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 邹恒甫: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与银行最优监管

——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70 次 更新时间:2011-08-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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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邹恒甫 (进入专栏)  

一、引言

2004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一项新的重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随着其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而为银行(本文泛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银行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就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其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与偿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者Friedman (1962) , Fama(1980) ,Diamond(1983 ,1984) ,Dybvig (1983 ,1993) 指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Freixas 和Rochet ( 1997 ) , Boot 和Greenbaum ( 1993 ) ,Dewatripont 和Tirole (1993a ,1993b) ,Matutes 和Vives (1995)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诱使银行管理者从事过度风险的投资活动,引发了道德风险。Grossman ( 1992 ) , Wheelock ( 1992 ) , Thies 和Gerlowski (1989) ,DemirgüÔ2Kunt 和Detragiache (2002) 对以上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之间的确存在正相关性。这里的道德风险主要指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参保银行预期自身倒闭的概率较小,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便会弱化对自身的监管并从事具有更高风险、更大利润的活动。存款保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险制度非但没有降低系统风险,减少银行失败的概率,反而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使得金融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强度和破坏力增大,成了维护金融稳定的隐患,这个问题的存在也正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的重要原因。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致道德风险的同时,我们还应关注以下事实,即在许多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里,当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政府一般会进行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并极力通过阻止问题银行破产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意味在这些国家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现阶段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一直存在着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就中国的现状来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存款保险制度该不该实施,而是基于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推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会降低道德风险。本文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两种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对其资产投资的最优监管水平来反映其道德风险的大小。文章结论是,在现阶段的中国,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监管水平,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

本文第二部分构建模型说明了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最优监管水平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把其应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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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统计研究》2005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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