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以来官方所进行的所谓政治改革,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改革只是行政改革。 政治改革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开始。要讲政治改革,就意味着不能保持现有的政治框架,不是往前走,就是往后退。往后退就是复古,回到家天下,皇上(不论戴不戴皇冠)做主,往前走就是走到民天下,民众做主。现在主张往后退的人恐怕不多了,当然,主张原地踏步的人也有,比如某所大学的张教授就是一个,他胡诌我国现在是文明型国家,政治制度好得很,不用改了。我认为有这种认识的人也不会很多,也许主张往前走的人会多一些,我就是一个。我认为,通过政治制度改革,实现民主化,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实行宪政和法治,限制各级政府权力、限制政府行政性支出,惩治官员腐败,调整收入分配,为实行公平正义创设政治前提,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应该是我国政治改革的方向。
( 一)·实行民主的理由
民主是历史潮流,从現在的世界政治潮流看,民主化已成为一种趋势,从1974年到1990年,世界上有约30个国家由专制过渡到民主,进入90年代,又有数十个国家完成或开始了向民主化的转变,现在北非又有往这边走的迹象。民主制度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唯一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现在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采用民主制度。
民主是正义的要求,政治正义在实质上展现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民主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个人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上。民主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唯一正义的制度。民主通过全民公决的宪法来保障人权,民主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来保障人权的。民主通过人民代表控制钱袋来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既预设了宪政民主的存在前提,也是宪法民主的核心要素。因而,只有宪政民主才会有人权保障。人类的三大基本自由权利是:言论、结社和选举自由。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个人创造性是一切人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公开的交流和公开的表达是个人创造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公民普遍的言论自由,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普遍的公开表达的自由和促进每个个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而政治历史告诉我们的是只有民主政府才能提供自由保障。人人生而平等,既没有天生的统治者,也 没有天生的被统治者,国家应该怎样治理、由谁治理应由全体人民从民众当中进行定期挑选,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决定。在现代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有志于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人都会参加一个政党或组建一个政党,而任何一个政党领袖想为全国人民“执政”,也必须借助于全党的力量,而要组织政党就需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民主政治所建立的新型的法权关系,一方是被授权的“统治者”,另一方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后者从属于前者,而是相反,前者组成的只是有限政府,其职责是为了更有效、更现实地服务于每个公民的合法需要。具体到现代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和人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这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已包含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而要在我国认认真真的实行就必须建立起现代民主制度。
我国原来建立的政权不是一种同于宪政民主的政权形式,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文革”时叫无产阶级专政)。从理论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提供了路径、方法和意识形态支持。这是共产党强调的权力的正当性,但是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不承认这样的正当性。宪政民主论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意识形态,是公众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和限制权力行为的共识,与历史上的“天命论”、共产党的“人民民主专政论”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主权在民、宪法权威至上和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主权在民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主权在民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主权在民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则使这样一种预设成为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识、一种制度化的程序。它使宪法权力从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获得正当性,从而为宪法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础。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正是如此,选举制度构成了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 ,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与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相违背的。
