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党内领导制度改革设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78 次 更新时间:2011-06-01 13:51

曹思源 (进入专栏)  

引言

一. 国际共运的优良传统

二. 集权贻害社会主义

三. 文革后中共三权关系改革开始起步

四. 分权制衡是当代普世价值

五. 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方案

引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发起和领导了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在发展势头已经无可避免地逐步由经济触及政治、触及中国共产党自身制度的改革。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包括政党与国家关系的各项制度,也包括政党内部的各项制度。我们这里研究的改革,主要是执政党内部领导体制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是当今中国的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就在于党的自身制度的改革。党要改革,这在中国目前还很少有人提。但是,各行各业、各个方面都要改革,执政党本身为什么不需要改革?关于党的自身制度的改革问题,我想引用胡耀邦的一段谈话。

胡耀邦在共产党内非常受人尊敬,他曾痛心地说:我这一生中犯过两次错误,而且是严重错误。第一次是1959年庐山会议,批判彭德怀。当时彭德怀讲的是真话,认为大跃进时代大炼钢铁不科学,毛主席把他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会上我内心很同情彭德怀,认为彭德怀提得对,但是党中央、毛主席要处理他,我就举手同意了。这件事想起来很内疚。第二次是1968年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开除刘少奇的党籍,我也举手了。开会前,很多中央委员都被“打倒”、被批斗、靠边站、住牛棚。中央委员会开会凑不齐人。当时毛主席不得不下了一道指示,突击解放了一批老干部,我就是其中的一个。当时会议上宣布了刘少奇的材料,说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要开除刘少奇的党籍。我看到这份材料时,凭着多次运动的经验,看出这份材料是有水分的,是事后做了手脚的,肯定是冤假错案。但是党中央要我同意,我觉得不举手也没有作用,这是重大问题,必须举手,所以我就举手。当时全场就一个中央委员,一个叫陈少敏的老大姐,以头疼为由趴在桌上没有举手。胡耀邦说,我当时明知是冤假错案,也举了手。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党内长期以来,不能真正发扬民主。党内制度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下很难解决,也许10年以后,解决的条件就成熟了。

胡耀邦讲这番话的时候是1988年,10年后的1998年,党的制度改革问题仍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现在新世纪都已经过去10年,中国共产党明年就要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到了把问题提出来的时候了。

一.国际共运的优良传统

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为首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同盟的组织系统自下而上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

根据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同盟的领导体制实行分权制衡:

一、各级领导自下而上选举产生,不由上级委任。

二、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三、全盟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每年8月举行。

四、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遇紧急情况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非常代表大会。注①

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先后建立了三个无产阶级国际联合组织——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其中第一国际(即国际工人协会)和第三国际(即共产国际)都设立了严密的组织系统,它们留下了正规的章程可供后人借鉴。

1871年马克思亲自执笔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注②第3条规定:每年召开协会各分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代表大会。

该章程第4条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并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地。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

章程第5条还规定: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为进行各种事务所必要的负责人员,即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等。

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共产国际章程第4条规定:共产国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加入共产国际的一切政党和组织的世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只有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共产国际纲领。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有关共产国际活动的纲领性问题和策略性问题。

该章程第5条规定:世界代表大会选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共产国际的领导机构,它只对代表大会负责。注③

这些文件充分反映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创立的领导体制是“代议制”。掌握决策权的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无论叫总委员会还是叫执行委员会)则是掌握执行权的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要对决策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决策机关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执行机关的工作,牢牢地把握大方向。按照这种优良传统,执行机关有错必纠,很难越权脱轨、自作主张,决策权与执行权便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制衡,推动国际共运蓬勃发展。

由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权制衡的领导体制,延续到列宁时代,也延续到俄国党(原名社会民主工党,1918年3月改名为共产党)。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4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虽然当时国内外环境依然十分严劣,但是以列宁为首的俄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代会年会制。在1918年到1923年间共召开了六次党代表大会。

党代会年会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党代会是党的权力中心。不过,由于党代会一年开一次,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其权力中心的地位往往会被中央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7就发现了类似的问题,所以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33条特别强调:“遇紧急情况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非常代表大会”作为年会制的补充。列宁坚持了这种做法,并开创了党的“代表会议”制度的形式。党的代表会议由党中央召集各省委和各民族地区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规模和职权比党的代表大会小一些。俄国共产党1919年12月规定,党代表会议每3个月开一次;1921年规定每年开两次;1922年规定在两次党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一次,目的是避免党代表大会权力流失到党的中央委员会去,以防喧宾夺主。

