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靖华:媒介正义论:走向正义的传播理论与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86 次 更新时间:2011-08-1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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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靖华  

摘要:从大众传媒的历史传统与传播学理论探索历程中,梳理有关媒介与正义问题的历史脉络发现:传媒业界和传播学界始终不曾间断对正义的追求,这一领域一直存在致力于社会正义的文化基因和学术探求,集中体现在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社会正义的新闻学、媒介伦理学及信息公平论等研究中。基于传媒实践与传播理论聚焦正义的上述历史传统,提炼并建构媒介正义论研究,是传播学对当下中国社会焦点问题的理论回答。

关键词: 媒介正义论 传播 社会正义 正义的新闻学

  

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正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正义始终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柏拉图的《理想国》视公平正义为获得社会和谐的根本路径。儒家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礼义廉耻、舍生取义,正义是道德衡量的根本准绳。现代自1971年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后,正义成为现代哲学关注焦点,诺齐克、麦金太尔、海德格尔、胡塞尔、列维纳斯、利奥塔、福柯、哈贝马斯等哲学大师都卷入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在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领域,正义问题引起广泛回应。关于正义的讨论也延伸到传播学界,强调传媒伦理中的正义价值元素,探索媒介传播如何促进社会正义等。本文从传播实践及其理论发展两方面,全面梳理媒介与正义研究的历史脉络,提出:从传播理论与传媒实践聚焦正义的历史传统中,提炼并建构媒介正义理论,进而转向媒介正义实践的研究,是传播学对当下中国社会焦点问题的理论回答。

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

正义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社会实践。“在今天,正义不仅是学术研究的焦点,而且也是现实生活的焦点。人们不仅谈论正义,而且也试图实现正义”[1]。传播学界关于大众媒介与社会正义问题的探讨,一开始就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将大众媒介视为“社会正义与非正义斗争场的关键组成部分”[2]。这与早期“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communication and social justice movement)有深刻历史渊源。

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是美国传播学界争取社会正义的研究性实践活动,肇端于20世纪60年代。媒介传播如何促进社会正义成为运动核心的实践活动。据哈奈特(Stephen John Hartnett)的追溯,[3]该运动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60-70年代,开创期。部分传播学者率先界入社会运动研究,应用传播理论,关注底层民众争取正义的社会议题。目的主要是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运动言论,指导批评分析,提供社会活动建议等。一些学者则撰文著书试图揭穿权力神话,戳穿维持社会不平等的帷幕。

第二阶段:20世纪80-90年代,发展期。传播学者开始以知识启蒙者与提供专业技巧工具的外在激励者,隐含地参与底层民众申诉权益的活动,推动民主协商对话进程。他们不再局限于修辞技巧观察与传播手段解释,而注重以政治批判意识自觉关注那些边缘沉默群体——妇女、少数族裔、囚犯、边缘青少年、有色人种、病患者等——的公开表达,及其民间话语、各类申诉、游行示威、涂鸦等基层表达手段。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深化期。由于“传播的资本主义(communicative capitalism)”时代来临[4],学者越来越成为政府和财团控制下的被雇佣型研究者,兼之美国传播学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传统,传播学者远离现实社会真正重要的问题,不涉足、不参与重大问题讨论[5]。痛感这种学者和学术的“犬儒化”现象,阿德尔曼、弗雷(Adelman & Frey)、切尼、赖尔(Cheney & Lair)、康克雷格(Conguergood)、哈奈特等学者提出:唯有参与对社会不公不义的直接斗争才是传播学者的现实抉择,要直接关注弱势群体,更要直接参与到以媒介传播服务于社会正义诉求的社会实践中。

政治哲学家南茜•弗雷泽将这一阶段西方知识分子关于正义的探讨和社会斗争界定为两种正义追求:传统的关于分配与再分配的正义诉求;更重要更紧迫的则是关于社会边缘群体身份认同问题的承认的正义诉求。[6]与社会批判领域和政治哲学领域的正义诉求同声共气,传播学者自90年代末期后开始转向一种直接的参与活动,直接卷入社会边缘弱势群体争取社会正义的政治活动中,成为西方世界知识分子社会正义运动的重要一翼。部分传播学者将自身定位为从事着社会正义事业的“行动主义者”,“走向公众”的“参与知识分子(engaged intellectuals)”,成为了边缘群体中的一员,与权益被剥夺的群体并肩战斗。[7]

传播学研究的正义转向

美国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持续了半个多世纪。90年代,随着运动渐入高潮,越来越多学者呼吁传播研究必须对社会正义发言并参与社会正义运动,更希望以此为出发点,重新思考传播学发展方向,直接促成了90年代美国传播学研究的正义转向,开创了传播学研究的新领域: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