只有建立起现代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主权,从而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才会真正有人的价值和尊严,才会有真正的人权的保护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公民才会享受到货真价实的人权,在专制国家,没有可靠的人权保障。我们只有建立起民主制度,我们才是主人,我们的权利才能真正掌握在我们手中。在现在中国的制度下共产党的党棍才是主人。因此,中国的政治改革如果是想实现政治文明、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就必须民主化。
民主是人民的福祉,建立民主制,实现三权分立,实行选举,就能有效的惩治腐败。任何腐败都是跟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更容易滋生腐败,因为这样就没有权力监督,只有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和制衡,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而定期的进行公正选举也是一种监督,如果掌权的人不好好为公民服务,贪污腐败,下一次人民就不会再选他了。同样的道理,言论自由、多党竞选制度也能够对官员和政府起监督作用,而这些实际上都是民主制度应有之义。民主制健全的国家没有制度性的大规模的腐败原因就在此。主权在民、民主选举政府,政府就会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各种利益分配就会首先考虑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这样在各种利益的分配上才有可能做到公平正义,从而才有可能团结最广大的人民为实现国 家的战略目标服务。如果中国实行民主制度,那么就能省下很多钱,首先从国库里拨付给中共党棍和其他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的党棍的工资可省下来了,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公款私喝公费出国和公车消费的钱也可省下来了,官员少腐败了他们原来贪污受贿的钱也可省下来,这一省就能省下两万亿左右的人民币,这样,就能为公民办很多事增加很多福利。
“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的名言现在已人人皆知。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在官员中在老百姓中都有很多民主制度的反对者,这是为什么呢?一种可能是认识问题,一种可能是利益问题,如果是前者那么是判断能力问题,这种人如已上了三十岁就是脑残;如果是后者那么是担心失去权力和利益,这种人只是功利主义者;如果两者都包含那么这种人就是傻瓜加混蛋。但是不管民主化的阻力有多大民主是一定会实现的,这是迟早的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民主化也会跟着加快,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实现了工业化而不在政治上实现民主化的,因为工业化不断催生要求民主化的新人。这些新人最后都成为民主化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我国民主化的时间估算
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党专政的社会是不会永久的。世界历史昭示给我们的真理是: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有些 国家从 君权社会直接进入民权社会,但有的国家比如苏联和我 国在 君权社会解体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直接进入民权社会而是进入了党权社会。这就说明党权社会不是世界历史的普遍阶段而是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阶段,这也就能够说明党权社会是阶段性的,它终将被历史的后一阶段所超越。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党权社会到底还能维持多久,换一句话说,民主化在中国实现还要多长时间?对这问题,只能做一个粗略的估算,我的看法是:如果当局推动民主化那么一两年就能实现了,因为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在的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实行民主化的各种条件。如果当局阻挠中国民主化(事实上中国当局就是在不断的阻挠),就要用十年八年的时间。
其根据是:(一)从历史上看,实行一党制的国家从开始到瓦解最长的是苏联共产党,从1917年到1989年宣布实行多党制,共用了七十二年的时间;第二长的是墨西哥的革命制度党,从1929年实行一党制到2000年瓦解用了七十一年的时间;第三长是中国国民党,从1927年实行一党统治到1988年宣布开放党禁用了六十一年的时间。实行专制加市场经济的国家,从改革开放到专制制度瓦解,最长的是退守到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从1950年算起到1988年民主化用了三十八年的时间;第二长的是印度尼西亚,从1965苏哈托的专业集团党实行改革开放到1998年瓦解用了三十三年的时间(苏哈托也就统治三十三年)。现在的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从1949年算起到现在2010年已经近六十一年,再过十年八年就要达到极限了;现在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进行市场经济建设,从1978年算起到现在已近三十二,再过十年八年就要超过极限了。(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在《社会进程》第三章中说:根据数十个国家民主化的经验,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当代发展中国家向民主过渡的经济阈值。1989年被世界银行划为高收入的24个国家(人均收入6010—21330美元)中,除3个石油输出国外都实行民主制度,其中新加坡是半民主制度;而在另一端,被世界银行列为贫穷的42个国家(人均收入130—450美元)中,只有两个国家(印度、斯里兰卡是殖民的结果不是自身经济发展的结果)建立和维持着民主制度;在其余53个中等收入国家中,有23个民主国家,25个非民主国家,5个在向民主制度转变。由此可见,向民主的转变主要发生在中等或中上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穷国,民主化不可能,而在富国,民主化已经完成。两者间有一个政治‘转变带’,在这个特殊发展水平上的国家最容易转向民主,多数转向民主的国家都应在这个经济水平上。当国家经济发展进入这个阶段,它就有了民主化的希望。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也使我们可以大体上确定‘转变带’的国民收入水平,从而在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之间建立起定量的联系。在80年代末实现民主的31个国家中,有27个属中间收入水平,它们中的一半在1976年人均国民收入在1000——3000美元间;而1976年在这个发展水平上的国家中,有四分之三在1974年由非民主的政府统治,到1989年实现了民主化。进入90年代,又有一些处在这个发展水平上的国家实现了民主化。