,无论是谁,都会带有自己的利益立场或价值取向。这是无可避免的。任何人都有利益立场和价值取向,无论他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承认这一点。对于公共选择问题,就是上帝来“支招”他也会有立场和价值取向,何论生活在同一个公共体中的学者。所以,在谈论公共问题应当如何选择或行为的时候,我们不必讳言表述者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取向。

因此,当一个人无论是否真的以公正、独立的学者身份来给公共问题“支招”的时候,我们或许非常有必要问他,你支的这种招都是大致站在(或模拟站在)那些人的立场上或者你是根据自己怎样的价值取向得出来的,或者说,你支的招都是哪些人可能将受益,受益群体的受益程度在不同的人群中如何结构性分布,哪些人的利益或将受损,利益受损群体的受损程度在不同的人群中如何结构性分布,对受损者有没有补偿机制安排,补偿机制都是怎样安排的(何时、由谁、对哪些人、怎样、补偿多少、依据什么规则等等),以及你为什么要设计如此利益平衡格局而不是其他利益平衡格局方案,如此等等。作为一个严肃的、真正公正的、独立的、负责任的学者,在提出主张或反对某项主张时,应该尽量主动地就这些问题做一个大致的、比较清晰的交代,尤其是在你的受众有这样要求的时候。

在2004年10月24日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教授再一次强调发展和爱护民营企业对于国家、民族的极端重要性。事实上,关于这一点,参与本次大讨论的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反对的,甚至是普遍赞同的。本次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如何“爱护”和“发展”民营企业。这就好比说,“爱孩子”是没有错,也没有任何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民营企业比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大家庭中正在成长的、承载着民族希望的“孩子”),但是,现在大家讨论的问题是,溺爱孩子会有什么问题,例如溺爱十七八岁、二十岁的孩子一方面会毁了孩子、害了孩子(如新疆德隆之类),同时也会给社会直接地带来大麻烦——因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规范约束,偷、抢、骗、杀人越货之类的事,很容易学坏的孩子都可能干得出来并且很容易上瘾并成为一种坏习惯、坏品质,以及讨论我们社会如何避免不溺爱孩子、应该“如何爱孩子”等等。但是,张教授却反反复复对我们强调说,更对那些强调不能溺爱孩子的人说——“要爱孩子,孩子是我们未来的竞争力”,甚至暗讽强调“不要溺爱孩子”的学者“无耻”。因此,张教授之强调,实在有些文不对题。当然,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谁都讲“爱孩子吧”而不应该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你的“爱”之外延,是否都是真正正确的爱,爱的方式对不对,是不是存在不顾原则的、害人害己的溺爱。

在同一个研讨会上,周其仁教授强调说,“寻找产权界定方式要放开实践”,这话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因为确实有些企业(如联想、四通之类)——资产膨胀之后似乎找不到“相关权益究竟归谁”最开始是怎么约定的(其实逻辑推演未必没有),但是,如果要放开来说,要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来说,则是大谬不然。第一,“联想、四通之类” 的企业目前产权归属还没有界定的是少之又少,我们且不说依然存在争议的“联想之类的企业究竟是否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所以,周教授这句话搁在十年前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搁在今天,意义稀罕;其二,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则根本谈不到什么“应当归属谁”的问题,因为一切很清楚——国有。至于“国退民进”过程中“国”究竟怎样退、让什么样的“民”怎么样地进,则完全是一个公共选择的问题——因为那是“国有资产”。所以,说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界定方式要放开实践”是大谬不然,如果周教授是在讨论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国有企业改革”的话。

