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我关注到国内出现了一股反宪政民主的思潮,支持和反对都是自由学术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常且必要。但很多对宪政民主的评价往往都是在误解或者歪曲宪政民主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做出的,并且没有看到民主制度本身也是发展变化的事实,例如有人将古代的直接民主制当作批判的靶子,将其错误的安装到现代民主制上,进行了错误的批判,更多人借口各种国情的理由拒绝宪政民主,宪政民主确实有很多需要批评反思的地方,但要批评宪政民主必须先要理解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首先要明白宪政民主不是一种死板的制度,千篇一律的面孔和僵化沉闷的规范,这些本身不符合宪政民主的要义,宪政民主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改变自身、完善自身的过程。“现代”只是一个进行时,不可能是完成时,不仅是因为要面临自身理论的完善和对出现问题的深刻反思,还有基本原理和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种种实践问题。宪政民主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种模式,这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可以得到证明。从实践上看,宪政民主比较成熟的国家,也不是统一模式,如在政体上,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英国实行虚君议会制;在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上,有一元的中央制,也有联邦共和,在社会政策倾向上,有倾向自由主义的美国,也有社会主义很成熟的北欧。笼统的认为宪政民主是一个模式的看法不准确,所以认为美国民主是宪政民主的代表的看法就是不准确的,宪政民主没有统一模式,何来代表?宪政民主有的只可能是基本内涵,因此,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民主制,如果理解成不能照搬某一种模式,这是正确的。
一、 大势所趋
宪政民主无疑是世界的大势所趋,无论喜欢也好讨厌也罢,都不可能阻挡住宪政民主的世界大潮,正如孙中山当年说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种趋势不但会是自生的,更应该是自觉的,由自生到自觉,就能够在比较平稳的环境中实现和平的过渡,否则,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高。宪政民主固然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但是一种制度的好坏不应以其产生的背景为衡量标准,当然也不应该以潮流为衡量标准,产生的背景无法证明一个制度的好坏,其本身不具备逻辑关联,而且制度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大家都追随的东西也不一定是应该的,甚至可能更有害。所以制度产生的背景只能作为对制度理解的一个方面,不能作为一种依据;潮流同样也不能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但潮流必须引起足够正视,我们已经无可避免的卷进了全球化的大潮中,已经无可避免的卷进了宪政民主的大潮中,因为躲不过,所以要正视。
对制度进行评价时,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适应的就是好的,这种说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把适应和好当作了一一映射的关系,认为现在看起来适应的就是好的,并且以为再无其他是能够与之适应,也就不可能是好的,问题在于适应不可能是唯一的,适应有着不同的层次,可以多元映射,何况真的适应吗?“理想的”制度实际上有两个意思,一种是指事实上可能的“最优”(the optimal),另一种是逻辑上可能的“最好”(the ideal),这两种说法对于实践都有问题,逻辑上可能的最好,永远只是逻辑上的,要变成现实,必须有现实的根基,美好的“空中楼阁”,只需要具有丰富的想像力和自圆其说的诡辩力;事实上的最优也不法得知,除非到人类集体灭亡的那一天,或许能够知道什么是最优,但这都有困难。原因在于世界本来就在不停变化着,而且人类的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创造力难以预料,我们现在无法预言遥远的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就像原始社会无法想象今天一样。因此一个相对好的社会制度应该具备几点:⑴必须立足现实,要具有可预见的操作性,这是对技术的硬性要求,同时现实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要用变化的眼光看待现实,因此适应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一个互动、调适和重构的过程;⑵无法追求“最优”,只能追求更好(保守点说就是最不坏),并且给追求更好的可能提供足够的空间,“最优”确实是一个美妙的理想,它能让人为之振奋,为之飘飘然,它也能让人类迷瞎双眼,狂热的走向乌托邦灾难;⑶制度本身无法解释制度,对一个制度的评价还必须跳出来,去寻找制度的意图,就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困难时,会通过立法意图来解决困难,最著名的案件如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举的例子:“埃尔默谋杀了祖父被判徒刑,祖父的遗嘱写明有一大笔财产留给埃尔默,那么埃尔默还有权利继承这笔遗产吗?