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宪政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思想学术言说在2010年终于浮出水面的时候,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以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为重点和难点的新改革时期。也许是因为适逢其时,这一质朴稚嫩的学理言说受到了高度关注。所谓“质朴稚嫩”,是想说明这一学理言说的探索性、前瞻性与前沿性使它雕琢得还不够精细。但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坚信“宪政社会主义”就如同一块粗粗打磨过的璞玉,在未来精雕细琢式的学术研究中还有很大的价值提升空间。至少,它开辟了新的思想进路,提出了新的顶层设计蓝图,从而为未来三十年的新改革实践增加了一种新的可能与选项。
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的学理基础与思想进路是什么?理论核心是什么?顶层设计又是什么?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简单的梳理。
一、学理言说的外在尺度
特定的历史前提与现实条件,特定国家的现实需要,社会规律所划定的自由边界,以及现实政治所确定的“正确方向”,成为中国现实语境中学理言说的外在尺度。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实际上,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都无法摆脱路径依赖式的既定的历史前提与现实条件的限制。我们把这种确定的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区分为三大类型,即初始条件、外生变量(即外部环境条件)和内生变量(即内部条件)。初始条件是指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持久发挥作用且变化比较缓慢的条件,如地理条件、人口条件、社会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等等;外生变量是指那些由外部发生的、变化发展着的、影响制约系统内部发展方向的现实条件,如世界发展趋势、时代发展特征、国际政治与意识形态格局、国家安全与外交态势等等;内生变量是指那些由内部发生的、变化发展着的、决定系统内部发展的具体方式、途径与水平的现实条件,如经济变迁、社会变迁、文化思潮和政治变迁等等。新改革理论必须首先认真研究这些前提与条件,科学把握这些初始条件、外生变量与内生变量之间的复杂关系。就目前而言,初始条件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忽视的路径依赖性与历史转型的艰巨性,外生变量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偏离的现代化方向(尤其是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的政治现代化方向)与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内生变量则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动摇的顶层设计、有序推进的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与“公意引领、众意协商、公众参与、多元共治”的宪治秩序共建共享新格局。
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胡锦涛曾针对当代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需要”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创造力,但同时,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规模还是复杂性都世所罕见。这些大量的“世所罕见”的矛盾课题构成了一个个“难解的方程式”,需要我们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与学识智慧去逐一破解。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超大规模国家,中国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风险性、艰巨性更是“世所罕见”,如果没有适应变化、顺应民心、高瞻远瞩、致力于现代化事业的执政党的周密统筹与战略部署,没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顶层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没有排除万难、敢于闯关、积极稳健推进的改革试点与制度创新,没有改革家的卓越胆识与共和国公民的理性参与,就很难获得成功。相对于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今后的新改革之路更需要直面现实问题、破解改革难题的系统改革理论,需要我们在注重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升规范研究的新视野、新境界,并在先进的价值理性引领下,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指导下去解决实践理性的问题,以理论创新为先导,推进制度创新。毋庸置疑,全面系统地有序推进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就是这个国家现时代的最迫切需要。只有当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能够满足这一需要的时候,它才会具有实践意义。因此,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就是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面向。
理论创新不仅要立足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积极回应改革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必须把握规律性,尊重社会规律所划定的自由边界。在交互主体的互动中形成的社会规律不仅可以为人所认识和发现,而且也可以为人所掌握和利用并成为人们改造社会、谋取福利的工具。人们有没有充分地正确地认识、发现、掌握和利用社会规律,结果大不一样。在一定的条件下,科学地把握和利用好社会规律,就能够在历史可能性、历史现实性和历史偶然性、历史必然性之间提升积极转化的能力。经过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离开了主体创造性的历史活动,任何转化都将是不可能的,而成功的转化又离不开对社会规律之工具的科学把握和有效运用。现实历史境遇中的主体往往同时面对着多种可能达到目标的选择。当潜在的历史可能性、现实的历史可能性和主体观念中预先存在的有待事实验证的“历史必然性”观念同时出现在主体的面前时,主体就必须在给定的最大“可能性空间”中,通过列举可能性、论证可行性(即事实判断)、评估可欲性(即价值判断)、把握规律性以及综合优化与价值抉择等主体理性选择的一系列环节,确定一条相对最优选项也即一种可能性,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这种可能性向必然性转化,直至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也就是说,在主体发展的路向确定后,主体通过发现、掌握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规律工具,通过调动一切可调动和可利用的有利因素,通过激发一系列的历史偶然性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实现“可能性链条”中的任何一环转化,从而用历史偶然性打开通往历史必然性的道路,变可能性为现实性。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历史必然性存在于变历史可能性为历史现实性的过程之中,而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使本来不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历史可能性发展成为历史必然性,也即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成就了历史必然性。这就是主体性创造历史的过程。但这种创造历史的主体性过程要把某种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还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符合“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第二个条件是,必须与总体的历史合力方向大体一致。正如我们在《超越自由主义》一书中所揭示的,在当下中国,“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就体现为不可阻遏的宪政民主进步潮流,而总体的历史合力方向就是构建现代化的宪政民主国家。我们唯一能选择的是实现这种宪政民主化的具体形式、方式与途径,换言之,只能在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化与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化之间,或者说是在“改革”与“革命”之间作出历史性的抉择。
社会规律是交互主体的活动的规律,在相应的条件下,既会表现出自在性的客观性,也会表现出作为工具的可选择性,并最终体现为社会规律的层次性。我们把社会规律一般地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和“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其中,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只占极少数,当主体面对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只能认识它、顺应它。譬如,“当某种制度已经不能通过自身的有效改革来满足必然性或正当性的社会进步要求的时候,革命就会爆发”,--这就是一条“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普遍适用。恩格斯就曾雄辩地指出:“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那种迷信的时代,是早已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知道,任何地方发生革命动荡,其背后必然有某种社会要求,而腐朽的制度阻碍这种要求得到满足。这种要求也许还未被人强烈地、普遍地感觉到,因此还不能保证立即获得成功;但是,任何人企图用暴力来压制这种要求,那只能使它越来越强烈,直到它把自己的枷锁打碎。”“突然爆发的运动,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制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知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面对制度性危机,核心的问题不是如何去压制,而是如何使现制度所阻碍的合理的社会要求及时而有效地得到满足。这种“社会要求”往往代表着社会生产力进步与社会关系进一步自由解放的更为根本的力量。如果改革达不到目的,那么革命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拒绝或拖延根本性的改革,就意味着选择了被革命式的自杀。梁启超先生就曾指出:“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而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厂也。”总之,无数的历史经验证明,革命的真正制造者和最有力推手正是那些既不清醒也不明智的拒绝真正改革的保守主义执政者。
当面对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在认识它、顺应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以使它趋利避害。譬如,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性本恶”就是一个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国家权力天然地存在着异化的本质(马克思因此才提出了消灭国家并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任务)。“国家性本恶”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作为自然状态的阶级(特殊利益集团)统治工具的“国家”的恶和作为“国家伦理意识”的恶(即违背“共同承诺”滥用权力的恶)。国家的第一种恶最终只能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而在利益博弈的阶级社会里,具有了现代的“制度伦理意识”的国家(懂得遵守与社会达成的“共同承诺”、宣示服从公意与宪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被宪政所规制的“恶”,甚至能把“恶”的力量转化为“善”的力量(国家权力合理合法而有节制地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成为善治国家。也就是说,虽然人们不能在阶级社会里消灭国家之恶,但是可以创建宪政制度来规制国家之恶,甚至化恶为善。
当面对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可以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譬如,改革或革命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发展矛盾的基本工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选择的,当执政者抓住主动权创造有利条件去推动改革,那么改革规律就开始发挥其刚性作用,使革命成为不可能(如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改良使无产阶级革命规律难以发挥作用);当执政者被动拖延改革以致错过改革时机丧失改革主动权,而抗争者能够抓住主动权创造有利条件去推动革命,那么革命规律就开始发挥刚性作用(如清末统治者连续错过了戊戌变法与新政立宪改革的机会,使辛亥革命骤然爆发)。
当面对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在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使它趋利避害。譬如,当选择了人民民主制度的时候,人民民主制度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在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精英集权制相联系的条件下,会导致民众暴政或革命精英集团专政,在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才会形成人民民主宪政制度,使人民民主成为一种巩固的现代政治生活,也就是说,人民民主实现的程度与宪政制度成熟的程度成正比。再譬如,“权力只能用权力来制约”这条规律一经选择就会发挥作用,但其所发挥的作用仍然要取决于具体的宪政制度与文化条件,在人治社会条件下,实际上是用此人的私授权力去制约另一人的私授权力,以使权力行使者忠诚于私授权力的“权主”;在宪治社会条件下,则是用此一宪制建制权力去制衡另一宪制建制权力,以确保权力行使者忠诚于职守节操与宪法精神,其不同的弹性则对应于人治或宪治的程度。
总之,大多数社会规律都可以为主体所影响和利用,社会规律作为人的交互性历史实践活动的产物,只能服务于人,而不是主宰人的命运。我们把社会规律分成五个层次,即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物质的社会关系的规律、社会建构规律、社会互动规律和主体思维规律。从最外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层次到最核心的“主体思维规律”层次,是一个主体性力量不断递增而客体制约力不断递减的过程。在“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层次,从根本上讲,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相对于主体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但在“社会建构层次”“社会互动层次”和“主体思维层次”,客观规律对主体而言却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虽然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历史传承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关规律,但在既定的初始条件下,人们却可以在一定的自由空间内选择不同的社会建构模式、社会互动模式乃至主体思维模式,而不同的模式选择会使不同的规律发挥作用。例如,在中国就曾出现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两种可能,但经过中国人民的主体选择,中国走上了现实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使现实社会主义的运行规律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发挥作用。可见,主体选择不同,则发挥作用的社会规律也相应不同。从“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到“主体思维层次”,从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到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实际上构成了一个主体性的“能量层级模型”,呈现出主体性由外层到内层逐级递增的趋势。
