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一段时期,党对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探索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重大的突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研读,我们发现这些重大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化的体现,因此,梳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对于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权力配置的思想精髓,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我国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从国家社会内在关系入手,深入探究了权力的本源,在此基础上回答了国家权力的异化倾向以及如何制约监督等一系列问题,为后人研究权力制约监督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1.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侵蚀必然要求制约国家权力
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做出了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这正说明了国家其实是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是附属于社会的,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实质上就是保障各个阶级的权利。但是,为了便于控制社会,实现自身利益要求国家权力逐渐集权化,最终成为社会权利的侵蚀者。“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4]。恩格斯1842年9月18日在《莱茵报》发表一篇题为《集权与自由》的文章,就是对法国基佐内阁政府的集权统治的批判和反思。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因而,“自由是人的本质”[6],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所在。这一点,恩格斯也是深表赞同的。在《集权与自由》中,恩格斯尖锐地指出,在基佐内阁统治下事实上,“人民主权的原则、自由出版的原则、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权的原则、议会政体的原则,在法国实际上已被废除。”[7]随后,恩格斯又指出“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自由的原则在宪法里从未作过严格的规定,也未实行过;第二个原因就是集权。”[8]在下文对科尔梅南集权言论的批判中,恩格斯又特别指出“集权始终是法国的立法中出现倒退的主要原因” [9]。恩格斯认为“目前统治着法国的这种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国家的范围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世界历史。集权则使双方都遭受到损害。如果国家把本来只归历史享有的权力攫为己有,它就消灭了个人的自由。”[10]所谓超越本质,其实就是说国家违背了其保障社会权利的原初属性,异化为“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这个寄生赘瘤”。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国家过度集权的同时,更进一步开始探索保障人民权利的新途径。
2.权利的法治化保障要求制约监督国家权力
恩格斯在《集权与自由》最后总结道:“集权是国家的一条原则,但也正因为集权,才不可避免地使国家超越自己的范围,使国家把自己这个特殊的东西规定为普遍物、至高无上者,并希图取得只有历史才具有的权限和地位。国家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什么绝对自由的实现……而仅仅是客观自由的实现。要实现与绝对自由相等的真正的主观自由,需要的是其他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国家。”那么,自由作为人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靠什么来予以保障呢?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再梳理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思想。回顾上文,我们发现国家力图“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秩序”又是什么呢?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至此可以看出,这种所谓的“秩序”其实就是一种从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出来的法权关系。而且,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产生后于法律,是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所以,社会权利的保障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而不是直接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强制干预。这个结论可以在马克思恩格斯后来的论述找到印证。马克思在论出版自由时就强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恩格斯认为基佐内阁统治下人民自由权利遭到践踏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自由的原则在宪法里从未作过严格的规定,也未实行过”。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也指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是权利的法治化。对于“法治”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曾做过这样的定义:“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简单地说,法治即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里”良好的法律与马克思恩格斯曾提出的“真正的法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其实质就是要保证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普遍意志,实现权利的法治化。
权利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因为国家不断集权,公共性逐渐丧失,退化为某一狭隘阶级或集团的利益代表,最终必将背离其维护法律的职责,成为阶级或集团侵吞法律的操控工具。正如上文所述,恩格斯直截了当地指出:“集权始终是法国的立法中出现倒退的主要原因。”马克思则对资产阶级统治下的法律进行了辛辣的讽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治的精髓实质上在于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成为社会生活的统治者,而不是某个阶级或阶层凭借国家权力而成为社会的统治者。良法可以建立起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合理关系,即授权与受权的关系。社会可以通过良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其权力的过度集中,保证其权力始终遵从于社会(人民)的普遍利益,从而保障自身的应有权利。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的,“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所以,权利的法治化恰是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是权力的一种复归。
人民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首先就是要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人民普遍的参与立法,不仅是使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手段还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实现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因而,马克思对1831年《黑森宪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其次,普选制、撤换制、低薪制是人民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普选制“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人民“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总结了公社的两个根本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论述并没有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而是深入到对权力本源的追究上。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其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从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入手,论证了权力的本源在于社会。社会由于权利保障的需要产生了法律,国家是为维护法律而由社会授权产生。但是,国家权力不断的集权化,最终会侵吞法律,进而侵蚀社会权利。权利的法治化要求良法的统治。良法恢复了社会与国家正当的授受关系,实现了权力的复归。因而,只有确立法治,通过良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社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上建构了国家权力的产生、发展、异化与制约的基本框架,其良法制衡国家权力的思想引领着后人进一步开拓法制建设的道路。
(二)列宁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列宁亲身领导了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融入到了政治实践当中,对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制约监督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深入的探索。
早在1905年,列宁在《我们的任务和工人代表苏维埃》中就已经表明了“如何划分苏维埃的任务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任务,以及如何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党政观。在领导布尔什维克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布尔什维克初期国家政权,列宁不得不采取了党政一体化和集中制的原则,从而将权力集中到了布尔什维克的手中。不久,由于内战爆发苏俄便不得不进入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为了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确保俄国在极其艰难复杂的环境中向社会主义过渡,党政一体化和集中制不断被强化,逐渐形成了一党专政的局面。10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确立了党领导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共产党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在劳动者的一切组织(工会、合作社、农业社等中起决定性的影响和掌握全部领导。”苏维埃政权得到巩固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严重阻碍了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民主法制的建设以及政府机构的运作,还造成了官僚主义的盛行。列宁清楚地认识到集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桎梏。他指出:“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直承认的。”“党有可能和必要摆脱一些过去不得不亲自处理的纯属苏维埃方面的问题。”“任何寡头政治,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都是不能容忍的。”这其中,列宁明显地表明了党政必须分开的思想,其实质就是破除权力的过分集中,保证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
