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地认识到,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正确方向,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七一”讲话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执政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是靠党自身的先进性赢得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理论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只有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保持先进性。90年来,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重视自身建设。
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是一个现代政党政治成熟的标志。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能代替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权力。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党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七一”讲话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人民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决定。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逐步进行了包括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在内的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第一次实现了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方面,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大厦。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优势,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和一条重要规律。
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必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只有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真正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
治国理政的法治轨道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七一”讲话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同等的参与政治的资格和机会,不仅拥有积极的行为权利,可以自由地表达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立法建议,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主地选择行动方案,而且还享有要求他人不得妨碍公民自由的权利。
依法治国必须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就逐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后,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颁布、实施的1982年宪法,成为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随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四次修正,取得了两大突出成果:一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使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升为宪法准则。二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人权”入宪,将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政治原则提升为宪法条款,作为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至此,民主、法治、人权在宪法中得以确立。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以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是党采用什么执政方式开展执政活动的问题,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依法治国来替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领导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