尽管主体可以把一部分社会规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来发现和运用,但是无论特定主体(如执政者)是否能够发现和运用社会规律,社会规律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起作用,而且,社会规律也绝不是特定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操纵的工具,任何主体都只能在自觉顺应社会规律的过程中,按照社会规律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来发现和利用社会规律,因势利导,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这种客观的社会规律,事实上划定了主体自由的边界。譬如,就改革与革命而言,任何一种历史发展态势都不是任何人能召之即来、挥之则去的。想改革就改革,想革命就革命,历史哪里有那么简单!改革与革命都自有其内在逻辑与规律性,虽然人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改革或革命,但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选择。改革或革命的发生都必须首先具备足够的条件,并在条件达到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时,人们才能够有机会去现实地选择改革或革命。选择了改革,并不意味着就告别了革命,一旦改革不够彻底或遭遇失败,或者改革缺乏深思熟虑的顶层设计与切实可行的战略路径,都会致使改革直接演变为一场代价巨大的革命(譬如戈尔巴乔夫所推行的“改革新思维”)。但一旦选择了革命(或被革命),再想力挽狂澜终止狂飙突进的革命来回头实行渐进理性的改革,则绝无可能。也就是说,革命没有回头路。对于执政者而言,选择改革的最佳时机一旦错过,就不可弥补。当执政者大权在握、不愿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最佳时机稍纵即逝;当执政者不愿被革命而愿意改革的时候,革命的最佳时机已经悄然成熟,改革则相对沦为了保守反动的代名词。对于社会进步而言,改革始终是最优的选择,而革命则仅仅是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要想避免使国家和人民遭受动荡甚至不可控风险的革命,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执政者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和明智,始终和人民站在一起,始终站在时代进步潮流的最前列,始终以远见卓识和稳健科学的顶层设计思维引领改革纵深推进,始终在时代的最前列、在人民之中保持对于改革进程的领导力,坚决把改革作为一场革命来奋勇推进,建成现代化的宪政民主制度。邓小平说,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只有当改革也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排除既得利益集团阻力、革故鼎新、在宪治的轨道上开辟历史新纪元的一场有序革命的时候,这种改革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那种自发的无序革命的灾难,把人民的参政热情吸纳进宪政法治场域,并在宪政民主训练中不断增进公民理性、公共精神。总之,改革是避免和防止代价高昂的革命的有效途径。而宪政社会,则以宪政制度使改革成为了一种常态,使革命仅仅只成为了一种传说,从而根本实现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为直面现实改革的学理言说,不仅要把握和尊重社会规律,而且也要准确把握和理解现实政治所确定的“正确方向”。“正确方向”体现着一种占据主流支配地位的政治共识,但它不应是僵化凝固的路标指示牌,而应当是历史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审时度势、凝聚共识、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现实可行的路线图。那么,什么是政治改革的正确方向?我们理解,主要有五条衡量标准,即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依宪治国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和坚持渐进改革原则。沿着这个正确方向积极稳健推进宪政民主建设,就能保持政局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维护人民团结,改善人民生活,实现民主转型。但是,如果在这个正确方向上仍然缩手缩脚,纠结不清,徘徊不前,原地打转,那么我们就很可能被套牢吊死在这个“正确方向”的起点上,成为千古的罪人。
有些人认为,坚持了这五条标准,政治改革就难有作为。但在我们看来,只要能准确理解这五条,那么就可以使政治改革大有作为,“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真正把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好、协调好。五条标准划出了政治改革的边界,不仅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而且也有利于集中力量于边界之内的改革,寻求体制内改革的重大突破。在边界之内,宪政改革就是排除万难、奋勇推进的行动目标,实现包容性政治发展就是硬道理,任何阻挠或犹疑不前的举动都会失去最后的道义根基。
要想准确地理解“政治改革的正确方向”,就必须回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上来,准确把握“五个根本”,即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必须加以完善和落实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人民民主宪政原则是不容偏离的根本原则,宪政民主的普遍幸福社会主义是不容动摇的根本方向,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现代化平稳转型的根本保障,渐进改革道路是实现民主巩固的根本策略。其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人民民主宪政,是政治改革的根本合法性之所在。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整合民意,形成公意,实现人民主权,发展共识型民主,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公意就是公共利益,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共识的基础,就是人民民主的灵魂。我们理应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宪政国家,信奉公意为大,服从人民的意志,依靠宪政和法治来实现人民的治理。而通过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促进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团结、人民的幸福,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发展民主、彰显民权、改善民生,建设公意引领的人民民主宪政国家就是最大的政治正确。
二、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思想进路
在批判威权主义(包括斯大林式的“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和超越自由主义的学理基础上,《超越自由主义》一书初步构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新体系,着力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开辟新的学术进路与思想空间。
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与教训充分证明,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模式的本质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国家(官僚)垄断主义,并已经被历史证明无论是其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都是根本失败的。同时,20世纪的资本主义制度经过社会主义改良运动的修正,也已经发生了部分质变,成为了“社会资本主义”,越来越重视通过社会主义分配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来调控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平等与公正。但当我们全面梳理和总结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思想脉络的时候,我们不仅汲取到了关于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和分权制衡体制等等方面的宝贵思想养分,也窥见并揭示了其民主理论的内在缺陷与理论困境。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理论对于当代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理论的批判与修正,给我们提供了开创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新路向的新的视角与新的可能。
回顾历史,剖析现实,展望未来,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没有宪政民主,没有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就没有现代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的宪治社会,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共和治理为原则、以宪政民主为保障、以共同富裕为条件、以“自由人的联合体”(即达到高度的自由、自觉、自治)为奋斗目标的共同体社会。这种现代社会主义,就是宪政社会主义。《超越自由主义》一书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发展的新阶段,是现代社会主义的科学形态。具体而言,“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以实现‘阶级鸿沟’和‘专政暴力国家’的最终消解为目标。可见,保障人权自由,实行宪政民主,发育公民社会,促进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社会自治化、主体自由化,是宪政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要求”。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根本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与平等,那么,社会主义的宪政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公有经济、公民文化、公民主体、公民社区、公共传媒、公益组织、公意政党、公意议会、公民运动、公共精神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公民社会,而人民主权原则、公意立宪原则、共和治理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终极自由原则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良宪的内在尺度,宪政信仰与宪法至上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宪政平衡原则和竞争性选举原则等核心要素构成了实施宪治的条件。这些宪政社会主义新理念,为我们粗线条地勾画出了一幅值得我们为之奋斗和争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图景。
《超越自由主义》一书为实现“两破一立”(即破除威权主义制度神话,破除自由主义制度神话,确立宪政社会主义学理基础)的核心命题作出了系统的努力,开辟了一条新的思想进路。在第一编里,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制约因素的文化考察,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发展演变过程的历史性考察,以及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轨迹的历史性考察,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证研究基础。“政治滞胀”的现实困境,则是这本书真正的逻辑起点。所谓“政治滞胀”,是指政治改革迟滞、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和政治通货膨胀,失望以及政治不景气同时存在的政治现象,它使得威权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困境与难题。这种现实困境与中国现代化目标的新阐发--即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生态现代化与公民现代化等目标体系的规范意义形成了反差,而“亚洲式民主”与“北京共识”都不足以解决这些迫切而令人困扰的问题。于是,我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探求历史转型的社会规律(包括“历史必然性法则论”“历史合力论”“社会规律层次论”等)与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包括“一元多维决定论”“制度创新论”“政治发展经纬线理论”“制度设计论”等),试图从纷繁复杂的众多现象中把握规律性,抓住根本问题与问题的根本环节。“人民民主何以可能”就是破解“政治滞胀”困境的根本问题,而“以平等为国家理念的最高原则、以公意为国家方向的根本引领、以众意为国家发展的组合动力”的“新共和国家”理论(包括对黑格尔“伦理国家”、卢梭“公意国家”理论的新阐发,对新共和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并提出了平等价值优先论、分配正义论、基于公意与众意的多元治理论、人民所有制产权改革论等),“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的新宪政理论,由复合型宪政结构、复合型代议制(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意代议制度与众意代议制度新构想)、复合型政团民主结构(提出多元利益协商参政层面、二元公共政策竞争施政层面和一元共识整合执政层面等三个功能层面有机结合的政团民主结构论,使众意参政、政策竞争与公意引领在宪政架构中获得合作共生、多元共治性质的不同功能地位)和公意型政党的复合型领导体制(科学民主制理论、党部功能分权统合制度理论、竞选组阁制理论等)及其新型党政关系等组合成的复合民主理论,以公民社会为主义的新社会主义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向公民社会的回归),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四大根本环节。正是在历史考察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历史转型的社会规律与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指引下,《超越自由主义》一书用整个第二编的最大篇幅,紧紧抓住“根本问题”及其“四大根本环节”,提出了新共和国家理论、新宪政理论、复合民主理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等核心思想,并使其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思想言说的四大柱石。同时,这本书也试图对自由与平等、宪政与民主、公意与众意、强制与自由、党权与治权等关系作出新的解读与阐发。在第三编里,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被置于现实语境的思想交锋中,从而在“主义”之争与学理比较研究中进一步凸显了这一思想言说的特质与价值。
就《超越自由主义》一书所呈现的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思想进路而言,还远远不足以构建起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大厦,充其量不过是一部分简单组合了的建筑单元与建材(还有一部分建材正在运送途中或制造中,如进行中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论》),堆放在了工地上,正等着打好地基之后再筑造、拼装起来。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大厦的地基究竟是什么?是新现代主义哲学理论。2009年2月,选举与治理丛书编委会从《超越自由主义》与《新现代主义》两部书稿中选择了《超越自由主义》予以资助出版。但实际上,《新现代主义》是《超越自由主义》的根。新现代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现当代哲学思想的一次梳理和总结。由于当下的主要精力集中到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论》的研究上,所以,关于《新现代主义》书稿的整理修改工作不得不推迟。另外,《国学精神的重估与复兴》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大厦建成之后的人文场域环境,体现着我们在社会主义新文化运动中探索国学精神重构、“路径依赖”转轨、文化系统转型与传统文化现代化的一种艰苦努力。也就是说,哲学思维的革命是根,制度实体的创新是干,而新文化的孕育才是绿叶、花朵与果实。因此,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探索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果在未来的十年里,能完成这些艰巨的理论建设任务,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整体面貌或可得到呈现。
三、“主义”之争:关于个人、国家与社会
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每当“主义与问题”之争成为社会热点的时候,这个国家往往正彷徨在一个十字路口上,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1919年新文化运动中,信奉实用主义的自由派知识分子胡适发表了《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文章,引发了与李大钊所主张的“布尔什维克主义”的争论,形成了关于“主义与问题”的第一波论争。这次论争,加剧了自由主义改良派知识分子与布尔什维主义激进派知识分子的分化。
“文革”之后,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拉开了思想解放运动和新启蒙运动的序幕,此后,“人道的社会主义”、新启蒙主义、自由民主主义、新权威主义等新思潮先后浮起,彼此论争激烈,形成了关于“主义与问题”的第二波论争。这次论争,加剧了自由主义激进派知识分子与新权威主义改革派知识分子的分化。