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法院无权更改遗嘱,不能用道德原则取代法律,显然,根据遗嘱,遗嘱没有说明如果埃尔默杀人就不能继承遗产,而且,在逻辑上有这样的可能性(尽管好像有些荒唐),即祖父有可能认为即使埃尔默杀了人,仍然可以是继承人。另外,如果埃尔默杀人就失去继承权,等于是在相应的徒刑之外加上了额外的惩罚。厄尔法官则有相反的解释,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也许在法规文本上有漏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一个坏政府故意制定坏法律),法律的意图是一些没有写出来的道德原则,比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想象法律有想让杀人犯得到遗产这样的坏意图是不可以的。结果,厄尔法官胜利了。”[1]那么,一个制度的意图是什么呢?无疑是使社会稳定和谐,充满创造力,给追求好生活提供足够的空间,并且能维护正义打击邪恶。意图的实现必须要分解成各种相关的目标,通过各个目标的实现得以保证意图本身的实现。宪政民主是公共事务发展后兴起的制度取向,这是认识宪政民主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宪政民主决不是万能理论,不能发展成沙文主义那样试图全面控制所有领域,宪政民主首先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一项制度原则,主要是政治层面的公共事务,比如公权力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从宪政民主的发展历史看,其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不断与专制权力斗争,不断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过程。随着人类交往的频繁和密切,注定公共事务的发达,在解决公共事务时,技术性的要求在提高,更关键的在于对解决公共事务的“合法性”的论证,这种思考必定催生对宪政民主制的思考。
二、民主简史
民主(democracy)起源于古希腊,经过不断演变经历了古代民主(直接民主制)、近代民主(代议民主制)、现代民主(宪政民主制)三大阶段,古代民主又可称作直接民主制。古希腊创造的民主(democracy)意指人民的权力,当时城邦公民大会由年满20岁的全体男性公民组成,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有最高决定权。[2]需要注意公民人数在整个人口里面的比例比较小,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左右,妇女、奴隶、外邦人都不具备公民资格,古代民主仅仅是极少数“公民”享有的民主。在雅典全盛时代,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4万人,公民大会开会时有法定的最低人数。一般要6000人以上出席才是合法的,在公民大会上任一公民都可以自由发言,阐明自己的主张,并参与辩论和表决,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公民大会休会期间五百人议事会是常设机构,任何公民都有权经五百人议事会向公民大会提出建议与议案。五百人议事会最重要的职能是安排公民大会的所有议程,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此外,还有民众法庭、军事机构等组织。[3]可见,用今天的眼光看,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有几个显著的弊端:一是特权阶级的民主;二是乌合之众的民主;三是不受制约的民主。特权阶级的民主不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民主,其民主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相当有限,它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后的有限民主,是不把某些人当人看的民主,在这种民主制下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游戏;乌合之众的民主导致民主的简单化、直接化、非专业化和非精英化,没有兼顾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没有考虑到民主对精英的要求,对专业知识的依赖,使得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不受制约的民主最可怕,它极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简单服从“数量至上”的原则,造成的危害不亚于专制制度。如果说专制是一把不受制约的双刃剑,其办好事和坏事的效率都非常高,专制好歹还有做成好事的可能,但如果是群氓政治,乌合大众的直接民主制,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风险就会高很多。