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天明 陈玉洁:试论涂尔干视角下的法人团体及启示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55 次 更新时间:2011-06-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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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天明   陈玉洁  

[摘 要] 作为重构人类生活的希望和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法人团体及其建构是应该得到重点强调的。因此,发展法人团体是复杂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当务之急,也是解决社会团结的根本性途径。结合涂尔干的理论视角,追溯法人团体的发展源流就可以看出,它同时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功能。这些功能和法人团体的基本特征对消除社会失范状态、重建社会秩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也对当代中国的个体发展和社会整合深具启迪。

[关键词] 涂尔干;失范;法人团体;道德;整合

一、引言:法人团体在涂尔干思想中的“浮现”及地位

埃米尔·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像一个先知那样满腔热情谈论社会学”,[1](P263)无愧地当属十九世纪法国乃至欧洲大师级的社会学家。正如德国学者埃利亚斯所言,社会学总是感兴趣于现时的社会问题,[2](P2)而十九世纪的社会学总是热衷于长期的社会进程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表征了社会学思维方式进化的起点。[2](P12-14)这种判断自然也适合于涂尔干,他不仅试图将社会学建立成一门科学,而且还对欧洲步入工业社会后由于剧烈的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激烈社会冲突以及伴随而来的价值和集体信仰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历史性思考,[1](P256)[①]这种思考都以社会团结为旨归。涂尔干坚持认为,现代社会的各种危机和问题并不是经济问题而是道德问题,这一点虽然使他和马克思相去甚远,但他却另辟蹊径地指出,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个协调问题,是个人的共同情感的培育问题。为防止我们的社会变得平庸浅薄、矫饰造作,就必须重建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这是使现代社会走出危机唯一出路。“如果我们缺少了共同的情感和观念,也就不再是一个人了。”[3](P359)他认为,集体意识就是一般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3](P42)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社会分工会越来越发达,分工的发展又带来个体之间异质性的增大,使得原来那种共同的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弱。那么,维系现代社会的团结纽带到底是什么呢?涂尔干指出,“因为劳动分工在社会中是很发达的,它产生了团结。” [3](P27)但他同时也认为,分工也像所有社会事实一样,会表现出许多病态的形式,这种失范的分工会带来很多负面的结果。[3](P313)

那么,怎样才能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重建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以消除社会的失范状态呢?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病态症状源于个人对集体的依存关系不够紧密,但他认为,通过家庭组织、宗教组织和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都无助于个人与集体间的融合,只有“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才是“更适合于形成社会思想和社会感情的场所。” [4](P415)在《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里,他明确地指出:“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我们现在所匮乏的规范体系。……只有在与职业活动关系紧密的群体对其作出有效规定的情况下,职业活动才会认识到自己的功能,了解到自己所具有的需要和每一次的变化状态。满足这些条件的独立群体是由那些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单独聚集和组织起来的人们所构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团体(corporation),即职业群体。” [3](第二版序言P17)显而易见,涂尔干是把法人团体作为重构人类生活的希望和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而得到重点强调的。事实上,甚至在《社会分工论》出版之前,他就已经得出了职业团体应该在当代社会中起比目前更大作用的结论。按照他的说法,他原计划在《社会分工论》出版之后再写一篇论述职业群体重要性的文章,但终因“诸事缠身”,没能兑现。[3](第二版序言P1)可见,在他看来,发展职业团体是复杂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当务之急,也是解决社会团结这一问题的根本性途径。

二、法人团体的发展源流及其功能

涂尔干指出:现代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中的职业群体的丧失导致经济活动缺乏伦理规范的调节,这自然导致了失范状态,经济世界中极端的悲惨景象都与此有关。