再者,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进行到今天,千奇百怪的花样什么没有,试验得难道还不够?还要如此这般地迷迷糊糊地继续试验,直到“试验完了”才拉倒?在全社会绝大多数人和一大群学者都强调说应该尽快总结已经足够充分的“试验”的经验何教训,并尽快出台真正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几者有机结合、“防止国资流失”同时真正反映公共选择集体意志的且具有高度执行力的法规的时候,周教授却跑过来跟我们说——“还要继续放开实践”。对此,在公共意志表述层面上说话,公众当然有理由怀疑周教授到底“是何居心”。而周其仁教授紧接着说“必须承认并对企业家的贡献给予激励”,则应该是把自己的真正意图和主要意图清晰地表露出来了。从周教授紧接着阐述中我们发现他并不是说对“现在以远”的未来进行“激励制度”安排,而是对企业家们过去的贡献进行事后“奖励”。“事前激励”与“事后补充奖励”两者存在本质差异——不能互换。事实上,对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过去的贡献,如果有约定,该怎么给就怎么给,一切很简单。问题在于事先没有约定,但是现在企业做得不错,要产权改革了,你就强调说要考虑企业家的贡献,这与张维迎在2004年8月24日的访谈中之所强调实际是一脉相承。但是这个逻辑却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做得好就分一些产权,网上有人说了,照此逻辑,那么那些做得差的——弄得国有资产损失上亿的“企业家”们是否就应该追究历史责任——倾家荡产甚至枪毙,如果只有收益没有风险,只有奖励没有惩罚,这算是哪门子“事后激励”,算是哪门子公正。而如果要事后地讲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的贡献,也并非不可以,那所有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员工的贡献讲不讲,以及农民以至民族资本家对国有企业的贡献讲不讲。关于这一点,本书编者之一在《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有比较清晰的评述,网络上更有各个角度的批判,这不再多说。

5、学术争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04年8月28日,在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上,张维迎做了题为“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与经济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演讲。在演讲中,张维迎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大声疾呼,也对经济学家“以维护学术自由为借口发布不负责任言论”进行了批评,矛头直指因批判德隆、海尔、TCL、格林柯尔而在内地名声大噪的香港学者郎咸平。就在8月28日同一天,《经济观察报》头版发表了张维迎8月24日接受的长篇专访。关于张维迎的深圳演讲和那篇题为《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专访稿,网上网下署名不署名的“攻击”甚多。这不一一列举。本书编者之一在《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已收录本书)曾有较直接的针对性评析和商榷。对于张维迎的演讲和两次访谈,这里再评述三点。

第一,郎咸平早在8月16日就发表了那篇直接确定“郎顾公案”成立的《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张维迎在演讲中直接批评经济学家“发布不负责任言论”,没有直接指谁,但大家几乎都一致认定这是针对郎咸平的那篇长文和此前的节目以及复旦演讲(甚至可能包括郎对德隆、海尔和TCL的置疑),但直到今天,我们都没有发现张维迎提供郎咸平对“这些言论和文章”“不负责任”的证据和论证。事实上,到张维迎演讲当时,甚至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发现郎咸平拒绝承担或者逃避该文以及相关言论的责任,即便是对包含“诽谤诉讼”的“郎顾公案”,也是如此。所以,“发布不负责任言论”命题,比较欠缺相应的论据和论证支持。一个事实是,在演讲和采访当中,张维迎都并没有就郎咸平这篇长文以及相关言论“内容本身”(包括论述方法)如何正误得失做多少分析或批驳,只是说——

“我还要强调的就是,逻辑比数据更重要。你拿一些个案的特殊性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是有问题的,逻辑不正确的话,你即使放进去真实的数据,你的结论还是错误的。我知道,有些学者的论文,别人用他的数据再做一遍,结论完全不同。”。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当时“郎顾公案”正在进行当中,已经受理此案的香港高等法院并未开庭,更不用说“判决”。所以,郎咸平发布的言论是否“不负责任”或“不当”,在某种意义上并不应由一个旁观的学者在一个社会性公开场合不提供证据和论证就加以断定和批评(当然,法学家除外,但法学家也不能不加说明和论证就贸然断定),因此张维迎发表上述言论或欠妥当,不管这种“断定”的内容本身是否正确——如果张维迎的指责和呼吁是直接针对郎咸平或者“郎顾公案”的话。事实上,正如吴敬琏老先生所说,“这个问题”在法院判定出来之前,我们可以不必理会,不必急于评说。再进一步,作为一个同行、经济学家,在这种特殊的时间点上,不提供证据和论证就加以“断定”“同行”“发布不负责任言论”,本身是否也是在“发布不负责任言论”?——如果该“批评”是针对郎咸平或者“郎顾公案”的话。

