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军 等: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81 次 更新时间:2011-06-12 12:42

进入专题: 女性自杀   自杀风险   农村劳动力迁移  

景军   吴学雅   张杰  

[摘 要] 我国的自杀率在过去20多年出现了一个明显下降的趋势。导致这一趋势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影响到全国自杀率的下降,二是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受到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左右。针对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原因,文中的分析着重于改变中国社会结构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即我国境内大批农民离开乡土到城市打工。我国农民的打工潮包括女性的广泛参与。到最近几年,女性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人数每年有4 000万之多。农村女性的大规模迁移规避了三种既往的自杀风险,即农村女性既往的从属地位、既往的家庭纠纷、既往的自杀工具。所以,农村女性的迁移是分析中国自杀率下降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 女性自杀;自杀风险;农村劳动力迁移

一、引言

据国际自杀预防协会报告, 2009年全球自杀率16/10万。[1]这意味着全球每年大约有100万人死于自杀。世界卫生组织的文献显示,全球自杀率在过去45年中上升了60个百分点。除精神疾病和心理困扰外,导致人们自杀的原因很复杂,包括社会秩序的崩溃、家庭的解体、婚姻的不幸、经济的拮据、家庭暴力、重病中的绝望情绪等多重因素。[2]

我国的自杀率又如何呢?在世界范围很高还是不高?在改革开放后,尤其在1985年我国城市改革开始之后,中国人的自杀率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经历了多年的外出打工潮之后,一度处于较高水平的农村自杀率和农村女性自杀率是持续上升还是下滑了?

笔者对上述问题的判断有着一个畸变过程。两年多前,笔者开始关注自杀问题。最初读到的相关学术文章使我们一度坚信,我国已经成为了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是因为长期在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工作的费立鹏(MichaelPhillips)先生和他的中国同事于1998年在一篇文章中公布中国人的自杀率为33·5/10万,居世界第四位,中国农村妇女每年自杀死亡30万人。[3]费立鹏等又于2002年在世界医学顶端期刊《柳叶刀》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公布,我国的自杀率达23/10万,仍然远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在一篇中文评述文章中,费立鹏自己还特别指出了我国自杀格局有三个特色,一是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三倍,二是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左右,三是女性自杀率较高的原因是因为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非常高,比农村年轻男性高66%。[4]费立鹏等在《柳叶刀》杂志文章中提供的数据分析依据有两个,一是我国政府提供的自杀数据,二是考虑人口死亡数据中死因不明但可能是在实际生活中由自杀所导致的死亡;所以费立鹏等提出的中国自杀率超出了基于我国政府收集到的自杀数据所算出来的自杀率。费立鹏等公布的数据和对中国自杀问题的研究成果至今在国内外被学界和媒体广泛引用,在促成社会重视自杀预防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由于费立鹏等在《柳叶刀》文章中使用的数据在时间上限定在1995—1999年,同时其他学者用过的数据也缺乏时间意义上的持续性,我们决定自己动手整理现有的我国政府收集的自杀数据,在时间跨度上是1987—2009年。应该指出, 1987年是中国全国自杀率公布的起始时间。那一年的中国全国自杀率和随后两年的数据都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从我国官方机构获得后被纳入该组织的全球健康统计信息库之中。

对整理出来的数据予以分析时发现,我国的自杀趋势与全球的自杀趋势正相反,在过去20多年内出现一个明显下降的趋势。我国目前的自杀率已远低于全球自杀率。 费立鹏先生在2010年世界自杀预防日也承认这一事实并对我国媒体透露自杀死亡占所有中国人伤害死亡的比例从1987—1988年的34%下降到2005—2006年的20%。