开会的意义也会大成问题,后来有人专门研究过会议人数,人数超过一定数量,会议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在着重解决“乌合之众”民主问题上,近代西方发展出了代议民主制,最初的代议民主制也是将人按照财产等条件分成三六九等的民主制,达不到财产要求的民众不具备很多民主权利如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时的代议民主逐步发展出议会机构,通过民众选举代表行使公权力,这样就相对好的兼顾了民主与效率、民主与专业化等问题,当然这也是因为人口、国家规模大大超过古希腊城邦水平的客观要求。在代议民主制下,符合条件的公民,选举符合自己意愿的代表,组成公权力机构(政府、议会等),代表定期改选。在约翰穆勒看来,代议制是唯一能一举两得的制度,一方面提供政府管理所需的专业化和有特长的人才,另一方面又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穆勒认为,控制政府和管理政府之间有极大的差别,普通选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足矣,他们不必直接参与管理政府。随着很多弱势群体对普选权的争取,各种维权运动的发展,比如英国的宪章运动,代议民主制开始慢慢向宪政民主制转化,在二战后得到基本确立。之所以称为宪政民主,是因为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强调法治,将民主和法治看得同等重要,宪法是法治的首要部分,宪法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民主制也是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反过来,宪法、法律的确立、变更也有严格的民主程序,民主与法治从理论上看本来就应该是一对孪生兄弟,缺一不可,没有民主制保障的法治不可能得到良好运行,没有法治保证的民主制,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正是看到不受制约的民主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后果不亚于专制。所以,通过宪政制约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宪政的制约,很多基本的权利写进了宪法和法律,这些基本权利不能仅仅因为“多数决”就可以随便剥夺,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民主是火车,那么宪政就是车轨,使火车向着可控方向开动。宪政民主自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自身也不停的在发展完善,如当代宪政民主发展出很多新的内容,如参与性协商民主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在宪政民主的框架下。前面讨论了宪政民主制产生的西方背景和作为一种世界潮流无法证明这种制度的优劣,真正的证明必须要从理论、实践以及前瞻性方面,宪政民主不是一种模式,那么,它肯定有某些基本内涵。
三、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
民主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有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国家权力,仅仅是一般的社会交往,交往规则可以通过契约等比较有序的方式进行,发生争议和冲突可以通过官府或法律解决,在社会公共事务处理之上有国家和法律,所以问题不大。只有对国家“合法性”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思考时,民主才成为问题,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所以对法律合法性的考察,必须建立在对国家合法性考察的基础上,古代国家的合法性表面上来源于“君权神授”,操作上是通过暴力革命或宫廷政变的方式夺取政权,夺权后,统治阶级内部各级分享着差等有序的权力,下级统治者对上级统治者负义务,平民对官僚和国家负义务,统治者或国家对平民也有义务,遇到明君,政治清廉的时候,国家对平民负的义务就多一些,做的好一些。遇到昏君,恶君,政治腐败的时候,负的义务就大打折扣甚至不负任何义务。评价“君权神授”是个很复杂很难下定论的事,这不是技术性的问题,而是存在论的问题,因为对于“神”的问题,不应该草率下结论,在学术研究中,有神论和无神论的独断论都不足取,对于宗教问题中那些形而上学的成分,那些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问题,正表明人类在某些问题上的局限性,处理这种局限性的严肃态度应该是持爱克斯都式的怀疑论,不下定论。所以在怀疑论看来,“神授”不应该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很简单,就因为说不清。还有人说政绩合法性,政绩合法性也有问题,一个政权的政绩合法性只有在政绩不好时体现了对这种政绩不好负责才会有效,如果政绩不好,也就是说合法性丧失,却依然不负任何责任,那么这样的政绩合法性就是一句空话,这也揭示了“合法性”的一个内涵即“合法”意味着应该存在,“不合法”意味着应该不存在,并有机制保障得以执行。只有满足这个规则,谈合法性才有意义。对于无论合不合法都赖着不走,本身就丧失了合法性,那只不过是强权和欺骗。