在1992年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明确的经济改革目标、1997年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明确的政治改革目标提出以来,新自由主义、新民本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率先崛起,而在思想界和民间,自由民主主义、新左派与民主社会主义则相继浮出水面,形成了关于“主义与问题”的第三波论争。这次论争,加剧了自由派知识分子与新左派知识分子的分化。
相对而言,宪政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更具有本土性的思想言说孕育时间较长,浮出水面最晚,很有可能引发关于“主义与问题”的第四波论争,从而加剧自由主义宪政派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宪政派知识分子之间的分化。
在三十年经济改革所造就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当中国推开未来三十年社会政治领域改革大门的时候,中国道路是向左还是向右?这个问题正在拷问着当代中国的知识分子群体与社会政治精英。
那么,什么是左?什么是右?《超越自由主义》给出了这样的回答:“传统上人们一般把意识形态区分为左、中、右三种类型,分别代表激进派、温和派和保守派。这种划分来源于1789年的法国国民议会,当时为了避免不同意见的议员拳脚相加,保证政治辩论的秩序,议员们按照观点的不同从右到左分类就座。此后,主张维持现存制度、反对变革的被叫做右派,要求彻底推翻现存制度、创建新制度的被叫做左派,主张温和改良的被叫做中间派。在当代,左派一般反对资本主义旧制度,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新制度,赞同平等、福利等计划;右派则保守资本主义制度和自由主义理念,强调个人的创造性、私人经济活动和私有制的合理性价值,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改良;中间派则试图综合两派观点,走温和化的社会改良道路。”总之,左派试图构建更为公正和平等的理想社会秩序,而右派则试图保守“历史生成”或“自由生成”的现实利益格局。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左派与右派的概念出现了一些混乱。中国人常说的所谓左派,实际上既包括追求更为公正和平等的理想社会秩序的真左派,也包括抗拒改革、保守既得利益格局的政治文化保守派(即形左实右派);而所谓的右派,则是与国际并轨的一个概念,都是指那些坚守“自由至上”理念、保守“自由市场”必然生成的天然不平等的现实利益格局的思想倾向或政治力量。“形左实右派”保守的是垄断性国家权力,而右派保守的则是支配性市场权力,前者维护着政治等级制度,而后者则维护着资本等级制度。这两股右派势力(指新自由主义与新权威主义)一旦结合起来,就会促成一个最糟糕最危险的“权贵资本主义”社会。可见,右派(无论是自由右派还是“形左实右派”)都是现实等级制度的保守者,而左派则是追求更为公正和平等的理想社会秩序的改革者或革命者。
上述的左右概念比较符合国际上的常规用法。熟悉当代美国社会的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一书中指出,在美国高校的知识分子里,2005年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72%是左派,只有15%是右派。这一失衡在一流高校中尤其显著:87%倾向于左翼,13%倾向于右翼。而且,左右翼力量的变化,越来越向左翼倾斜。为此,“一些右翼团体抗议说,一个缺乏多样化声音的校园,是不健康的”,并出版《洗脑》一书批判“学校里教授们清一色的声音”,出版《教授们:美国101个最危险的学者》一书“‘揭发’那些死硬的极左派”,“同时,一些校外的右翼组织,大量向高校砸钱,试图在学生中培养右翼势力。但是,这些斗争不过是老鼠斗大象而已,根本无力改变校园的‘颜色’。”“直到今天,一个幽灵,左的幽灵,在大学校园的上空游荡。”这一事实证明,在发达的文明社会里的知识分子群体,绝大多数都秉持着追求更为公正和平等的理想社会秩序的左翼进步立场,从而使左翼进步事业成为引领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
但是,在知识分子不断分化的国内,右翼自由知识分子却似乎更为时髦,也更受欢迎,从而与国际知识界的进步潮流背道而驰。这里自然也有其合理的历史原因与社会心理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在经验实证主义逻辑影响下,对“社会主义”形成了一种严重非理性的排斥心理机制,而不论你讲的是哪一种“社会主义”。因此,很有必要简单厘清一些关于“主义”的歧义。
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可从学理价值层面、社会运动层面和社会制度层面等三个层面上来加以理解,我们在此只对学理价值层面的争论作一些必要的梳理。
总体而言,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都是在现代化运动中产生的进步主义思潮,而社会主义思潮更是在批判和超越自由主义价值的过程中表达了更为彻底的关于“现实的个人”(马克思经典用语)的自由解放的诉求。自由主义学理有保守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自由民主主义、社会自由主义等等之分,社会主义学理则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社会主义、列宁的布尔什维克主义(在革命党内允许公开的民主讨论,在此基础上党权集中于党中央领导集体)、斯大林式的领袖集权社会主义(在官僚层级制的党内没有公开讨论、政策辩论和民主竞争,全部权力集中于领袖个人或领袖集体)和民主社会主义(立足于资本主义制度改良)以及宪政社会主义(立足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等等。
众所周知,斯大林式的集权社会主义模式片面以生产力发展压倒了民主政治发展与公民文化发展,以强势的国家发展压倒了公民社会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集中权力形成举国体制以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固然在苏联建成了足以与美国抗衡的“超级大国”,但这种“超级大国”的内在政治认同危机、信仰危机、文化危机及其脆弱敏感的政治神经,注定其在某一刻会不堪一击。这种僵化的全能统治模式已经被一系列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对内得不到国内人民的衷心拥护,对外得不到世界人民的理解认同,不改革就只能是死路一条。只有与这种被证明失败的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实现切割,告别新权威主义,肃清封建专制主义遗毒,走中国气派的宪政民主新路,我们才能迎来“中华世纪”的光明未来。实行宪政民主,已经成为大国崛起与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拒绝宪政民主,只能使我们孤悬于人类主流价值与世界进步潮流之外,错失中华复兴与社会主义事业中兴的最后时机。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审视“主义”话语,自由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无疑都是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的坚定支持者,而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则仍带着斯大林时期的制度惯性而积重难返。就自由民主主义、集权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之间的区别而言,自由民主主义以资本主义宪政体制为前提,主张自由价值优先,坚持个人本位(凸显私人权利地位),由自由出发追求民主与平等;集权社会主义以政治精英领导集体的权威推动与广泛政治动员为前提,主张发展价值优先,坚持国家本位(凸显国家权力地位),由发展出发追求自由、民主与平等;而宪政社会主义则以人民民主宪政体制为前提,以“现实的公民”为逻辑出发点,以权利保障为底线,以科学发展为基础,主张平等价值优先,坚持公民社会本位(凸显社会权力地位),由平等出发追求自由与民主。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在学理的价值规范上比较接近,其分歧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实践理性上:民主社会主义全盘继承了自由民主主义宪政体制,坚持个人权利本位与混合私有制,主张共产党更名为社会党,实行自由多党制,并通过竞争性普选和议会斗争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政党的执政目标,推行社会主义政策;而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坚持和发展宪政规制下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即“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制”,也可表述为“公意型政党依宪执政、众意型政团依宪参政制度”),坚持公民社会本位与社会所有制经济基础,主张一元战略共识、二元治权竞争、多元协商共治。实际上,在自由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社会主义之间,只存在着两种宪政体制,即自由民主主义宪政体制或者宪政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有人说,“革命”(这里所谓的“革命”在本质上实为“反革命”)与改革正在赛跑,其实正是指不远将来的中国只能在这两种宪政体制之间做出比较性选优和历史性抉择。
左与右的站队问题,也许会成为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群体持续分化的一个重要观察点,甚至会形成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核心价值之辩:关于平等、自由与民主
如果要加深对宪政社会主义的准确理解,就有必要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和以公民社会为本位的宪政社会主义在学理价值上的七大分歧进行一番梳理。这七大分歧是: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石(“原子式的个人”假定及其先验的权利学说都站不住脚,广受质疑),宪政社会主义则以共同体主义为基石;自由主义强调市场自由至上,宪政社会主义则更加重视宪政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规制;自由主义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把现有国企分为政府所有制公营企业与人民所有制公营企业,使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与行政治权分离而划归人大常委会(常设的公意代议机构)代理,实现产权明晰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自由主义主张发展私有制,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发展社会所有制;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价值优先,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平等价值优先;自由主义强调“消极的平等权利”(指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宪政社会主义则在“消极的平等权利”之上发展“积极的平等权利”(指分配正义);自由主义强调“消极的自由权利”(指向私人利益的个人自由权利不受干涉),宪政社会主义则在“消极的自由权利”之上更强调“积极的自由权利”(指向公共利益的政治自由权利应受激励);自由主义实行众意型导向的多元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则主张实行公意型导向的复合民主。把这些核心价值之争简单罗列出来,就是--
第一,基石之辩:个人主义VS共同体主义
第二,市场之辩:市场自由至上VS市场规制
第三,产权之辩:私有化VS产权明晰化
第四,优先性之辩:自由VS平等
第五,平等之辩:消极的平等VS积极的平等
第六,自由之辩:消极的自由VS积极的自由
第七,民主之辩:众意型民主VS公意型民主
当然,当代的自由主义学术阵营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光谱演变,上述关于“自由主义”的概念以及我们在《超越自由主义》中把“自由主义”简单界定为个人主义至上、自由至上、私有产权至上、市场至上和多元民主至上等之类的做法,都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可供相对区分与鉴别的参照系。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重点梳理一下关于后四个核心价值之争的主要分歧。
优先性之辩:自由VS平等
关于自由与平等的优先性之争,实际上是自由主义学理与社会主义学理之争的主战场,也是各自学理的根基所在。必须加以提示的是,我们主要是在制度伦理的范畴,提出了平等价值相对于自由价值的优先性问题。
从历史上考察,平等毋庸置疑是现代化运动的第一灵魂,曾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动员魔力。“现代理性主义”政治哲学的开创者斯宾诺莎(1632~1677)的一句名言就是:“一旦失去平等性,普遍的自由必然消亡。”
法治国家的“现代设计师”哈林顿(1611~1677)认为,法治共和国的基础首先是平等。他指出:“平等必然会使君主国解体,使共和国诞生,而且是共和国的生命和灵魂。”“财产的平等就会产生权力的平等,而权力的平等则不仅仅是共和国的自由,而且也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一个平等的共和国是唯一没有缺陷的共和国,也是唯一尽善尽美的政府形式。”
此后,洛克继续把平等作为法治国家的基石,孟德斯鸠则再次提出了“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的思想主张。
在实践层面上,第一个以“平等”为国家最高理念而建成的现代国家就是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条首先宣示其“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其后才并列提及到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它由此激励着一代代美国人为要求兑现这一建国承诺而奋斗了二百年,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过长期的演进和改良才成为了一个在平等价值上勉强及格的发达的社会资本主义国家。
曾经实地考察美国社会政治生活变迁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立足经验实证专门探讨了为什么在美国追求平等更优先于追求自由。他指出,政治自由可以使人享得最大的慰藉,但不是经常性的,而且只能使某些公民享得。而平等的好处时时刻刻都能使人感到,并及于每一个人。平等造成的激情既是强烈的,又是普遍的。当代人对于平等的热爱炽烈于和强大于对于自由的热爱。在他看来,追求平等的激情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凡是想与它抗衡的人和权力,都必将被它摧毁和打倒。在我们这个时代,没有它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自由。托克维尔强调,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是如此,同时,可以设想有一个终极点会使自由和平等汇合并结成为一体。伍德在《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书中,支持了托克维尔的观点,认为平等观念是美国建国后数十年间最强大的思想力量,是缔造“伟大国家”的最关键因素。“平等是共和主义的核心”,是“共和国的灵与肉”。同时,他也看到了美国建国之后这种“平等”价值发展的局限性。他指出:“到1791年时,地理学家贾迪迪亚•莫尔斯早已把新英格兰地区形容为这样的地方:‘人人都自我感觉不比邻人差,人人都相信全人类都拥有或者应该拥有均等的权利。’可是莫尔斯所目睹的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其他人接着就会发现,在美国,平等不仅意味着某人与其邻人不相上下,而且也意味着去衡量一个人‘不是看他是否有头脑,而是看他的钱包是大还是小,钱包的分量使他在众人心目中的天平上或起或沉’。那是一种任何革命者不曾料到的平等。”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抨击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极端不平等现象的根源,在于私有制以及维护这种私有制的法律的确立。在他看来,无知的儿童命令着睿智的老人,傻子领导聪明人,一小撮人占有绝大多数财富,凭借的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权势,违反了自然法则。从此,私有制成为了万恶之源。在这种不公正的制度条件下,由自由出发求平等,就如同缘木求鱼,得到的只能是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因此,由平等出发去求自由,就成为了社会主义运动的最基本诉求。经过空想社会主义运动的传播,到了“科学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马克思提出未来理想社会的目标就是消灭不平等的根源,也即“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最终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所有这些看上去都是那么地顺理成章,似乎只要消灭了私有制,就能实现彻底的平等,使广大人民翻身得自由,并朝着“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社会进军。然而,“革命之后怎么办”的问题至今没有出现真正令人满意的正解。最突出的一个悖论是,当社会主义公民的财产权也被作为“私有制”一同被剥夺的时候,当他们日益失去独立的公民身份而成为“群众”中的一分子的时候,当他们被要求必须遵从“唯一真理”而去“共同”思想、“共同”言说、“共同”行动的时候,他们发现自己安身立命、实现个性自由发展、自由思想乃至“说真话”的全部基础和依据都已经不复存在。同时,平等原则也遭到了致命的破坏,掌握垄断性国家权力的人们也掌握着全部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乃至对于新社会公民生活甚至生命的绝对支配权,他们构筑起了一个被严密控制的全能国家,“人”成为了巩固强权和国家主义的工具,而不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官僚等级制以及不平等的“特别供应”制度被认为是在制造着一个“新阶级”,这些少数官僚享受着新社会的特权,而绝大多数群众则享受着平均主义分配的奴隶般待遇。--这就是让西方社会主义者所诟病和吉拉斯等共产党人所批判的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存图景。假如马克思能够活着目睹到这种以他的名义实施统治的所谓的“社会主义”,一定会愤怒到无以复加。这种结果也让大多数真诚的革命者始料未及,他们无法解释眼前的一切何以发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新生的社会主义的肌体从内部开始腐烂。以“伪平等”的名义剥夺普遍自由,也即特权阶层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绝对不平等,以及由此所造成的自由的失落、民主的虚弱与宪政价值的沦丧,正是前苏联社会主义实验彻底失败的根源所在。中国正在汲取着前苏联的教训,致力于走一条中国特色的新式社会主义道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扩大公民的生活自由、经济自由、言论自由等等自由权利,废除领导人终身制,实行国家领导人集体任期更替制(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并积极稳健地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累条件、积蓄力量,取得了改革开放阶段性的伟大成就。