其实,在此前已经有六篇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描述过中国自杀率所呈现的下降趋势。这些论文包括一篇对费立鹏等的研究予以系统质疑的中文文章[5],一篇分析中国人自杀特点的英文文章[6],一篇分析自杀趋势和地理分布的中文文章[7],一篇介绍辽宁省1992到2003年城市居民自杀死亡率的中文文章[8],一篇分析中国自杀率在10年期间变化的英文文章[9],一篇由七位我国大陆学者针对经济增长与自杀率变化关系而撰写的英文文章[10]。

上述六个研究或使用我国局部地区数据,或缺乏最新的全国自杀率数据,而我们整理得到的是23年连续性的全国自杀率数据。根据这些数据不仅可以看出我国自杀率的整体下降,而且可以明显看出农村妇女自杀率的下降趋势。

将1987与2009年的数据加以比较,这一下降程度就更加明显(图1)。

图1清楚地显示,中国人的自杀率已经从较高水平下降到了比较低的水平。其中有两个主要拉力作用,即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和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将1987年与2009年的数据加以比较,农村自杀率下降的比率是3·05;虽然农村男性自杀率下降的比率仅为2·38,女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比率则高达3·84。还需要说明,我国农村的自杀率原来远远高于城市,这一差异在近年的明显缩小与我国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有着显著关系。例如,从1987到1997年,农村女性自杀率曾明显高于农村男性自杀率,之后出现一个下降趋势;在2006—2009年,农村女性自杀率一直略低于农村男性自杀率。

如果在国家之间比较自杀问题的严重性,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立陶宛、白俄罗斯、斯拉维尼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日本、圭亚那、乌克兰的自杀问题较为严重,在世界排名前10位。这是2005年数据,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更新的国家数据。排在这10个国家第1位的是立陶宛,名列第10位的是乌克兰(见表1)。相比较而言, 2005年我国的自杀率为12/105。

如果将我国的自杀率放在历史框架中加以审视,会看到我国的自杀率确实一度在世界范围也处于较高水平。例如,我国的自杀率在1987—1995年浮动于17·65/105到16·16/105之间,但在1996—2003年有所下降,尤其在2004—2009年明显下降,从10·87/105降到7·17/105。我们认为,在所有导致全国自杀率降低的各类因素中,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属于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其背后是大批农村女性从乡村到城市的劳动力迁移。这一人口流动对农村女性而言意味着对三种既往自杀风险的规避,即对原有从属地位之规避、对原有家庭纠纷之规避、对农药作为自杀工具之规避。对此说法,我们将提供具体依据并提出具体分析。

二、对数据来源的具体说明

本文中使用的数据是经作者整理过的官方报告自杀死亡率,这些数据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被公布过。我们找到的原始数据有三个较大的问题,一是一致性的缺乏,二是个别年度数据的缺失,三是一部分数据中性别和城乡分类被颠倒。为此,我们对原始数据予以整理,把几个源头的原始数据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由于原始数据中年龄组的区分仅仅出现在部分年份中,所以本研究无法将年龄作为一个长时间的变量加以考虑。

此外,整理的原始数据仅包括三个变量,即年份区分、城乡户籍区分和性别区分。由于这一局限,不可能对区域、省份、职业、年龄或教育程度等变量加以考虑。这当然也是一个较大的遗憾。还需要指出,本文中提到的全国自杀率皆为粗自杀率,即未经过人口年龄结构标准化的自杀死亡数据。另外,之所以要做自杀数据整理工作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囊括20年多来自杀数据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完整数据库。

本文中采用的自杀数据来自以下四个不同源头:

(1)1987—1989年的数据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这部分数据源于卫生部门的统计,但数据收集的手段和样本量没有说明。

(2)1991—2000年的数据来自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在网上公布的“全国疾病监测点数据”,由中国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选取145个监测点,样本为1 000万人。

(3)1990和2001年的数据缺失,用前三年均值补齐的方法予以填补。

(4)2002—2009年的数据来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该年鉴由卫生部编写,资料来源主要是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该统计报表覆盖的人口总量为1亿。报表分组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河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的自杀数据只有城乡和性别分类,而没有全国合计、全国男性和全国女性的数据,因此不得不根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的人口数据推算得出全国合计自杀率及全国男性和全国女性自杀率。