很早以来,法人团体就是组织经济活动、规范职业生活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不过,在单纯的农业阶段,生产组织成了家族和乡村的惟一组织,人们的生活跳不出家族的圈子,因此,家族本身就扮演了职业群体的角色,[②]而商业贸易的发展使城镇之间直接或间接地发生联系,那些背井离乡的人们必须超出原来家族组织的狭小范围而需创造一个新的行为结构,就要建立一种新的次级群体,于是,法人团体应运而生。可见,法人团体的产生是劳动分工的发展使得经济活动超出家庭和家族组织形式之外的结果。由于罗马时期还是一个农业和尚武的社会,贸易还无法对城邦的政治结构产生多少影响,作为被道德排斥在外的腐化现象,贸易在很长时间只是社会活动中附属和次要的事情。为了使自己利益获得尊重与认同,面对社会的谴责,罗马时期工匠们对抗社会的行动最终让他们痛苦地依附于国家管理机构体系。按他的分析,只是到这时,法人团体已开始在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后来劳动阶层和商人们最终都组成了社团。这时的团体也成为社会政治管理机构的一部分,成为社会政治管理机构的一个基本框架。这,既是它得以存在和兴起的原因,也成为其衰落和破产的根由。

法人团体由于过于依赖于国家因此随着帝国的崩溃而不复存在,再加上内乱和外扰因素,各类工商人士逃离城镇,散落于穷乡僻壤,但在12世纪左右,它又开始复活,到13世纪时,这些组织又重新开始繁荣起来,出现了当时的经济高涨,但经济高涨又迅速威胁到各行会的结构,在行会反对城市贵族的“行会革命”[5](P331)中,虽然商人取得了胜利,但行会内部“胖子”和“瘦子”的区分又以一种不同的形式重构自身。

较之于中世纪法人团体,虽然罗马法人团体的宗教性多于职业性,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相同,但总体来看,直到中世纪末期,法人团体一直都是职业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③]但是,大工业的迅猛发展会打破市场的地方性色彩,在他看来,大工业的发展具有随即性,何处最有可能拓展业务,它就会选择何处;同时,其活动的区域随时变动,其主顾也来自四面八方。很明显,早期的法人团体已经无法适应这种自治生活毫不相干的集体行为方式,“大工业一经产生,它就自然而然地游离于法人团体之外”。[3](P35)于是,传统的法人团体逐渐衰落下去。

涂尔干认为,不能因此认为经济的发展切断了法人团体继续存在的理由,就可以认为法人团体就成为归于历史陈迹的古老制度了。这只是意味着传统法人团体对于大工业阶段正在出现的新生活的不认同和不适应。随着法人团体的衰落,国家(在中世纪末期则是皇权)曾经试图成为它的替代物来对范围日益增长的大工业进行管理。他认为,“一旦一种活动形式在本质上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皇室是绝对不会袖手旁观的”,[3](P36)所以,虽然国家对大工业发展的管理是必要的,但难免终会成为一种压制性的力量,即便国家能有效地扶持大工业的发展,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所有的行规已没有存在必要。因为国家对经济的有效管理活动必须和工业活动的中心机制紧密相联,可国家无力按照不同的工业种类去相应地制定不同的行规和法律,这样,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理的任务只能依靠一种新的法人团体即各种职业群体才有可能胜任。因为,职业团体与现实更加接近,对现实有更直接的、更频繁的接触,它能使每一个人生机勃勃地生活,而且它们也能够重视事物的多样性,起到调剂生活和弥补生活的作用,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解决同一职业中不同部门的间经常出现的争端。“由此看来,所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此更重要的问题了”,[3](P43)必须在大工业的基础上重建法人团体。

19世纪末,工人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之类的组织已经开始出现。涂尔干认为它们虽然代表了现代社会中法人团体形成的起点,但还是一种不太成熟,不太固定的形式。首先,联合会只是一种私人组织,缺少法律权威以及任何管理权利。其次,工人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3](第二版序言P18)

从法人团体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它同时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功能。[6]因此,应该扩大法人团体的基础,并使它和整个国民生活联系起来。

