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昭:《赵氏孤儿》故事考辨与历史复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8 次 更新时间:2011-03-0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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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昭  

如果将《史记·赵世家》中关于“赵氏孤儿”的记载同更早的《春秋左传》、《国语》,甚至同司马迁本人记载晋国正史的《史记·晋世家》对读,便会发现多处疑问和矛盾。

《赵氏孤儿》,在京剧中叫做《搜孤救孤》,这个名字比较一目了然。因为故事的主角并非襁褓中的婴孩,而是同赵氏毫无血胤关系而全力“救孤”的程婴与公孙杵臼。两人为了所遵奉的人生信条,一个舍生取义,一个忍辱负重;知难而进,见义勇为,视死如归,百折不回,可以说泯灭了人性中除执著以外的一切弱点。现代人对他们的盖棺定论,所谓“燕赵之风”的前驱、“忠义文化”的代表等等,都不是过头的赞誉。

当然,赵氏孤儿也并非只是道具。相反,他对故事的成立和推广,起到了莫大的号召力的作用。原因十分简单,就在于“赵氏”二字。“赵氏”,即春秋晋国正卿赵盾的家族。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同周天子一样,实行的是家族制的国家统治,大小臣子七拐八弯,总能找到与某代国君的亲戚关系。国君的同姓称为公族,姻亲称为卿族。公族的发展脉络单一,而卿族却能通过再联姻的方式滚雪球般不断扩大队伍,所以其势力到头来总能压倒国君,造成国中或明或暗的权力转移。赵盾便是春秋霸主晋文公连襟赵衰的长子(后来晋文公又把女儿赵姬嫁给赵衰,亲上加亲,关系更近一层),历仕文公、襄公(文公子)、灵公(襄公子)、成公(文公子、襄公弟)四朝。他具有杰出的治国才干,集军政重权于一身,为晋国国务实际上的执政者,后两位国君灵公、成公均由他主持迎立,其中灵公还因荒淫无道而被他的堂弟赵穿刺杀。赵盾逝于晋成公六年(前601),去世后不长时间便有所谓“赵氏孤儿”故事的发生,所以从历史背景来看,这应当是继君晋景公对赵氏势力的反扑。而赵氏孤儿赵武劫后余生,重返政治舞台,其实是卿族总体势力强大的一条旁证。终于在一百多年之后,公元前453年,其四世孙赵毋恤会同其他卿族“三家分晋”,建立了赵、韩、魏国,赵武被尊为赵国的先祖。从其间所覆盖的历史涵面来看,可以说“赵氏”加上“孤儿”,才是“赵氏孤儿”的完整版。先前赵盾的德在人心,之后赵国的惨遭秦灭,都是“孤儿”情节萌生垂远的助因。

故事考辨

“赵氏孤儿”的故事,最早见于《史记·赵世家》:晋景公三年(前597),司寇屠岸贾以清算已故赵盾弑君之罪为借口,“与诸将攻赵氏于下宫,杀赵朔(赵盾子)、赵同、赵括、赵婴齐(均为赵盾异母兄弟),皆灭其族。赵朔妻成公姊,有遗腹,走公宫匿”,这生下的男孩便是赵氏孤儿。屠岸贾听到风声,入宫搜索,必欲斩草除根。赵朔的门客公孙杵臼与友人程婴见情势危急,密谋定计,设法搞到一名婴儿穿上华丽衣服藏入山中,然后由程婴故意出首告密,领屠岸贾杀了杵臼、婴孩,以这种李代桃僵的缜密部署,保全了赵氏孤儿——赵武。十五年后晋景公得了重病,大夫韩厥说是赵氏冤魂作祟的缘故,并说出了赵氏孤儿的下落。景公从深山中召回了程婴、赵武,让他们攻灭了屠岸贾一族,重新恢复了赵武的爵位。程婴志向已遂,自杀以谢公孙杵臼,赵武为两人“齐衰三年,为之祭邑,春秋祠之,世世勿绝”。《赵世家》的记载长逾千言,情节曲折,具有引人入胜的传奇色彩,成为后世搜孤藏孤故事取材的母本。不幸的是将它同更早的《春秋左传》、《国语》,甚至同司马迁本人记载晋国正史的《史记·晋世家》对读,便会发现多处疑问和矛盾。

