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沉默权”并没有被明确写入。全程参与论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着名法学家陈光中称,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条件不成熟,因为实务部门差不多都不赞成,公检法全都不赞成。(据9月19日《京华时报》)
修正案(草案)第49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此,有人认为前款实际上默认了“沉默权”,但也有人认为后款与“沉默权”相抵触。对此,可以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只要立法的立场公正、程序合法,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应该接受的。但,如果“沉默权”未获明确主要是因为“公检法全都不赞成”,那是不能服人的。
为什么“沉默权”不能因为公检法的反对而搁置,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公检法的意见不应该被看得那么重。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它调整的是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在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是“沉默权”问题的直接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作为被调整的对象,公检法应该置身事外,至少不应该深度介入。
“沉默权”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及其尊严。而扩大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就意味着限制了办案人员的权力。任何公权机关都天然地有着扩大自己权力、抵制削减权力的倾向,因此,公检法全部不赞成“沉默权”明确写入法律完全在意料之中。即使不进行调查,也能料定这一点。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中所有监督制约司法机关的条款,比如审判要公开、讯问要录像等规定,被监督和制约的司法机关都不会真心诚意的赞成。如果过分看着公检法的意见,那么所有限制它们权力的立法都将一直处于“条件不成熟”的状态。
当然,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立法机关也不能把调整对象完全排除在外。由于公检法等被调整对象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沉默权”涉及的司法环节很多,因此,立法也有必要听取公检法的意见,但它们的意见只能是“仅供参考”的,绝不能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立法机关必须意识到:“沉默权”的另一相关方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缺席的,因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难以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参与其中也会因为声音微弱而被忽略。
法律是全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沉默权”是否明确入法的问题上,立法者应该更多地考虑公众及专家的看法,而不应该为公检法的意见所左右。“沉默权”当然也是有利弊的,但利大还是弊大,公众和专家自会作出权衡。笔者早就感觉到,在我国的立法中存在着过分看着实务部门意见的倾向,这是需要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