法人团体作为政治生活的基础。从法人团体的流变中可以发现,尽管法人团体一开始是存在于社会体系之外的,但随着公社回到国家的怀抱和地方市场被纳入国家市场,它注定要成为基本的社会政治单位,社会也会成为由国家法人团体组成的庞大体系。事实上,选举团不按地方区域划分而按职业的划分吁请就是职业组织和法人团体作为政治生活基础的准确缩影。

法人团体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经济生活的前所未有的膨胀使历史跨进了工业社会的门槛,不断的竞争和冲突又让弱者屈从于强者的意志。然而,这种屈从不过是一种事实的条件而已,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承认,[7](P10)在权力威迫下的人们总想待到复仇的时日。人们的欲望只能通过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3](第二版序言P15)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职业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个体只有在职业群体里,才能感到一种道德的力量,它防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人们的互助精神,也能防止工业和商业中的强权法则,彼此之间的相互吸引、相互寻觅、相互交往和相互结合才能在道德生活的感召下慢慢营造而成。个人本职工作的完成也要符合法人团体的共同规范,[3](P91)据此,他认为,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不存在任何一种行业制度,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一个真空。法人团体是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3](第二版序言P41)通过法人团体的组建,个人才能够融合在集体之中。

法人团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如前所述,对于关系到整个国家工业企业的发展的中心机制问题,国家虽然不能不感受到和干预它,但国家本身不能为工业立法机关制定出普遍的原则来。但法人团体由于可以“根据各个地区或各个地方的需要”从而对各个职业提出特殊的规范[3](第二版序言P37)而有可能胜任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理的任务。因此,按照职业群体来组织国家和把职业群体纳入国家就成为重建职业群体与重构职业群体和国家的关系所必须同时坚持的两种方式。[6]借助于法人团体,每个人都在履行着一种天职,它们共同组成了职业伦理。[7](P6)从这个角度出发,涂尔干认为,用“社会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中集体主义学派的名称,要比“政治经济学”一词更合适些。[8](P115)

三、法人团体的基本特征

(一)法人团体产生于家庭,但不同于家庭

法人团体最初是以家庭(家族)的形式出现的,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家庭成员所分享的是共同生活,而法人团体成员所为分享的只是职业生活。[3](第二版序言P29)家庭作为一个完整的团体,其影响可以直接伸展到经济、宗教、政治和科学等各个领域。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情,包括家庭以外的事情,都在家庭内部产生了回响,并引起了相应的反应。在这个意义上说,法人团体的影响范围就显得十分有限的了。然而,我们绝不能忽视,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分化,职业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每个人都只限于起一种专门的作用,所以他的活动也相应的被限制在一个特殊领域内。而且,虽然说家庭的影响遍及所有事务,但那只是些平平常常的事情,其中并没有什么很细致的作用,尤其在家庭失去了它以前的统一的和不可分的性质以后,同时也失去了自己绝大部分的效力。所以,“我们必须划定我们的范围,选择一项确定的工作,全心全力地投入进去。” [3](P359)

(二)法人团体作为道德整合的工具和载体

针对人们总是把社会区分为个人和家庭与大规模的制度两个方面的片面认识,涂尔干指出,这样的认识只能让我们忽视本来就有的中间环节,而法人团体就因位于社会的“中间层次”[9](P236)而不可缺少。其中的原因并不在于法人团体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影响。[3](第二版序言P22)就像分工并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一样,不应该将法人团体仅仅视为是纯粹的功利主义的群体,其作用不全部在于更好地调整经济利益或为经济发展提供的各种服务,而在于其所能发挥的道德影响,能为经济生活提供有力的道德标准。这种道德力量能够抑制个人的利己主义,能够在工人们之间培育出一种极强的相互认同和团结感。

法人团体为每一种职业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规定了雇主和雇工,以及雇主之间的各项责任。社会本身是人们所共有的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用来治疗社会危机的“法人团体”自然也应当是道德性的。法团能为经济生活确定道德标准,是人们进行道德社会化的一个主要机构,因而是能满足现代社会道德需要的工具和社会载体。社会中的各种法人团体,它们包含着道德,而他们的使命就在于保证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