今天,我们已经认识到,平等的人权保障是公民权利的底线,财产权保障则是公民权利的基础,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最有效的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宪政民主作为一种最有效的政治资源优化配置方式,都绝非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在历史的反思中,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只能被理解为是消灭那些直接与剥削和压迫相联系的、造成贫富分化现象严重的私有制,并且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必须“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现实社会主义运动更不应该脱离自己的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限制,带着“唯意志论”的主观主义倾向去强行消灭私有制,而理应走以宪政规制特权、以民主节制资本、强健公民社会、推进平等人权、实行市场经济、发展福利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社会主义道路。事实上,前苏联社会主义实验的彻底失败,不仅没有让我们放弃对以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的追求,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让我们感受到了这种平等价值追求的重要性。或者说,社会主义平等价值(包括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民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等)的高扬,将会帮助我们抵御和消解“权贵资本主义”制度异化的威胁,同时也能帮助我们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和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崛起”。
然而,在所有追求社会主义平等价值的国家里(包括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核心的困窘问题在于--“越多的平等往往就意味着越多的不自由”。“福利国家病”更会带来社会发展的重重困难,妨碍提升能够平等享有的自由生活品质。
同样,在所有追求自由主义价值的国家里,“越多的自由导致越多的不平等”也成为了沃林所说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困难。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那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已经被萨托利等诸多学者所揭示。沃林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但是,这些权利的实施自然而然就会使得某些人获得比其他人更好的教育、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权力。自由就以此方式鼓励从平等权利到不平等的转变,除非对那些已经合法取得更大社会利益的人们的权利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如通过税收和二次分配转移既得利益者的部分利益给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成功地利用自由权利的弱势群体),否则就难以缓解这一困窘。沃林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越来越更多地以竞争而不是以共享为其特征的社会,自由的竞争、不平等的结果,使得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越来越难。国家权力一般地被假定为政治范畴的总代表而被寄望于采取行动去纠正或减轻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然而资本权力却已经被资本主义制度赋予了充分权利和优势地位,得以凭借资本势力更为有效地通过政治程序来影响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以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
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以自由的名义无视平等诉求的倾向,在民主的压力下得到了校正。民主天然地倾向于平等,而自由的发展也使得平等的内在价值日益凸显。学理内在的矛盾性迫使自由主义学者在近半个世纪以来也不断退却。从肯定平等的价值到把“平等的自由权利”原则放在首位,从罗尔斯正义理论使平等在自由的价值体系里获得无可置疑的优先性,到德沃金鲜明地直接主张“平等的优先性”,自由主义已经退无可退。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是最重要的必须得到实践的价值。按照德沃金的说法,平等是政治社会的至上美德。在德沃金看来,首先,自然权利的核心不是诺齐克所说的自由,而是平等。其次,一个不平等但国民却广泛享有“免于干涉的自由”(如经济自由与生活自由)的威权主义政府统治及其特权社会,并不能因为推行新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政策而具有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合法性意义上,平等毋庸置疑地相对于自由更具有优先性。最后,德沃金认为只有平等才具有真正内在性的价值,而自由没有。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拥有所有自由,但除了自由之外却又一无所有。因此,自由不能脱离平等的内在价值而抽象地存在,它必须同人的生活实际相连,以平等为前提。如果说自由的价值在于自由的生活是更有价值的生活,那么平等原则本身就要求政府关注自由的前提,关心被统治者的生活。基于以上理由,德沃金才敢断言:“在自由和平等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在自由和抽象的平等原则的最佳观点之间的冲突--都是自由必败无疑的冲突。”
德沃金对平等优先性的强调直接启发了金里卡对当代政治哲学的总体认识。在金里卡看来,当代政治哲学都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现代各种政治理论并没有诉求不同的根本价值,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
在我们看来,历史上只存在“不平等的自由”(如古代雅典人的自由与威权体制下经济与生活不受干涉的自由),却绝不可能出现“不自由的平等”(因为不可能出现“所有人都同等不自由”的社会状况,自由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平等社会要求所有公民都在既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所能达到的实际水平上,作为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利等)、民主权利(如平等普选领导人的权利)、法律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的社会身份、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因此也只能是一个所有公民以人格平等的方式享有同等程度的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的社会。这种平等社会只能依靠强健的公民社会来保障他们的平等价值不受国家权力和资本权力的侵蚀,并以宪政来规制国家,以民主来节制资本,而这种“以公民社会为本位”的新式社会主义既和“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国家主义相区别,也和“以资本权力为本位”的资本主义相区别(资本主义所宣扬的“个人权利本位”的概念实际上变成了涂抹在“资本权力本位”之上的一层保护膜)。这种新式社会主义只能是宪政社会主义,这种社会既反对以平等的名义剥夺自由,也反对以自由的名义忽视平等,而是主张在平等与自由价值的平衡中,理应按照黄金分割率原则划分两者之间的版图,并使平等的权重始终略大于自由的权重,使两者之间严守各自的边界而互不侵犯,并在宪政体制中获得一种动态平衡。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越多的平等导致越多的不自由”和“越多的自由导致越多的不平等”的价值悖论,通过宪政民主体制来平衡好二者的关系。其中,我们之所以主张平等优先于自由(但是同时要防范“平等压垮自由”),是因为平等的内在价值更为丰富和根本,就如同平等的幸福生活保障权利永远都要比自由的流浪乞讨权利更为根本一样。
总之,《超越自由主义》一书在不同章节对以上论争作了全面的梳理,认为在制度伦理范畴,平等毋庸置疑更具有首要性、优先性,必须成为宪政民主国家的最高理念,而平等的自由权利则是宪政底线(这也是一道防止“平等压垮自由”的防火墙);但在历史伦理范畴,只有自由才能成为历史的最高理念。历史是人的自由解放的历史,并以“所有人都自由”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为终极目标。而追求平等不过是人类追求自由解放的阶梯。从一部分人拥有面包到所有人都能够拥有面包,从一部分人拥有汽车到所有人都能够拥有汽车,其过程中的每一步既是平等的实现,也是自由的扩展。
值得一提的是,周保松在《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中试图站在中右的学术立场上为“自由主义”辩护,而他所为之辩护的这种“自由主义”实际上已经是“罗尔斯所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传统提供的正义社会图像”,“这个传统将自由和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公正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在“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和“平等公民的自由政治”之间,也即在中右立场和中左立场之间,相近或相容的学理资源、理论面向与思想旨归,使得他们之间完全能够做到求同存异,平等交流,理性争鸣,扩大共识。但是,无论是“自由人的平等政治”还是“平等公民的自由政治”,都必须依托宪政民主制度平台来获得实现,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中右立场和中左立场之间的学术共识能否形成,以及能否进一步推动形成中道主义的新改革支持力量,是一个很值得观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平等之辩:消极的平等VS积极的平等
所谓“消极的平等”,就是指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所谓“积极的平等”,就是指分配正义。
自由主义只承认“消极的平等”,反对积极的平等。在民主社会主义改良政策的推动下,自由主义左翼学者虽然有条件接受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但仍坚守“消极的平等”之本位原则。争议主要集中在应当如何看待“积极的平等”,也即如何来解决社会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
我们认为,从“消极的平等”出发,必然要求实现“积极的平等”,而如果没有“积极的平等”的分配正义,则“消极的平等”的实现就会遇到根本性障碍而徒具形式。公民不仅需要政府把每一个公民都作为平等的人来一视同仁地对待,成为对每一个公民负责的责任政府,而且更需要政府以公平正义的方式关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境遇,成为肩负社会公正责任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也就是说,所有公民作为平等的人,都应获得最基本的权利尊重,同时也应获得有尊严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因此,一个公平正义、和谐共享并具有认同合法性的社会制度必然以认真解决社会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为存在的前提。
针对形成社会经济利益不平等的不同原因,我们应持不同的对策:(1)生产力发展的有限性导致社会财富相对不足,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是根本原因。对此,只能采取不断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经济发展政策,先把蛋糕做大,以发展促平等。(2)对于先天素质方面和人的社会资源的历史传承所导致的不平等,应当根据“差别原则”来实行基本社会保障和分配正义。(3)对于制度的不合理、不公正所导致的“公正权益赤字”问题,应秉持社会公正立场,在宪政体制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通过不断地制度创新来解决。
自由之辩:消极的自由VS积极的自由
在对自由的理解上,西方一直存在着两种传统。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传统,一种是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由传统。洛克的自由着重强调公民的权利,主要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权利以及作为自由的根基的生命与财产权利,并力图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承认和保障。卢梭的自由则主要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公共的政治生活。贡斯当把洛克式的自由称为“现代人的自由”,而把卢梭式的自由称为“古代人的自由”(即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以赛亚•伯林又把自由区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在共和主义学者波考克看来,自由可以被区分为以私利性质的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模式下的个人自由(即消极自由),以及以公益性质的公民德性为中心的共和主义模式下的政治自由(即积极自由)。总之,在自由的实质意义上,“消极的自由”就是指免于或不受干涉的个人自由,它指向私人利益;而“积极的自由”则是指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它指向公共利益。消极的自由凸显的是一种“自由的权利”,而积极的自由则凸显的是一种“自由的德性与能力”。
自由主义者一般都坚持“消极的自由”立场,极力防范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干涉,而社会主义者则坚持“积极的自由”立场,主张推进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基于平等的社会改革。对于“消极自由主义者”而言,只要政府不干涉我的个人自由,“民主不民主”“公正不公正”的问题则与我无关,并不那么重要,这显然符合新自由主义政策的需要。可见,“消极的自由”满足于固守个人自由权利本身的狭小领地,而“积极的自由”则志在运用自由权利去推进和实现民主与平等。自由主义者大都把“自由”理解为“消极的自由”,甚至反对积极自由(如伯林和诺齐克)。但在宪政社会主义者看来,我们应当在宪政秩序之下,在保障基本的“消极自由”权利的前提下,来不断提升公民的“积极自由”的德性与能力,扩大和深化公民的民主参与,以促进“共同善”与公共利益。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受到了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等众多思想学派的夹击和责难,前景黯淡。
民主之辩:众意型民主VS公意型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多元化的“私人利益”及其天然地寻求不平等“财富”和“权力”的“市民社会”作为其出发点和旨归,表现出鲜明的众意型民主特质;而宪政社会主义民主则是以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为基础,以一元共识的“公共利益”(“共同善”)及其天然地追求平等与正义的“公民社会”作为其出发点和旨归,表现出鲜明的公意型民主特质。
基于“私人利益”的众意型民主的合法性危机是:通过那些充满“政治营销意味”、真假难辨、强势利益集团彼此争夺的大选票决,在市场系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在政治系统中深受政治营销策略手段迷惑的公民如何保持独立清醒的政治鉴别力与积极参与的公共理性和民主德性?当多数人在相互竞争的“私人利益”中选择其中一种“私人利益”并把它当作“普遍利益”,从而强制少数人也服从这种虚假的“普遍利益”也即“私人利益”的合法性在哪里?而对于公意型民主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公意何以形成?公意民主如何实现?
