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源:《需》卦九二爻辞“小”义新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3 次 更新时间:2021-01-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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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源  


一、引论


“小”及其相关搭配词汇在《周易》本经中多次出现,据我们的统计达32次之多。“小”字对本经卦爻辞的理解产生了诸多分歧,历来的注释与研究论著都有所讨论,但都没有对“小”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这些理解都不够系统深入,包括文例分析和语义分析。同时,在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上,已有易注或多或少忽略了“小”及其相关语汇的语义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因而导致诸多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清楚合理地解决。

结合简帛文献提供的语言线索,我们对《周易》本经“小”义及其相关语汇予了系统的考察①,认为本经存在非常重要的“小”字独立成句现象,其中卦辞有5例、爻辞有6例,各条卦爻辞句读如下:

(1)《贲》卦辞“贲,亨;小,利有攸往。”

《遯》卦辞“遯,亨;小,利贞。”

《旅》卦辞“旅,小,亨;旅,贞,吉。”

《巽》卦辞“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既济》卦辞“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这5条材料是卦辞中“小”字的独立成句例,最大特点是“小,亨”和“亨,小”的位置变化。

(2)《屯》“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需》“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讼》“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蛊》“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噬嗑》“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萃》“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这6条材料是爻辞中“小”字的独立成句例,最大的特点是“小”与后面“贞”、“有言”、“有悔”、“吝”等断辞的关系。

这十一条卦爻辞的“小“字新读,既能解决长期以来难以得到合理解释的诸多问题,也对本经卦义爻义带来诸多新的理解,同时也体现了《周易》本经新的解释方式。这里就其中的《需》卦九二爻辞给予详细论述,其他诸条材料的论析另见他文。

对于《需》九二爻辞,已有的读法都是一致的,即“需于沙,小有言,终吉”。随着我们对《周易》本经中“小”字的深入理解,认为其正确的读法应当是:“需于沙,小;有言,终吉”。这一新读更为准确地把握了爻辞内部以及卦爻辞之间的语义关系,大大加强了我们对爻辞内涵以及《需》卦卦义主旨的理解。这一新读的关键点,在于“小”字的句渎。对此,我们从三个方面来探讨:(1)传统句读的问题与“有言”的文例问题;(2)卦爻辞语义结构的对照分析;(3)“小”字断读与卦爻辞语义关系的贯通理解。


二、传统句读与“有言”的文例问题


需卦是讲等待守时的问题。“需”,须,等待。《杂卦传》:“需,不进也。”《彖传》:“需,须也。”“须”是等待,也就是“不进”。《说文·雨部》:“需,也,遇雨不进止也。”段玉裁注:“者,待也。”楚简作“孠”②,读为伺。《玉篇·司部》:“伺,候也。”《后汉书·张衡传》:“斯契船而刻剑,守株而伺兔也。”《吕氏春秋·季夏纪·制乐》:“臣请伏于陛下以伺候之。荧惑不徙,臣请死。”“需”“伺”当为同义换读。

“需于沙”就是说在沙地等待。“言”当读为“愆”即过失,“有言”指有过失(说详下文)。《周易》本经中,“有言”一词出现6次,即《明夷》初九“主人有言”、《困》卦辞“有言不信”、《震》上六“婚媾有言”、《渐》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需》九二“小,有言,终吉”、《讼》初六“小,有言,终吉”,词义都基本相近。爻辞中的“有言”与“终吉”很明显是转折关系,就是说,虽然会有过失,但终究会有吉利。“小”字传统读法与“有言”连读,“小”表示程度的“略微”,“小有言”或解为略受言语中伤,或解为小有过失、小有困难等等。在这一层意义上,“有言,终吉”和“小有言,终吉”的句子结构一样,语义大同小异。

从语义的内在逻辑关系看,从“有言”到“终吉”的转折,其中必有原因或条件。作为一个完整的语句,应该会有相应的语句成分来表达这种原因或条件。“小有言”连读以后,爻辞中唯一可能作为原因或条件成分的,就只有“需于沙”了。就此,我们来看看已有的一些典型说法。