第二,关于“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专访稿,从中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解读出,张维迎这主要是指“在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应“特别”“往后看”,“善待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关于国企出让过程中谁应当被善待的问题,本书收录《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一文有较直接的针对性评析,这不再多说。这里要说的是,至少从企业业绩数据上看,《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所指之主体(国企之“即时负责人”)并没有对相应的国有企业作出什么贡献,恰恰相反,一个重要而明白的事实是,在该主体进入企业后不久,企业业绩即迅速下降(不管这是否纯属巧合),并且随即实施了管理者收购(MBO)。当然,你也可以反驳说,即便如此,也不能证明进入者没有做过贡献,甚至可以给出证明说——截止国企易主时“刚进入者”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作出过不小的贡献,即便企业业绩数据出现了迅速而明显的下降。总之,郎氏长文所指之主体是否应该在张维迎上述特别界定下的“需要善待的人”行列,颇值得商榷和斟酌。而如果仅仅是一般意义上讲讲——谁谁谁需要“善待”,则根本不必讲。网上有才思敏捷者说,要说善待谁或者谁需要被善待,就是那些被关在监狱里已经判罪的罪犯也应当被善待而不能虐待——否则被泄露出去就成丑闻了,下岗失业者也需要被善待,农民也需要被善待,就是一条狗也应当被善待而不是虐待,何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此其一。

其二,“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和“善待国有企业负责人”都是“规范性”很强的祈使句。作为公民,任何人都可以“规范性”地呼吁善待某个需要善待并且目前没有被善待的社会群体,这没有什么问题,但社会是否认同你的呼吁则另论。但是,“善待”之“善”,其内涵和标准却是因人而异的。“善”是价值判断非常强的一个词。一人以为是“善”,另一个人却可能认为是“恶”。

例如,一个人以为的“善待”——“纵容‘他们’侵吞中小股东、国家以至社会公众的利益”,没准什么时候国家秋后算帐,或者什么时候爆发“仇视侵吞中小股东以至社会公众利益者”社会性大危机进而将侵吞者送入监狱或地狱。那么,“纵容”就不是“善待”而是“恶待”了,这并不是事后而说,就是事先也完全可以、同时也完全应当这样认为。如果“纵容者”是存心而为之,这就是“用心险恶”,或者说是“形善而神不善”了。因此,郎咸平完全可以认为他的言论和行为才是真正在“善待”“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民营企业负责人”——“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才是真正大企业家应当具有的品质和德行,而且这也能够提高自身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概率——这在当今之中国可是非常之重要。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批评、呼吁和敦促完全可以认为不是“恶待”而是真正之“善待”。郎咸平在本次争论发生之前就多次讲,如果德隆早一点接受他的批评和建议,或许可以避免这场给国家和社会搞出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大窟窿并导致自身毁灭的大灾难。这或许有些夸张。但是,郎咸平们与那些“鼓动”和“帮助”德隆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善待者”们,究竟是谁在真正“善待”德隆和曾经主宰德隆的企业家?而据有关研究者统计,广东深圳地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进监狱的比例奇高(当然,此时或许还有人说,这(关进监狱)就是不善待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表现)。总之,我们不要轻易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去要求别人、“祈使”别人,因为很有可能你的价值判断是完全错误的,并好心干坏事地给“被善带者”带去大灾难。

说到这里,顺便补充一点,本书编者之一在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一位博士生交流时说,那些鼓动张维迎去讲那些情绪化语言的人,实在是混蛋,这不是在帮人,而是在害人。现在也依然这样认为。而如果并不存在这样的“鼓动者”,那些情绪化言论完全是张维迎自己独自一人真正深思熟虑后讲出来的,则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以前那个思想深刻、言辞犀利的张维迎似乎越来越迷糊了。或者,张维迎依然绝顶聪明,只是因为在一个错误的时空环境下,有了一些错误的想法,进而说了一些错误的话,为了弥补这个错误进而不得不用新的错误去掩盖旧的错误,如同那个弄垮巴林银行的聪明过头的尼克·里森。事实上,谁都不是神,谁不会犯一点错误呢,如果真想要维护自己神圣权威之金刚不坏,最好的办法就是发现错误立马更正,或者干脆保持沉默,而不是用一个又一个的错误去掩盖,去糊弄,那只能是越弄越糟糕。聪明如张维迎应该知道这些道理。但是如果是明知不可为、不应为,却偏要为(这使人联想到了晚年活在神话中的毛泽东),以为其他人都是糊涂蛋,那可真是中国经济学界和中国学术界的悲哀。

