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柯建新:以儒学智慧缓和异性恋与同性恋的原则性争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96 次 更新时间:2011-09-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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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柯建新  

由吕丽萍转发某牧师反同性恋的微博[①]以及简短评语( “弟兄姊妹转起来”和“给力”等)引发的争议方兴未艾,大体上,反对吕的文艺青年式自由主义者(借用秋风的说法)在网络上占了上方,他们以人人自由平等、反歧视等为论证理由,看起来理直气壮,而支持吕的宗教徒、自由保守主义者似乎显得理亏。我并不是基督徒,对吕女士的其他方面也不太了解,根据我所服从的自由保守儒学的情理,先为吕做一些辩护;再根据自由保守儒学的技艺,提出缓和争议的一些思路。

  

1、反同言论不违背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

文艺青年式自由主义者最讲究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依我之见,如果反同者既没有要求在法律上禁止或干预同性恋行为,也没有用实际行动干预同性恋行为,则反同性恋者的相关言论只是一种“反对”的表示,最多是发展成一种劝告不要搞同性恋的社会舆论。文艺青年可以反驳这类反同言论,但也要承认这类反同言论合乎言论自由原则。

反同言论有时也是一种需要尊重的信仰自由。将同性恋视为罪,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是基督教神学意义上的罪。这是基督徒的观念,是圣经上的话。大多数传统宗教或民间信仰也反感同性恋,虽然反感的程度大小不一,至少是觉得同性恋怪怪的。儒家虽非宗教,也容忍同性恋,但儒家有深刻的宗教性倾向,也不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文艺青年坚持信仰自由原则,也就要容忍有些宗教信仰对同性恋的反对。

2、审慎对待人类文明的大传统

当然,文艺青年不会直接否定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的权利,他们会认为虽然你有这样的反同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但言论、信仰的具体内容形式不够合理。比如,有人建议基督教等在这个问题上要改革,这个建议实在是有些狂妄,因为这几乎是在建议基督徒不把圣经当作圣经,而是当作可用人的理性加以批判加以改编的普通文本。这种建议等于是说宗教对人类的自由繁荣可有可无,甚至是阻碍了人类的自由与繁荣,许多文艺青年就是这样浅薄地对待宗教信仰、上帝、灵魂等等。

比如,据说同性恋是极少数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倾向(问题可能更复杂,有的人据说天生是双性恋),他们值得包容、同情与支持。我关注同性恋多年,从最初觉得怪怪到现在对他们多了一些包容与同情,但我发现自己无法彻底否定对同性恋(双性恋)的某种不愉快、某种不安。无论文艺青年与大众传媒如何力挺同性恋,说同性恋者“人家的性取向,怎么着都不会伤害我”,等等,我相信,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人与我一样,最多是口服心不服。尽管他们可能会被自由权利、政治正确之类的话语镇住,还是会不由自主地感到(而不是仅仅想到)同性恋不正常,令人不愉快、焦虑烦恼(有时甚至是反感、恶心)。这是一种强有力的广泛性的近乎本能的心里反应(甚至是生理反应),人类靠这种近乎本能的反应维系男女双方的相互吸引、追寻着悲欢离合的爱情、创造了无数伟大的文艺作品,最重要的是,人类自我繁衍的本能在某种程度上要靠对同性恋的反感来维系。

要求异性恋不反感同性恋,那是绝对做不到的,再过一万年也做不到,异性恋占主导性的地位,这是人类社会自我维持与延续的一种本能选择,此种本能必然反感同性恋。文艺青年与大众传媒试图改变这种反感,那简直就是试图反对人类的主流文明、反对绝大多数人形成的大传统、反对绝大多数人的近乎本能。即使有一天,大多数人都不再反感同性恋,我敢说,那时候的人类不是现在的人类,而是另外一个物种,可能盛行人的克隆。有些文艺青年或许觉得克隆人很新鲜有趣、甚至很先进健康,但我却深感恐怖。我尊重异性恋,但我不会假装认为同性恋、异性恋对于人类或对于个人都是一样的价值,试图改变悠久的并且得到广泛认同的大传统,是一种过于傲慢的情怀,哪怕这种情怀是以同情少数派的名义出现的。