已有易注中,关于“小有言”的理解,主要有二大类。

(1)全用象数体例来解释,以虞翻为代表,后世有焦循③、朱骏声④、苏蒿坪⑤ 等。以虞翻为例:“‘沙’谓五,水中之阳称‘沙’也。二变之阴称‘小’,大壮震为言,兑为口,四之五,震象半见,故‘小有言’。二变应之,故‘终吉’。”⑥ 短短数言,运用了二五相应、爻变,互体,逸象,半象等易例。爻辞字词之间的语义关系,通过象数体例的演绎来代替。这种解释的本质就是,如何理解爻辞语义内涵,也就如何运用已有的象数体例来附会演绎。爻辞内涵的理解不同,创制的象数体例不同,其解释思路也就有很大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后来尚秉和根据《焦氏易林》,将“有言”解为争讼,从象数学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需》之‘小有言’,虞仲翔谓震象半见,故小有言。岂知《易》非以震象全见为有言。凡云‘有言’者,皆争讼也。虞氏求其说而不得,故强解也。清焦循以卦变为说,变愈多而义愈紊,甚于虞之不得解也。兹《易林》‘小过之需’云:‘与叔争讼,更相毁伤。’争讼即有言也。更相毁伤即谓三至五,正覆两兑口相对也。……‘小有言’者,二入兑体,兑为小,故曰小有言也。此与《明夷》之以离为有言同也。离,正反两兑口相对也。”⑦ 由此可见,象数学思路的基础首先还是字词文例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它对爻辞自身的语义关系以及“小有言”内涵,并不能提供更为深入的认识,不过是将这种理解通过象数体例给予形式上的演绎而已。

(2)运用一定的象数爻位体例,而主要是从语义关系来解释爻辞的义理内涵,这种思路以王弼、孔颖达、程颐为代表。传统易注如朱熹、来知德等,大多也沿此思路来解爻辞,近现代易注中则有金景芳⑧、黄寿祺⑨ 等。以孔颖达为例:“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是其吉也。”⑩“小有言”即“小有责让之言”,即略受言语中伤或受到一些批评指责。“小有言”之所以能“终吉”,原因来自于王弼所说的“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这层意义来自于九二爻位的象数意义,爻辞本身没有这层语句成分。从王注、孔疏看,是“需于沙”导致了“小有言”,而“小有言”之所以还能“终吉”,而在于九二爻位的象数性质。在这类解释中,“需于沙”没有作为“有言”与“终吉”之间表示原因的语句成分,而是来自于爻辞之外的意义。

程颐也是沿着这种思路来解爻辞内涵的,他的解释无意间暴露了这类思路的一大问题,对此我们摘录于下,试作讨论:

坎为水,水近则有沙。二去险渐近,故为“需于沙”。渐近于险难,虽未至于患者,已“小有言”矣。凡患难之辞,大小有殊。小者至于有言,言语之伤,至小者也。二以刚阳之才,而居柔守中,宽裕自处,需之善也。虽去险渐近,而未至于险,故小有言语之伤而无大害,终得其吉也。(11)

《周易》本经中的“患难之辞”有厉、凶、灾、眚、咎、有言等,程度最高的当是凶、厉等,而依程颐说,“有言”则是其中程度最小的。本经其实是通过这些不同的语汇来表示并区分不同程度的“患难”结果,而不是在每条语汇自身给予限定区分。而且,“有言”在这些“患难之辞”中,已经表示最小的程度了,就没有必要在“有言”前再加上多余的“小”字。另外,在这些同类的“患难之辞”诸如“厉”“凶”中,都没有诸如“大”“小”这些程度副词的限定,比如“大厉”、“小厉”、“大凶”、“小凶”之类的说法(12)。由此可见,“有言”也没有必要由“小”“大”这些程度副词来修饰限定。从这类易注的实际解释看,“小”字其实是可有可无的,比如朱熹继承了程颐的说法:“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13)。按之朱熹解说,“有言”与“小”其实是复辞同义并用。可是本经中除了《需》、《讼》两处“有言”有此用例,而其他各处都没有如此用法。显然,如果不是经文自身的问题,就只能是对“小”字的理解问题。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楚简、帛本等诸本都有“小”或“少”字,而且帛本文例对“小”和“少”有严格区分,可见,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对“小”字的理解有问题,应该调整思路,重新深入考察。