第三,在张维迎的演讲以及此前的访谈以至2004年9月末的访谈中,他本人以及发表出来的记者提问都没有明确提到“郎咸平”三个字以及相关的实际人物和事件(当然也包括郎咸平的文章),虽然在公开发表的两次访谈稿的开头介绍都不例外地提到了郎咸平和这次国企改革大争吵。我们或许可以因此说,张维迎确实是一个“辩论天才”。你甚至可以把这些演讲以及两次采访都当作与“郎咸平”以及这次的学界大争吵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张维迎一个人在那里喃喃自语。但是,如果张维迎的诸多言论确实是针对郎咸平和郎咸平的文章和言论,并且是在与对方争论并说对方不对,这种躲躲藏藏的争论方式非常不好,因为这让对方很难回复。

即使是在稍微规范一点的社会性争吵中(而非学术性辩论),如果真要说对方“无耻”、甚至“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你也应该给出证据证明,而不仅仅是一个说辞,否则,谁都可以说对方“无耻”、“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那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如果是在学术领域这样争吵,就更不值得提倡。既要说对方学术内容甚至“为人”不行,糟糕,又不给出证据证明,还使用一种“永远不输”的高明武器——“不与无耻的人论战”、不与“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的人”论战——谁去与张维迎论战,张维迎只要不回复,大家就会知道——有良好社会声望的张维迎教授认定这个人“无耻”或者说“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所以张维迎教授懒得理他。

说实话,这实在不是一次好的学术争论,如果它是学术争论的话。

在访谈中,张维迎甚至说到,“这也提醒我们学术界,需要净化学术空气,不能让江湖郎中乱搅和。”,我们相信并希望,有强烈改革意识和学术精神的张维迎,绝不会(也绝不应该)有任何“学阀”思想(更不要说“学阀行为”和“学阀做派”),也不会真出于好心进而举着“净化学术空气”的大旗去干出一些事实上只有“学阀”才干的事情,好心干坏事,而对学术争鸣和学术进步造成极大伤害。事实上,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达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你就由它去吧,清者自清,浊者自沉,让人说话,塌不了天。学术市场的自由放任,远比商品市场、产权市场自由放任具有更多的理由,更强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不相信,一个在商品市场、产权市场和产业进入等诸多经济领域最猛烈地推进自由化的学者,一个新自由主义的信奉者,绝对不会是对学术市场实施严厉管制的倡导者,甚至主刀人。正如张维迎自己所说,“学者也要尽量说话谨慎,不能信口开河,因为这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太大了。”

我们必须要强调指出的是,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述不能也不应被任何个人或组织所垄断或禁止,除非它被社会合法禁止,例如克隆人研究以及对公民的私人生活的“研究”等等。但是本次讨论并没有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在学术层面,应当允许任何人表述自己之所想表述。如果表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那是国家法律处罚表述者,而不是任何公众个人或沙龙团体去处罚(除非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另有约定)。作为学者和公民,任何人都有研究学术和做学术表述的权利。任何个人都无权号召社会剥夺别人学术表述的权利。如果认为表述人有什么荒谬和错误,光明正大而且正确的做法是针尖对麦芒地说出他的荒谬和错误,就问题本身进行批判,而不是“封杀”、谩骂,让公众对对方人品产生不良遐想。“封杀”之类的行为,只有胆小鬼,尤其是害怕江山不保的学阀才会热衷此道。问题总是越辩越明。吵成一锅粥只是过程,不会是结果,除非问题真的无解——例如是否有上帝。本会吵成一锅粥却人为强制成没有吵成一锅粥,维持所谓的学术空气“宁静、祥和、干净”,绝对不是什么好事情。“封杀”之类的行为,不是在维护学术,而是在压制学术、戕害学术。(如果是公共选择领域的言论封杀就就更是毫无道理,也毫无这个权利,说得更严重点是违反宪法和侵害他人最基本的人权。)。

在学术领域,作为真正的学者,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和论证,但是你应当誓死保护对方说话的权利,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道理很简单,如果今天张三觉得李四的说法很荒诞就纠集一帮人去封杀李四,没准明天又蹦出来一个王五觉得张三更荒谬于是又纠集一伙人去封杀张三,后天再来马六觉得王五不是个东西再纠集一群人封杀王五,如此下去,那一切岂不乱套。这种潜规则下的学术环境才是真正“乌烟瘴气”,才是真正需要净化。所以,这种“相互封杀”的游戏规则对于学术发展而言绝对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你认为对方在谩骂你,诽谤你,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你也可以告之天下说,大家都瞧瞧,这个人如此谩骂,大家说说看他是否无耻?如果对方真是无耻、无赖,大家自然同情你,愤慨他。或者你认为他人格或道德有问题而有碍于研究某方面的学术,那你就应当做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向大家说明(证明)该人的人格或道德确实有你所说的问题,第二说明这种道德缺陷和人格缺陷何以不能够做学术研究或者做学术表述。并且,更合乎规范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办法应当是这样,就道德缺失与学术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请道德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来主持全社会讨论并共同研究,在得到一致性研究结果之后,再建议教育部、科技部、中宣部和全国人大联合制定一个《学术封杀法》,那样,中国学术研究的前景或许将会是一片光明。

