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多年来,国内重大立法活动宪法学者不在场似乎成为一种常态。从《立法法》到《物权法》再到刑诉法的修改,立法、修法的专家组成员罕见宪法学者的身影。甚至2004年宪法修正时,修宪委员会倚重的最主要专家亦并非宪法学者。强调宪法学者在重大立法活动中的在场,并非所谓的“地盘意识”使然,实则是诸多典例足证立法专家结构的不良最终导致了诸多立法的瑕疵。上述颇让宪法学者尴尬的现象是何以产生的,揆猪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其一,官方主导的立法模式,一向认为吸纳学者参与加入只是决策优化的必要,而立法的思路、主要内容应由官方把控。学者所起的作用定位于技术性的论证与修饰上。于是某个部门法的修改圈定某类部门法专家成为一种惯行。
其二,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渐进式逐步推进的,与之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发展亦并非以宪法为原点。摸着石头过河在法治领域的典型体现是部门法突破宪法,宪法倒转过来对此“突破”予以背书。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个案。上述独具特色的中国法治演进模式导致了宪法权威的虚化和宪法学者地位的边缘化。
其三,立法中的意识形态思维,导致立法的主导者有意无意对宪法问题采取趋避的态度。主观上将宪法视为完全“政治性”的法,人权、宪政等是高电压的危险物,能不触碰则不触碰。有些部门法学者也诡异性对此进行策略性的配合,而期望达致“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效果。物权法制定,若无巩献田教授捅破那层皇帝的新衣,一帮民法学者就是准备通过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路径将宪法问题降解为民法问题的。
其四,宪法学者在重大立法活动中的失语与宪法学者自身的缺失有密切关联。当下的宪法学者充其量只是处于蓄芳以待来年的状态,宪法学成为显学可能也只是黎明待晓。当下中国声名最为卓著的法律学者首当其冲是部门法学者。而学者的话语权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声誉的喧哗。另外,诸多立法活动,需要宪法学者在睿智之外,还有扎实的部门法功底与对实践问题的真切把握,惜乎诸多宪法学者在此方面表现出先天不良。
其五,没有鲜活的宪法解释,宪法不成为法律争议解决的最高规范依据,使诸多宪法学者的灼见成为夫子自道的学术赏玩,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不过天际一抹美丽的晚霞。当社会问题迭出时,宪法学者却只能黯然地渐行渐远。
时下社会热议的刑诉法修改再次让部门法抢滩,但其关涉的最重大问题如司法权配置、人身自由保障、警察权恣意的防范、律师制度作为法治三角之一地位的肯认等,都是不遑多让的宪法问题。宪法学者在此次立法活动中能否凤凰涅槃,实堪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