根据亨廷顿的说法,在战前,“转变带”的中心是300-500美元(1960年币值),到70年代提高到500-1000美元,进入80年代又有所提高。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一十年代,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 在1000-3000美元间是开始向民主转变的阈值;当它达到3000-6000美元时,则是完成转变的阈值。这个阈值上下,是其它因素起作用的领域。我国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是4.9万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3千3百多美元,人均国民收入两千多美元,再用十年左右的的时间,我国经济将再翻一翻,到那时人均国民收入将达到4000美元,因为从改革开放以来每十年左右我国的经济都翻一翻。这样,根据这个阈值我国在十年左右必定能实现民主化,到那时我国的党权社会必将瓦解。(三)从现实来看,以计算机、生物工程和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第三科技革命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广泛运用以来,已使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快,也使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以它特有的魅力吸引着我们中国人,这不仅在于它神奇般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它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已经产生了并且还在产生着强烈而深刻的影响。工业化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阶级、阶层——中产阶级、资产阶级、白领阶层和广大的知识分子,他们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增多。这些人有智慧有判断力,他们向往现代政治民主、现代法治,因为一方面现代民主和法治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现代民主、法治符合人类文明精神和能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随着工厂的自动化、电脑的普及、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就是工人其文化水平也不断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大部分中国人的素质。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人们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和更文明的生活方式,要求现代人用新的道德标准去对待人和事,物质生活丰富,精神生活更充实,已成为大部分现代中国人的追求。就是说,科技革命促进中国人现代化,这也就是在为我国政治民主化和实行民主提供实践力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代化的中国人中,有两类人(一类是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另一类是握有经济力量的人)需要特别提及,前一类人在他们的第一代中有的只是专政和暴力革命的思想,极其残忍,没有一点民主和人权意识,所以“六四”民主运动被他们残酷的镇压了。而现在的第二代,暴力革命和专政意识已七 零八落,虽然很腐败但已不残忍,当然他们也没有民主思想。但再过十年八年后,他们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就不同了,祖辈们的暴力革命思想和专政思想将荡然无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到过欧美日受过现代文明教育,他们中的部分人肯定有民主自由思想,他们手中有权,又有民主自由思想当民主派发起民主运动的时候,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会出来推动的。后一类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他们发达起来了,有了物质力量,但他们没有多少文化,没有多少政治智慧,但过十年八年后他们的第二代就接班了,这第二代中有大部分人是受过欧美日教育的,他们有的有民主自由思想,他们会用物质来支持民主运动。这就意味着民主运动将有政治势力和经济力量的不断增援,民主力量就会越来越大。由此可见,民主之势在十年八年后将 不可阻当。(四)经过十年八年,现在的民主斗士除了越来越多之外,还会越来越有经验,现在他们尽管都在为“表现自我”而进行民主斗争,但在他们的多次失败后,他们会大规模的联合起来共同奋斗的,因为经验会告诉他们只有联合才会真有力量。他们一但联合为一体将无敌于天下,他们会借用各种时机发动街头民主运动的。(五)任何的运动,需要时机,需要政治、社会或经济危机,而这种危机现在每十年八年就会出现一次。工业化早期,世界市场形成后,从工业化开始将近一百年才发生了第一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此后过五十年才发生第二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此后又过三十年才发生第三次经济危机,二战后从六十年代开始每十年左右都发生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是2008年,过十年八年以后又不可避免的要来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到那时就会为中国民主化提供机会,到那时不论是官员还是富人,不论是百姓还是民主斗士,都已为中国民主化作好了准备,民主化还会不实现吗?(六)工业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的开放,向全世界开放,持久性开放的结果就是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和文化的多元化。多元化思想和多元化文化的发展将为民主化提供信念上的支持。民主不仅是一套制度建构,也是一整套独特的政治信仰、态度和情感的体系。国民关于政体合法性的信念和感情是政体维持和变更的关键因素之一。亨廷顿根据与民主的积极关系,给各种文化排出一个序列。它们依次是:新教、天主教、东正教、孔教、伊斯兰教和黑非洲文化。改革开放后宗教势力在我国迅速发展,现已有基督教徒(新教)一亿多人,法轮功学员三千多万,还有其他教的教徒四千多万人,信教人士已占六分之一。信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和邓小平专政学说的人越来越少,改宗信仰孔教和佛教的也为数不 少。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文化已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将为我国民主化提供信念支持。
党权社会瓦解和中国人进入民权社会后享有的民权肯定是从一个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然而可以说就是不完善的阶段也肯定比党权社会进步。因此,我们把民权不完善的阶段叫进步社会。在进步社会里,我们将是一个享有基本人权的人,将是一个真正的公民。这是我们的梦想!