上述四个源头构成了整理我国全国自杀率的数据基础。

在提供数据分析之前必须指出,除死因不明的问题外,自杀数据在收集和统计过程还有一个误报导致的漏报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的死亡报告程序。由于法律的制约,当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后,如果其户口在城市,要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户口。假如户口在农村,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也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户口。与注销户口连接的死亡登记需要三种凭据的其中之一:第一是针对在医院发生的正常死亡并由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是针对家居正常死亡并由农村的村委会或城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经调查确认后填写的《代死亡证明书》(有的地方也称之为“治丧呈报表”);第三是针对非正常死亡并由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自杀即属于非正常死亡类别。

假如一个人在暂住地死亡,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也需要办理这些手续。在城市,不办理该类手续,死者不得火化;在农村则可以先入土后办手续,时间限制在人死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农民到城市打工时死亡,其户口的注销也要在原户籍登记地尚可完成。总之,由于户籍和丧葬的限制,死亡一定要上报登记,但登记过程中的死因报告会出现错误。这个问题尤其涉及到自杀死亡报告和登记。由于自杀不是很多死者家属愿意承认的死因,所以故意将自杀说成其他死因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村委会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员在判断家居死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时也会出现错误。例如,一位久病的老人由于拒绝维持生命的药物或绝食而死亡时,其动机是自杀,但死因却难以判断。另外,在非正常死亡发生时,公安部门为了开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要对死因做调查,但假如一个死者是溺水而死,这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杀也有判断的难度。所以一旦出现误报的死因,自杀的漏报问题随之而来。

由于误报导致的自杀死亡漏报问题到底有多大呢?根据王黎君等的研究,自杀死亡漏报的比例大约是9%。[11]为了研究漏报问题,这些学者选择了属于中国死因报告系统之一的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抽出了其中23个监测点,收集了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登记死因属于“伤害”或“精神病”的死亡案例,从中抽取1 932例进行入户死因核查。

王黎君等最终对1 653例加以分析,该分析建立在有经验的精神科专家对死者家属和其他知情人的深入访谈基础之上。王黎君等最后发现,登记为自杀死亡的案例共857个,其中有16例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意外死亡;登记为意外死亡的案例721个,其中有39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死亡;登记为原因不明的意外死亡共35个案例,其中有17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登记为精神疾病致死的案例共40个,其中6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这样一来,全部自杀死亡案例就成了938个,而不是857个。换一种说法讲,漏报的自杀共有81个,漏报比例为8·6%。放在以1比10万的自杀率统计中,这个漏报率的影响不太大,当然还是需要纠正的问题。

误报所导致的自杀案例漏报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在很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这个问题都存在;所以在自杀讨论中,中外学者常常使用政府部门或卫生专业机构报告的死亡率,而不是经过漏报率调整的数据。使用经过漏报率调整的数据之关键问题在于时空限制。例如,王黎君等的研究在时间上被限定在1995—2000年,在空间上被限定在23个监测点,在人数上被限定在一个不到2 000人的样本。王黎君等发现的自杀死亡漏报率仅反映着在该研究覆盖的时间内可能出现的漏报问题和程度,所以如果将王黎君等发现的漏报率作为20多年来全国自杀死亡的漏报率,是一种不妥的做法。

如果一定要算漏报率,可这样计算: 2009年未经漏报率调整的自杀死亡人数约等于94 000人;如果把王黎君等发现的漏报率提高到10%加以计算, 2009年漏报的自杀死亡人数约等于9400人,全部自杀死亡的人数约等于103 400人,所以经过该漏报率调整的2009年全国自杀率就约等于7·95/105。即便将这个假定的10%的漏报率算入全部的逐年数据中,中国自杀率在过去23年内呈现的整体下降趋势也不会改变。