按传统的解释,“小”字唯一要有意义的途径,就只能在于对“需于沙”的程度描述,也就是,“沙地”虽然危险,但毕竟不如九三的“泥”、六四的“血”那样危险,所以遭受的批评较小。不过,这也就意味着下两爻的语义成分中要有表达“遭受严厉批评”这样的意思。而从后面的爻辞看,实为不辞。所以,问题还是回到前面,“小”字不必作为“有言”的修饰限定而显得画蛇添足。近现代易注所遇到的问题也大都如此。这些易注对“有言”有一些新的看法,比如解释为“小有过失”(闻一多(14)、李镜池(15) 等),解释为“少有口舌是非”(刘大钧等(16)),解释为“小有麻烦”(程石泉(17))等。仔细分析,它们的问题与上述第二大类是一样的,比如胡朴安:“需于沙者,沙,不可耕种之地,需于沙而无所收获也。……小有言终吉者,耕种无所收获,必不满意而小有言。不因需于沙而辍耕种,终必获吉。”(18) 其从耕获角度解释卦义,可备一说,但是在“小有言”与“终吉”之间补充的原因成分是“不因需于沙而辍耕种”,这是爻辞“需于沙”所没有的语义。同样,因为将“小”字与“有言”连读造成了语义关系的断裂,然后有增字、词、句解经,而且“小”字本身也导致如上述成为可有可无的语汇了。这些现象都是在解释过程中,没有察觉语义关系上的断裂问题,没有注意到字词关系上“小”字的多余问题。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有言”的文例问题。前引程颐所论,已经将“有言”作为与“厉”“凶”“吝”等一类的断辞,表示“患难之辞”。但是长期以来,“有言”的这种属性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般易说如前述,都是按照孔颖达的理解,当作一般的言语中伤行为。近现代学者开始有了新解,虽然没有注意到程颐的说法,但是从另外的渠道获得了相似的认识。高亨将“有言”划归为“断占之辞”(19),他说:“断占之辞多用‘利’、‘吉’、‘吝’、‘厉’、‘悔’、‘咎’、‘凶’等字以指示休咎,然亦有不用此等字而休咎自见,仍属断占之辞者,不可不知也。”(20) 闻一多说:

案言皆读为愆。言、古当同字,《说文》曰:“辛,也,读若愆。”《诗·云汉》“昭假无赢”,马瑞辰释其无赢为无过,余谓语与《烈祖》“鬷(21) 假无言”同,无言即无愆,愆亦过也。字或径作愆。《抑》“不遐有愆”,犹《下武》“不遐有佐(差)”,《泉水》“不瑕有害”,有愆亦谓有过。又或作遣。卜辞“叀不益,隹(22) 之有遣”(《后下》三·一○),“祟,……亡终遣”(北大藏骨),金文“大保克敬,亡遣”(大保),“王飨酒,遹御,亡遣”(遹)。遣即谴字。愆谴音义不殊,当系同语。《论衡·累害篇》曰:“孔子之所罪,孟轲之所愆也”,所愆犹所谴矣。《易》凡言“有言”,读为有愆,揆诸辞义,无不允洽。《需》九二曰:“需于沙,小有言,终吉”,“言”与“吉”对文以见义,犹《蛊》九三“小有悔,无大咎”也。《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语例与上爻同,“衍”“灾”互文,“中”“外”对举也。《讼》初六曰:“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谓虽暂涉狱讼,小有灾祸,而终得昭雪。“言”与“吉”亦对文。《明夷》初九曰:“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言君子处悔吝之中,久不得食,苟有所适,其所主之家亦将因以得祸也(主字义详《经义述闻》)。《震》上六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己身无咎而婚媾有过,即“震不于其躬,于其邻”之谓,此与《渐》初六“小子厉,有言,无咎”,皆“有言”“无咎”对举,与《需》《讼》之“有言,终吉”,词例亦同。