3、以儒学自由保守之道应付人间的含糊冲突

文艺青年说,异性恋者认为同性恋者不正常已构成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是将自由主义的理念当作形式逻辑来演绎。静心细想一下:对同性恋的不愉快当真是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意义上的歧视吗?与对身体有缺陷者的歧视、对不同地方人的歧视、对底层人的歧视等等性质一样吗?对同性恋的不愉快可能并非针对同性恋者,而仅仅是针对同性恋行为(及宣扬、鼓吹同性恋)这么一个现象,并非源于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的傲慢、也并非源于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的憎恨(对他人的歧视不是源于傲慢就是源于憎恨),而仅仅是一种近乎本能的不愉快与不安,歧视是世俗性的,而对同性恋的不愉快与不安恐怕是宗教性的。某些宗教的教义不过是确认了这种近乎本能的反应具有宗教性,也就是说,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冲突是宗教性的(原则性的),是不可能得到完全解决的。如果我们处理得好的话,或许可以缓和这个冲突,但我认为,某些文艺青年将不认可同性恋的言论提升到歧视(如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这样的高度和深度,看似十分政治正确,其实是对政治生活的无知,他们是在加剧冲突,而非缓和冲突。

同性恋的支持者或许会指出,同性恋者的性向也与生俱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性恋者的烦恼也可以说具有宗教性。这个我愿意承认。造物者偶然错误地或者不知为何地将他们造成同性恋,异性恋者不应当代替造物者给同性恋者改变性向,因为那也是一种僭越,同性恋者的问题还是留给同性恋者亲身去与造物者面对。同时,虽说同性恋有违人类文明的大传统,但也必须承认,同性恋可能也构成了人类的一个小传统,对小传统也需要给予容忍、甚至同情。我不赞成政府与任何人干预同性恋者在私底下、在属于他们的空间里的行为,更反对用法律制裁、以暴力反对同性恋者。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包容并让他们的相关思想与行为边缘化,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更不会去大肆鼓吹同性恋者的权利主张。

这样一来,对同性恋又是不愉快、焦虑烦恼,又是容忍与同情等,这似乎构成了一种含糊矛盾。但人类生活可能就是无法消除这类含糊矛盾,造物者的意图无以揣度,大千世界繁杂难懂,没有人能够毫无弊端地找到一种理念将人类社会生活诠释成一个各方面完全协调的、合乎形式逻辑的体系。有些文艺青年自由主义者认为他们的人人平等自由就是这样的理念,在自由保守儒学看来,那只是文艺青年的白日梦罢了,生活从来就是不甚协调的、非形式逻辑的。有人说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就够了,但平等的自由权利只是人造物,尽管是不可缺少的人造物,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光凭人人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原则就足以自我维持下去,维持权利还需要其他原则(比如维系人类自我延续的社会机制等)加以匹配。有人说不歧视同性恋早就是政治正确了,我觉得这种思维是将“政治正确”的各种原则当作公式来应用,公式能解决数学与逻辑问题,有时候也能解决物理化学甚至生物问题,用来解决人生问题与社会问题,恐怕要慎重些。政治正确的各种原则,用的不好的话,缓和不了冲突,只会掩盖问题转移问题,甚至加剧冲突。大多数的争议难题是复杂的纠结的,需要我们寻找复杂多元的应对之路,诉诸“政治正确”,只会让我们变得弱智。但依据儒者自由保守之智慧,在同性恋问题上,正如在其他问题上,尊重传统,如有必要,在传统的边缘上审慎改进,这是依然是行得通的。