列宁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行党政分开,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党的权力的监督。党政一体化和集中制原则的深化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1922年3月列宁在给莫洛托夫的信中就明确地表示“党政分开”的思想。他在信中写道:“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如何制约监督党的权力?列宁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无论是工人,无论是士兵、农民、铁路员工以及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自由地选出自己的代表,自由地罢免那些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代表。”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监察制度。列宁主张建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监督党的权力。他认为“当选者也像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第二,完善法律法规,全力抵制官僚主义。权力的过度集中,促使官僚主义在党政机关中复生,并成为了普遍的现象。列宁极度憎恶官僚主义,认为其是”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列宁主张完善法制,健全法权机构,对官僚主义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他强调,要建立“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
通过以上简要论述可以发现,党政一体化和集中制只是列宁在特殊环境下的权宜之策,而将党政合理分工、有效结合才是列宁一贯的思想。合理分工、有效结合作为外在形态,其内在意蕴其实就是权力的合理分配以及相互制约监督。列宁权力制约监督思想是马克思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与俄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恰好说明了不仅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党的权力亦不能过分集中,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监督。相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不仅从法制上对权力制约监督进行了实践和创新,更突出强调了各项监督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民主集中制、党内监察制度等创新和发展,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更为新中国党政权力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中国化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构建起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开创了探讨权力制约监督的新视野。毛泽东、邓小平等在继承马列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体系。
(一)毛泽东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毛泽东在如何制约监督党的权力方面有丰富的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人民群众制约监督党的权力。毛泽东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人民是真正的主人,共产党人是其公仆。人民对党的权力有着天然的制约监督关系。1945年民主人士黄炎培曾向毛泽东问及如何摆脱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共产党人已经找到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基于此,毛泽东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建设。在毛泽东看来,民主就是“让群众讲话,哪怕是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所谓集中则是指集中领导和讨论。民主集中就是要先民主后集中,先听取各方的意见再集中讨论和决策,根本上就是要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第二,理想信念制约监督党的权力。毛泽东十分注重党风建设,通过整风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坚定全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他曾多次指出“共产党的唯一任务,就是团结全体人民,奋不顾身地向前战斗,推翻民族敌人,为民族与人民谋利益,绝无任何私利可言。”毛泽东通过在全党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从广大党员自身入手,制约监督党的权力。第三,民主党派制约监督党的权力。毛泽东认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好些。”“在一切有愿意和我们合作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存在的地方,共产党员必须采取和他们一道商量问题和一道工作的态度,那种独断专行把同盟者置之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
总的来说,毛泽东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与新中国革命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并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突破是我党的宝贵精神财富。理论上,毛泽东深化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要求,特别突出了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实践上通过整风和严厉的处罚等整肃了党员队伍,确保了党的持续战斗力。但是,由于党和国家的建设显然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加之毛泽东自身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对法制的不够重视,造成了权力的制约监督途径选择上的失误普遍采取了人治和群众运动的方法。这最终导致了“大跃进”、“文革”这样的历史悲剧。
(二)邓小平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邓小平在继承毛泽东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基础上,深刻反思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对毛泽东权力制约监督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邓小平更加注重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并初步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足以说明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约监督的严重后果。邓小平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就说过:“党内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就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对于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为什么会出现,邓小平认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针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邓小平强调:”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好,就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
邓小平在批判“权力过度集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情,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初步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第一,通过法律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邓小平通过对文革的反思,深刻认识到法律对制约权力的重要性。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他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又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上述言论的基本要义就在于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监督,要充分重视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第二,通过人民群众制约监督权力。早在1956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他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党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这个新的概念。邓小平表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总而言之,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建立“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规范党和国家权力的运行。第三,通过党内民主制约监督权力。共产党实质上掌握着指导国家和社会的核心权力因而,对党政干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党内民主制约和监督缺失,那么一些领导就很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腐败。邓小平深化了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第四,通过民主党派制约监督权力。邓小平指出:“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历史已经证明,民主党派的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有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第五通过道德信念制约监督权力。思想指导行为。只有提升广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让他们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规范使用手中的权力。邓小平指出:“我们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切实认真做好,不能放松。”“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