贝克尔(Becker)指出,“作为这个时代的传播学者,有生之年面对的问题,与其说是这个学科要不要有用的问题,不如说是它必须有哪些用处,并且对于哪些人必须有用处!”[8]希望传播学研究开展真正有用的知识生产,能对现实世界的正义进步具理论启发性、开导性乃至知识引领价值。博赫纳(Bochner)呼吁“关注我们的(传播)学科的良心和可靠性”[9]。弗雷(Lawrence R.Frey)希望同行们都思考“传播学科如何为社会正义事业工作”,提出将媒介传播与确立社会正义的政治课题连接,从新的社会意识视角来质疑传播学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价值,对传播学的未来发展尤其关键。[10]代表人物康克雷格说:

“对当前研究者而言,重要的不是选择从事纯粹研究还是从事应用研究,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我们的研究是‘(有为)参与的’还是‘共谋’的。所谓‘积极有为的参与’,就是以清澈敏锐的自我批判意识认识到:研究不是为了获得一个认识论纯度或基于道德无辜进行的。参与的知识分子要为所生产知识的使用负责,而不能躲在道德无辜的断言或借口下。参与的知识分子之所以有为,在于我们纠缠于这个充满了压迫和剥削的世界体系中,我们所能做的是选择:选择与之同流合污还是选择对抗霸权。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置身事外。”[11]

这批学人以新的眼光重新衡量传播学科的学术价值和发展方向,强调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研究,传播学科的根本价值体现在为那些被忽视的、弱势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传播学研究必须显示出“社会正义的敏感性”,“接触那些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匮乏资源的人们,并为之鼓与呼”,不仅以此改变传播理论和传播方法论,且要将此注入到传播教育中。[12]由此为传播学明确了新的研究方向: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认为传播学研究只有转向为社会正义服务的方向,解决现实中的正义问题,并更加积极地影响现实政治的正义与社会进步,才能丰富现有媒介传播理论。

如果说,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是将传播研究放入到社会正义运动的实践中,那么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则又将社会正义运动放置到传播学科的学术研究视野中,二者具有同卵双生关系。因此,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是实践性的研究活动,主张:将媒介视为社会正义与非正义斗争场的关键组成部分,媒介的“传播是促进社会正义的中心”[13],媒介是社会正义运动的核心内容;必须让传播专注于社会正义并致力于提升社会正义,关注那些被边缘化的人群、被侮辱者、被剥夺者的权益表达;将正义的伦理关注放在最显著处,对导致正义伦理问题的各个社会因素进行深层结构解剖;探求实现社会共融、合作、解放、包容、对话等诉求的现实路径,力图重建一个更包容、更开明的公共话语空间。[14]

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是美国传播学研究的重要支流。它汲取欧洲批判理论滋养,将美国传统经验学派从种种“学术附属于财团”的束缚中解脱出来,[15]转而通过媒介实践与研究致力于推动社会正义事业。有两项研究在这一学科转向过程中具重要的开创、引领价值。一是90年代波士顿大学的媒体研究与行动项目(Media Research and Action Project),用框架理论分析当地媒体报道是否公正、准确及如何表现特定政治议题,促进新闻媒体主动与边缘群体结合。并通过实践性研究帮助边缘群体获得身份认同能力,挑战阻碍媒体接近权的障碍,提高其政治议题诉求策略,以帮助他们获得有效的集体发声能力。[16]二是集中于美国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的旗帜——应用传播研究杂志(Journal of Applied Communication Research)1998年第2期特辑“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上的系列研究报告,体现了这一研究中的多项开拓性成果:关于女性及其他边缘弱势群体受歧视问题的媒介研究;基于跨文化参与的发展传播学开展相互赋权、媒介素养提升、社区互动等实践研究;少数族裔如何开展社会政治讨论的政治传播研究。

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采用多种研究视角:行动研究、赋权研究、女性主义、参与式研究、政治传播研究等,通过媒介参与、传播赋权等路径,帮助弱势边缘群体说出自己的意见并表达自身权益。着力于通过具体实践,研究以何种方式、通过传播如何促进社会正义。它同时是一项“以传播为聚焦点的社会正义工程”[17],把传播理论研究与社会正义运动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与民族史、文化研究、民族诗学、人类表演学等结合,进一步扩展传播研究的资料和方法。其中,观察与访谈等研究方法作为提升社会正义的“对话工具”,得到广泛运用。