如果张维迎之诸多言论不是在与郎咸平之间进行学术争论,那这些公开言论算什么?是“社会性争吵”——如同街头吵架或是法庭(甚至道德法庭)辩论?如果是后者,由于我们实在不知道张郎二位同行之间究竟有学术以外的何种“过结”,因而也就不好继续就此评说什么。总之,如果这是一场学术争论或者不涉及个人恩怨的社会公共问题的争论,那这实在不是一场好的争论,即便张维迎的某些观点或立论是正确而有意义的。

我们认为,无论是学术争论还是社会性争吵,一切都最好就事论事。提出一个容易激化争论的命题,最好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和逻辑证明。当然,有一些“社会性争吵”是不必讲究什么规矩的,但那个层面的问题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评述的。这再不多说。

因此,与周其仁在《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访谈中的情绪化语言可能掩盖他的部分真知灼见一样(周先生直接点名的学术论战方式值得肯定和倡导),张维迎所强调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应停止,更不应逆转”也可能遭遇同样的问题。所以,即使是一个正确的主张或命题,用一种不当甚至错误的方式去维护,反而不如只说主张然后完全保持沉默更好,一如吴敬琏老先生只说一句不加多少阐述的主张——“国企改革不能停止”。但如果是想通过一种主流公认的主导性意见本身的“正确性”,甚至他人的论述,去维护和掩盖另外一些并不值得社会维护的东西甚至是错误和弊端,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在学术争论中,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不正面交锋”。例如,甲讲了ABCD几点之后,乙想要批判和否定甲所强调的A,但是要作到这一点很困难,甚至乙也知道甲所强调的A是正确的,于是他就选择虽然与A有一定关系,但关系并不大的C或D甚至甲并没有论及的E来说话。并且从逻辑上讲,乙论证了C或D存在瑕疵甚至错误,以及论述了E的正确性,并不能够由此推出A的否命题成立。但是,这实际已经成为中国学术争论的一个经常使用的惯用伎俩,一个痼疾。糟糕的是,许多人(尤其是公众和政府官员)并不知道这一点。学术争论不是大学生辩论赛。更不是街头吵架。

因此,在学术争论中大家最好一个问题了一个问题讨论,除非它们真的紧密关联——一个命题之弱化或否直接削弱甚至颠覆另外一个命题的成立。

在本次争论中,对国退民进的肯定(或否定)与对国退民进具体方式的肯定(或否定),并不是同一个命题,虽然二者有关联性。因此,要想仅通过对其中一个命题的证实或证伪,去证实或证伪另外一个命题,极可能是牵强的、错误的。这无论是郎咸平还是反对郎咸平的人都是如此。陈志武的《国营还是“还产于民”》,是在试图说明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普遍地具有更高的效率,进而说明国退民进具有很强的合理性,是大势所趋下的必然选择。即使这种证明或说明非常完美,它也丝毫不具有否定郎咸平试图案例性说明的“目前中国的国退民进方式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改进”这个命题的能力,即使陈志武或其他一些人非常希望达到这样的效果和目的。同样地,即使郎咸平用非常有力的手段证明(如接近于完全归纳——虽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证明上述命题,并且我们也认同这个命题,但是,它也丝毫不具有否定陈志武(以及张维迎、周其仁等)所论述说明的“国退民进是合理的”命题的能力,即使郎咸平真的非常希望达到这样的目的。