三、对数据的描述和分析

我国全国的自杀率在1987—1995年期间一直处在一个平台之上,浮动于17·65/105到16·16/105之间。在1996—2003年期间,我国的全国自杀率有所下降,在13·14/105到15·04/105之间摆动。在2004—2009年期间,我国的全国自杀率有了一个比较明显的下降,从10·87/105降到了7·17/105(图2)。

我国农村的自杀死亡率在1987—2009年期间基本保持下降趋势,从1987年的27·75/105下降到2009年的9·1/105。同时应该注意,我国农村的自杀率在1987—2002年远远高于城市自杀死亡率,之后差距开始缩小,其中两年城市自杀率有明显提升,一是以“非典”为标志的2003年,二是2005年。尤其应该注意到,2005年的城市自杀死亡率反而超出农村,但之后又下降,回到低于农村的水平(图3)。

从1987年到1997年,农村女性自杀率明显高于农村男性,之后略高于农村男性,到2006年开始略低于农村男性。以往的文献中多认为,我国农村女性的自杀问题非常严重,这是因为1987—1990年,我国农村女性自杀率确实比较高1987年为32·3/105, 1988年为30·3/105,1989年为31·5/105, 1990年为31·37/105;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女性的自杀率降到17·82/105,特别是在2003到2009年的七年内,从17·44/105降到7·87/105(图4)

我国农村女性的自杀率虽然出现大幅度下降并在2006至2009年略低于农村男性,但这仍然是一个较大的问题。这种说法的依据在于男性自杀率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远远高于女性。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说明,全球男性的自杀率在1950到2000年间一直比女性自杀率高3~4倍[12],而且这一男女有明显差异的自杀格局到近年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13];所以在讨论我国农村自杀问题时要承认问题的严重性之持续,但也必须强调,我国农村女性的自杀率从30/105的平台落到10/105,这意味着诸多生命的延续,背后是农村女性迁移的深远影响。

四、解释与讨论

在以往的自杀研究中,当代中国农村女性自杀的主要风险因素被分为几类,即身心健康问题、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家庭矛盾的激化、婚姻或恋爱的挫折、人际关系冲突及经济的拮据。这些风险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严重负性生活事件极易出现,而这类事件同自杀意念、未遂自杀和自杀死亡紧紧连在一起。另外一个风险因素则是农药的普遍可及性。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女性进城务工有着一定的自杀风险规避作用。在本文中讨论的时间段内,以农村外出劳动力为主要推力的人口迁移成为一种全国趋势。“农村外出劳动力”指在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农民,而所谓“农村劳动力”指16岁以上和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者。1987年,农村外出打工者总共才1 05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2·7%; 1998年,农村外出劳动力人口共4 936万,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突破了10%,达到10·6%;到2002年,农村外出劳动力人口突破了1个亿,共10 47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达到21·6%。即便在全球性经济萧条冲击下,农村外出劳动力在2008年仍达到14 041万,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达到26%之多。

如果将全国自杀率与农村自杀率和农村外出打工人口逐年上升的曲线合在一个图上呈现就会发现,农村外出打工者人数增多,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加大的同时,农村的自杀率曲线在稳步下降,同时使全国自杀率下降(图5)。①

在分析农村自杀率和人口迁移的关系时,尤其应该关注女性劳动力的迁移。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女性在2006年的农村外出打工者中已经占到1/3之多,具体比重为36%,总人数接近4 400万, 20岁以上到40岁以下的“打工妹”占绝大多数。从自杀风险规避的角度看,大规模农村青年女性从乡村迁移到城市具有三重特殊意义。

