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十年前的一篇旧文,2002年原发表于《香港商报》,并收入《何新史学论着集:论中国历史与国民意识》(2003年时事出版社出版)。此篇文论不长,但从根基上颠覆了18世纪以 来西方主流史学界流行、中国史学界盲目跟风的那种历史理念,即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一个长期停滞不前,数千年没有任何质变和进步的“超稳定”系统的滥说。
(1)
多年来有一种广为流行的历史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有说者或云,这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存在一个所谓“超稳定的政治控制系统”。且以伪科学的形式,对 这种意识形态加以数据模式化的处理。
关于中国历史的停滞不前,是一种由来久远的说法。毛泽东(1940年代)亦尝认为:认为:“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后,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就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 状态中。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此观点似出自范文澜)然而此说法之源头实出自17-18世纪从欧洲来到中国的传教士。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谈到中国时也 引述了这种说法。他认为:
“历史必须从中华帝国谈起,因为根据史书的记载,中国实在是最古老的国家。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如今日的情状。但是它从未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 历史的东西。”(参看《历史学哲学》中译本第161页,三联旧版)
黑格尔的这种说法发表于19世纪20-30年代,即近200年前。那时西方人们对于中国社会历史所知不过皮毛而已,产生这种印象并不足怪。但令人惊异的是,至今许多人,包括一些“精英”人物 ,每“批判”中国历史仍抱持这样一种看法,以至据此而对中国文化及中国历史持一种轻蔑与鄙夷。这真是中国历史学的莫大悲哀。因为这一观点既不符合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事实,同时表 明我们的历史哲学是多么地缺乏进步!
(2)
自夏商周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历程,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在规律与特性,而与欧洲为中心的西方社会历史非常不同。虽然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奴婢制度(直到清代仍有家 奴制度),但是至今没有发现确切的历史资料或者考古证据,可以证明中国经历过所谓“奴隶制社会形态”,即郭沫若所描述的那种类同于古希腊罗马模式的“奴隶制社会”。实际上,夏商周三 代既非如郭沫若所描述的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的“野蛮奴隶制度”,也非如张光直所描述的盛行“巫术”的准野蛮文化。
中国实行“封建”政治制度的时代是在西周。但周代世官世禄的“封建”宗法制度,与欧洲以教皇、骑士、封地为特征的Fendalism(封建主义)是极其不同的两种社会制度,殊不可等同而语。至 于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与文明的发展道路更具有自身鲜明的独特性,与西方历史发展方式和道路截然不同。
不澄清以上诸点,对中国古代历史就很难形成理性的认识和理解。
(3)
尽管中国历史的发展现象错综复杂,脉络极为纷繁。但从一种宏观的观点去俯瞰,忽略掉历史进程中那些复杂的色彩和枝节,我们却可以把握到一个总体性的进化之流。这个进程体现出人性 走向自由,社会走向民主,制度走向进步的很难逆转的一维性流程。
使治史者常会感到惊讶的一点是,中国历史上陷入长期动荡的那些时代,恰恰又是中国社会在制度形态上发生重大变异和演进的时代。例如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晚唐五代之际以及宋元、 明清之际,特别是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史。
这一现象似乎印证了《资本论》的一个关于“恶”的历史作用的观点:“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推进,何按)作用。”(Ⅰ-782)
(4)
在中国古代历史中,自夏商周以后曾存在过十个统一大帝国——秦、西汉、东汉、晋、隋、唐、宋、元、明、清(wanshi注:近年来网络史学流行的中国古代“帝国论”系由老何此论发端) 。从第一帝国秦到第十帝国清,绝不是重复着同一的政治经济制度(所谓的“封建制度”),重复着同一的社会文化形态。实际上,自秦到清的二千年间,中国社会制度从经济基础、意识形态 、政治制度到社会生活,都发生了翻天复地的深刻而重大的变化。
大体言之,就经济基础论,中国的秦汉时代是国家农奴制的社会。农民对国家承担着沉重的无偿徭役义务。汉代的农民被牢固地绑锁在国家分派给他从事耕作的土地上。以至可以随同田地一 同被转让、赠与或赏赐,这是一种强有力的人身依附性政治和经济关系。国家政权用强有力的暴力手段(严刑苛法)维持着这种关系和制度。
魏晋时代门阀土族兴起。在两晋南北朝时代,国家农奴制蜕变为农民依附于豪门或豪强的领主农奴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废除两汉口赋、算赋之征,徭役渐有所减轻。
通过南北朝到唐中叶的社会变革,豪门强宗的领主农奴制被打破了。隋唐的均田制,实际是一种国家土地租佃制度。农民以丁口为单位,通过“屯田”、“均田”、“更名田”等形式从国家的手中 分得自己的一块“份地”(有露田、桑田、口分田、世业田等名目),向国家缴纳实物形态为主的租税,即“租庸调”,而徭役则大为减轻。