所以“合法性”首先要为“合法性”提供规则,这有两个办法,一是上级统治者或统治者集团为各级统治者制定规则,违反的追究责任,这种办法本身有个问题,那就是各级统治者的“合法性”本身没有得到确认,那么由一个本身合法性待确定的东西去确认“合法性”规则,就不可能是合法的,除非预先假定整个统治集团是合法的,事后再检验,这同样会遇到很多理论上无法解决的问题,⑴“预先假定”的合法性怎么“合法”的问题,这种情况除非是在没有好的替代方案,不得不“预先假定”不可的情况下,那么才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⑵一旦出现不合法的情况,有没有办法处理不合法的情况。如果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变成了统治集团内部的游戏,估计要处理满意的可能性不大,这个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得到了证明,首先从理论上看,政治学中有两个原理很重要,一是阿克顿勋爵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二是权力只会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对合法与否首先必须来源于监督的有效和行动的有力,统治者的权力如果不受独立于统治集团力量的监督,那么监督的效力会很有限,如果监督到了,无法采取有力的处理行动,那么也等于空话。因为在统治集团内部权力与权力更有可能结合,结成集团向社会食租。很简单,权力结合,比权力互相监督,当权者的收益更大,所以权力结合导致腐败就会压倒权力互相的监督与制衡。当然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也是很厉害的,这种斗争也会供出不为人知的秘密,但是斗来斗去,如果权力已经与腐败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斗争的目的说不定是为了更大的腐败,那个被牺牲掉的原集团分子,说不定只是为了攫取更大腐败的垫脚石。假设有一位权威人物统治,他有足够的能力驾驭整个统治集团,如果权力是自上而下的授予,那么根据权力总会对权力的来源负责看,下级对上级负责就是常态,设想一种比较理想的状况,下级严格对上级负责,层层效忠,一直到最高统治者,这证明最高统治者的权力非常大,即使是这种理想状况,也有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必须期待这个最高统治者是一个开明君主,否则权力越大破坏力越大,实际上对于开明君主这种事,永远也只能可遇不可求,那么把一种制度建立在可遇不可求的随机事件上,显然不具备合法性。在家天下已经几乎绝迹的当代,最高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不如过去皇帝的决心,因为他们没有皇帝的“私心”,何况对于一个腐败渗透进机体,病入膏肓的庞然大物,任何人也不可能有好的办法,这就是中国历朝历代王朝更跌的主要原因。可见决定“合法性”是否合法的这一种办法不可能是有效的,它甚至导致更大的不合法,是在暴力和谎言的双重压力下的不合法,这种体制缺乏新陈代谢的能力,即缺乏使合法的合法,使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能力,在道德衰落的时候,不合法事情会迅速猖獗,这种猖獗会加速这种体制的瓦解。如果体制不变,就会是一朝一代在革命中开始,在革命中消亡,陷入历史的循环,并且民众永远不能成为游戏的主角。在游戏中,民众是被任人对待的对象,高兴时给的东西叫施舍,叫皇恩浩荡,民众还必须鼓足了声音对其歌功颂德,用自由和尊严的代价,换了一点他们吃完肉后扔过来的骨头或残羹剩汤,尽管也可能很美味。震怒时,轻则实行“专政”,重则小命不保。在这样的体制下,法治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在这样的体制下,没有任何人会安全,包括统治者本人。为了使体制得以延续和巩固,就必须善用暴力、谎言、面包的策略,暴力威慑、谎言洗脑、面包引诱。暴力威慑敢于否定体制的人,谎言洗脑让人心甘情愿接受体制并制造表面繁荣,面包引诱一方面笼络体制内部,一方面安抚对体制有威胁的人。可这样的体制由于缺乏新陈代谢的能力,毒素的积累迟早会夺了它的命。
因此,政权合法性论证只能是:国家有权力征税并且有权力管理民众,这样的权力不来自于“神授”,不能来自于政权内部,那么只可能来自民众(总不可能来自于别),来自民众的权力必须体现为a.民众授权;b.民众有办法夺权。只有满足这两条,尤其是第二条,这样的授权才是有效的,这样的合法性也才有效(合法就意味着能让不合法的不合法,合法才有意义);再根据“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原理,权力必须要被监督,被制约。为了保证以上这一套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法律的保证。所以宪政民主从理论上就诞生了,这些就是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
综上所述,根据权力的合法性论证和权力对权力的来源负责的原理,政权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民众的授权,为了使这样的授权有意义,民众还必须能有效的夺权;根据“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原理,权力必须要被监督,被制约,权力要负责,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所有这一套通过法律保证,法律的修改也要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