几乎所有的政治哲学家都不得不承认,自由主义天然地倾向于精英政治,而民主主义则天然地倾向于平民政治,精英利益集团构成了二者之间的鸿沟。即便是自由主义汲取了民主主义的价值而演变为自由民主主义,但仍然不能解决自由与民主之间的根本冲突。麦迪逊在构想自由主义民主时,试图通过制约与平衡的宪政结构、三权分立以及经选举产生的政府各部门不同的选举周期,来有效阻止一致的民主意志的形成。这种麦迪逊体制的实质就是一种众意民主体制。
人民主权被分割为难以统合的独立部分,而人民也被分割为只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投票的选民,多元化的政党则与这种多元化利益格局及其多元化选民相适应,成为众意型政党。这些政党只是一个实现政党利益的“选举的组织”,各自有各自的选民基础,因此缺乏基于“公共利益”的道德基础与基于“道德共识”的责任约束机制,所以政见整合往往为政党利益所左右。以争取选票为目标的政治市场化机制,必然要走过不择手段、唯“票”是图的原始竞争阶段。为了在政治博弈中使政党利益最大化,政党往往不顾公意和国家的利益,甚至有预谋地搅乱政局、混淆是非、无中生有、相互攻讦,进行政治交易,为对方执政施政设置种种障碍,并以抹黑对手、搞垮对手为能事。出于对无原则党争、政党利益特殊化和“政党幕后交易”等弊端的否定,萨托利、亨廷顿等许多研究政党制度的学者都反对多党制,并把作为“最小化的多元政党体制”的适度的“两党制”勉强接受下来。显然,两党制被认为在各种政党制度中无疑具有相对更大的比较优势,是迄今为止还不算坏的选择。然而伊恩•马什认为,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特性妨碍了它就远期的问题建立政治上的共识、或者是动员利益团体的支持的能力。
不仅自由多党制在阻碍公意民主的形成,而且集团利益政治更加加剧了政治民主参与的不平等以及公意民主价值的沦落。谢茨施奈德警告说,美国的国家机器不能只靠一堆大异其趣的特殊利益来运转,而更需要一种“公共利益”。然而在多元民主体制中,却已经没有了这种“公共利益”的位置。基于对“公意”的偏见和警觉,自由主义者强烈质疑“公共利益”的存在。为此,谢茨施奈德指出,共同体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足以说明公共利益的存在这一事实,而当一种利益被广泛甚至很普遍地分享时,这一利益就可以说是一种公共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也许就是形成“共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而没有这种共识,民主体制便难以为继。他用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尖锐地抨击了集团政治理论,雄辩地指出,集团理论的缺陷是它掩盖了压力体制中最具有反讽意义的方面,即多元主义天堂里充满了上层阶级口音,而大约有90%的人与压力体制无缘。那些认为压力体制必然代表整个共同体利益的说辞,是现代集团理论普遍化倾向制造的一种神话。压力政治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它无法服务于各种分散的利益。这一体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拥有雄厚的资本,而且毫无代表性可言,它只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伊恩•马什也提出,利益的组织化为任何个别的政策体系中有组织的少数以牺牲无组织的多数的利益来获得特殊利益提供了机会。总之,“集团利益”合法性危机已经成为了多元民主体制自身所难以克服的痼疾,而“公共利益”促进者的缺位导致深刻的利益整合危机。
多元分立的权力结构、多元化政党、多元化利益集团政治以及被多元化分割与争夺的选民,使得自由主义民主成为最容易被资本利益支配的精英统治形式。然而合法性危机的核心并不在于精英统治,而在于精英为谁而统治。本杰明•巴伯一语道破天机,他指出,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他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在于,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在这种民主中,民主是备用的,因而是暂时的、选择性的、有条件的。这就是说,民主仅仅是实现个人主义和个人目标的手段。布罗代尔在《资本主义的动力》一书中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是一部分人的特权,然而,没有社会的积极协从,其存在是不可想象的。”那么为什么人民会同意这种致力于私人的利益的统治?布罗代尔认为,尽管资本主义缺乏合法性,但是,要拒绝资本主义已经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它必然是社会秩序的一种现实,甚至是政治秩序的一种现实,甚至是一种文化现实”。这也正如沃林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利益基础上很难形成一种民主主义的公民文化,而资本势力也即私人经济力量的控制极大限制着民主发展的前途。人民已经被体制化了,除非人们能够提出一种更好的替代性方案,并就此达成广泛的共识,同时又能够把握住变革的机遇。因此,至少从学理上看,民主价值复兴的真正希望恰恰在于一种新社会主义。
王绍光在《民主四讲》中把被麦迪逊等人阉割、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被资本利益集团实际控制的“民主”称之为“选主”民主、“钱主”民主。在他看来,“所谓‘真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他指出:“正确的态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应该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方式。那么,现实世界里已经出现了哪些可以将”最不坏“体制加以改善的新型民主试验呢?我们是否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呢?”“西方那些认真思考民主问题的人都在探索超越现实资本主义民主的途径;他们的努力只是刚刚开始而已。”“中国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民主,它应是以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民主,是广泛参与的民主;完全不必向有产者作出巨大的让步,而对民主大打折扣。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盲目采用西方舶来的那些民主模式,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虽然,我们不同意王绍光对竞争性选举的批评,但认为他的上述认识颇为精辟。不独有偶,丹麦奥胡斯大学政治学教授阿斯格•索伦森在近日也指出:“自由主义与民主都把自由和平等作为理想,但自由主义是由普遍人权和个人自私构成的,而民主还强调了法国大革命的另一些理想,即友爱和共同体的团结。实际上,民主最合适的政治伙伴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与民主主义者都把自由、平等和友爱作为基本理想,这使得民主很容易与某些形态的社会主义携手合作,而且社会式民主的理念已经在19世纪中叶就很好地建立起来了。实际上,上几个世纪最致力于推广民主权利的不是自由主义者,而恰恰是国际工人阶级运动。”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正是在探索社会主义与民主价值实现的新方式的这一大方向上开辟出了一条新的路径,并提出了一套可供讨论和检验的新方案。
虽然社会主义与民主在学理上更为亲近和兼容,但在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经典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并没有出现,修正主义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主义(如瑞典)的民主政治则取得了相对成功,而列宁主义与斯大林主义意义上的集权社会主义统治模式却失败了。如果说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鸿沟主要是资本精英利益集团,那么集权社会主义与民主之间的鸿沟则主要是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如果还想在当代重建社会主义相对于自由主义的学理优势,那么从立宪分析与制度设计的角度重新构想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则成为唯一的学术出路。
在《超越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我们提出了“两破一立”的核心命题,即威权主义制度“特适性”神话与自由主义制度普适性神话都破灭了,宪政社会主义新理念应运而立。但是,这仅仅只是在学理探讨层面上讲的。诚如书中所言,“两破一立”这个艰巨的课题的实现必然是一个充满彷徨与阵痛、希望与挫折的历史过程。那么,中国将成为怎样的“民主制宪国家”?也就是说,中国最终会走宪政自由主义民主化道路还是坚持走自己的宪政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至少在现在,确切的预测仍旧是困难的。就转型方向的选择问题,亨廷顿提出了一个“转变区”(或选择区)的概念,在他看来,“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会进入一个转变区,传统政治体制在其中越来越难以维持。单凭发展不能决定将由何种政治体系取代现有体系。处于转变区的国家并不必然沿袭西方民主化模式,而是面临着不同发展方向上的多种选择。至于最终走上哪一条道路,将取决于国家政治精英作出的历史选择。”但在我们看来,每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共和国公民都应当在忧患意识与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也都应当作为恩格斯所说的“平行四边形”中的一个独立的力量融入历史进步的合力之中,为争取理想社会秩序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改革新方法:“顶层设计”与路径选择
进入新改革时期的第一件大事,首先就是亟需完成一次方法论的革命。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前三十年的中国改革,在其方法论和指导思想上强调“摸石头过河”,即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和地方先行先试,基本遵循着“基层首创--改革试点--经验推广--系统配套改革”的自低端到高端传导的经验主义方法。甚至,在改革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以政治压倒法治”的倾向,即当法律规定与改革措施出现冲突时,改革者出于推进改革开放的政治正当性需要,为了提高改革效率、避免改革争论、降低改革成本,往往不是优先采取修法改宪的法治化路径,而是实际采取了默许违法性质的改革先行先试、待改革试点成功后再提请修法改宪的政治化路径。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体制的不合理与保守力量对改革开放进程的抵制,使得采取法治化路径很可能就难以“杀出一条血路”,使改革陷于不同发展路线之间激烈斗争的泥潭而难以推动,错失改革良机。不过,在“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那里,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甚明晰的探索性空间,但对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和总构想却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根据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部署,中央对于五花八门的基层首创经验通过一套筛选机制来加以选择性推广,其衡量尺度就是是否有利于推动改革开放进程。这种“改革精英推动式”的变革,务实地强调改革实践相对于立宪变法的优先性,注重依靠传统政治手段以及人治的权威力量,最终推动着法制的现代化进程。