首先,大批农村女性的迁移使她们远离了既往的从属地位。所谓从属地位指农村女性在诸多人际关系中的地位低下。对未婚女性而言,从属地位体现在性别问题上的男权主义,如家长的性别偏好和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来自家庭的不同待遇,包括就学、就医、饮食、家庭内部劳动分配、婚姻考虑及财产继承。对已婚女性而言,从属地位主要表现在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及从娘家到婆家之后陷入的男方亲属关系和原有社会支持网络的丧失。这种从属地位对女性的影响之大不但波及她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参与的主动性,而且影响到她们的身心健康和情绪的波动。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女性的从属地位也是自杀风险之一。农村女性进城后,大部分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法律权益的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改观。迁移帮助她们在一定时间内规避了既往的日常生活格局,同时规避了既往的从属地位,因而迁移可被视为一种“解放”或“解脱”,意味着农村女性自主性程度的提高。

同时,大批农村女性的迁移使她们远离了既往的人际冲突情境。农村女性的从属地位属于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权利关系,但这种权利关系不是绝对的一边倒,往往充斥着摩擦、冲突、抵制,甚至一定程度的反抗。但人际关系的扭力需要特定的社会情境展示其力。天天都要面对面并在同一日常生活情境之中发生的人际关系扭力与有着时空区隔的人际关系扭力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可能导致情绪的巨大波动和强烈的冤屈感,属于农村女性自杀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后者规避着情绪的冲动和冤屈感的激化,属于一个减少自杀风险的重要因素。例如,农村常见的婆媳关系矛盾并不会因为媳妇的迁移而消失,但是这种矛盾的激烈程度会大幅度地下降,其原因在于时空距离改变了冲突的情境。

另外,大批农村女性的迁移使她们远离了既往的自杀工具。在当代中国农村,服用农药为自杀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亚洲的自杀与自杀预防》报告介绍,我国农民最常使用的自杀工具是杀虫剂,每100例自杀案件中就有62例为服用杀虫剂。[14]根据笔者在四川农村的自杀问题调查,除草剂也是常见的自杀工具,而且在使用之后难以抢救。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大批农村女性远离了一种她们原来很容易获得的自杀工具。以往的研究证明,自杀工具的可及性本身就是一种自杀风险,如果这种可及性被切断或可及的程度被降低,该风险将被消除或被减少。换言之,迁移起到了一种工具性的规避自杀风险的作用。

本文中对上述三种说法的解释受到了既往社会科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成果的启发。

在过去10年内,中国社会科学界对自杀的重视超过了改革开放之后的前20多年。以人类学研究为例,吴飞在河北省从事的研究之题目就是农村自杀问题[15];何群在东北鄂伦春族居住区完成的小民族文化生存研究用了很大篇幅讨论了自杀和酗酒问题[16]。陈柏峰、杨华使用社会调查方法专门研究了代际关系和湖北京山农村老人的自杀问题[17-18]。童玉英、赵哗琴则从社会工作的视角讨论了老人自杀和自杀问题的年轻化问题[19-20]。曹彦婷和卢晓慧,颜廷健、杨俊峰、安琳及王绍贤从人口学的视角分析了自杀者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变量[21-23]。刘斌、金国兴、康琼的综述性文章专门讨论了农村妇女自杀的各类原因。[24-26]谢立中及张翼从社会分析模式和理论框架建构的角度讨论了自杀问题[27-28]。张杰和李宁从社会学问题意识出发,利用流行病学的方法研究了女性婚恋事件与自杀的关联[29]。