当然,所有的道德规范只能以整个法人团体的利益为基本前提,许多规章都自然该是从我们所共同具有的道德情感中产生的。当私人利益不能归属于公共利益的时候,这我们看到法人团体的一个弊端,那就是它对个人的束缚。涂尔干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在构成民族大群体的所有个人的意识中,对于任何个人的意识来说,集体意识几乎都是外在的,因为每个个人的意识都只包含其中的一小部分”(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引者注)。[4](P340)当每个人都有了自己独特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时,他们可能不再服从法人团体的支配性意见,但他指出,人们在一起的共同生活尽管有强制性,而一旦能在法人团体的群体生活中尝到甜头,“进一步享受彼此交往的乐趣”,[3](P27)这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生活。

(三)法人团体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纽带

法人团体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次级群体”[3](P30)。一个正常的社会应当在社会要求和个人要求之间建立某种平衡,否则就会产生社会疾病。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法人团体”恰恰是“链合”个人与社会的关键性次级组织。在国家与个人之间,需要包括职业群体在内的各种中间团体来建立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要尽量避免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直接互动,防止建立在“地方观念”基础上的狭隘的“爱国精神”不合时宜地蔓延开来。面对不可避免的悲观主义倾向,必须建立一种特殊的机制,“必须有一些个人群体特别代表这种集体情绪”,[4](P401)一群乌合之众如果组成了社会,国家自然就是杂乱无章的,以此而论,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这些次级群体与个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它们就会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里,并以此把个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3](第二版序言P40)同时,借助于法人团体这种中介力量不仅可以减少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冲突,而且也能减少国家走向专制集权的可能性。

四、涂尔干视角下法人团体的启示意义

法人团体的诸多性质,使得它在各种功能组织、社会成分和利益群体之间可以起到“链合”(linkage)的作用。[10]透过涂尔干法人团体的视角,会得出许多对当代中国社会整合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意义。

(一)法人团体有助于个人的社会化

针对法人团体的最初形式,涂尔干指出,家庭是我们学习自我牺牲和自我克制的课堂,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圣地”,[3](第二版序言P28)但绝大多数社会关系并非以血缘为纽带,不过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共同的职业、共同的利益甚至体质的相似等)也可以把彼此不同的意识调和到一起,更何况在现代社会里,绝大多数的个人生活都是在家庭活动之外得以实现的。在以业缘为主,职业角色越来越重要的现代社会,个人在职业规范中的道德限制潜移默化的延伸到社会中,从而促使个人的社会化发展。既然家族环境里的道德和法规对个人社会化行之有效,那么法人团体里的职业道德和规范也同样行之有效。法人团体制定了以共同的道德生活为基础、与集体意识和集体感情相一致的规范和章程,这些规范和章程既能够支配个体,迫使他们按照诸如此类的方式行动,也能够为个体的取向加以限制,禁止他们超出界限之外。当人们由于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时候,彼此合作的精神得以培养,得到生活得以延续,由此释放出来的道德生活为个人行动反思、价值判断建立了一整套公共制度和社会精神,使每个社会成员成为完整的“社会人”。他非常深刻地指出,人们的社会化水平越高,和平对人类的价值就越大。

诚如亚历山大所言,涂尔干因为从个体行动者之外说明社会力量而对创建古典社会学做出了贡献,[8](P97)这也为其著作和思想的争论留下了空间。不过,在个人社会化问题上,他明确地指出,“个人生活是从集体生活里产生出来的”。[3](P236)从他接下来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也是看重社会群体单位中个体的个性形成的,只是他也很明确地指出,这种个性只能是在特定社会环境里发展起来的、戴有社会印记的个性,必须和群体社会生活相适应而不再是游牧时代那种只专注于自己、置外部世界于不顾的绝对个性了。人们应该争取在不妨碍他人实现目标的同时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即便为社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也能够和谐一致地进行服务。[3](P225)