同样的逻辑,在陈志武先生所开出的“一人一份”药方(我们也比较赞同),但是这丝毫没有解决郎咸平所提出来的问题,处置变现过程中“资产贱卖”问题(即,变现后一人一份),或者(基金)总资产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因为腐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实际悄悄流失(即以基金券方式——对被瓜分资产整体处置前事先一人一份)。“一人一份地拥有”与“总资产的运营或处置”完全是两个层面、两个阶段上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上,一切非常简单明了。如果我们真的可以证明或认同——“国退民进具有很强的理由,是历史潮流,大势所趋”,那么我们就去做;反之,我们就反做。如果是前者,但是我们发现(证实)目前的国退民进存在诸多不当,并且公众和政府不能容忍这种不当,那么我们就改变和革除这些不当和问题(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的“公共选择”问题),以合乎公共选择逻辑的方式寻找更加合理有效、更加能够被政府和公众接受的“国退民进方式”,比如公开、透明、竞争、公正、界定清晰,加强法治和规则建设等等。对于如何分享和安排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需要通过合乎公正、公平、公开逻辑的方式进行公共选择,例如,为全国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积聚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群体是否应该纳入统一考虑之列,等等。如此简单清楚,哪里用得着搞得这样混杂和麻烦。

再一个与本次讨论相关的关键问题是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有效性问题。陈志武、张维迎以及网上一些批评郎咸平的人都提到郎咸平“案例分析”、数字说话”的有效性问题。陈志武在其《国营还是“还产于民”》中还专门列出“案例研究与学术研究”一栏予以阐述。事实上,“案例研究”与“学术研究”并不对立。案例研究并非不能成其为学术研究。否则,那些以前苏联和中国两种不同改革模式为研究内容的比较制度分析(如青木昌彦等)都不能算是“学术研究”了。小样本案例研究也并非不能逻辑地得出正确的结论。“解剖麻雀”就是这个道理。而对于小样本案例实证研究而言,它是否有说服力,关键取决于样本是否典型。这有先期的调研和判断隐含其中。具体到中国资本市场中,只要是稍微比较深入地参与和熟悉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参与者都非常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股东)依仗自己一股独大的优势通过各种违规违约方式侵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严重。作为也研究并熟悉中国资本市场的学者,陈志武先生应当非常清楚明白这一点,而它正是郎咸平几篇报告中希望解析重要内容之一。郎咸平几篇报告企图解析的另外一个内容是:在(上市)国有企业的“资产出让方式”的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普遍而严重。关于这一点,陈志武先生在与本书编者在电邮交流中也明白无误地表示认同。这也是中国绝大多数公众的观察和感受。郎咸平在新浪、搜狐有90%以上的网友支持率很大程度也在于他强调这一点。这两点正是郎咸平三个报告所要表述的核心内容。这也就是说,郎咸平剖析的几个案例绝对不是他精心挑选的与普遍现象相背的、相反的特殊案例。它们完全是大样本支持下的典型案例研究。所以,陈志武先生所提到的应当“收集一个尽可能大的样本”在这里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因为样本数量巨大的“网友”的绝大多数人就已经对应着数量庞大的企业样本,中国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几千万投资者对于这一千多家上市公司无数次事件的天文般数字次数的事实冲击和直觉冲击,实际就是一个庞大的样本支持。——虽然这并不十分严密。所以有人说,什么是实证?“新浪搜狐有90%以上的网友”就是最好的“实证”,中国的几千万股票投资者就是最好的实证,别把“实证”搞得那么悬乎。总之一句话,即使这种“实证”在科学哲学意义上存在瑕疵和不足,但是这种论证的瑕疵丝毫不能作为其否命题成立之依据。

当然,毫无疑问,如果郎咸平希望通过他在9月中旬对青岛啤酒和中旅国际以及其他案例来证实或解说“国有企业普遍地具有比民营企业更高的效率”,则存在危险而难以逾越的跨越。在这一点上,郎咸平的表述似乎是比较含糊的。与此相对应,陈志武命题清晰的论证则有力得多。但是,郎咸平的“反弹琵琶”为我们显露出了另外一种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信托机制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得比较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时甚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和改善因为“狭义产权”(股权)方面的“软弱”和不足而导致的效率低下。但是,毫无疑问,这并不能作为要在大方向上、在整体上的放缓甚至停止国退民进的理由,因为陈志武的文章已经非常清楚地论述了这一点,因为中外过去一百年的经济史已经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站在学术争论规范角度而言,被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嗤之以鼻的十位学者的“联合声明”,在表达方式上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有负面效应。这种学术表达方式不应该值得提倡。这或许跟我们几十年的不良学术传统有关。学术争论不是社会吵架。它不应是以人头之多少、来头之大小论输赢,而应以内容本身说话。哪怕只是一个人,哪怕只是一个从没听说过的无名小辈,只要人家说得对,说得在理,大家就应当重视它——重视人家说的话而不是重视说话的人,当然你要重视人也未尚不可,但对于学术而言,后者远没有话本身更重要。相反,哪怕是“一群”被认为是或自认为是“中国最顶尖、最著名的经济学家”,如果就某一问题发表一通并没有多少意义也没有多少证明阐述的废话,我们不能因为“人头”和“来头”就重视它们,甚至奉若圣经。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权威学术刊物都实行严格的匿名审稿制度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反着做,学术研究重视“人头”和“来头”,不重视内容,那可真是对学术这两个字的亵渎,也是学术之大灾难。但是这种事情、这类现象,在中国学术界并不鲜见。