二.集权贻害社会主义

在党的建设中,列宁一贯认为,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只是党代会的执行机关,而不是党的决策机关。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过度集权,除了中央委员会分设三个机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之外,还特意规定不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使如此,列宁仍然很不放心。在列宁的倡议下,1920年俄共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其中第十九条指出:“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显然,列宁是想把党的监察制度发展成为分权制衡机制。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进一步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的第七至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苏维埃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也可以把问题提交本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

晚年的列宁集中思考和探索了俄国共产党如何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他以口授的方式写下了《给代表大会的信》、《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等著作。其中说到“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出席政治局会议,这些监察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其他中央委员的)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便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注④

显然,列宁是想将党的最高领导人都一律置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这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制衡的思路,这种思想如果能够贯彻始终,对于保证共产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复杂的原因,列宁的这一探索随着他的逝世而中断。尔后,已经担任俄共中央总书记的斯大林逐步将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为日后苏共和苏联的垮台留下了隐患,同时也贻害了其他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造成了数不清的悲剧。

斯大林集大权于一身,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把俄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年会制越拉越长,由每年开会改为2年一次、3年一次、4年一次,甚至十多年都不开党代表大会,斯大林控制的俄共中央便长时期无须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和接受审议了。另一方面在人事上架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于1934年修改党章,把专门监督党中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改为专门监督下级地方党组织是否执行了中央委员会的决定。

于是乎,按照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优良传统,列宁时代所建立的党代表大会(及党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中央委员会行使执行权、中央监察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这样一种分权制衡制度,终于被高度集权的体制取代了。

破坏权力制衡,将生杀予夺大权集于一身的斯大林最积极从事的工作之一是排除异己、滥杀无辜。俄共中央政治局中列宁原先的同事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李可夫、斯米尔诺夫、皮达可夫等等被作为“人民公敌”处以死刑。据统计,对十月革命进行过政治领导的全部24名党中央委员中,先后有14人被斯大林杀害;从军事上领导十月革命的60名彼得格勒苏维埃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政委中,有54人被斯大林杀害;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除了列宁和斯大林以外的13人中,有9人先后被以革命的名义处死;其他共产党员共有120多万人被逮捕,其中很多被处以死刑或被判徒刑。

斯大林集权体制下如何草菅人命、如何杀人如麻?试看两例:

——1937年10月30日,苏联内务部上报了逮捕“全俄军人联合会”399人的报告。斯大林在报告上的批示是“一律枪毙”。

——1937年12月13日,苏联内务部领导人叶若夫向斯大林转呈了内务部新西伯利亚分局局长戈尔巴奇的报告,其中提到增捕387名全俄军人联合会的成员。斯大林批示:“戈尔巴奇报告中所有的军官一律枪毙。”叶若夫执行这一批示后,也写了一行话:“已执行。电报已发出。1937年12月16日 叶若夫”(《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5卷)

这里举的例子确如“沧海一粟”。斯大林大规模“肃反”的程序是:罪犯不得辩护,判决后立即执行。不仅如此,以“斩立决”为背景的集权体制,还具有复制集权型干部的功能。因而在斯大林影响所及的国土,不乏大大小小的斯大林式的人物。

据1988年4月17日苏联官方报纸《文学报》第一次透露,在斯大林时期有5000万人被杀害或被判处劳改,约占苏联人口总数四分之一。

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四分之一的国民成了被专政者,加上他们的家属和亲友,这可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所谓的“一小撮”啊!“民可载舟亦可覆舟”这句话也是普世价值。当人民不能免于恐惧之时,他们还愿意载舟吗?斯大林的集权体制及其蔓延,已经很早就预示了这种专政不能免于颠覆!

三.文革后中共三权关系改革开始起步

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

“一大”——1921年

“二大”——1922年

“三大”——1923年

“四大”——1925年

“五大”——1927年

“六大”——1928年

“七大”——1945年

“八大”——1956年

“九大”——1969年

“十大”——1973年

“十一大”——1977年

“十二大”——1982年

“十三大”——1987年

“十四大”——1992年

“十五大”——1997年

“十六大”——2002年

“十七大”——2007年

从这张时间表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按照共产国际的优良传统,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八年开了六次。而在1928年“六大”之后,直到1945年才开“七大”,中间隔了长达17年,这期间共产国际还多次发电报催促中共中央该开党代会了。“七大”一拖再拖,原因何在?今天我们无须深究。总之,不正常就是了。

中国共产党1945年“七大”之后,直到1956年才开八大,中间又隔了11年。“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和年会制,即党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这个规定后来又落空了。1958年举行了八大二次会议之后就再也没有八大三次会议了,直到1969年才召开“九大”。此时离1956年的“八大”,已相距十三年之遥了。这十三年是不是没有什么党国大事需要代表大会来决策呢?否也!