从最小的地方看起,“赵朔妻成公姊”,是说赵朔的夫人(史称赵庄姬,“庄”为赵朔谥号)是晋景公父亲晋成公的姐姐。这不像是笔误,因为《赵世家》此前便有“晋景公之三年……朔娶晋成公姊为夫人”的明载。成公为文公之子,庄姬则为文公之女。上文提到,晋文公曾把女儿赵姬嫁给了赵朔的祖父赵衰。祖孙分娶同一辈分的姊妹,实在匪夷所思,不合情理。文公卒于前628年,即使末年得女,庄姬照此推算至少也已三十多岁,在女子“十五适人”的春秋时代,国君宫中会留下如此一名“剩女”,是绝无这种可能的。

按照汉儒贾逵的修正,“成公姊”当作“成公女”,降了一辈,那么庄姬该是景公的姐妹。新婚燕尔,晋景公便忍心违背父亲的选择,让自己的姐妹当寡妇,绝后代,也实在有违常情。《赵世家》文中将景公写成不知情的局外人,把事件责任全盘推在屠岸贾身上,说他是“不请而擅”,并介绍其背景,“屠岸贾者,始有宠于灵公,及至于景公而贾为司寇”。司寇负责民间的治安管理,攻打赵氏的“下宫”(《史记·晋世家》:“成公元年,赐赵氏公族。”故居邸称“宫”)已是越权,更何况还去搜索庄姬所匿的“公宫”,那可是景公的住所!更不可思议的是,如此一位炙手可热,据说从灵公至景公三朝得宠的权臣,翻遍《史记·晋世家》,竟然如蒸发一般,不见片言只字,自然我们也找不到程婴、公孙杵臼及争夺“赵氏孤儿”的任何记载。

尤为要害的是赵氏灭族的时间。在所谓“尽灭其族”的晋景公三年后,《左传》与《晋世家》却多次记录了赵同、赵括、赵穿、赵婴齐活动的情形,包括赵婴齐与赵朔遗孀赵庄姬通奸遭驱逐的秽事。《晋世家》对“族灭”的叙述是:

十七年(前583),诛赵同、赵括,族灭之。韩厥曰:“赵衰、赵盾之功岂可忘乎?奈何绝祀!”乃复令赵庶子武为赵后,复与之邑。

司马迁在这里将“下宫之变”足足推迟了十四年,却极为正确,因为他符合经传的说法。《春秋》鲁成公八年(前583)《经》:“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左传》:“晋赵庄姬为赵婴(齐)之亡故,譛之于晋侯,曰:‘原(赵同)、屏(赵括)将为乱。’栾(栾书)、郤(郤錡)为徵(作证)。六月,晋讨赵同、赵括。(赵)武从姬氏(赵庄姬)畜于公宫。”

至于“赵氏孤儿”赵武,《左传》在以后的记载中提供了他年龄的线索,说他于前543年时“未盈五十”。杜预注“盖四十七八”,照此扣除虚岁,则赵武当出生于公元前590或589年,“下宫之变”时已七八岁,与“婴儿”的说法相去甚远。《国语·晋语》“昔先主文子(赵武谥文子)少衅于难,从姬氏于公宫”的记载,也是一条旁证。有此种种显迹,无怪后人声称《赵世家》记事“妄诞不可信,而所谓屠岸贾、程婴、杵臼,恐亦无此人矣”(清梁玉绳《史记志疑》)。

由此可见,《赵世家》与《晋世家》的内容出入巨大,几如出于二人之笔。前人很早就对此大惑不解,如毛奇龄就断言《晋世家》为司马迁父亲司马谈所作,“凡《史记》中其说多有矛盾处,皆谈创而迁改之也”(《经问》);崔东壁则以为是刘向父子的增补(《史记探原》),这都是缺乏根据的。《汉书》记司马迁撰写《史记》,“据《左氏》、《国语》,采《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接其后事”(《汉书·司马迁传》),足见其广闻博采,而《世本》就是赵国史官的作品。秦始皇焚书做不到“靡有孑遗”,太史公完全有可能见过赵国其他的国史或野记。而其中的“赵氏孤儿”故事,有声有色,令他不忍割爱。故事在整篇《赵世家》中占了绝大篇幅,颇显突兀,支持了迻录现成作品的可能。司马迁逝世四十年后,刘向奉诏整理内阁秘书,著《新序》,其中也收有大同小异的赵氏孤儿故事,足证《赵世家》所载为战国赵国人的记载。