如果那份联合声明是一份针对现实“公共选择”问题的公共表述,其方式的不当性或将大大降低。但是,该“联合声明”的题目就明确说这是一份“学术声明”——“关于郎咸平教授质疑流行产权理论和侵吞国有资产问题的学术声明”,而且是发在一份名为“上海社会科学报”的学术报刊上,对此,我们无须再多说什么,虽然它其中或许存在一些有价值的“内容”。

6、关于国企改革中的“效率、公正和公平”

关于效率、公正和公平问题。这也应当分为学术研究和公共选择两个层面来讲。

在学术层面,中国的经济学家往往更多地注重于效率,甚至有“只管效率”、“效率主导一切”、“效率为王”的倾向。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说出“经济学不研究公平”这样的外行话。讲效率并没有错,但是抛开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来讲效率是存在重大理论缺陷的。即使在学术层面上,即使是站在狭义的“效率”和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地发展的角度看,(规则)公正、(结果)公平、(交易及行为)正义合法都绝不应忽视,它们与效率一样地重要,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更重要,并且这还不谈将“效率”直接置定为“创造或能够带来更大效用满足的经济资源的效率”而不是更直接而根本的“效用和福利增进的效率”或许存在重大理论隐患。总之,虽然“只讲效率最大化”作为一种学术题目来研究并非不可,但是将这种研究直接作为公共抉择的主导性依据,就作了不应跨越的大跨越。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和价值取舍,是引发对许多问题争执的内核。关于正义、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对效率的重要影响,本书编者之一在《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一文中有简要的阐述,这不多说,留待学术界继续讨论吧。

在公共选择层面,当一些精英以及他们的代言人甚至公然喊出——为了“效率”(实际上更主要地是一部分人财富膨胀的效率)应当牺牲掉一代人(三千万国企职工)(的利益)的时候,依照前述公共选择和公民意志表述之逻辑,这些“或将被牺牲掉的人”也同样有理由说,应当将“发表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的家伙扔进大海里喂鲨鱼,应当杀掉“恶富”来救济社会贫民,这样我们几千万人可以更幸福。这就是公共选择和公民社会。任何人都可以表述自己之所想,但是任何人实际上都没有权利仅为了一部分人的财富增长效率违背正义和公理地要求以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国家和政府选择牺牲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或国家允许这样做,那实际上也就认同了流氓无产者“杀富济贫”的合法性。这注定不是“多赢”而是“多输”的公共制度安排。如果是这样,整个社会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在理论上,国家暴力机器可以纵容和默许更有效率的一群人从精英们认定的“应当被牺牲掉的一群人”的钱袋里和国民帐户里“抢、偷、骗”,同时又阻止流氓无产者们“杀富济贫”、“劫富济贫”,但我们相信,这样的事情绝不会是以马克思主义(全世界无产者的圣经)为思想武装的、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共产党所执政的政府能够干得出来的。

或许有人说,你这是静态的,动态来看,效率普遍提高之后大家都会收益,利益受损者也应当可以得到补偿。这或许可以成立。但是,什么时候补偿、如何补偿、谁来补偿、对谁补偿,依什么规则来补偿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才有意义。没有这种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仅凭一张空头支票甚至口头安慰——“明天会更好”,没有任何意义。这甚至可能成为继续纵容和默许一群人从精英们认定的“应当被牺牲掉的一群人”的钱袋里和国民帐户里“抢、偷、骗”的拖延之词,一如“二战”时日本偷袭珍珠港前派大使跑到美国政府所讲的那番“和平继续有保障”的说辞。有人说,日本大使讲话时他是真诚的,他不知内情,果真如此,那大使是可怜的,但更是可恨的。