(三)半总统制是我国的首选
我国如果实现民主化,这必定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变化,必将给我们的社会建设带来新的活力,也会提出新的挑战。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愈益凸现,文化多元化方兴未艾,现代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在这样的世界格局大变化中进行建设,必然要求我们改革那些在相对封闭状态中所形成的体制和制度,真正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和全球化的趋势进行制度建设。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社会生活将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们将以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和作风对待发展变化着的世界、对待发展变化着的实际,同时我们将以什么样的制度以及一系列运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来适应形势,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们知道,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其它方面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当前中 国社会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都可以从制度层面找到原因,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政治上讲,要保证自由、人权、安全和福利除了要切实增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外,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就是必须在各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主制度。
具体到现代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和人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这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在现实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中民主选举过程往往是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但是,事实是不受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也容易趋向暴政,这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来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世界各国的政治经验告诉我们权力制约的有效形式是三权分立与制衡,这样,我们也必须根据这一的原则来设计政权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从行政与议会的关系来看,具体的民主形式主要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内阁制最早出现于英国,内阁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民主国家的政治总是与政党联系在一起的,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都是实行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但能够促进政局动态有序发展的要属两党制。从“光荣革命”到现在三百多年,英国政局一直都是在动态有序中发展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英国的内阁制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还由于两党制的形成和发展。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果是多党制政治,那么就存在两中情况:一是政党联盟执政倒阁就会经常发生,因为各政党之间容易产生政见分歧;二是如有一党独大也能保证稳定。但是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则易发生滥用权力的事情。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同时独大的政党不能再占优势后也会出现政局混乱。总之,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果是两党制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局就会动态有序的发展,国家就会长治久安,如果是多党制那么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有一党独大政局也能稳定,但一党独大的局面被打破就会陷入混乱,如是多党联合执政政府更迭是家常便饭。因为在内阁制下内阁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哪个党要想掌握内阁大权就必须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多数议席,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到首相(或总理)提名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在两党制的情况下,肯定有一个党在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多数议席,议员人数是单数哪怕是多出一席也是多数,而人选只要半数通过就行了。在多党制的情况下,要么有一党获得半数以上的多数要么就没有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半数以上的多数,前种情况下能够获得半数以上议席的政党自然就执 政,如果每次选举都如此那么这个党在议会中就独大,后种情况就只能联合执政,多党联合各党的理想和纲领不同容易发生争吵和分裂,一分裂就成了少数,议会中的反对党就会进行倒阁,局势自然就会动荡无序。
在我国实现民主化后如果要采取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那么就应该造就两种情况:一是有一党独大,二是只有两个大党轮换。要不然,政局就会动荡。这两种情况能够造就吗?没有必然性,因为任何一个政党包括共产共、国民党、民主党、中华联邦革命党和民进党,在民主化之后都没有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议席的确定性,在多党制下一党独大的局面很难出现。在民主化之后一党独大的局面出现不了,那么会不会出现两个大党并存的局面从而形成两党制呢?民主化之后,政党纷纷涌现可能会产生几十个政党甚至几百个政党,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化组合也有可能出现两个大党并存的局面,但也没有必然性在里面。既然民主化之后一党独大或两个大党并存的局面的出现虽有可能但不存在必然性在里面,所以 如果搞责任内阁制就存在政局动荡和混乱的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还很大,这就说明内阁制不应是我们的首选。
总统制是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在总统制下,总统掌握行政实权。不管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国家,总统与国会议员任期皆固定,有任期保障,因此可以维持行政与立法领导阶层的稳定。但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总统大规模政治任命,充满政党分赃色彩,在野政客全被排除,少数政府独断独行时有发生。从历史的角度看,施行总统制的国家,因总统权力极大滥用权力过度而形成独裁统治或者复辟帝制的情况很多。但和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总统制却能维持二百多年而不坠并成为全世界成功样板,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尽管美国总统拥有很大的权力但美国历史上却没有出现过独裁者。原因在哪里呢?从美国的历史来看,总统制能延续下来,主要在开国初时有人格高尚的伟人不断去维护它,否则也会反复,这是历史的经验。如果在民主化之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总统制那么有极大的可能出现新独裁。因为我国的专制历史很长,再加上,我们的政治家还没有出现一个好东西,历史上的帝王就不用说了,从袁世凯开始算起,到蒋介石、毛泽东、邓小平等都是如此,那么以后会不会出现人格高尚的政治家呢?不得而知,因此我们在设计制度时不能将希望寄托于不能确定的事情上。