4、婚姻关系或伙伴关系

同性恋在西方(特别是美国)成为问题,是因为,一方面自由主义成为公认的政治教条,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自由生活,只要不伤害到他人,任何人都无权干预,这就是政治正确;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信基督教,而基督教认为同性恋是违背上帝启示的“罪”。这两者之间形成了不可开交的原则性冲突。而儒家传统对同性恋行为虽有看法,但大体上能容忍同性恋行为,并没有高调地将同性恋视为道德或宗教意义上的罪,更不用说以权力或暴力干预同性恋行为了,当然更不会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值得高调宣扬的倾向。低调的否认加低调的默许,是传统儒学在同性恋问题上的中庸之道,虽不完美,但大体上行得通。但基督教在当代中国的流行,和文艺派自由主义者对同性恋反“歧视”的广泛支持,慢慢地有了冲突的苗头。眼下中国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并不可观,但那是大环境决定的,大环境决定了任何权利运动都不能顺利地、声势浩大地展开。似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大环境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大有改变,各种权利运动将会在大改变前后大肆展开,儒者应当事先考虑包括同性恋者权利问题者在内的各种具体的权利问题。

同性恋者如果像其他群体,如女权主义者、少数族裔人,仅限于争取在工作上、政治上不受歧视,这是完全正当的。但如果同性恋者也要“结婚”权利、收养孩子的权利,这我不支持。收养孩子会带来很多问题,而且支持同性恋收养孩子的并不太多,这个问题暂时不用讨论。假如同性恋者不曾提出“结婚权利”等,那儒家也没有必要去挑起原则性的争议。但既然同性恋的中国支持者已经公开宣称同性恋者有结婚的权利,并形成一股不容小视的舆论,儒家不能回避这个原则性的冲突。儒家并不幻想完全解决冲突,只想降低冲突的烈度,在维护大传统之际包容小传统。降低冲突烈度的措施是:甚至可以考虑支持同性恋者在法律上争取“伙伴”名分,同时坚决反对同性恋者在法律上争取“婚姻”的名分。理由如下:

自古以来结婚就是异性恋者的事,这个传统应当得到尊重。主张同性恋者有权利结婚是在冲击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伤害异性恋者的感情,因为婚姻在历史上从来不仅仅是与性与情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与敬畏自然、敬畏传统、敬畏神圣、人类延续之类的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还是把他们单独出来列为“伙伴关系”为好,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是在维护“婚姻”的传统性。同性恋者向来在边缘地带,他们争取伙伴之类的名分,相对于婚姻,也是边缘,不会对传统造成太多冲击,相反,可能是在改进传统,同时,这也表明儒家“正名”原则在新时代经过边缘性的修正与拓展,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假如法律允许同性恋与异性恋有同样的“结婚”的名分,同性恋者或许觉得平等了,异性恋者却可能会觉得委屈。如果同性恋者可以“结婚”,那么儒家建议异性恋者宁可“不要结婚”。儒家将支持另一场运动,此社会运动要求在法律上把异性恋叫做(比方说)“圣婚”,不叫“结婚”。那么同性恋者是不是也要求“圣婚”呢?异性恋、同性恋既然不一样,为何非要以同一种名分结合?又不是让他们单独坐在公共汽车的前头或后头,不是种族隔离,这有何不公平?

5、全国性争议或地方性争议

7月4日共识网发布了徐贲先生的《高于同性恋争议的平等民权》,这篇文章似乎表明徐贲是典型的文艺青年之自由主义,他的标题就是在掩盖问题转移问题,依据他的平等民权原则,似乎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的原则性争议有可能得到化解。不过,我感谢这篇文章给我一个启示:假如同性恋者非要争取“结婚”名分而不仅仅是“伙伴”名分,那么反对同性恋“结婚”的一方,应当力求将全国性的争议变为州一级(在中国,就是省一级)的争议,并且最好将州一级的争议变成县一级的争议。应当由层级较低的地方议会决定这个问题,全国议会和最高法院应当拒绝表态,理由是尊重地方自治,尊重多元化,反对整体性地贸然改变“婚姻”这一传统。