未来三十年改革攻坚的关键领域在于社会政治领域,而社会政治领域的改革不能再依靠传统政治手段以及人治的权威力量,而要依靠现代国家治理手段以及宪治的权威力量,不能再依靠经验主义的“摸石头过河”,而要依靠科学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实践理性主义的“顶层设计”。这一判断来自于对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现阶段特点的理性认知,即我们不是处在美国学者布鲁斯•阿克曼所说的“常规政治”阶段,也不是处在他所说的“宪法政治”阶段,而是仍处于“立宪政治”阶段。在我们看来,建立在强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法治社会是“常规政治”阶段的鲜明特征,建立在强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宪治国家是“宪法政治”阶段的鲜明特征,而建立在强公意政治基础之上的宪政改革与宪制建设则是“立宪政治”阶段的鲜明特征。在这里,“公意政治基础”就意味着执政党的公意化(立党为公、民主建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意院与众意院改革。“立宪政治”阶段是公民社会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获得培育发展的重要成长期,也是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的政治改革攻坚期。在“立宪政治”阶段,积极稳健地实现顶层宪政体制的优化设计以及积极推动“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宪政主义观念的传播就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引领中国实现“宪政中国之和平崛起”的必由之路,也成为执政党持续发挥领导力、提升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能力与依宪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紧紧抓住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工程的主动权、领导权,能够大大增强执政党与政府的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动员能力以及驾驭复杂政治局面的执政能力,并有力保障转型期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在“立宪政治”阶段,经验主义的“摸石头过河”方法将被科学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实践理性主义的“顶层设计”方法所取代,从而真正开创实践理性主义政治的新时代。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改革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进一步调动各方面改革积极性,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这里,“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改革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表述尤其值得关注。这也是“顶层设计”方法第一次被写入了中央文件。
所谓“顶层设计”(TOP-DOWN),是指大型工程技术领域的一种设计理念,强调运用系统论的方式,从全局的高度和整体主义战略出发,自高端制度框架着手开始总体构想和战略设计,也即是一种从最高端向最低端、从一般到特殊的系统推进的设计方法。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将系统理念贯穿于该系统内的各子系统之中,每个子系统同样需要经过系统理念传导和提炼以及系统功能延伸和整合来实现系统设计功能的整体最优化。
“顶层设计”特征有四:一是顶层决定性。“顶层设计”的核心在顶层,高端决定低端,顶层决定底层。核心理念与顶层目标是“顶层设计”之魂。二是整体关联性。“顶层设计”十分看重大系统与子系统、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围绕核心理念和顶层目标所形成的关联、匹配与有机衔接。三是表述简明性。核心理念和顶层目标在表述上要简洁明了,切忌含混晦涩。四是体用一体性。核心理念与路径、方法相一致.顶层目标与子系统功能相一致,设计愿望与实际可行性相一致。上述四个特征同时也是“顶层设计”的四项原则,即顶层优先原则、系统建构原则、精炼简明原则和切实可行原则。“顶层设计”注重规划设计与实际需求的紧密结合,强调设计对象定位上的准确,结构上的优化,功能上的协调,资源上的整合,是一种将复杂对象简单化、具体化、程式化的“蓝图”设计方法。这种“蓝图”不是凭空建构,而是源于实践并高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和感性认识的理性提升。它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实践理性主义思维,在理想与实现、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绘制了一张精确的、可控的“施工路线图”,并通过强化执行力使之得到完美的实现。“顶层设计”理念提出后,很快超出了工程设计领域而获得了广泛应用,成为在众多领域制定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
“顶层设计”方法应用到政治设计和宪制建设中,就是强调国家宪政制度建设优先,以立宪政治带动民主政治,主张从高端到低端、自上而下地、依宪依法地系统推动宪政民主建设。在这一制度设计过程中,改革者将统筹考量现实利益格局、政经制度基础、历史文化条件、时代进步要求与民众实际需求等多种因素,既注重对设计对象的结构、功能、层次、标准进行总体把握和明确界定,而且也十分强调从理想到现实的技术化、精确化建构,着力铺展从政治理念到政治实践之间的新社会秩序“蓝图”。
积极稳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尤其需要“顶层设计”。政治改革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法指导下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改革重点、改革路径与改革进程。目前,可供选择的政改路径主要有四大类,即财政公开改革先行路径(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财政公开、预算民主、税收民主、审计民主等,以及治官层面的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公开、离任审计等),自由开放改革先行路径(包括落实言论表达自由与结社自由权利等),基层民主选举改革先行路径(包括以选举民主为核心要素的党内基层民主改革、基层人大民主改革、村民自治民主改革、县政民主改革等)和宪政制度改革先行路径等。这四类路径也可简称为政治公开化路径、社会自由化路径、基层民主化路径与宪政制度化路径。
在我们看来,宪政制度改革先行路径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在推动政治公开化、社会自由化、基层民主化之前,理应遵循“顶层设计”新理念,首先完成国家宪政制度改革,把国家顶层的宪政民主制度建设好,使其先良性运转起来。这种由顶层构架到终端延伸、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向,有利于保持转型过程中的政体统一与中央权威,防范基层权力失控或失序。
在此之前,政治公开化、社会自由化、基层民主化的审慎适度推进,能够推动实现局部的“增量民主”,为宪政制度改革积累有利条件,但政改的成败最终还是要看系统性的“存量民主改革”--也即国家宪政制度改革。
其他改革路径是由外围到中心、由基层到中央、由地方到全国,而着眼于“顶层设计”的宪政制度化路径则恰恰相反,主张以执政党中央领导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突破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意院、众意院、国务院和司法院等国家宪政制度改革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突破口,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在国家宪政制度改革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或者说,在政权安全保障与宪政民主改革都同时获得更优的统筹性解决方案之前,其他改革路径上的孤军深入,可能会被认为更易导致权威流失,削弱中央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甚至导致改革迷失方向、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其他改革路径很难成为真正突破口,最多只能加快量变过程。
只有当人民民主宪政的社会主义“国体”获得可靠的宪政安全保障和人民的普遍认同,当执政党的领导在宪政体制中取得新的宪政功能地位,改革者才能放下历史包袱,放弃集权垄断思维,放步“政体”改革,放手立宪分权,放权公民社会,放松权利限制,放行有序竞选,放心宪治秩序。要想到达这一境界,需要上下共同努力,扩大中道力量,增强理性声音,稀释偏激势力,构建改革共识,促进包容共享。相对于那些激进的“自由高调”与“民主空谈”,正确的选择毋庸置疑就是打破政改僵局,在高瞻远瞩与坚定审慎的合作包容中寻机突进。
对于新改革而言,欲速则不达,欲缓则不济,必须拿捏火候,精准到位。我们认为,理想的进程是:第一步,达成宪政民主共识;第二步,根据共识去设计和建构宪政民主设施;第三步,开放公民有序进入宪政民主设施,实现人民民主。
而糟糕的宪政民主进程是:在没能达成宪政民主共识,或宪政民主设施尚未建成之时,就爆发了“井喷式”的民主参与,大量民众涌入,造成“宪政事故”。
在社会政治领域改革深化的新改革时期,执政者必须未雨绸缪,积极稳健地去设计和构建一个“超级宪政民主鸟巢”,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民参与要求。这个“超级鸟巢”必须具有稳固的宪政钢架结构、广泛的包容性和性能良好的人性化设施,使每个公民持公民身份证进入即可找到自己的位置。这无疑将是人类历史上最壮观、最宏伟的宪政民主工程。
中央党校王长江认为,制度建设理应优先,改革要有通盘设计,并建议搞一个超脱于既得利益和部门利益之上的专家咨询机构,专门做国家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设计多种方案供决策者选择。这也是我们之间的共识。但是,如果人们就设计理念和施工图纸争论不休、难以形成合力,或者限制争论、只做一些没有施工进度表和完工期限的基础工程,或者施工进展缓慢,或者设计理念过于保守、不够前瞻,使政治参与的扩容空间不够大、改革力度不够彻底,都会蓄积社会不满,使人们怀疑这项工程只是个“稳拖策略”,从而导致社会情绪日益偏激化,突发“井喷式”的转型悲剧。在中国,改革的所有诉求与压力最终都指向改革者。而改革者既要有抗压的冷静应变能力和纵横捭阖的政治智慧与政治权威,更要有超人的胆识、清晰的方向感和紧迫的时间感。
积极稳健的正确选择也许是,优先推行经济改革,再推行社会改革,最后水到渠成地推行政治改革,“间距”阶梯式渐进推动改革进程。
首先,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包括社会保障与公民社会建设)理应各自先行一步,使其与宪政制度改革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
其次,宪政制度改革必须走在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的“高热期”前面,否则风险难以预料。
但是,在现实政治进程中存在着一个倒逼机制,即,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我们预计,这个政治“高热期”也即“井喷式”民主参与的重要观察点将在未来的六至十二年里到来。那时,微博、Twitter、手机等等新媒体技术进一步发展,社会流动自由度进一步扩大,使得信息控制与社会控制变得越来越困难,在统治全能化的控制诉求与公共治理转型的现代化诉求之间,裂痕将日益扩大,“三高”(高压、高成本、高风险)维稳格局与日益成熟的自由诉求之间的矛盾将难以调和。
同时,新一代公民群体开始走上政治舞台,整个格局可能发生深刻变化。未来五至十年,生在旧社会、长在红旗下、大学教育完成于“文革”之前并对“十年动乱”心有余悸的40后一代人开始淡出权力中心地带,而带着“文革”浩劫印记,经历过新启蒙洗礼并具有国际视野的50后、60后一代人开始主导社会政治发展,经历了苏东剧变洗礼与市场化改革冲击的70后一代人则将成为中流砥柱,“市场经济改革”后出生的跨世纪一代人将成为新改革时代的生力军,表现出更加自由、独立、批判与前卫的时代个性。
同期,经济增长速度、社会阶层分布、经济利益格局、政治力量对比与思想文化态势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没有能够成功地运用顶层设计方法,真正确立起能被广泛认同与服从的宪政体制,那么,缺乏宪政秩序保障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会严重畸变,而没有宪政秩序规制的社会改革(尤其是公民社会建设),很可能会成为危险领域。
今天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是:在政治参与“高热期”到来前,我们能否做好准备?能否在未来五年内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研究、促成宪政改革共识?能否在未来五至十年内,毅然启动具有战略路线图与时间进度表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进程?