请看令人痛心的史实:

——1957年搞了一场反右派的“阳谋”。到底打了多少右派?统计口径不一。有的说是55万,有的说是300多万,有的说除了公开的戴帽右派之外,还有的右派分子是帽子不戴在头上,由组织上内部掌握控制,一切待遇属于另册。总而言之,反右派这件事不算小吧,到底该不该搞?应当如何搞?这场运动为什么会扩大化,为何99%以上的右派分子都打错了?这件大事在事前未经党代表大会决策,事后未见党代表大会审议,岂不怪哉!

——从1959年庐山会议批判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开始,全国反右倾,在干部中打了300多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政策左上加左,大搞“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几年内全国饿死3756万人。注⑤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事前未经党代表大会决策,事后未见党代表大会审议,甚至长时期向全党全国人民封锁饿死人的信息,还要人民大歌大颂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伟大红旗!

——1966年毛泽东亲自发动(决策者也)和领导(执行者也)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显然也未经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策。据1978年12月13日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这场古今中外的空前浩劫中,死了2000万人,整了1亿人,占当时中国人口总数的1/9,浪费了8000亿元人民币。注⑥ 此外,大中小学将近10年不能正常上课,全国停止招考研究生达12年之久。

这段令人痛心疾首的历史告诉我们,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中共“八大”以来,党代表大会未能按规定行使决策权,是与反右派、大饥荒和“文革”这三场大灾难联系在一起的。

多灾多难的中华民族,灾难何日告一段落?亿万苍生都曾日夜暗自叩问的这一道题,不期而在1976年揭开了谜底。这年周恩来、朱德、毛泽东三位领袖相继辞世,10月6日以毛妻江青为首的“四人帮”终于束手就擒,历时10年的“文化大革命”实际上也就以失败而告终了。尽管1977年8月在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时任党中央主席的华国锋还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胜利结束”,并说“文化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但是人民大众还都满怀希望去迎接中国历史的一个新时期。

事实上,从执政党的建设来看,也确实有了新气象。

党的各级监督机关在“文革”浩劫中不宣而废,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其后,又陆续重新建立起来了,名称则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十二大”到“十七大”,历次党代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共六部党章),都设立了专门的“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此外,这六部党章都在“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中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 修改党的章程;

(五) 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中共“十二大”到“十七大”所通过的党章,与在此之前几次党代会所通过的党章相比,有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重新明确了党的决策权属于党代表大会,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监督权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意味着“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党内三权关系的改革开始起步了,这是十分可喜的苗头。美中不足的是,“八大”党章规定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至今未能恢复。现在的情况是:各级党代表大会五年才开一次。开了几天会,发言、投票、鼓掌、欢呼之后,代表各自回家,基本不再起作用了,党代表大会也不存在了。这样,就难以及时有效地执掌决策权。

于是,许多本应当由党代表大会作决策的事却由党委会作决策。党的决策权落到了各级党委手中。党委本应是各级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由于党代会和党代表均形同虚设,所以几十年来,党委(尤其是党委的一把手)实际上是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大权独揽,无人制约。这就容易犯错误,甚至犯大错误,并且犯了大错误还难以及时纠正。

纪律检查权本来也是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分立的。现行党章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理应平行、互不统属。这是起码的形式逻辑。但是党章随后有一个重大失误,它规定纪检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使其难以对近距离的同级党委实行纪律检查,大大降低了纪检工作的效率。这是惩治贪官污吏工作长期满足不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制度原因之一。

概括起来说,目前党的领导体制中尚存在的主要弊病是:

(一)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过于集中,在组织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决策权、纪检权全部集中于执行机构手中。

(二)党的决策机构虚置,难以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并使决策失去了最重要的纠错机制。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格不到位,纪检权被置于党务执行机构之下,实际上成了党委权力的一部分,很难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如邓小平所说:“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注⑦

四.分权制衡是当代普世价值

斯大林的集权体制建立并贻害社会主义阵营之后,制造了一种错误的观念,以讹传讹、流毒甚广。这种观念认为共产党的主体是党的上层领导人,而广大党员则是听吆喝的,全体党员都应当服从某一个领袖。一人可以凌驾于百万千万人之上。而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首次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明确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肯定,这是中共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正如君主国以君王为主体、民主国家以公民为主体一样,民主型的政党也必须以党员为主体,这是当代普世价值之一。

民主型政党正是因为建立在党员为主体的基础上,所以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党员选举产生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代会行使全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而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则分别掌握执行权和监督权。于是,党内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便成了普遍规律。

实际上当今世界不仅现代政党制度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如此。这也是当代普世价值。