因此,为了保证基本内涵的实现,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目标,通过目标的达到而实现。理论上的论证必须要考虑到现实的技术性要求,否则不会是一个现实的理论,也就不会是一个好的理论,根据现实技术性要求,体现了民众授权和民众有办法夺权的办法就是定期的政权选举,体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办法就是独立于权力集团的监督和制约实体。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当代西方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办法,如多党制、议会、新闻自由、分权、地方自治、军队国家化等等。
四、对宪政民主的误解
很多人对民主有许多误解,这些误解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与效率
很多人认为民主会降低效率,这个看法太笼统,在一些问题上,民主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但是这样的交易成本是必要的,一方面是体现行为的合法性,还有一方面从长远了看,会使历史的总成本降低,因为很多问题积累下去,会产生历史债务。其实,民主和效率并不矛盾,集权和民主并不矛盾,这中间有制度设计的问题,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关系,例如美国是民主国家,但是美国军队的行动力和效率都是很高的。
2.民主与稳定
很多人认为民主会导致不稳定,这其实也没有必然关系,反而民主能保证稳定,虽然民主不能保证每一个政权和每一次选举都是好的,实际上这个不可能做到,阿罗不可能定理和许多实践都给有了证明,民主根本上不是为了每一次选举,每一个政权都是好的,这样的梦想暂时只能在乌托邦里,但是民主制具有强有力的新陈代谢的能力,这样的能力能定期排除体制机体的毒素,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点,所有的暴力革命都显得多余,因为民主制下提供了和平权力更迭的可能。而且,民主制下舆论自由,自由的舆论对维护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声音的多元,能够使人更多的去想,更少的去盲目行动,只有一种声音,煽动人做坏事的能力才是无可比拟的。这就是西方民主发达国家政治比较稳定的原因,或许有人会举一些亚非拉国家的例子,但这些国家要么是假民主真专制,要么是民主化初期,显得非常不成熟。诚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否则很难避免陷入一种假民主真专制或者民主非常不成熟的。我认为国民性的改造,是首要任务。国民性改造是唯一不太需要既得利益统治集团配合就能完成的事业。
3.民主与国情
国情不是一成不变的,国情本身就在不停的发展变化中,国情不是拒绝民主的理由,国情只能是探索出适合自己民主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不能违背民主的基本内涵,否则就是假民主。时下最流行的国情不适合说主要有人口多、土地大、人口素质低等等,人口多土地大不适合民主的逻辑不成立,如果说是技术问题也不成立,因为民主是一个弹性机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比如选举,人口过多,就可以变直选为间接选举,但也不能太间接,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选举会失去意义,这样的技术问题应该允许自由研究,所以言论自由很重要。如果人口多土地广,还可以实现地方自治,地方自治能有效解决人口多对民主产生的技术困境。地方自治表现为地方事务由地方公民选举的政府和议会管理,政府和议会对该地方公民负责,地方不具备军权,只有日常事务管理权,地方与上级通过立法明确各自权限。详细可参考美国的市镇自治模式。人口素质低,也是一个不成立的反驳理由,人口素质可以提高,但是必须明白一个朴素的事实,抱着养的孩子长不大,人口民主素质的提高,只能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得以实现。民主是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民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循序渐进不代表慢,当然也不代表快)。
五、小结
宪政民主不同于直接民主制,它由古代民主和近代民主发展而来,它的基本内涵是公权力来自公民的授权,公民有权剥夺某一个政权的权力,公权力必须能被监督和制约。为了保证这些基本内涵的实现,选举制度、舆论自由、法治等等都是必要的制度。宪政民主没有固定的模式,在技术上只要能体现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都可以采用。宪政民主的最主要功能:保证政权合法性和提供新陈代谢的机制。
[1] 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4页。
[2] 参见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55页。
[3] 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28页。
(作者:兰州大学人类学系张翔,本文首发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标题和部分内容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