事实上,我们最缺乏的还不是顶层设计的方案,而是现实的改革共识与推动力。换言之,新改革实践还有待现实政治利益格局的积极演变以及某个有利的历史契机的出现。否则,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就会成为一种纯粹的学理构想,静静地站立在历史的书架上。
1996年完成的《关于十五年后中国新改革的思想提纲》,实际上所运用的就是“顶层设计”方法。但在当时,我们把它一般表述为“总体性的系统研究方法”,并把研究重点落在了顶层宪政制度设计方面。正是在这一方法指导下,《思想提纲》不仅成功地推动了一项长达十五年的新改革研究计划(1996-2011),而且也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在这本小册子里,已经包涵了《超越自由主义》一书的核心内容。这些前瞻性研究成果的取得,也是深深得益于“顶层设计”方法。
六、构想宪政中国:从价值理性到实践理性
《思想提纲》中的新改革构想,十五年来又获得了进一步系统的发展和有力的论述。
美国著名的当代政治哲学家沃林在其名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荣获利平利特政治理论奖)中,把“构想”的本质规定为“关于一种受人类控制并能通过思想与行动的结合而得到改观的秩序的理想”。“构想”不仅是政治理论家对理想社会秩序的追求,而且也是表达基本价值观的媒介,更是超越历史、创造未来的方法。“构想”不是因循守旧,而是直面现实的新的创意,不是照搬式的“制度抄袭”,而是致力于超越式的“制度创新”,不是空想,而是施工方案。所以,我们把“构想”理解为“关于现实构建的想象”。
在现实中,宪政民主理想最容易被官僚利益集团和资本利益集团绑架,成为现实政治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也正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需要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新构想。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第一段里,汉密尔顿曾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换言之,人们应该能动地去参与理想政制的创制与选择活动,还是只能旁观现实政治强力的博弈并被动地接受其后果?美国的建国历史及其二百多年来宪政体制的成功演进,为这一“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立宪行为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确证。在18世纪后半期,美国建国的创制活动,既没有照搬当时的专制的法国模式,也没有照搬立宪制的英国模式,而是开创了宪政共和主义的美国模式。
在当下中国,“构想”既需要坚持超越性的理想向度,更需要夯实可操作性的现实根基。“构想”必须首先解决现实的政治滞胀问题,同时又不能脱离既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更不能脱离国情(譬如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政治利益格局),从而精细地寻求动态的平衡。这种“宪政构想”未必就能成为最后的“宪政施工图”,但它却能启发我们不断校正宪政制度设计的方向。
价值理性: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新社会主义
宪政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性上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相对于党国至上原则)、公意导向的复合民主原则(相对于众意导向的多元民主原则)、普遍平等价值优先原则(相对于自由价值优先原则)、分权统合原则(相对于集权统治原则)和公民社会本位原则(相对于国家本位原则或个人本位原则)等五大原则,追求宪政保障下的平等公民的自由民主政治,并以共建共享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为社会理想;在实践理性上,主张构建人民民主宪政国体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之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之政党制度(即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制)、公民社会规制制度、市场规制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等五大制度体系,实行现代化的宪政民主治理。
在我们看来,“宪政民主”是一种先进的国家治理方式,不姓资也不姓社。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能采取宪政民主政体,走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原则。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意味着要通过直指权力来源与权力规制的全面的宪政改革,来优先推进民主制度化进程,建设宪政国家,实施宪法政治。这种宪政国家就意味着一种权力民主、权力民授、权力民享、权力规制、权力透明的责任政府,以及严格依照宪政优先原则和宪法精神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并以“宪治及法治的秩序性”和“宪法保障及规制下的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为其产出物。宪政优先原则是宪法至上原则的前提,不仅精良的宪法来自于宪政民主的立宪过程,而且良好的宪法实施也要靠稳固的宪政民主体制加以保障。一般而言,宪政以共和为基础,以人民民主立宪为起点,以宪治和法治为根本原则,以分权制衡与法律规制为基本手段,以民主政治为基本内容,以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底线。宪政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治基础是立宪分权的宪政民主架构,社会基础是依宪自治的公民社会,社会心理基础是理性自觉的公民文化。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要求以宪法为中心,优先实行宪政民主,确立宪治与法治秩序,优化完善宪制体系。宪政就是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是宪治的基础和核心,宪治则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而宪制则是宪政的标志和内涵。有宪法不一定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没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就不可能有宪治,而没有宪治则必定没有真正的法治。要实现宪治,就要首先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宪政民主体制,制定一系列精细严密、足以实施的制宪和行宪的宪法性法律制度,作为宪治的基础和内容,并以此推进法治的进程。对于宪政国家而言,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莫过于建立专门而独立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构,确保司法独立,并切实监督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
宪政的落实不仅仅在于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一种价值追求或提供一系列宪制实施的保障性条件,而更主要地在于促进宪政理想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使宪政与民主的理念能完全地融入公民们的血液和行动中去,融入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和行为方式中去,以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包括宪治法治素养、公民权利素养、民主政治素养、公共交往素养、现代媒介素养等)、参政能力和一种充满活力的公民文化。这种公民文化以先进的现代思想观念,强健的公民意识、公民德性、公共理性与宪政精神,良好的政治、职业与社会道德,较高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维护、运行、促进宪治秩序的重要功能。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公民文化,宪治秩序才能历久弥坚。
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有利于构建宪治秩序,确保政治改革稳健推进。未来三十年的新改革,将是深层次利益矛盾调整的社会转型关键期,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博弈与改革斗争过程中,如果没有宪治秩序的根本保障,就会纵容“政治丛林法则”破坏国本,在失序的明争暗斗中滑向群雄竞起、天下大乱;如果没有把尊重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作为最高的政治伦理与政治道德,就会纵容“不讲规则者”祸国乱政,在政治实用主义逻辑中滑向人心散乱、社会溃败。为了确立起宪政至上原则,执政党不仅要严格落实“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宪政新理念,而且要从“只顾当下管用”的政治实用主义的“非理性”维稳思路转换到着眼于长治久安的宪政主义的“理性”维宪思路上来,依靠宪法和法律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确立起宪治秩序。知识分子(包括那些还多少保持着知识分子家国情怀的大部分官员)要秉承中国士人传统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道统理想,把宪政理想作为新道统,做宪统的坚定维护者。
实践理性:“宪政中国”的新构想
在宪政社会主义看来,建国六十余年来中国始终是一个“制度在建”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今天,国家制度建设已经到了一个最关键时期,正处于完善国家制度的立宪政治阶段。宪政社会主义在其价值理性指引下,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国家宪政制度的新构想。这一新构想主张以人民民主宪政为国体,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为基本政党制度,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依宪依法自治制度为基本社会组织制度,开创宪政社会主义制度新模式。
人民民主宪政是共和国的国体,也是宪政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它意味着要在至高无上的宪政体制与多元协商的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规制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发展公民社会,保障公民权利。
科学民主制(即“民主集中制”在历史新时期的新发展与新表述)则是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这种科学民主制要求在组织决策与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升民主制的科学化与宪政化水平,推进民主集中过程向制度化方向转化,即首先实现民主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民主,其次实现集中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集中,而这种制度性集中又必须置于制度性民主的框架之中,符合科学民主决策与有效执行的要求。从主体上看,民主的主体是公民,集中的担当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民意整合功能)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意代议机构(即现在的人大常委会);从前提上看,民主的前提是知情权、表达权与选举权的保障,而正确集中的前提是自由讨论、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机制的完善;从实现方式上看,民主过程必须是符合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的民主,是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指导下的有序民主,而集中过程则必须是符合宪政民主程序的集中,是宪政制度规范下的合法集中。这种科学民主制是决策与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产物,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规律的时代要求,也是科学原则、民主原则、宪政原则与法治原则的有机统一,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宪性、合法性的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过去实行的是“粗糙”的复合一院制,即实行人大制度的双层结构(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有人大常务委员会,依宪分享立法权),同时也实行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的两会互动模式。我们主张进一步建立“精致”的复合一院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分别设立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和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也即坚持一院制根本政治制度,把政协会议纳入人大系统之内,使其宪政制度化。由此,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建立基于共识统合民主的立宪分权体制,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即由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国务院和司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代表公意)、参政审议权(代表众意,是民意的体现,也是审议民主也即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新的代议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常设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而众意代议机构则作为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非常设的民意代表机关,主要行使参政审议权。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公意表达与民意统合的权力机关(发挥以公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完全专职化,并着力凸显专业性与公共利益表达原则;众意代议机构作为众意表达与民主协商的权力机关(发挥以众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兼职化,议员由多元化的各阶层、各界别、各行业、各团体及特邀民主人士按照法团主义原理组成,并着力凸显代表性与特殊利益表达原则。同时,正如卢梭所指出的,众意之和即公意,基于私人利益的众意在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审议民主)过程中也能达成接近公意的共识,并成为发现和实现公意的另一条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在一般立法程序中,将遵循“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草案--众意代议机构民主审议原则通过(民主审议过程可借助于”公众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机制,确保民主立法;立法草案如未获原则通过则需公意代议机构重新提出新的立法草案)--公意代议机构修订后正式审查通过(或依照宪法规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生效”的民主立法程序。公意代议机构有权提出立法草案,但需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才能完成立法过程;众意代议机构不能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行使立法审议权,也可以向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在政府预算审批程序中,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首先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审查通过,然后才能提交公意代议机构审查,并由公意代议机构最终审查通过后正式批准。
国务院行使行政治权,并应实行竞选组阁制(即由执政党党代会提名产生两个政府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或时机成熟时直接面向全国公民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选,竞争政府组阁权,从而在公共政策治理层面实现“权为民所赋”的授权民主过程),推动公共治理改革,着力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型的责任政府。
司法院行使司法治权,建立人、财、物全面独立的司法院体制,使司法院党部发挥政治保障功能,建立严格的职业法官与职业检察官制度,财政预算由人大单列,同时实行独立的司法区划与垂直的管理体制,以排除各级党政力量等非正常干预,保证司法独立。
在四权之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人民主权,发挥统合民主功能,推动共识型民主的强健发展。
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领导党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参政的民主党派和民主政治团体则作为多元的众意型政团力量由共产党推动实现民主协商与多元共治,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当然,共产党必须通过党内民主改革与执政方式改革来实现现代化民主转型,成为一个追求“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并绝对服从公意、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学信仰组织,成为一个领导人民维护宪法至上地位、巩固立宪分权体制、遵守宪治秩序、守护宪政民主价值的维宪者组织,成为实行科学民主制、谋求公共利益、促成民主共识、引领公意方向的公意型政党,成为培养具有先进性的公意政治人、向国家输送公意型政治精英和发挥公意整合功能与组织动员功能的“人民精英型”先进政党,始终自觉接受国家公意机关以及众意力量、公民社会力量与公民力量的依法监督,并最终使国家、社会与公民在“一元共识引领、多元共治分享”的宪政体制中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中国特色宪政结构中的一组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构件,成为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富有民主活力的战略稳定力量。