“这一研究将社会正义作为传播研究者关注的核心,并且与传播研究队伍的各个研究领域相关联,进而拓展研究的视野、多样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传播学者与传媒从业者、传播教育者、社会工作者等协同努力,共同致力于挑战那些造成非正义和不平等的各类规范、做法、关系、结构等,“将传播研究作为一种授权行动,作为一种途径,团结众人合力改造社会,扰乱禁锢思想的各类屏障”,致力于推动边缘群体进入社会主流或重新定义主流群体。[18] 2006-2007年,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领域出版了3本标志性著作:奥马尔•斯瓦茨(Omar Swartz)主编的《社会正义和传播学科》,弗雷和克雷格(Kevin M. Carragee)主编的《传播的行动主义第1卷:为了社会变迁的传播》和《传播的行动主义第2卷:媒介和行动主义的行动》,集中体现了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的相关理论、案例、历史、评论、研究方法等重要成果。

社会正义的新闻学

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及其研究作为研究性的实践和实践性的研究,是我们提出媒介正义论的重要思想源泉。关乎社会正义问题的传媒报道实践及其直接的理论触发:社会正义的新闻学,从新闻报道和传媒伦理视角提供了媒介正义论的另一思想源泉。

西方大众传播界关乎社会正义问题的新闻报道,可追溯到报刊业发展初期。尤其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道德沦丧、腐败盛行,两极分化加剧,以报刊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开展了专为揭露丑闻的扒粪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媒体走在最前面,担当社会方方面面的“丑闻报道员”,无情揭露现实中的无耻与腐败,刺痛了社会良心,激起了公众义愤,使正义公平成为社会进步的共识。那一时期代表人物普利策宣称要以“揭露一切诡骗和无耻,抨击一切社会罪恶和弊端”为报刊使命,并提出十点促进社会进步的纲领。[19]传媒通过报刊新闻报道推动美国社会诸多弊端的解决,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推动力。

在这一新闻实践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关注社会正义的新闻观。滥觞于40年代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明确赋予新闻界——当时的大众传媒界以社会责任职责,提出传媒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与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并必须“公平地阐明”、“公正地检验”。[20]“公平”、“公正”等有关媒介正义的要求首次得到明确提倡。80年代,克里斯蒂安(Christians)等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正义的新闻学(the journalism of social justice)。认为:新闻的客观公正是传媒的社会责任,实现新闻客观公正首要要件是要给那些无权者和受压迫者声音,“对无权者的正义应居于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新闻界的核心位置”。克里斯蒂安说:

“我断言新闻业最强烈的使命是:能否促进正义?是否在致力于实现这样的愿景:让正义如潮流向我们?如今,当已没有什么选择留给那些无权者时,且他们事实上几无求助对象时,新闻界难道不应作为一种声音为他们服务吗?难道不应作为那些呼喊着希望被听到的人们的一个铅字扩音器吗?”

“新闻报道必须成为社会正义的工具”[21],将正义尤其是无权者、弱势群体的正义伸张作为新闻传媒业核心事业,传媒的社会责任必要实现的事就是正义。“新闻媒体的终极目标是在正义观念引导下,始终肩负着告知人们正义要求的故事,而不只是偶而启迪公众。”[22]

克里斯蒂安同时认为,正义关乎传媒伦理。他在《媒介公正》一著中,从伦理视角探讨各类大众媒介的道德规则,并提供了评判媒介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道德推理模式:一则报道需经记者对事件的定义、价值判断,并据一定伦理原则来安排,澄清最终效忠对象。要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媒体,首要的是澄清最终效忠对象:对谁承担道德责任?对谁负责?[23]

杰克•鲁尔(Jack Lule)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在新闻的各种价值判断中“为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寻找一个空间”[24]。他从如何报道的角度绘出了正义价值观的评判尺度和何谓正义的新闻报道的衡量标准,归纳如下:传媒要为那些默默无名之辈和穷人伸张正义,视人如己,抱以同情和关怀;要让那些沉默者发声,允许他们用自己的话说出自己的经历;对事件的报道应关注于人,而不是关注于事件的惊奇和戏剧性;新闻应超越对痛苦和悲剧的表面描述,探寻引起这些痛苦和悲剧的社会根源。

对传媒业及其从业者的价值观提出伦理道德要求,作为衡量新闻价值和传媒社会责任的具体手段,这一基于媒介伦理学的研究,为媒介正义论的建构提供了积极探索。

大众传媒与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传媒界和知识界关于社会正义的追求也不落人后。在国内,为社会正义服务的新闻观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的国人办报史。王韬力主办报应“直陈时事,举其利弊”,梁启超主张报刊应“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救一时明一义”[25]。翻开中国新闻史,看到的是一部中国民族知识分子以笔为剑、追求正义的历史,“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成为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民族使命感的中国新闻传媒人自觉的使命。关于正义的早期阐述更多是从责任感、使命感角度,将之视为传媒人的责任担当,而关于媒介与正义的理论研究却长期缺乏深入。