半总统制是指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掌握行政大权,内阁有相应的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总统地位又比较稳固,国会权力相对缩小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半总统制政体实行最典型的国家是法国。法国确立半总统制应该说是总结了一百多年的民主宪政经验后做出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确立的政体是国会制(议行合一),结果带来政局动荡,后来拿破仑政变称帝,第一共和国灭亡;拿破仑帝国被联军打垮后波旁王朝复辟,1848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又被拿破仑三世利用来搞独裁而后复辟帝制;第三和第四共和国实行议会内阁制,第三共和国无力抵抗侵略,第四共和国引起政局动荡,到1958年经过总结经验才创建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实行半总统制,标志着法国进入当代政治发展新阶段。
有的政治学家认为,议会内阁制是新近民主化国家的适当选择。我个人认为,这些学者的认识虽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他们的分析是有缺陷的,他们没有看到议会内阁制使政局稳定要建立在两党制或一党独大的局势的情况下,否则政局一定是动荡的。另外一批政治学家主张总统制具有议会制所不具备的优点,从而更适合于民主转型中的制度选择。我个人认为支持总统制的学者看到总统制的优点,这是正确的一面,但他们没有看到总统制存在的危险性,那就是总统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独裁,特别是在那些民主化刚起步人民的民主素养又不高的国家更是如此。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各有优缺点,但从如何使国家政局动态有序发展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它们应该不是首选,而优先考虑的应该是半总统制。半总统制可集总统制 与议会制精华之大成,严格说来,半总统制是介于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之间的制度类型。故半总统制的优点可以补总统制之不足,在半总统制下,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该体制实与总统制无别;但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正如法国总统密特朗在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组成反对党政府一样。这样,半总统制实际上缓和了总统制的任期固定刚性的缺点。这种行政首脑机构内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过给总统诉诸全民公决的权力来解决。
(四)司法独立与制衡
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同时,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无从谈起。独立的司法可以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这是它的内在价值。但常言道:权力使人腐败,因此,我们提倡司法独立,用意不是让法官在没有任何制衡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我们在拥护司法独立用独立的司法去制衡政府的行为时,我们也要考虑那独立的司法又由谁去制衡,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制衡,司法权也一样。
具体说来,从政治的角度看,政治制衡机制的构建以及法治的施行,都离不开司法的运作,而司法系统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司法独立。从司法的角度看,司法独立的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它创造了司法公正性的前提,司法独立是法官客观公正的保障。因为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官客观中立的立场,司法独立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司法独立有两层意义:一结构意义,指的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政党、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程序意义,司法独立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保证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司法独立首先是审判独立。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时,除受法律与事实约束外,不受到任何外来干涉。现代社会中高度独立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应独立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审判独立主体具有双重性,它既指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个人独立,也指整个法院机构的独立。为了保证法官独立,我们应该要求法官无私无畏,但仍必须给予其一系列制度保障,使其能长期无私无畏地开展工作。比如,体制保障、经济保障、资质保障和身份保障等。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强调司法独立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中共的干扰、立法机关的干扰 、地方政府的干扰、审判委员会的干扰、上级法院的干扰、公安机关的干扰等。由此可见,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揭示的是现代法治的共同规律,也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应为我国所用。司法独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用司法权来制衡强大且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可见,在中国接受和实行司法独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独立也应有条件限制。因为正如需要保障司法独立一样,司法权力本身也不允许无限化、绝对化,否则滥用权力,侵犯权利的现象同样会发生。具体而言,这种限制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规定法官行为的实质标准与程序标准,要求法官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现代社会对司法独立的经典表述便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其二,法院权力还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在民主国家主要表现为法院活动本身受到一定监督,如许多国家对法官产生与罢免进行控制等等。这样的限制就是通常所说的制衡。扩大权力制衡是建设民主政治解决司法不公的根本途径,宪政的最高原则是权力制衡,缺少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制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的分权制衡,一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就司法 权的制衡而言应该从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进行。