郑杭生先生等在“社会互构论”中指出,为适应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个人化——的要求,个人社会化理论应该得以扩展,当代个人的社会化反映出社会分工的发展与个人间合作的加强,启迪我们去把握和分析与社会生活世纪息息相关的新的社会化角度,这其中包括个人的社会合作与协调能力的提高。同时,还可以发现社会化的更多新类型,如他们指出,根据社会化过程的发生是来源于个人的外部力量还是来源于个人的内在动力,可分为强制性社会化与自主性社会化。诸如此类的类型上的划分才能从某些侧面上表现新的社会化理论对于新型现代性实践的重要意义。[11](P352-362)如今,社会组织早已不是装载个人的简单“容器”,社会法人团体的多样性、灵活性的不断提升,为个人的进取热情、成就期待和创造能力的激活、释放和发挥创设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体社会化与社会化个性的关系问题、社会化与人的自由的张扬等问题[12]应该走到学术探究的前台,只有这样,有关社会化的研究和实践才能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二)法人团体是现代社区整合的重要中介

在涂尔干的理论视野中,社会团结的缺乏可以通过将个人组织进法人团体中而得以解决,个人也因此从国家那里获得自由和独立的保障;由于没有其他法定机构能管理法人团体,因此,只能通过国家来管理它;[4](P416)法人团体虽然受到国家的控制,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和调节。可见,在国家、个人和法人团体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辅助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换言之,法人团体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介和纽带。

联系我国社会现实,法人团体的链合作用对现代社区整合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单位组织”是整个社会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13](P10)社会整合基本是由“单位制”来实现,但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但社会的整合控制和控制机制也因此提到了社会建设的议事日程。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随着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和住房体制的改革,城市社区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愿的隔离区”,[14](P144)从一开始就缺乏明晰的社区记忆力,从而引起了人们心理上的疏远、孤立和紊乱,人们呼唤亲情、期盼交换和握手,渴望构建和美、温情的精神家园。因此,如果从国家这一视角进行分析,则社区建设的深层意蕴在于对社会秩序和有效管理的谋求。[15]如今,所谓的居住社区,作为职业人的住房所在地,总是缺少自然的普通的公共生活区域,很难唤起人们内心的情感和归属感。当隐私作为大城市生活的礼物,受到珍爱和小心的防卫[16](P51)时,居民们已习惯于关起门来过日子,在很大程度上处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中,许多住在同一栋楼或同一单元的居民也互不相识,他们对居住社区并没有认同感。这种现实促发我们思考的是:当急速的社会变迁破坏了社会的和私人的应有联系时,单凭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是否还能有效实现对社会(区)的有效管理?如果不可以,那么对于社会秩序和有效管理的意蕴追求还必须借助于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来实现,涂尔干将之归于建立在高度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法人团体。

随着社会各种功能的日益分化,职业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城市社会中的居民,无论其职业是什么,能够与他们产生最直接关系、并让他们感到兴奋的,都不是发生在居住的社区中的事情。对此,雅各布斯深刻地指出,如果居民在脑子里并没有对维护街道文明的支持信念,再好的城市照明也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它会像是沙漠中的巨石,即便轰然倒下,也不会有一只耳朵能够听到它的声音。[16](P36)而人们想法一致、感觉一致、各种社会背景一致的人们则时时刻刻都希望彼此成为同伴,这种希望总是强有力地把相互类似的人们连接在一起,使他们同归一处而成了职业团体(法人团体)。所以,由每一个作为职业人的群体成员共同组成的法人团体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基础所在。社区发展的主体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单个的居民,而是作为中介组织的法人团体,社区建设的主要工作都应由它们来承担。[10]法人团体在社区中大到可以协调征地拆迁,小到组织为地震灾区捐款。总之,职业团体或法人团体已成为现代城市社区发展机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法人团体,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各种利益和基本权利