闻一多的文例分析极为缜密,“有言”当读为“有愆”,即有过失。近来有学者结合更为充分的新出土文献,对此给予了翔实的考释论证。秦倞比较全面地归纳并分析比较了新蔡简、天星观简、包山简、睡虎地简的相关文例,说到:“‘言’在战国卜筮文献中都表示不好的占断,跟‘祟’、‘戚’等含义用法相近。从新蔡卜筮简作‘有外言’来看,‘有言’仍有构词能力,大概在当时还有一些贞人明白‘有言’的用法和词义。从新蔡‘少又(有)外言戚也,不为(尤)’及《周易》‘小有言’的表达来看,‘言’这种不利事件带来的影响往往有限,可以理解为小麻烦。这些材料支持了高亨和李镜池认为‘言’字表示的词是‘愆’的意见。”(23) 又结合甲骨文中的用例,认为“言”保存“愆”义得之于占筮专业领域,说到:“‘言’、‘愆’的关系跟‘吝’、‘愍’相似,都是在占卜术语和日常用语中以不同的字表示音义皆近的同源词。在甲骨文中,‘言’作梦的对象出现,可见‘言’在当时还不是卜筮专用词。(24) 随着‘愆’字的出现,分化了‘言’原来所具有的‘过错’、‘愆咎’义项,‘言’开始单纯表示‘言语’、‘言说’意义,其古老义项‘过错’、‘愆咎’仅局限在占卜文献中出现了。我们知道,字词义项的变化在日常应用的语言中发生得较快,却可以在某一专业领域中保存得比较长久。古代贞人身份世代相袭,占卜是一种需要长久学习的专门职业。因此,占卜使用的词语比日常语言保存了更为古老的词义和用法是很正常的。”(25) 将“有言”读为“有愆”,在甲骨文中也有根据,作者给予了翔实的辨析,其说可从。这证明了“有言”作为断辞来之有据。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所举甲骨文各类文例汇中,并没有“少”或“小”对“有愆”的程度限制。大概从甲骨文的“有愆”到《易经》的“有言”,再到战国秦汉简的“有言”或“少有言”,中间存在《易经》“小”或“少”的误读问题。前述我们已经对《易经》中“小”与“有言”关系给予了分析,帛本通过“小”“少”的区分保留了“有言”作为断辞的独立性,不存在程度的区分。而战国秦汉简大概承袭《易经》的“小”或“少”的误读,从而衍出“少有言”的文例来,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秦倞虽然从文例的角度对本经“有言”一词的内涵和性质考镜源流、辨析精详,但对它在本经文本中的用例没有整体考虑,也就是说,没有注意到“有言”与“厉”、“凶”、“悔”、“吝”等同类断辞的关系,也没有注意到它在爻辞中的独立语义功能,因此,简单利用新蔡简“少又(有)外言戚”等文例,沿袭了“小有言”连读的传统说法,说到:“‘少有外言戚’、‘少有戚’、‘少外有戚’即可以对应于《周易》中的‘小有言’,指‘戚’或‘言’虽有不利,但其影响不大。由此可见,‘言’是一种虽有不利,却不严重的坏事,所以《周易》爻辞才会说‘小有言,终吉’、‘有言,无咎’。”(26) 前面讨论过,“有言”本身就在《周易》本经断辞的凶辞系统中表示最低的程度,从语义上不必再有程度限定词,而且在本经中“小”字与“有言”连读,也会造成爻辞自身语义的内在问题。