这思路的好处是降低冲突的烈度,使冲突双方都可以拥有其偏好得到充分保护的州县。不满同性恋婚姻的人可以移民到不赞成同性婚姻的州县,同性恋者可以从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州县移民到不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州县。各州县对这个问题可能还会提出更多的解决方案,给了争议中的双方更多的比较与权衡的机会,冲突双方因此可比较从容平和地继续争论,或许能更加拉近距离。

6、央视在加剧冲突

据报道,吕丽萍去年拿下金马影后荣衔,按惯例,金马奖今年将邀她再度与会颁奖,但“反同志”风波越演越烈,传出金马执委会表示将暂缓邀她出席今年盛会。执委会执行长闻天祥表示,距离颁奖典礼还有一段时间,相信将有最理想的解决方式。我不相信能有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这个冲突或许可以缓和,决定暂缓邀请本身并没堵死缓和冲突之路,如果最终决定不邀请,那可能是在加剧冲突了。因为决定不邀请并非毫无道理的吕丽萍,已经是违背了公正、违背了惯例,而人类的自由与繁荣是靠许许多多的惯例支撑起来的。演艺圈盛产文艺青年式自由主义者,一直有许多人在宣扬同性恋的各项权利,他们很高调,但演艺圈也一直有很多人依据健全的常识在低调地抵制着同性恋权利的高调化。金马奖背后是整个演艺圈,面对的关注者也包括冲突双方,金马奖应当超越冲突双方,不要将自身当成某一方宣传的工具。

另据报道,央视某主持人在节目中说:我们尊重名人本人的信仰,但这并不等于去认同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可以如此公开地对一个在中国社会还有些特殊的群体去表达你的歧视。我们想对同性恋人群说一声,套用一句我们非常熟悉的话,我可以不认同你生活的方式,但我愿意捍卫你不同于我的生活的权利,等等。有评论认为这体现了央视节目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正在变大。我倒觉得,央视在如此明显的原则性争议当中,如此明显地偏向一方,恐怕无助于解决问题。鉴于央视经常代表官方,我们有理由认为这违反了官方站民间争议中应当力图保持中立的原则;政府如果不想保持中立,那他应当偏向人类的主流传统并想方设法缓和原则性冲突,而不是跟在文艺青年后面追求“政治正确”,假装问题已经有了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虽然我不是基督教徒,但我认为经过现代诠释后的今天基督教对同性恋者并不是歧视,而是一种对高调宣扬同性恋权利的限制(限制即包容同性恋行为并使之边缘化)。基督教意义上的罪,并非单独针对“同性恋者”,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罪,甚至可能也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罪。有基督教在限制同性恋,对于儒家和所有愿意限制同性恋的人来说,这是一种好事,因为宗教信仰属于自由主义的第一要义,甚至比言论自由还重要,基督教对同性恋的限制,是在将冲突体制化,与无体制化的冲突相比,降低了冲突的烈度。

最后,让我套用一句我们非常熟悉的话,对文艺青年自由主义者说:你们可以不认同基督徒信仰的具体内容形式,但你们应当捍卫基督徒信仰的自由权利。在你们认真对待同性恋者的同时,也请你们认真对待争议中的另一方。问题远远没有解决,也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我们能做的,无非是缓和、降低冲突的烈度,不要让政治正确之类的话语掩盖了旧问题、酝酿了新矛盾。同性恋者永远是特殊群体,无论中国外国,无论过去将来,我们不要幻想有一天他们不再是“中国社会还有些特殊的群体”。世间的事情常常是这样的如悲观主义者所说的不完美、甚至矛盾重重,但悲观主义能够给我们缓和矛盾的智慧。

[①] 两个微博:(罗马书 1: 26-27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已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和( 纽约州议会昨晚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案。这是美国第六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州,也是最大的一个州。求神怜悯这片日益堕落的土地!即使有一天若这里法律规定反对同性恋会被判刑,我也仍然要传讲:同性恋是罪。神爱罪人,但神恨恶罪!信靠耶稣,胜过罪恶,出死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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