按布罗代尔的分析,作为早期法人团体,行会的职责就是要协调本行业成员间的关系,并在琐碎的涉及日常生活的争执中,保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免受其他人的侵犯。[5](P331)目前,我国不公平现象与日俱增,各个利益群体大量涌现,社会利益逐渐多元化,新旧观念冲突激烈,导致许多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不能保障。这和相关法人团体发育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

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较之于西方社会,中国的弱势群体很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声音更多的是通过社会上其他群体而代为表达的,但如能在弱势群体利益理性诉求的意识觉醒的基础上,应和他们强烈的“抱团”愿望和熟人情结,基于血缘、亲缘、地缘、业缘且有着共同乡土背景之上的弱势群体小团体就被自发地建构出来,再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帮扶,发挥特定法人团体社会沟通的优势,他们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这种法人团体既可以扎根于社会基层民众的沃土之中,又能同社会和政府保持较密切的关联,应该成为弱势群体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如果说“权力制度本身也是为共同意识服务的” [3](P67)话,那么,法人团体中固有的权力组织自然是指向于其组织目标的,自然可以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为组织成员服务。

就农民工群体而言,他们虽然生活在荣华城市景观中,但总是处于“原子化”和“碎片化”空间状态中,边缘化的生存境地使得他们在心理上生发出极大的失衡和不满,再加上“规范真空”与“市场失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流变的社会世界中,急剧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型塑着以权压人、以钱压人、以势压人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强化了“借强凌弱”的生存逻辑。[17]而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甚至业缘基础上的农民工小团体还仍然停留在最初的本性结合上,还不具有真正的利益诉求的资源与网络,还无法组建代表自己利益要求、符合法律规范以及达到政府认可的自治组织,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有效的组织支持。因此,基于社会需求和转型期制度缺失的特殊背景,为实现农民工权利和利益诉求的理性化表达,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有效建构就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议题。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曾经指出,[18]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的构建以及如何把广大尚处于组织化农民工协会之外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其中就成为农民工利益诉求的理性化表达的中心问题。

当然,在我国,各种法人团体的组建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法人团体与法人团体的利益冲突,各自规则间的矛盾和冲突等等致使法人团体的蓬勃发展在我国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要确信,一个完善、有效的法人团体会协调好各方利益,促进社会整合,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进程。正如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的结尾所说,“思考所能做到和应该做到的,就是去规定我们应该达到的目标”。[3](P367)这,也是本文的意图和意义之所在。

*[项目基金]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地区社会创造活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08BSH01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岳天明,男,汉,甘肃通渭人,法学(民族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教授,从事社会学和民族学研究。陈玉洁,女,汉,甘肃皋兰人,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2]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第一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

[4]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5][法]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三联书店1993年版。

[6] 肖瑛:《法人团体:一种“总体的社会组织”的想象》,《社会》2008年第2期。

[7] [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 [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的理论逻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9] [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 冯钢:《整合与链合——法人团体在当代社区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1] 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 岳天明:《社会化个性与人的自由的张扬》,《社会科学报》,2001年2月8日第3版。

[13]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5] 岳天明、魏冰:《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阈下的社区建设及政府角色定位》,《西北师大学报》2009年第5期。

[16] [加]简·雅各布斯著:《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17] 蔡禾、李超海、冯建华:《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8] 岳天明、陈继:《“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理性化》,《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12期。

注释:

[①] 涂尔干甚至在1886年抨击孔德的理论省略了“社会学发展中的两个实质性的因素——即注重经济的变迁和社会主义的发展”。[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8页。

[②] 德国学者里夏德·范迪尔德也非常近似地认为,并非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地经商或从事一种手工业行业,商业和手工业的活动是与特许权和家庭有关。以此而论,城市的经济史和社会史是与城市的家庭史密切关联的。参阅[德] 里夏德·范迪尔德:《欧洲近代生活:村庄与城市》,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③] 早在16世纪,在大商人之间就存在协作和联营,他们为了商业活动的便利而组成商业公会,同时也是注意不让“外来人”渗入他们的商业活动。参阅[德]里夏德·范迪尔德:《欧洲近代生活:村庄与城市》,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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