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理解: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宪治秩序×{党内民主制+人民民主制(公意立法制度+众意审议制度+公共治权竞选组阁制+司法独立体制)+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自治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宪治秩序×{共识型统合民主+竞争型选举民主+协商型审议民主+规制型自治民主+权利型参与民主}=宪治秩序×{一元战略共识层面+二元公共政策竞争层面+多元利益表达层面}。
根据这个宪政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基本公式来解析,只要宪治秩序是零,那么其他一切都将是零。宪治秩序高于一切,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原则。同时,在宪治秩序之下,如果没有权被民所授(竞争性选举),没有权被民所议(审议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督(参与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用(自治民主),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自治与基层民主自治,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的真正落实。在这种宪政民主体制下,建立在强健的党内民主机制与组织效能基础上的公意型政党积极弘扬主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育政治共识,维护宪政信仰,发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导航国家发展方向”的卓越领导力,根据公意确定国家发展的大政方向(体现政治领导力),培养公意型精英人才并向人民差额推荐治国理政人才(体现组织工作领导力),领导公意代议机构依据公意提出立法草案(体现立法工作领导力),并经众意代议机构审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立为法律,从而使公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治力量;在执政党全国党代会上脱颖而出的两大公共政策竞选团队则分别提出不同的公共政策治理方案,在民主竞选程序中经由人大代表或全体公民投票予以选择认可后获得国务院组阁权,并推行已获得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公共政策治理;在施政过程中,国务院提出的新的重大政策建议与政府预算,不仅要经过众意代议机构审议,也要经由公意代议机构审查批准;司法院则作为宪治精神与法治原则的坚守者,只以法律为唯一准则,以事实为唯一依据,绝不受任何政治力的影响与干预。在这种体制下,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权被民所授”是使这种宪治秩序获得至高无上地位并被普遍认同遵守的重要因素。这个道理就好比是在一个共同的游戏中,只有当竞争机制合理有效存在、公正公开透明的时候,竞争者才会共同诉求于游戏规则的公平正义,从而才能使“规则”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彼此竞争的双方都要求只依据游戏规则来行动,并对于对手的犯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立场。同时,也只有懂得并遵守游戏规则,才能在道义上立足于合法性并获得最后的胜利。输家如果想要在下一局扳回来,就必须尊重游戏规则的权威,维护游戏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与执行有效性。在选举周期性的重新洗牌后,竞争者将会重新回到同一起跑线上,再度依据游戏规则开始新一轮公平竞争。而在整个竞争性选举过程中,一个强健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将始终是竞争性游戏最好的监督者和仲裁者。如果有人违背宪政原则(基本游戏规则),那么一个强健独立的公民社会显然不会无动于衷,势必成为维宪的主体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宪政社会主义多元治理格局下,具有公意价值取向的公意型政党、公意代议机构、公民社会乃至具有私意价值取向的众意代议机构,都会成为宪政价值的坚定维护者,从而使“宪政”成为这种新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高价值规范与国家权威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总之,在这种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公意型政党作为宪政民主体制与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力量而获得功能需要型的长期执政合法性地位,公共政策治理团队则在竞争性选举中获得了基于民主授权的施政合法性权威,反映多元利益格局的众意力量则在众意代议机构这个参政议政平台上实现了公意导向的多元共治。这种新体制,既实现了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又充分体现了最基本的宪政民主原则,既符合国情特色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满足了现阶段政治发展新要求与人民新期待,具有制度创新的合法性、现实性、建设性、稳固性和先进性。
七、平稳转型的关键:提升党的领导力
一个超大规模的多民族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政治经济转型与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能否获得一个富有民主效能的社会整合机制与一支积极推动变革的战略稳定力量,对于转型的成败至关重要。尤其在民主转型的快车道上,如果缺失了优良的整合机制与战略稳定性能,那么一定会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毁人亡。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经过改革与完善,就能够形成宪政社会主义的复合一院制--即人大制度统合下的公意代议机构与众意代议机构分设的宪政制度,从而在多元共治的基础上发挥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对各种民意、价值观和政治力量进行有序整合。尤其是执政党作为领导改革开放的一支战略稳定力量,已经有8000万具有先进性的社会精英型党员能够成为高效能的政治动员主体,并在现代化转型中能够发挥出独特的组织动员优势与政治稳定功能。于是,承认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现实,而且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实现现代化过程平稳转型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必须积极主动地谋划政改蓝图,创造政改条件,抓住政改契机,促进政改共识,统筹政改进程,稳健推进政治改革,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全面提升党在历史新时期的领导力。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全面实现共产党的现代化转型,首先使其成为在宪政规制之下的社会主义信仰共同体、公意型领导政党、现代民主政党,建立基于共识统合民主的立宪分权体制,根本改革共产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
在宪政社会主义制度设计里,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公意型一党领导、众意型多党参政”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领导党、执政党正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合作党、参政党(政团)则是多元的众意型政党及政治团体,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共产党在宪政体制下获得宪政制度性安排的领导党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条件有五条:
第一,具有公意性。共产党立党为公,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以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以人民的意志为意志,是公意型政党。
第二,具有合宪性。共产党必须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理念,始终坚决接受宪法和《政党法》的规制,严格在宪治秩序下依法活动。
第三,具有民主性。应坚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根本组织原则,始终坚决实行民主制、公开制,使全国党代会成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由党代会产生、对党代会负责,鼓励党内理性的政策辩论,保持党内民主活力。
第四,具有先进性。共产党是由先进的政治人组成的精英民主型政党,而其先进性首先就体现在具有先进的宪政民主理念及其政治素养,其次体现在代表公意、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现实地推动社会主义进步运动,也即通过其强大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来培养具有公意政治信仰、社会主义信念、宪政民主理念的先进的政治人,以保障人民民主国家既不会被某种“权贵化特殊利益集团”绑架,也不会被过度分化的众意势力撕裂,而保持共和国的自由、民主、公正、团结、和谐与进步。
第五,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共产党要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公意,不仅要密切联系广大公民,支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参与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而且要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严格按照统一的党员先进性标准吸纳那些具有公意政治信仰的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参加,同时要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在宪治秩序下实行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尊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现实政治利益格局,依宪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权利,支持多元化的众意型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通过竞选分配众意代议机构议席,使这些进入了众意代议机构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作为参政力量在众意代议机构民主协商机制中发挥众意表达功能,同时也能有机会参与执政,在政府部门中担任一定的职务。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公意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受宪法保障,成为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部分,从而实现了一元性公意组织(公意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公意院)通过民主统合机制形成共识,二元性施政团队通过民主竞争治权实现公共政策治理,多元性众意政团通过利益自由表达实现参政议政的全新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宪政共和体制。在这种人民民主宪政的新体制下,国家政治资源通过宪政体制分别在执政层面、施政层面和参政层面上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与民主统合,同时也形成了“政权(执政党权)统合”、“治权竞争”与“民权参与”的三大功能层面,而这三大功能层面的有机结合与统合性共识民主、竞争性选举民主、参与性协商民主等三大类型民主机制的高度复合,能更好地实现稳定、改革与发展的多重目标,实现在“宪政平衡”原则下的自由市场(市民社会与众意型政党)力量、公民主体力量、公民社会力量与公意组织力量的多元共治,从而成为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所认为的最适合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转型所需要的理想的宪政民主治理模式。
在宪政社会主义看来,先进而又精良的宪政体制是民主自由的前提,因此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宪政制度化进程必须优先于参与民主化进程。在这个国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是中国民主化的最大障碍,而是中国民主化的最大推动力量。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不会有中国民主化的光明前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由先进的“政治人”组成,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阶级和先进文化的先进政党,所以具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内在驱动力。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际变局,置身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的时代大潮之中,处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低潮时期,面对国内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民主要求,所以具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外在驱动力。有秩序、有步骤的宪政民主化改革,不仅会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还会给处于低潮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以制度创新与全面中兴的持久动力,并赋予市场化、民主化与全球化的时代大潮以新的内涵。
八、宪制规制策略:以服从者为中心
我们不仅要未雨绸缪,为未来的变局做好各项准备,而且也要拟定正确的宪制规制策略。佩迪特提出有两种宪制规制策略,即“以出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和“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对我们颇有启发。
在社会转型中,“以出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假定一旦放松社会控制、开放更多权利,就会有人利用宪政改革中获得的权利来进一步反对甚至破坏既定的宪政体制,提出更为激进的“颠覆”要求,所以,他们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倾向于保守,处处试图防范、压制那些极端分子冒险夺取权力的激进诉求,并因此影响到政治改革的决心、力度与绩效。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可能使瞻前顾后的改革者更加被动,他们无疑是把所有公民都假定为潜在的“颠覆者”和激进分子,这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实际上坐实了“激进派”的指责,使政治改革被攻击为“假改革”“真专制”,从而动摇了改革者的合法性地位,使原本支持温和改革的大量民众转而支持或同情“暴力颠覆行动”,社会急速转向偏激化。这时候,改革者将进退两难,既无足够权威赢得广泛支持继续推进改革,也无力无胆开历史倒车实施有效镇压。
“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则迥然不同,它基于应对更为普通的那种类型的人尤其是中道主义者(包括中道社会主义者与中道自由主义者等)的改良需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他们大多数人都会在公共精神的激发下更加理性负责地考虑问题,更加尊重和依赖新建的宪政秩序,更加希望平稳转型。所以,制度设计应当首先建立在这类人的积极倾向之上,其次才会考虑如何在新的宪治秩序下应对那些事实上极端偏激的少数激进分子。改革者应首先着力寻求巩固服从倾向的手段,然后才能考虑如何补偿貌似可能致命的弱点,即如何防范这些服从者不会产生的问题--极端分子滥用权利的偏执诉求。实际上,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并无所保留地落实宪政改革措施,就能实现争取绝大多数公民支持的政治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分化和孤立极左或极右的极端势力。
佩迪特认为,“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有三条重要原则,即奖惩之前的筛选原则、支持服从者的奖惩原则和建立对付潜在无赖的奖惩原则。
佩迪特指出:“第一条原则是,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在采取奖惩措施之前先考虑一下筛选的可能性。如果在某一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能够对相关行动者进行筛选,那么就有可能确保获得最大限度的服从而无需诉诸无赖倾向的奖惩。”在佩迪特看来,这种筛选机制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机制,既包括筛选出那些偏离规制原则太远的人,使其被体制边缘化,淘汰在权力中心之外,也包括筛选出那些忠诚于规制原则的人,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到达权力中心,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筛选某些选择方案以保证他们的入选。总之,运行筛选机制的前提是宪制规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即宪制规制改革本身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包容性政治发展,并获得了绝大多数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此前提下,筛选机制被用来加强对于新的宪制规制的服从力量,边缘化那些试图破坏宪制规制的极端力量,巩固宪政秩序,从而避免诉诸“以出轨者为中心”的保守型制度设计策略,使政治改革的决心、力度与绩效不受各种极端势力干扰的影响。
如果说奖惩之前的筛选原则是一种柔性策略,那么佩迪特所说的“第二条原则:支持服从者的奖惩”和“第三条原则:建立对付潜在无赖的奖惩”就成为了保障宪政秩序稳定性的刚性原则。
总之,明智的改革者一定要有足够的胆识和勇气,运用顶层设计方法,抓住宪制建设的根本,敢于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宪制设计策略,把握好有利时机大步跨越政治改革鸿沟,奋力突破政治改革的五大瓶颈,系统推进宪政改革进程。目前,我们仅仅迈出了微不足道的第一步,而面对建设宪政社会主义强国的艰巨历史任务,不容我们有丝毫松懈,必须始终以建设新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饱满热情加倍努力,奋勇推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来源:学术辑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大国复兴的宪治之道》第131-179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