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三大成就之一郑重提了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提出有何重大意义?它的科学内涵是什么?特点和优势在哪里?它对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有什么重大指导作用?本文试做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们在相当多的事情上不用“摸着石头过河”了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来说,“道路”与“理论体系”绘就了美好蓝图,有了“制度”才可谓渐入佳境。道路、理论、制度三足鼎立,共同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道路是发展方向,管的是“所当然”,解决的是中国社会往哪里走的问题;理论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管的是“所以然”,解决的是中国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制度则是行动章程与行为守则,管的是“从应然走向实然”,解决的是让事业从理念走向实践,从理论变为行动的保障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一论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地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其是发展不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通过制度来塑造全社会的行为模式。
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为社会主体的活动划定界限,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制定规矩。告诉社会主体能和可以去做什么,不能和禁止去做什么。社会主体按照制度要求去思、去想、去行动、去生活,经过无数次重复后,这些做法便自然而然地演变为社会主体的活动方式。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制度予以鼓励;什么是有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对于那样的行为,则要禁止。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全社会的行为模式便会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
——“还是制度靠得住”,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制度来保障发展取得的成果。
自从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物质层面的,比如经济总量的增加、国家实力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有观念和社会关系层面的,比如新的经济政治社会运行模式、科学的经济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进步的思想与理念等等。物质层面的成果是相对稳定、容易保持的,观念和社会关系方面的成果则是容易改变的,可是如果观念社会层面的成果保持不住,物质层面的成果也将毁于一旦。
要想把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甚至上溯至六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中取得的这些观念和社会关系方面的成果很好地保持巩固下来,如邓小平所讲的“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它们固定下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把经济改革中的成果巩固住;通过稳步的政治体制改革,把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成果也给巩固住并且发扬光大;通过深化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努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和谐。
——“制度是经验的凝结”,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步入佳境。
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初期,邓小平讲我们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既不知道路在哪里,又不知道水的深浅。确实,开拓新事业,“摸着石头过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再一次面对同样情况的时候还“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们在相当多的事情上再也用不着“摸着石头过河”了,因为过去的成功经验、好办法已经凝结为制度可以让我们照着去行动了,这些制度甚至为我们未来的发展都已经铺好轨道,不用再走弯路,不用再折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汲取了以往制度建设的一些教训,不搞制度“大跃进”,不搞制度“乌托邦”,不抽象地对待制度,把制度建设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与运用之上
道路和理论体系我们已经讲了很长时间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第一次被阐述。这是因为制度的形成是需要条件、需要积累的,实践的深化是制度成型的基础。
六十多年的艰辛探索,三十多年的凯歌突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在经济领域,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崭新格局已经成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控制力方面一言九鼎,在保证经济总体形势平稳方面当仁不让;非公经济则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在保持经济活力、解决社会就业方面舍我其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瓜熟蒂落。
——在政治领域,民主形式越来越丰富,民主渠道越来越宽阔,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日渐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越来越得到有效保障;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稳定,民族地区发展迅速;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进展得红红火火。所有这一切实践的丰硕成果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
——在文化方面,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使得中国社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得益彰。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已经走向制度层面,文化体制创新方兴未艾。
——在社会领域,适应社会结构日益多元、社会状态更加开放、社会诉求越发高涨的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要求,崭新的社会体制也逐渐成形。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开两个“基础”,一个是“实践基础”,一个是“制度基础”。我们在充分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能忘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基础”,这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也不能在一片制度空白中凭空生长出来,而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育成形的。这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正是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所完成的第二件大事的成果结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制度原则、制度价值,乃至制度格局。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在中国社会获得成功,也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属于自然演化出来的制度,而不仅仅是设计出来的制度;是内生制度,而不是外来嫁接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汲取了中国社会以往制度建设的一些教训,不搞制度“大跃进”,不搞制度“乌托邦”,不抽象地对待制度,而是把制度建设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与运用之上,建立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清醒认知之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火热的实践之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各司其职,有机协调,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制度系统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社会制度系统的主要标志和代表者。根本政治制度若是改变了,也就意味着社会制度系统的根本性质发生了改变。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背离了社会主义。
其次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的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面貌和经济格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性制度保障。
再次是体制与机制,这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方式。若是没有社会体制机制发挥作用,社会基本制度就会悬空,其维护社会关系、社会性质、社会秩序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若是社会体制机制不恰当不适宜,其中的具体制度不完全正确、不具体全面和不相互配套,也会影响社会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现在强调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求让体制机制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更加适应、更加吻合。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同一制度系统内的各种制度必须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同制度系统间的制度不能简单“拿来”,否则会出现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状况。制度之间的冲突,不仅使得制度本身失效,还会严重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与制度存在的理由。举一个现实的例子。如果我们把西方社会制度系统中的那些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等等制度,不加改造地简单照抄照搬,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造成我们自己的制度系统紊乱,进而引发社会混乱。
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制度的文本体现、制度的规范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从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保驾护航的。所以,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制度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
制度哲学告诉我们,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制度有其不同的优势群体,不同的制度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关注是很不相同的。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普通工人农民的国度,制度的安排必须让中国社会最大多数的人能掌握这一制度,能使用这一制度,会运用这一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力。排斥最广大群众的、少数精英群体自娱自乐的制度,在中国社会不具有政治合法性,也注定得不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原则,它的制度逻辑究其本质上讲是有利于保证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制度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指向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
什么是社会主义本质优越性?共同富裕。邓小平讲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什么是社会主义内在要求?公平正义。胡锦涛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价值指向,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更着眼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属性,让社会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有信心,也更加期待。
——制度绩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制度是要用来办事的,不是用来当摆设的,更不是用来碍事的。因而制度绩效是评价一个制度优劣的关键指标。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取得成功的秘诀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种任务。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就是有力的例证。
——制度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但是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如何在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促进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容许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如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是并不容易解决的棘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兼顾、求同存异,在消除不利于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克服阻碍社会群体创新奋进的不良现象,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等方面,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变革之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了一个大体的制度框架与制度轮廓,让我们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定型。邓小平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更进一步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尚且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如此。不论是用毛泽东的话讲“草鞋无样,边打边像”,还是用邓小平的话讲“摸着石头过河”,都表明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然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变革的社会状态当然需要制度的不断变革与创新。
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在不断变革完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有辉煌也有遗憾、有成功也有不足、有经验也有教训,我们不主张用“中国模式”这样略显凝固的提法来概括中国社会的发展实践,而是用“中国道路”这样开放性的话语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中前行,在创新中进步,在发展中完善。从词态上讲,“中国模式”是过去完成时,“中国道路”则是现在进行时,哪一个用法更准确,一目了然。
其次,制度的不断变革意味着一些已经成形的制度体制还要进一步变革,意味着要对既定利益结构进行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和民意的调整。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有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在这方面,要像邓小平所说的“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我们必须拿出一往无前的勇气,不断用好的制度来革除不好的制度,用好的制度环境来取代不好的制度环境,用好的制度变迁路径来替代不好的制度变迁路径,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科学、健康、规范、进步的制度保障。
最后,制度的真正完善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并不是我们想完善就能完善的,而要在中国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展开。没有社会主义的不断成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任重道远,这一过程没有止境。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