另外,作者说:“这些研究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周易》六十四卦卦爻辞是商周之交卜筮结果的汇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意识到把‘无咎’、‘终吉’等辞之前的‘有言’解释为‘有言语’,颇为不类。如《周易正义》那样进一步把‘有言’随文释义成‘责让’之辞、‘谗谀之言’等,不仅有增字解经之嫌,也不符合卦爻辞的体例。”(27) 其实从我们前面的讨论看,造成“增字解经”的不是“有言”一词的理解问题,而是“小有言”的连读问题,如此,作者根据新蔡简等文献继续读为“小有言”或“少有言”,对于爻辞语义理解来说,同样有“增字解经”的问题。同时,从占筮角度经过文例的归纳考释,得出包括“有言”在内等单条辞例的断辞性质,并不能就必然得出本经是“商周之交卜筮结果的汇录”的结论。要从辞例、文例上升到本经文本性质的理解,需要对本经展开进一步的整体性研究,涉及更多的来自于语言、历史、逻辑等方面的思维环节。李镜池曾较早地认为本经卦爻辞是卜筮资料汇编,但随着研究深入,他逐渐认识到本经卦爻辞的文本系统有机性及其观念的统一性,这里不妨引述如下:

“《易》文既难解;我们要了解它,最好还是从《易》文的本身研究,比较它的词的含义,那是用本义,那是用假借引申等义。……《周易》又是经过某个人或某个集团(如卜官占人等)编纂的,编者对于旧有材料定会有所选择,而又通过他的理解,分析研究,融会贯通,然后这样一部著作,所以它又有编著者的思想寄托在内。我们最好从每卦的卦、爻辞的整个系统来分析它,理解它。固然有些材料还保存了原来样式,有些甸子跟整个卦未必有有机的联系,但它基本上是有组织的有联系的,或者是形式的联系,或者是内容的贯通。我们要理解它和引用它,先要从每个卦的整体系统来进行分析。这是一个标准,没有这个标准,不先经过一番整理分析,是不便于引用阐释的,因为它不是孤立的个别的,绝大多数是有系统联系,个别的摘用,孤立的解释,不免错误。”(28)

现在的研究,最有利的条件就是有大量出土文献可以供我们从文字、语词等文例方面展开比较分析,可以比前人更好地把握《周易》本经诸多字词的本义及其源流。但是,如果不能进一步将这些字词例和它所在的卦爻辞语句以及每卦自身的文本关系结合,也容易重蹈寻章摘句的问题。这对于本经的义理研究是如此,对于本经的文献学研究也是如此。

其实,《周易》本经的材料有不少取于筮辞不假,但是,还有更多的材料与筮辞无关,而且所取材料在本经的重新创作中,很多的语义功能发生了本质变化,比如“有言”和“终吉”连用,“有言”和“无咎”连用等等,都已经不是单纯的占断,而是利用这类吉凶判断对爻辞前后文内容的事理判断了。金老早就说过:

《周易》不能说不是卜筮之书。但是学《易》时也要看到,从最初的卜筮到后来《周易》成书,中间有一个发展过程。由于这个发展,作为卜筮之书的《周易》实际上已发生质变。即从形式上看它仍旧是卜筮之书,而从实质上看已变成一部蕴藏着深邃的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的理论著作。(29)

《周易》断辞本就是来自于筮占之辞,可在它的组合用法中以及与本经文本整体关系,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筮占的功能。我们从研究方法上,坚持文例分析的实证原则,但是对于本经的文本研究,需要将单条的文例与卦爻辞整体的表意结合起来分析,而且这种文例与卦爻辞整体语义的结合,也要遵循语义的实证与逻辑分析原则,否则就可能挂一漏万。

如上所述,“有言”与“厉”“凶”等断辞一样,都是《周易》本经的独立语汇,它们之间本身就有不同程度的区分,无须“大”“小”这些程度副词再来修饰限定。另外,我们从“有言,终吉”的句法关系来看,也能把握“有言”的文例问题。

首先从句法来看。本经中还有三例与“有言”的表达有关:《困》卦辞“有言不信”、《渐》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夬》九四“闻言不信”。“有言不信”、“有言,无咎”、“闻言不信”,与“有言,终吉”句式完全相同,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由“有言”引起并表达转折关系。同时,在古代文献中也能看到以“有……终……”表达转折关系的句式,比如《左传》昭公一年:“有令名矣,而终之以耻”等等。可见,从“有言”自身的文例看,它其实与“终吉”是自洽的语句关系,无须有“小”字。值得注意的是,《渐》初六的文例不仅与“有言”的用法有关,而且与《需》卦爻辞的语义结构极为相似。