上述社会科学研究者从不同层面对农村家庭纠纷与自杀的密切关联给予了重视。例如,北京大学的吴飞教授近年在河北省做的自杀调查揭示,农民家庭发生的自杀,尤其是农村女性的自杀,往往牵扯到一个“过日子”的问题。日子过得好、过得红火意味着家庭的和睦,日子过不好、过得狼狈不堪则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紧张;而决定日子过的好还是坏的关键,归根到底是一个普通农民眼中的公正问题。所以吴飞用“自杀与正义”冠名他用英文发表的自杀著作[30],其中文著作则取名为《浮生取义》[31]。吴飞使用公正和正义的概念将通常认为的家庭纠纷上升到了一个可以从主流社会理论角度探讨自杀问题的较高境界。在很多流行病学调查中,家庭纠纷通常被列为各类自杀诱因的第一位,但缺乏深入的社会分析。吴飞在调查中则发现,鸡毛蒜皮的小事常常和家庭纠纷连在一起,充斥着公正与不公正的张力;所以在发生自杀事件后,了解死者的人们对此的反应是遗憾和理解的交织。这种反应好似非常矛盾,但代表着一种普遍的认知,即家庭纠纷很多,但解决途径很少,所以很小的纠纷可以演变成为很强烈的对峙情绪。例如,我国农村几乎近于常态的婆媳纠纷很难找到调节机制,家属、亲戚、邻里的干预只能发挥短时的作用。父子母女、兄弟姐妹、夫妻、妯娌之间的纠纷也处于一种难以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家庭关系情境。虽然也有求助于他人甚至法庭的可能,但是对应这种家庭关系情境中发生的冲突之常态是筋疲力尽的忍耐,其激烈的表现形式是语言暴力。肢体的暴力为极端行为,而自杀往往是冲动型,尤其对女性而言。目前,在中国精神健康学领域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中国自杀者中60%以上患有精神疾病。在吴飞看来,这种说法的普遍化可能犯了一个过度医学化的错误。[32]

山东大学孔媛媛的研究提示,要在自杀研究中特别注重社会性别问题。孔媛媛在分析了四年内辽宁、湖南和山东三个省16个农业县、年龄在15到35岁的自杀者共392个案例后指出,农村男性自杀者的确有普遍患有精神疾病困扰的问题,而且多为在农村被人看不起的“光棍”,绝望和挫折感为农村男人自杀的主动力。而农村女性自杀者多为已婚女性,较少患有精神疾病,感情冲动为女人自杀的主动力。从孔媛媛收集的案例看,以家庭纠纷为主的负性事件在女性自杀中的比例远远超出男性,这对已婚女性而言尤其如此。[33]换言之,吴飞讲的过日子的理念可能更合适于对农村女性自杀的理解。

下面看看几个流行病学的调查如何呈现家庭纠纷在农村自杀中的位置。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于1998—1999年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抽取84 676人,城市和农村分别为13 670和54 231人[34]。研究者在对样本人群中1989—1994年间自杀死亡者进行线索和逐户调查后推算出全省人口年平均自杀死亡率为13·35/105,主要自杀诱因属于家庭纠纷的占45·45%,精神疾病占24·24%,躯体疾病占3·03%,失恋占3·03%,生活困难占6·06%,其他占18·18%。这个研究在发表时将城市和农村自杀案例整合在一起,所以无法看出与自杀死亡有关的家庭纠纷在城市和农村的比例,所能看到的是城乡合在一起的比例,即自杀诱因属于家庭纠纷的案例占全部案例的45·45% (图6山东研究)。

然而,四川省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2005年对四川省综合疾病监测系统在1993—2002年收集到的城市和农村合计自杀死亡案例(共3 830例)予以了系统的分析。[35]这个分析发现,在四川省疾病监测系统覆盖的人口中, 10年的平均自杀死亡率为14·72/105,女性高于男性,农村高于城市, 15~25岁及60岁以上的人自杀死亡率较高,自杀方式以服毒和上吊居多,原因以家庭纠纷和久病不愈居多。如果把城市和农村数据分开,城市家庭纠纷导致自杀死亡的构成比为47·92%,农村构成比为54·05% (图6四川研究)。