需要再强调的是,在社会公共选择层面,“效率主导一切”、“效率为王”的思想意识是非常错误而危险的。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让某人成为国家唯一的暴君,其余的人全部成为他一个人的奴隶,受他如牲口一般奴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愿意将财富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但他有能力带领大家创造比当今美国更富强的物质文明,请问这样的社会是否就是我们应当选择的理想社会?借用周其仁说郎咸平的话说,你有特别嗜好并喜欢过这样的生活那是你的事情,但是你要我(们)也过这样的生活,门都没有!

如果“效率主导一切”、“效率为王”成为国家公共领域的主导性政治哲学。那绝不是什么理想社会,而将是一个极端恐怖的社会。比方说路上有两个人,国家、政府或某些可以主导公共抉择的精英认为,两个人的财产调换一下会更有效率,甚至将其中一个人的财产完全无偿转移到另外一个人手里会更有效率,于是不管他们中任何一个人是否同意这种调换或转移,但为了更有效率,作为有暴力垄断的国家和政府就强制性实施相应的“产权改革”,或者纵容、默许其中能够创造更高效率的人用“抢、偷、骗”的方式完成这种为了更高效率的“民退民进”。此时,国家事实上已经沦为那群扛着“效率”大旗的强盗、小偷和骗子们的帮凶和幕后主使。还是那句话,在公共选择层面,你有特别嗜好并喜欢过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那是你的事情,但是你要我(们)所在的社会也改革成那个样子,或者为了你所认为的“远大目标”要在未来几十年内将我们的社会强制维持成那个样子,门都没有!世界上没有哪个正常、文明的国家会奉行这样一种怪异而邪恶的公共哲学。

所以说,一些学者所表述的诸多主张,如果真是基于这种“先进的政治哲学”,那他们的哲学实际上是一套强盗哲学——依仗暴力机器强制他人缔约交易,强制他人转移让渡自己所拥有的但不愿意转移让渡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经济学不讲行为和想法是否道德,不讲是否公正,不讲是否正义,不讲是否合法,经济学只研究效用和效率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但这其实是一知半解、走火入魔的荒谬之论。关于这一点,我们不便在此展开讨论。我们只能说,这些经济学家是在以自己的一知半解和走火入魔,歪曲和践踏经济学的本来面目。

7、谁是不该失语者?

国企改革,作为一个现实的社会公共问题,所涉及的面是全方位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在今天的中国,关于“国企改革”讨论,本次并不是经济学家集体失语,经济学家们已经讲得很多了(但就是他们中的一些人所顶礼膜拜的“效率”也依然没有争论清楚)。甚至有人说,这一次,郎咸平只是用另外一种方式炒了一下若干年前秦晖、何清莲等人曾经炒过的冷饭,进而惹发了若干年前的争吵胜利者和他们的追随者。是否如此我们不做评判。

秦晖教授在2004年国庆之后的几篇长文中则强调指出,所谓的“左”和“右”的争执,虽然可能都是出于为国家更强盛富强、人民更幸福安康,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民主而科学的公共抉择机制作保证,难保不出大纰漏,例如极左派“假主义”有可能利用极右们所忽视的“真问题”而将历史的车轮逆转几年。所以,更基础性的制度建设是重要的,例如,允许充分的言论表述,同时在公共抉择的时候,每一利益集团都应该有比例相称的代言人代表,如此等等。这一点(基础制度建设对于国家真正长治久安、真正繁荣富强的极端重要意义),也是陈志武、汪丁丁、吴敬琏等诸多学者的一致认同,同时它也是我们的认同。

我们认为,关于“中国国企改革”,目前真正普遍失语的是研究“财产转移”合法性的法学家,研究社会公正、社会公平对社会发展如何影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研究行为正义(包括“交易正义”以至“偷抢骗是否正义”)的哲学家,研究公共选择中诸如公共意志如何表达、如何聚集等问题的政治学家(以及经济学家),以及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存续和发展作出过贡献的诸多社会群体,如此等等。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几乎没有或者很少听到过他们的声音。

总之,无论是在诸多学术领域,还是在公共选择领域,以至社会生活领域,我们期待更深入,更广泛,更规范的讨论。

在那里,或许有中国的下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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