历史复原

现在我们根据《左传》、《晋世家》,尽可能复原“赵氏孤儿”相关的一段历史,当然必须从“赵氏”的代表人物赵盾说起。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以中军将(正职)贾季与中军佐(副职)赵盾职位互换,揭开了赵盾专权,赵氏家族一枝独大的序幕。赵盾其时兼任执政大夫,晋国因而第一次出现了同时担任军政一把手的“正卿”。同年襄公去世,将自己的爱子夷皋郑重托孤于赵盾,所谓“此子之才(成才),吾受子之赐;不才,吾唯子之怨(只埋怨你)”云云,至今读来也令人感动。夷皋继位为晋灵公,不幸竟然属于“不才”一类,不仅在国务上经常掣肘赵盾,私生活中也贪图享受,残虐非常。一次因熊掌没有炖烂,他就砍下厨师的双足双手,让宫女放在竹篮里出门扔掉。结果让赵盾看到了,自然正色规谏。前607年,灵公终于按捺不住,决心拔除这颗眼中钉。他先派刺客鉏霓乘夜去暗杀赵盾。鉏霓不忍下手,触槐自尽。到了九月,灵公请赵盾喝酒,席间埋伏甲士,被赵盾的车右提弥明发觉,将主人从虎口中挟出。灵公放出“灵獒”,狗高四尺,西戎进口,当是类似今日藏獒的品种,被提弥明一脚踢毙。甲士涌出,寡不敌众,提弥明战死。危急之时,突然有一名叫灵辄的甲士反戈,保护赵盾撤退,原来当初他在翳桑挨饿,曾受过赵盾的慷慨救济。晋灵公不能像对厨师那样随心所欲,将赵盾大卸八块,固然是因为春秋国君要接受“礼”的制约,“刑不上大夫”;但他不敢明正典型,公开讨伐,只能采用这些下三滥的手段,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晋国君权的衰落。

赵盾于是选择逃亡,未及走出国境又调头返回都城,因为当月月底,灵公就在游玩桃园时被赵盾堂弟、襄公女婿赵穿杀死。《左传》用了“攻灵公于桃园”的笔法,可见是堂堂正正的讨伐。赵穿的起事是否得到赵盾的授意,史无明载,但晋灵公与赵氏家族为敌必然自取灭亡,则是不争的事实。司马迁就说“赵盾素贵,得民和”,灵公“民不附,故为弑易”。这样便发生了著名的“董狐笔”事件:史官董狐大书“赵盾弑其君”,在朝堂公布。赵盾不服,董狐云:“子为正卿,亡不越境,返不讨贼,非子而谁?”赵盾容忍了这一记载。可能他认为应当尊重史官的职守,却不曾料想到这种口实竟会对赵氏家族日后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亡不越境(越境是不问国事的标志)”的罪名恐怕是对赵盾的冤枉,不过他确实“返不讨贼”,不仅不讨,还让赵穿作为使节去周朝迎回襄公的另一位弟弟公子黑臀继位,即晋成公。他倒不是故意示威,而是认为既然一名国君死了,又来不及生下儿子,就应该尽早补上空缺,以保持国家的正常运作。成公继位元年,即前606年,便发布了一项奇特的法令:恢复公族大夫制度,并且各卿(执政大夫,上中下三军中的六卿)的嫡子(正妻所生子,特指其中的法定继承者)均可得此职爵。原来晋国自献公时期起,便规定除太子外,国君的其他儿子以及上代国君的血胤都要移居国外,未经召请不得随便回国,故有“晋国无公族”之说。公族大夫一职,本是掌管公族事务,兼管卿族,至此则巧妙地转换概念,使卿族也能参加国家的祭祀与推举活动,大大提高了地位与权力。毫无疑问,这是赵盾的主张。这一法令不仅为后世的历史学家所瞩目,它也竟然成了日后“赵氏孤儿”悲剧的起因。

赵盾是在晋文公重耳十九年流亡时期出生的,从小生活在狄地。赵衰流亡后回到晋国,娶文公女儿赵姬,生下赵同、赵括、赵婴齐。赵姬贤惠,坚持让丈夫把赵盾接回来,并把正妻的位置让给赵盾的生母叔隗,赵盾这才成为赵氏嫡子,掌握收族之职。这回重设公族大夫,他没有传给自己的儿子赵朔,而是推举了赵括,让赵同、赵婴齐、赵朔只任下一等的“公族余子”。他作出这种决定,固然是真诚为了报答赵姬之恩,却也显示出他对赵氏家族多年赫扬的现实和前途信心满满。至于赵括掌握宗主权后骄横坐大,赵括、赵同与赵朔、婴齐感情不和以至势同水火,这些后果当然是他预料不到的。