曲阜市卫生防疫站于2004年对曲阜市疾病监测点1999—2003年常住农村居民中发生的356例自杀死亡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自杀诱因的第一位为夫妻矛盾(116例,即32·58% ),第二位为家庭矛盾(63例,即17·7% ),第三位是人际冲突(45例,即12·64% ),第四位是精神障碍(44例,即12·4% ),第五位是恋爱受挫(41例,即11·52% ),第六位是躯体疾病(23例,即6·5% ),第七位是经济困难(12例,即3·4% ),第八位是学业受挫(12例,即3·4% ),第九位是其他原因(5例,即1·4% )[36]。如果将夫妻矛盾和家庭矛盾加到一起,家庭纠纷导致的自杀则占全部案例的50·28%(图6曲阜研究)。

杨云斌等于1998—1999年选择湖北麻城下属5个乡84个村为调查单位,共调查1992—1994三年内女性自杀死亡病例共199例。[37]在分析农村女性自杀原因时,杨云斌等发现14·07%为恋爱挫折导致, 6·03%与夫妻矛盾有关, 1·50%为赌博酗酒, 23·62%与儿媳关系不和有关, 21·61%是由于与公婆或父母关系的紧张,重病占13·10%,经济困难占7·54%;计划生育为0·50%,不孝为5·53%,失学失业为0·50%,仇恨现实为3·0%,误解为0·50%,其他原因为2·50%。如果将这个研究提到的夫妻矛盾、公婆与儿媳关系不和、父母与儿女关系紧张及不孝所导致的自杀全部算为家庭纠纷,那么家庭纠纷导致的女性自杀死亡的比例就等于56·79% (图6麻城研究)。

将四个研究涉及的家庭纠纷和所有其他诱因加以对比,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前者所占的比例之大。其实,家庭纠纷作为中国人自杀的一个重要变量是任何一名认真从事过社会调查的研究者都不难理解的社会事实,在此不过对这个社会事实给予了程度意义上的呈现和总结而已。值得再次说明的是,在上面提到四个研究中,山东研究揭示了城市和农村人口合在一起的家庭纠纷对自杀死亡的影响程度,四川研究提供了城市和农村分别由于家庭纠纷导致自杀死亡的数据,曲阜研究提供了农村自杀案例中分男女性别的数据,麻城研究提供了在农村妇女中由于家庭纠纷导致自杀死亡的数据。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家庭纠纷作为自杀诱导因素的位置在城乡都很高,在农村更高一些,而在农村女性中最高(图6)

本研究认为,农村女性的迁移使得她们在一年内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中离开了相当一部分既往的家庭纠纷,她们在城市与城里人和雇主形成的关系中虽仍然处于从属地位,但那是不同的从属地位。与这种地位和它体现的权利关系相连的城乡歧视、性别歧视、就业歧视、性骚扰、工资克扣、搜身检查、剥夺产假、社会保险覆盖率低下等问题当然属于公平与公正的问题,面临这些问题时,被她们所视为的非正义或非公正之发生情境已不再是既往的,基于家庭、亲属或婚姻关系建构的情境。此时,她们有对应的选择和策略。忍耐当然是通常的选择,但是也不排除另外找工作或另外找驻地的选择,同时也不排除对行政机构、新闻媒体或法律程序的诉求。她们中很多人甚至相信,在城里遇到的困难属于她们追求更好生活的代价之一。

因外出打工而离开农村还使得农村女性避免接触在农村非常容易获得的一种自杀工具,即广义上的农药,包括各类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除草剂和混合农用制剂。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24小时中毒咨询热线的记录,从2000到2005年6年间,该热线共接到14 371件中毒咨询电话。张星等从中选出服毒自杀案例4 755例,对其中资料完整的3 419例予以了分析,总结了年龄、性别、时间、地区分布特点及服毒类型。[38]结果发现,在3 419例自杀者中服用的毒物以农药和老鼠药为主,其中使用农药自杀的案例共2 634例(77·1% ),使用鼠药自杀的案例共378例(11·11% );两项加起来等于88·21%。在所有服毒自杀者中,女性为2 108人,占全部案例的61·17%;张星等还发现,虽然全部自杀者中年龄最小10岁,最大90岁,但20到30岁服毒者居多。