21世纪以来,国内传播学者开始使用“新闻正义”、“媒体正义”、“网络正义”等用语,将正义与媒介研究建立联系。2008年召开了“大众传媒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研讨会,分析大众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等相关问题。近年我国关于新闻正义、大众传媒与社会正义的研讨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

一是思考新闻传媒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责任与角色。丁柏铨提出:新闻传媒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鼓动者、制度推动者、实践行动者,“新闻传媒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其要义有:一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及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信息,体现对不同界别和阶层公民知情权和实际利益的同等尊重;二是忠实表达不同界别和阶层公民合理的心声、愿望、意见,为他们直接或间接表达自己的言论提供同样的机会和自由。”[26]或有认为大众传媒在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文化中有引领作用,在倡导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中有助推作用;在发挥公平正义的社会舆论中有监督作用;在促进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有保障作用[27]。

二是考察并批判媒体行为与道德操行。研究指出,新闻传媒在采访报道过程中的偷拍、歧视、越界审判、侵犯隐私等道德与行为失范问题,是一种“媒体正义缺失”现象[28],侵害社会正义。或有提出“新闻报道程序拥有自己独立的正义价值”,它承载的是“看得见的正义”[29],应从程序正义角度强调新闻传媒的采访报道程序也应该是合理、合法、合乎正义的。

三是从媒介近用权视角,进一步讨论如何对社会各群体进行公平传播,反对媒介对弱势群体的排斥,倡导对弱势边缘群体的爱心和人道关怀等。邵培仁倡导“信息公平和信息生态均衡”,强调了“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和信息渠道使用的公平”,提出了践行和实现信息公平的基本原则:信息自由、信息平等和信息共享,从实践层面进一步提出信息伦理问题。[30]公平是正义的结果,正义是获取公平的过程和行为,公平与正义密不可分。讨论媒介公平问题,当然是媒介正义实现的题中应有之义。

结语:走向媒介正义论的研究

“正义”是一种感知,是良序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石,也是好的传播得以实现的基石。正义依靠媒介传播,传播也要依靠正义。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是人“各司其职、各守本份”的一种德行,是人类至善的美德。作为社会雷达和权力监督者的媒介,则不仅仅自身需履行这一德行,且还需督促社会其他个体/组织履行这一德行,尤其是对社会制度和国家政府机构层面的个体/组织的督促。

应该说,媒介信息生成的整个过程也是关乎正义的符号生产过程。媒介的正义问题,不仅仅关乎信息、渠道、内容、技术、体制等各环节,也不仅仅包括新闻,还包括影视、广播、网络、舆论、广告、娱乐等多个领域。新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新闻学有必要扩大到媒介正义的研究范畴。媒介正义生根于传统新闻正义价值观的基因编码中,也生根于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及其研究历史中。围绕媒介传播,聚焦社会正义问题,重申并强调传媒价值观中的正义元素,目的是将这一体现在人类传播与研究历史中的优质基因遴选出来,并进一步培育繁殖。

在当下媒介渠道多元时代,媒介正义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媒介传播的核心问题,是媒介与当下社会互动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讨论关于正义的传播,建构媒介正义论的研究方向,非常必要。“传播学是一个以实践为方向的研究领域”[31]。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已成时代焦点,传媒实践和传播研究如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传播学科对当下中国社会焦点问题的理论回答;倡导媒介正义论则是传播学迎接时代挑战、服务现实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媒介正义论应致力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传播理论与方法,揭示并消除霸权主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及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被压制等种种不公不义现象,提升各群体作为社会公民必备的媒介素养,拓展各类边缘群体的传播渠道,找到媒介传播如何提升社会正义的现实路径。媒介正义论主张将媒介作为正义工具,将正义事业作为传媒核心事业,将正义观念作为传媒核心观念,将社会正义作为传媒终极目标,为中国传播学研究指明一个颇具理论开创价值和现实社会意义的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袁靖华(1976-),女,浙江人,浙江传媒学院影视艺术系副教授,博士。特别注明:本文得到我的导师浙江大学传播研究所邵培仁教授的悉心指导,特此感谢他将我引向媒介正义论的研究。基金项目:本研究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传媒助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路径与可行性——以浙江为例”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0YJC860058。

[注释]

[1]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序言。[Yao Dazhi.What is Justice: Modern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Beijing,People’s Press,2007,Preface.(in Chinese)]

[2]Vasquez, Candelario,“Youth Inclusion & Media Justice”,Youth Media Reporter, 2009,Vol.3.