前601年,赵盾病逝。第二年,晋成公去世,其子据继位,是为景公。前时潜伏着的危机终于一一爆发。

晋景公不甘像成公那样明哲保身,他的应对是利用卿族间的矛盾倾轧,各个击破。他上台第三年,前597,“赵盾弑其君”的旧话就被重新拾起。这未必定是起于屠岸贾(从职务中推见。《赵世家》反复强调“景公三年”,是年荀林父擢升正卿,荀的可能性最大),也未必有什么实际的制裁动作,却对赵氏成员的心理产生威慑,从此家族变得低调。作为三朝正卿嗣子的赵朔,虽仍跻身于卿,却长期只任下军将,排名仅列第五。前589年可见的名单上其职已被栾书代替,赵朔销声匿迹,可知此时他已去世了。

前587年,赵婴齐被指控同赵朔遗孀庄姬通奸,遭宗主赵括驱除出晋。婴齐提到自己走了,两位哥哥会受到正卿栾书的祸害,赵括、赵同却不以为然。《左传》记录人物对话往往有预言的意味,果然没过几年,前583,庄姬出面揭发赵同、赵括打算叛乱,栾书、郤錡立即出来充当伪证。赵同、赵括固然狂妄自大(《左传》前594年载“赵同献狄俘于周不敬”就是一例),但两人眼光短浅,苟于安乐,我们实在找不出他们作乱的理由。晋景公却正中下怀,下令讨伐。卿族除韩厥(他小时曾由赵盾带大)外,全都参加了对下宫的攻打。结果赵同、赵括惨遭灭族,赵氏的宗祠采邑全部没收。赵庄姬作为举报人,又是景公的姐妹,自然能安然无恙地带着儿子置身事外,“畜于公宫”。两年后,经韩厥说情,景公也需要制约别的卿族膨大,“乃复令赵庶子武为赵后,复与之邑”。

这么说来,程婴杵臼,搜孤救孤之类,莫非真是子虚乌有?却也未必尽然。推据只有一条,即《赵世家》“服其衰三年,为之祭邑,春秋祠之,世世勿绝”的数句。这是赵人的记述,唐张守节《史记正义》也说:“今河东赵氏祠先人,犹别舒一座祭二士焉。”赵国人其他可以造假,对祖先的祭祀却不容含糊。古人不允许家祀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姓,因为这等于剥夺祖宗的血食,是最大的不敬。《五礼通考》就对“越族而祀”程婴杵臼的合法性作过辩论。“别舒一座”如果属实,那必定是对保存宗族作出极大贡献的外人。就赵氏而言,只有在赵武这一代上才有可能,也只有“存孤”的这一行为才最符条件。

如此考察赵武的生年便成了关键。赵武在“下宫之变”前早已出生,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只能把发现赵庄姬通奸的前587年定为一个坐标。奸情的发展与败露需要一定时间,姑且定为半年。而此前庄姬还必须同赵武一起“服齐衰三年”,这是仅次于“斩衰三年”的重孝,想必庄姬至少在前面的两年中没有轻举妄动的胆量。把这些加在一起,上文提到过前590、前589的赵武生年,便是不中不远的了。再按照《赵世家》“遗腹”的提示,可以认定赵朔正是在庄姬怀胎期间去世的。

这样推理便指向唯一的结论:庄姬是受到了家族内部赵同、赵括的迫害!他们利用赵朔去世的时机,设法剥夺赵武的生命,以取得赵朔名下的采邑和权力。于是才有了程婴、公孙杵臼的用武之地,带着孤儿匿藏宫外,掉包婴儿以杜绝危险,都成了可能的情节。也许正因掉包过程中的“谋取他人婴儿负之”,牵涉民事案件,才会轮到司寇屠岸贾的介入(《国语》载文公时有大夫名屠岸夷,屠岸贾恐为其后代)。最后想是由于赵婴齐的斡旋,在公孙杵臼付出生命的代价下,赵氏孤儿终于平安回到母亲身边,而程婴则自杀以谢友人,赵朔一支遂以两人为祭祀对象。作乱是灭门的罪名,庄姬捏词告发赵同、赵括,明显是要置二人于死地,单为情人拆散的缘故,不至于下此毒手。其中正透出了“深仇大恨”的讯息。

宋神宗时因赵氏为大宋国姓,而程婴、公孙杵臼保全有功,在山西太平(今襄汾)找到二人坟墓,下诏为他们封侯立祠。而今传藏孤的所在(当然不止一处,此择最著名者)却在千里之外的盂县。盂县属晋国东部边邑,当时为狄人聚居处,而狄人恰为赵朔祖父的娘家。这样看来,程婴确实可能有匿婴入山的经历,只是时间不长而已。

话说回来,赵庄姬通奸叔伯、挟嫌诬告,赵氏家族内部喋血纷争,毕竟都是大辱门风的事。“为尊者讳”,自成为赵氏后人的任务。所以即使以上的推测成立,我们读到的《赵世家》也仍是另一副笔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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