另外,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和农业部农药化学及应用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姚建仁等人的研究,全国报告农药急性中毒事故在1992年为70 618例, 1993年为52 287例, 1994年为42 812例, 1995年为48 377例;四年平均每年超过53 500例。为了分析农药急性中毒的具体原因,姚建仁等将22个地区在不同年份的农药急性中毒事故汇总到一起,发现农药急性中毒60 805例,其中“生产性农药急性中毒”仅为13 745例,占统计事故的22·6%。相比之下,“非生产性农药急性中毒共47 060例,占统计事故的77·4%。非生产性农药急性中毒包括两类情况:一是误服农药;二是有意服用农药,即服毒自杀。根据姚建仁等在文章中提到的前人研究,非生产性农药急性中毒的案例以服毒自杀者居多,占非生产性农药急性中毒的87%。[39]假如以这个比例计算并假设全国每年有53 000例农药急性中毒事故,那么其中有46 000多人的农药急性中毒是故意服毒所导致,而且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值得指出的是,“急性中毒”指某种毒物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引发反应急骤、症状严重、可危及生命的中毒;所以这里讲的“急性中毒”不但有突发的意思,而且有严重中毒的意思。

为了明确用农药自杀的致死程度,分析了6个农业地区12 103例服农药自杀案例,共发现1 803例死亡,合计死亡率等于14·8% (表2)。表2中引用的文章之作者包括时作林和田亚华(枝江市研究)[40]、缪小林(新建县研究)[41]、包庆和徐海(射阳县研究)[42]、叶丽芳、朱玮和姚蔚(锡山市研究)[43]、苏亦文、汤斌和汤心泉(新泰市研究)[44]、吴国华和寿卫国(萧山县研究)[45]。这些作者提供的数据表明,服用农药自杀导致的死亡率在不同地方和不同年份有明显的差异,该差异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农药的控制程度以及一个地区农民使用农药的频率和数量。另外,影响死亡率的因素还包括服用的农药属于单一农药或是混合农药,农药浓度、服用剂量,是否及时抢救,地方医务人员的抢救技术水平。

服毒、上吊、投水、触电是我国农村居民自杀的主要方式。在服毒者中,服用广义的农药为大多数,但服用农药自杀的致死程度远远低于其他自杀方式。除上面讲到的因素外,服用农药自杀导致的死亡率相对较低的原因还包括“姿态型自杀”。对四川农村的调查揭示,自杀者中有一部分并非真的想死,而是采用服用较小剂量的农药表示某种不满情绪。这些农民在被抢救的过程中非常配合,表示其实不想死,希望活下去;但农药中包括一部分剧毒农药,结果还是有抢救失败的事例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远离农药本身就是一种自杀风险的规避。

最后笔者希望强调,自杀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大幅度变化一定同较大的社会经济变革有着密切关系。这个道理迪尔凯姆在1897年出版的《自杀论》中早有论述[46]。他的论述提醒我们要对自杀问题做社会结构分析。本文中提出的解释也正是一种基于社会结构分析的尝试,从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审视全国自杀率的下降,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审视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同时,从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格局的变化审视她们所面临的自杀风险。如果不注意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迁移,将很难从时间推演的维度考虑农村女性自杀风险的社会情境发生了什么变化,所以,应强调三个“远离”:第一是大量农村女性远离了既往的从属地位,第二是她们远离了既往的人际冲突情境,第三是由于进城务工在时空意义上使外出打工的农村女性远离了一种她们熟知的既往自杀工具。

上述分析可能仅仅具有相对的解释力,笔者期待其他学者做出独立的、更精细的、更有说服力的分析,对本文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给予纠正。为此,笔者将为有兴趣的学者提供整理的全部据。笔者还希望其他学者对本文的数据分析方法提出修正建议。总之,希望实现学术观点的独立和研究资料的共享。

  

作者简介:景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邮编: 100084;吴学雅,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张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邮编: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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