[3]Hartnett, Stephen John,“Communication, Social Justice, and Joyful Commitment”, Wester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2010, Vol.74.

[4]Dean, J.,“The networked empire”,In P. Passavant & J. Dean (ed.), Empire’s New Clothes,New York,Routledge,2004,pp265–288.

[5]同3。

[6]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页。[Nancy Fraser,Justice Interruptus: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ostsocialist”,Shanghai,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08,pp1-6.(in Chinese)]

[7]同3。

[8]Becker,S.L., “Response to Conquergood :Don Quixotes in the academy-Are we titling at windmills?”in K.N.Cissna(ed.),Applied Communi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Mahwah,NJ,Lawrence Erlbaum,1995,pp97-104.

[9]Bochner, A. P.,“Communication’s calling: The importance of what we care about”,Spectra,2009,January.

[10]Frey, L.R.,“Communication and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Truth, Justice, and the Applied Communication Way”,Journal of Applied Communication Research, 1998,Vol. 26.

[11]Conquergood,D.,“Between rigor and relevance :Rethinking applied communication”, in K.N.Cissna(ed.),Applied Communi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Mahwah,NJ,Lawrence. Erlbaum,1995,pp79-96.

[12]Frey,L.R.;Pearce,w.b.;Pollock,M.A.;Artz,L.&Murphy,B.A.O.,“Looking for justice in all the wrong places: On a communication approach to social justice”,Communication Studies, 1996,Vol.47.

[13]Papa, Wendy H.;Papa, Michael J.; Kandath, Krishna P.; Worrell, Tracy; Muthuswamy, Nithya,“Dialectic of Unity and Fragmentation in Feeding the Homeless: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Through Communication”,Atlantic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2005,Vol. 13.

[14]Pearce, W. Barnett,“On Putting Social Justice in the Discipline of Communication and Putting Enriched Concepts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and Practice”,Journal of Applied Communication Research, 1998, Vol.26.

[15]同3。

[16]Ryan, C.; Carragee, K. M.; Schwerner, C., Media, movements,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Media, Movements,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Journal of Applied Communication Research, 1998, Vol. 26.

[17]同14。

[18]同10。

[19]沃尔特•李普曼,詹姆斯•赖斯顿等:《新闻与正义Ⅲ: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导言第5页. [ Walter Lippmann, James Reston,Journalism and Justice Ⅲ. 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2008,p.5.(in Chinese)]

[20]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15页.[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2004,pp11-15.(in Chinese)]

[21]Christians, C.,“Reporting and the oppressed”,In D. Elliott (ed.),Responsible journalism,Beverly Hills, CA,Sage,1986,pp109-130.

[22]Christians, C.; Ferre, J.&Fackler,P.M.,Good news : Social ethics and the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120.

[23]克里斯蒂安等著:《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6、23页.[Chiristians,C.G.etc.,Media Ethics:Case and Moral Reasoning,Beijing:Huaxua Press,2000,p6,p23.(in Chinese)]

[24]Lule, Jack.,“News Values and Social Justice: U.S. News and the Brazilian Street Children”,Howard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1998, Vol.9.

[25]转引自丁淦林(主编):《中国新闻事业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9、111页。[Ding Ganlin(ed.):China News History,Beijing:High Education Press,2002,p69,p111.(in Chinese)]

[26]丁柏铨:《社会公平正义与新闻传媒的责任》,《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Ding Baiquan, “Social fairness-Justice and News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News University,2007,3 (in Chinese)]

[27]项仲平、朱晓军:《大众传媒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与作用》,《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Xiang Zhongping,Zhu Xiaojun,“Mass media’s function and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s,2008,6(in Chinese)]

[28]王涌米:《重建新闻媒体的道德守望——一种正义维度的分析》,太原,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9-31页。[Wang Yongmi, Reconstruction the Moral Watch of the News Media - a Dimension of Justice.Taiyuan,Shanxi University Master Degree Papers,2008,p29-31(in Chinese)]

[29]姜德锋:《新闻报道也应强调“程序正义”》,深圳,中国传播学论坛,2006年8月。[Jiang Defeng,“Procedural Justice Should be Emphasized in News Reports”,Shenzhen,Chinese Communication Forum,August 2006(in Chinese)]

[30]邵培仁:《媒介生态学》,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7-168页。[Saho Peiren,Media Ecology,Beijing,China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Press,2008,pp157-168(in Chinese)]

[31]同22,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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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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