邓小平亲身经历了新中国建设的曲折之路,深刻理解权力过分集中、不受制约的严重后果,其权力制约监督思想是对毛泽东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重要完善。毛泽东重视民主,充分挖掘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但忽视了法制。邓小平认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结合现实国情,邓小平从法律制度、人民群众、党内民主、民主党派和道德信念五大方面初步构建了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其中突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在邓小平看来,法律制度对于其他监督措施的落实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没有法制,各种监督都是低效的。邓小平对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构建的初步探索拉开了新时期党全力构建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的序幕。
三、新时期党对权力制约监督的探索
邓小平跨出了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构建历程的第一步。以江泽民为首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实质性的推进。胡锦涛在江泽民的基础上对各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化,通过制度化分权、制度化整合的途径优化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一)江泽民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推进
江泽民在继承了第一代、第二代领导集体关于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权力制约监督问题,并将其提到了党的政治任务的层面。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在江泽民看来,权力能否有效制约已经关乎到党执政的成败,关乎到党的存亡。立足于这样的高度,江泽民对如何制约监督权力做出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
江泽民认为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够完善。江泽民在总结吸收邓小平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展开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邓小平在探究权力腐败的原因时曾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论断。这个论断成为邓小平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深刻地影响着江泽民推进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与思考。2000年1月,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权力腐败,“这里面突出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干部越缺少有力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新时期权力腐败现象的研究和反思江泽民明确指出,”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江泽民深刻阐明了我国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目前制度的不够完善,“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以可乘之机”。因而,要从根本上制约监督权力、杜绝腐败现象,必须要从制度着手,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实效。也就是说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来制约监督权力。
为此,江泽民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上世纪九十年代,江泽民提出:“我们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工作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保证各级干部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为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在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再次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江泽民认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而必须“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在论述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江泽民对于权力腐败根源在于制度不够完善的论述发展了邓小平推进法制建设的历史价值,更确立了以制度制约监督权力的总体方向,为后来胡锦涛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制度体系的构建才刚起步制度执行力还很欠缺,我国权力过分集中、制约监督实效不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权力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胡锦涛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化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将完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作为解决权力制约监督难题的突破口。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2010年3月,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关键是有些制度不完善,有些制度落实得不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为重要。”
胡锦涛重视制度化分权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他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可以看出,我国正试图从权力的结构和运行程序上将权力“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通过构建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机制,实现权力运行的制度化,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制度化的分权,有利于通过制度整合各种制约力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对权力运行的环节进行制约与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
胡锦涛还高度重视制度化整合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就要“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监督的机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落实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制度化的分权,为整合各种制约力量提供了契合点,减少了制约力之间存在的冲突或矛盾,从而提高监督的实效。当前,我国正加大力度完善制度,做好“合”,形成合力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2010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通过制度整合各种制约力量,减少局部制约力量重叠或稀缺的不合理现象,理顺关系,协调着力点,进而形成合力,共同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
以制度化分权和制度化整合为手段、以提升制度执行力为内核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作为权力制约监督的新路径,是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充分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新时期中国权力运行现状,从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机制上做出的创新性的探索。
四、总结与体会
从权力的社会本源性、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的系统论证,到国家、党、个人等由于过度集权而导致负面影响的实践认知,再到制度不完善作为权力腐败根源的明确提出,最后到以制度化分权和制度化整合为手段、以提升制度执行力为内核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经历了苏联的叱咤风云与分崩离析,经历了新中国的伟大胜利与十年之痛,它是历代马克思主义者在权力思想上智慧的结晶,更是对许多国家兴衰的历史总结和反思。
新时期,党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高度重视,甚至将其提高到党的生死存亡的程度,在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与实践也进行了不断探索与创新,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党全国各个层面,全力构建和完善以制度化分权和制度化整合为手段、提升制度执行力为内核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努力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融入到整个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设计之中,从而真正让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执行力的不断提升,我国权力腐败现象相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优化,必将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工作效率,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保证我国在新旧体制巨大转型期间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5页。
[2]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新华网,2010年1月12日。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0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227页。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第16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1卷,第392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1卷,第39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1卷,第39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1卷,第397页。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