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专利执法保护国际新趋势及借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5 次 更新时间:2011-08-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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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也出现了诸多新变化。

一、国外专利执法保护的新趋势

从宏观上看,当前,专利执法变化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从以司法执法为主向司法、行政、刑事综合性执法演变。通常,各国主要是通过法院或者准司法机构来实现对专利权的保护。但目前各国(地)都逐步构建了以司法为主导,行政机关、准司法机构、海关等专门机构参与的体系化、综合性专利执法体制。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专业性、程序性更强,法院缺乏足够的能力像处理其他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那样处理专利诉讼,必须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

二是从普适性的执法向专业化执法演变。在专利制度建立早期,专利纠纷往往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

三是行政和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专利执法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准司法程序执法,形成具有既判力的准司法决定。对于这类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对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或者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起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拥有了起对专利权效力的裁决权。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对专利行政决定进行司法确权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内容、方式的融合和衔接日益普遍。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

四是从国内执法向跨境执法和多国联合执法演变。传统上,专利权有地域性。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渐深入,经济共同体、自由贸易区建设方兴未艾,促使专利执法逐渐演变成为跨境行为。各国法院、海关、刑侦机构乃至执行机构甚至邮政机构在专利执法上的合作不断深化。

五是从立法上逐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朝着逐渐强化对专利权人保护的方向不断演变。一些国家侵权赔偿的原则突破了传统上民法的“填平原则”,已经演变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行为甚至可由法院确定最高三倍的赔偿。

从微观上看,专利执法也出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传统上专利局只是专利审查、授权、复审和无效的专业技术机构。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日本专利局(特许厅)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程序做出的授权或维持的裁定,相当于一审判决。英国1977年专利法赋予专利局局长专利纠纷解决的职权。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具体事务由专利局“纠纷解决办公室”(Hearing Office)受理、并以局长名义做出裁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建立了专业法官制度或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咨询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建立了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制度。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这种制度对于提高审理技术水平和审理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海关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美国海关对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可以签发排除令、查封令和没收令。德国、日本海关对进出口环节有权进行专利执法。

三是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专利执法保护牵涉到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执法系统相当复杂。例如,美国的专利执法系统既有法院等司法机构,还有国际贸易委员会这样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也有海关、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行政机关。要想使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协调运转,必须有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美国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执法协调员。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巴西设立了两个部际协调机构,其中一个专门负责执法协调。这些高层次协调机构保障了专利执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以及对外立场的坚定性。

二、加强我国专利执法的建议

借鉴国外专利执法的新变化,结合我国专利执法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专利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保护。

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从各国执法形式看,专利执法中的“司法主导”,主要体现为司法终局,而不是案件主要或者都由法院审判、解决。相反,大多数专利侵权等纠纷是由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处理的。在专利纠纷日益增多、复杂、专业的情况下,在专利执法方面,应抓紧探索建设专业专利法院。借鉴国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相互融合的做法,实现专利行政执法向准司法方式乃至执法结果向司法初裁法律地位的过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调处能力建设。完善司法执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海关执法乃至仲裁、调解机制相互配合、司法终局的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协调机制建设。专利执法涉及面广,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乃至食品药品监管、标准化、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等都与专利执法有密切联系。同时,又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刑事执法、海关执法乃至执法国际协作和国际谈判。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移送移交、立场协调、统一调度等工作制度的建设。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技术生命周期日益缩短的新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则远远不足以惩罚违法犯罪,保护创新者利益。侵权者往往在最可宝贵的产品新入市期间抢夺创新者市场,在获得利益后销声匿迹。同时,和传统上技术与产品产权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形式不同的是,目前专利侵权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复杂。侵犯专利权的影响往往不局限于权利人,受损者也不局限于权利人。另外,大规模群体性侵权对市场秩序乃至社会文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有必要加重侵权者的责任。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做法,对侵权者施行惩罚性赔偿。

《专利工作动态》 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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