股份制企业就是建立在承认和保障股东产权制度基础上的。股份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它行使整个公司经营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务机构,代理股东大会行使日常决策权。经理人是公司决策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作决策的执行者,要对决策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也要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一个现代化公司必然要求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如果三权通统掌握于一个人,譬如说总经理手中,那就不正常了。若不及时纠正,公司的发展就如同埋下了定时炸弹。

或许有人会说,我相信这位总经理大公无私。他即使大权独揽也不会以权谋私。但是,无论对企业领袖,还是对党和国家的领袖,仅仅凭主观上相信其公心或能力,是靠不住的。办事业,还是需要制度的制约力作保障。

譬如说,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四位领袖人物,他们之间有没有互相监督的制度呢?可惜没有。由于权力之间没有互相制衡,以致于像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都无法制止,刘少奇甚至还被活活整死。如果毛、周、朱、刘不是集中在以毛为首的中央委员会中,而是分别担任党代表大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四套机构及四位领袖能够互相监督的话,毛泽东还能那么畅行无阻,让其妻子江青出任中共中央文化革命小组要职,凌驾于全党全国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吗?

在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的体制下,中共中央在执行“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决策的过程中,即使发现饿死了许多人,也不愿及时修改自己作出的“高举三面伟大红旗”的决策,反倒要打击彭德怀等对“三面红旗”有意见的同志,以维护中共中央及毛泽东“英明决策”的面子。这也是搞“议行合一”,没有分权制衡的悲哀。

痛定思痛,太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推动人们不得不思考分权制衡问题!

分权制衡为什么是普世价值?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得很明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能休止。从事物的本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注⑧

是的,分权制衡,说透了就是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使两种(或多种)权力达成平衡,以利于社会发展。

五.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方案

中国共产党自从“十二大”以来,尤其是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在改进党的建设中已经取得很大成就。面对即将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了保证中国共产党长治久安,为了使党少犯错误、不辱使命,我们需要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为此,特提出以下改革方案,供研究参考。

建议县级以上(包括县,下同)各级党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三个级别相同的机构: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各自的职责简述如下:

(一)决策权

县以上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和专职专薪制。党代表的薪金由相应一级党的组织发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支出,党代表人数要大幅减少。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为300人左右,县党代表30人左右,省、市依此类推。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筹备和召集党代会);其人数为党代会代表人数的1/10,并设常务主席1人、副主席1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和组织调查研究。

各级党代表大会职责与现行党章规定大体相同,但要增加一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督其严格执行党代会的决策。遇有紧急情况,由党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二)执行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7—9名委员组成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县以上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在人数和职权上大体相当于目前各级党委常委。目前各级党委的领导权实际上就是由常委掌握,普通的党委委员很长时间才参加一次全会,成了党内花瓶,不必再虚设了。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向同级党代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备案。

(三)纪律检查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7名纪检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纪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同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纪律检查;同时领导属下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纪检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现实生活告诉人们,执行权往往权力最大,滥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最大。因此,改革的重点目标应是监督和制约党务工作的执行权。在我们的改革方案中,由于党的决策机构由虚变实,党的纪检机构升格独立,便有利于上述改革重点的实现。

三种权力既然要分立和互相制衡,那么,三个机构的成员就不得互相兼职,这是不言而喻的。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选入党的执行机构、纪检机构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则应辞去代表职务,以免角色冲突。在过去的体制下,代表只是五年开一次会的虚职,搞点兼职似乎并无矛盾;但在党内领导制度改革之后,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党代表大会代表专职专薪,他再去兼任执委或纪检委,就很不合适了。

党的纪检机构有权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党代会代表按一定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但也无权插手其具体业务活动,同时他们还受全体党员投票者的制约。这样的分权制衡恰恰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此外,党的执行机构也并非单方面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决策有误或不甚完善,可以对决策机构提出抗辩,并提请下一次党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这就使党的重大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当年中共“八大"落实了党代会常任制以及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立,毛泽东只能在中央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二者之中担任一个机构的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必须每年一次接受全国党代会和地方各级党代会审议的话,那场空前浩劫还能够持续那么漫长的岁月么?

以上关于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方案只是一个基本轮廓,比较简略。为了抛砖引玉,先提出来供有兴趣的朋友批评指正,然后再逐步细化。方案接近成熟之时,还有待于中共中央启动党章修改程序。

2010年5月20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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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选读》

注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注③ :《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文件》

注④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版

注⑤ :国防大学辛子陵教授:《千秋功罪毛泽东》

注⑥ :见安徽人民出版社《沉冤昭雪——平反冤假错案》1998年第1版

注⑦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注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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