从司法机关的外部来看,在制度设计上应将行政、立法和司法分开,从法官任命和弹劾两方面去制衡司法权。只要是民主国家,这种外部制衡肯定是有的,但是光有这一点还很不够,制衡还必须从内部去考虑。毫无疑问,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重心,也是难点,内部制衡必须围绕审判权进行。民主化的国家都应该按照现代法治的国际惯例提升审判权的地位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但是不能轻视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在对庭审的制约和促进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检察官应该承担着提起公诉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要完成这一任务,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庭审制约机关,其工作性质要求检察官要有专业化水平。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的事实审和定性问题都应由陪审团来决定。陪审团制度具有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和对司法权的制约功能,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审判案件的活动。普通公民虽然从理论上说对司法公权力的行使有监督权,但因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验,因而监督的能力是很弱的,能够帮助和代表私权利制衡与监督司法公权力非律师莫属。律师是职业的法律专家,与行使司法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样有着相当的法律学识、经验,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律师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行业组织 和纪律,其制衡与监督司法公权力的行为并非任意性行为。
我们这样设计庭审组织和程序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和目标是以程序公正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如何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文官制度是 民主社会的稳定器
在民主国家,都是把官员分为基本的两大类:一类叫政务官,另一类叫事务官。前一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后一类通过考试提拔长期任职。政务官包括总统、总理、各部部长以及各地方的省市县长等等,他们由选举产生主要考虑的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事务官由考试提拔并长期稳定主要考虑的是政局动态有序的发展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问题。文官制度的建设太重要了,因为在民主化之后,政权经常在不同的党派和个人之间流动,如果不把政务官和事务官(文官)分开,保持文官队伍的稳定那么政局变动就会影响到全社会的动态有序发展;如果不建立文官制度以确保文官保持中立和依法办事那么就会影响到行政公正;如果不建立文官制度通过考试录用文官那么就不能保证文官队伍的质量从而也不能保证行政效率。
各级文官(事务官)的考试、任用、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体制,就是文官制度。文官是不参与党派之争的人,在政府发生经常更迭的情况下,他们的存在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使它们成为国家机器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了“永不更迭的幕后政府”。前台是两党轮流执政,后台则永不更换。
中国实行文官制则是从北洋政府开始的。中共取得政权之初,一切都是照搬苏联的,官制也不例外。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但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共建立的,因此它与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毕竟不同。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中共的组织领导,贯彻中共的组织路线,保持中共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是独立的管理系统。中共的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
民主化之后,我国建立文官制度,是新时代条件下的时代要求,中国官员制度必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获得新的发展,真正为国家的现代化服务,为民主化服务。在我国的文官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确立以下原则:竞争原则、功绩原则、法制原则和中立原则。民主化之后我国的文官分类,必须同民主国家一样将这两类官员分开,政务官在中央包括总统、副总统、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等,在地方包括省长、副省长、各厅厅长、各县县长和各局局长等,他们由选举产生。事务官(或叫文官)由考核选拔,将文官分为五等八级,五等是一副部长、二司长、三处长、四科长、五科员,八级是一副部长、二司长、三副司长、四处长、五副处长、六科长、七副科长、八科员。中央应该这样分类,中央的各种官员都要设法划入五等八级的品位中。民主国家大都实行文官职位分类法,应该根据文官所从事的职事类别,将文官分为行政官、外交官、技术官、税务官、审计官、法院书记官、监狱官等系列,我们也采用这种分类。每一种文官根据其事务的重要、繁简与难易程度,分别规定有相应的任用、官等、俸禄、惩戒等管理法规。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 式包括笔试、口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等等。考试分两轮,首轮考试采用笔试,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类别的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文官一经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即可任职终身。考试机关的设置,应该是考试机关与政府的人事系统相对独立。
必须制定文官保障法,在法律中要确立一条重要的文官义务原则,即官吏首先必须服从法律,其次才是服从上级官吏。长官只能在其所监督的范围内发布命令,而且如果上级长官所发的命令有违法令或形式不完备或不属于下级官吏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下级官吏有权拒绝服从。各级官员的职位不受上级官员个人威福的影响,就有可能使他们摆脱对上级官员的应酬而专意于行政与技术业务工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并保持政府的廉洁与公正。在文官监管制度中,司法监督的机制不能忽视。政府要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晋升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切文职官员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像司法人员一样,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对官员的怀疑,使国家、政府的威信受损。因此,文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文官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
其实,政治改革的内容还很多,比如,选举问题和军队管理问题等等,由于篇幅有限,就暂且不论了。不是这些问题不重要而是很重要,它们是一体的,要改必须一起来,就是通常讲的配套改革。上面所述的政治框架只是最基本的,如果搞政改不是按这个框架来做,不是往这个方向走,那就不是往前走,那么,就不是政治文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