汉代一个农夫一生中(自20岁到70岁),必须为国家远征侍服两年以上的无偿官役,成丁男女每年还必须在本郡县服一个月以上“更卒”之役。而在隋唐租庸调法下,每丁口一年服役减少到仅 为20日。这表明,通过均田制和租庸调的新法,农民由对国家或贵族领主承担着沉重徭役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身份逐步获得解放,转变为耕作份地的人身具有半自由性质的国家佃农。
唐代中叶以后,均田制瓦解,大地主庄园制度发展起来。五代、北宋后,庄园经济成为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殆到明清时期,庶民地主的私有土地制度在社会中乃得占据于绝对优势。因之, 农民也由均田制下的国家佃农,向耕种私营地主土地的自由佃农身份转化,小农所纳之田租由向国家缴纳,转为向私营地主交纳。
因此,到宋、元、明时代,农民主体乃由隶属国家耕作官田的国家佃农,逐渐演变为耕作于私人庄田的佃户,成为人身身份渐得自由、已经不承担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租佃者。
在明末,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改革。盛清的康熙、雍正时代实施摊丁入亩的税赋改革后,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商品化经济,到这时才大规模发展起来。商业资本和土地贩卖成为“通家” 之事,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促进地租和赋税的商品化。地主经济和国家财政对于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小农经济也被卷入到市场中来。
宋代以来对商业发展的种种政治限制乃逐渐松弛和废除,商业资本及货币资本逐渐渗透入经济发达地区(如江南)农村。因此,明清时期的中国农业经济已开始具备向早期市场经济演变的可 能。
在所谓“盛清”的康、雍、乾时代,作为传统农业社会生产力主体的中国农民已基本摆脱对国家及田主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多数农户成为自身拥有小块土地的“自由自耕农”,成为“自己耕作 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语)。
然而必须指出,这种占有及耕作着小块田地、人身自由的“自由自耕农”,绝对不是在秦汉时代或隋唐时代曾经存在过的——中国的农民通过两千年的不断抗争和一系列制度演变,才最终完 成了由身份不自由的依附性农奴到“自由自耕农”的身份解放和转变。
(5)
由于历史和社会政治的复杂性,自康、雍年间启动而展开的“摊丁入亩”赋税改革,一直拖到晚清的光绪以后才最终完成。
“摊丁入亩”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丁役一直是古代国家和土地贵族领主用以束缚农民、强化其人身依附关系的主要手段。虽然从隋、唐前期 输庸代役开始,徭役制度已发生动摇。至明中叶以下,随着社会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丁役制度已不可挽回地走向衰落。直到万历年间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赋税改革,将田赋和徭役合并 而统一折银征收,部分地把丁役以货币计征摊入田租,才在制度上推进了丁口力役制度的改革进程。
满清入关后,康熙、雍正两朝所推行的“摊丁入亩”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促使地赋和丁役完全合而为一。“摊丁入亩”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 。“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同时取消了明代缙绅(官僚)地主家口优免丁银的特权,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无地贫民的负担。这是清帝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满清皇朝以少数民 族统治多数的汉族而能建立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的开明举措。当时许多记载称自实施摊丁入亩后,“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非所乐”,“独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室”,故农民得起乐业。这 是有史料和事实为根据的。
史称“自摊丁之法立,穷民免累,而国赋无亏”,“一切杂办丁徭尽为除豁,民只知有田赋一项,而吏胥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剔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同时由于赋税足额,也增加了国家 的货币性财政收入,直接促进了雍正、乾隆时期“帝国”盛世的形成和持续。
当时人称“自后丁徭和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此真旷古未有之善政也”。此外,“摊丁入亩”使城镇工商业者免除丁银,也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
在生产力上,战国秦汉之际农民人均耕地在百亩左右,收成仅足以活四口之家。明后期在人口稠密的江南地区人均耕地仅为6.5亩,清初顺、康时期人均耕地仅为5.5亩,到嘉庆时期则不到2 .4亩,但已足以养活七口之家。加之明代洋人从美洲传入甘薯、高粱等新的农作物种,在高度集约耕作的条件下,粮食亩产大大增长。于是在乾隆以后中国人口快速地增加到9位数,这表明 农业生产力和技术都取得了重大进步。
康雍乾三代之所以确实堪称为盛世,而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其原因盖在于此。
(本博此次转发此文何新略对个别文字有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