其次从词法来看。本经中“患难之辞”与“吉”辞相对为文的现象很常见,比如我们讨论过的《蛊》九三爻辞“有悔,无大咎”,“有悔”与“无大咎”相对为文,其实是对爻辞前面内容的强调。再比如《渐》初六爻辞“有言,无咎”,“有言”与“无咎”相对为文,其实是对“鸿渐于干,小子厉”的强调。这类吉辞与凶辞相对为文的词例中,前面必须有所要强调的语句成分,否则语义就很不完整。以此来看需九二爻辞,如果“小有言”连读,既与这类词例不合,也导致语义的缺失。

由上所述,我们认为“小有言”的连读造成了诸多语义关系的问题,必须重新给予深入考察。现在的问题是,“小”字真是多余的修饰之辞吗?下面就通过卦爻辞之间语义结构的对比分析来看这个问题。


三、卦爻辞语义结构的对照分析


《需》卦六条爻辞的语义结构,分别用标志区分如下: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每条爻辞都是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需于”后跟表示地点环境的词,初九是“郊”,九二是“沙”,九三是“泥”,六四是“血”,九五是“酒食”,上六是“穴”。初九“需于郊”、九五“需于酒食”都表示等待时所处的环境或条件有利。“郊”是旷平之野,“酒食”表示优越的生活环境或条件,而九二“沙”、九三“泥”、六四“血”、上九“穴”都是行动不便的环境。“沙”是水边沙地,“泥”是泥沼。六四“血”当读为“洫”(30),沟洫,水沟。上六“入于穴”意思与六四爻辞“出自穴”相反,实际就是“需于穴”的另外一种说法(31)。

第二部分是在这些不同环境与条件下,不同的行为方式或处事原则。初九“利用恒”,就是说在“郊”这样有利的环境中等待,应该持久守恒。九二爻辞暂不讨论,弄清其他爻辞语义结构特征后,再来考察。九三爻辞“致寇至”,就是说在泥沼这样不利的环境中等待,容易招致敌寇。六四爻辞“出自穴”,就是说陷于水沟等待,应该尽力从这样的沟穴中脱身。九五爻辞“贞”,就是说呆在优越的生活环境中要保持品质不变,“贞”既是行为方式,也是原则。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就是说落入陷阱,会招来一些不速之客,要以敬待人,化敌为友。对于上六爻辞的理解,可参廖名春老师的论述:

九三爻辞说“需于泥,致寇至”,这里说“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需于泥”与“入于穴”都是自陷于险境;“寇至”与“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义近,都是表现其危险的后果。但“敬之,终吉”,能以诚待人,以敬待人,“不速之客”也能被感化,化敌而为友。这就是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由此看来,“敬”能化险为夷,遇难呈祥。“敬之”应当是卦辞“有孚”具体表现;“敬之,终吉”应当是对卦辞“有孚,光亨”的呼应。(32)

第三部分是断辞,也就是对第二部分内容所产生的结果的判断,用传统的话说,就是训戒。初九的断辞是“无咎”,是对“利用恒”的肯定。九二的断辞是“有言,终吉”。前面已经讨论过,“有言”是独立成词的,而且与“终吉”构成转折关系句。“有言”不能属于第二部分的内容,因为它与“厉”“凶”等一样都是“患难辞”,也就相当于本经的断辞。同时,“有言”与“终吉”语义紧承,共同构成对前面内容的判断,这类形式在本经常见,比如《蛊》九三爻辞“有悔,无大咎”、《渐》初六爻辞“有言,无咎”等。九三没有断辞,从文义看“致寇至”本身就是凶险之事,再将断辞补为凶辞未免语义重复。我们可以根据《小象》来看,《小象》说:“‘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需于泥’灾在外也”就是说“致寇至”,这是一种外来的灾祸。“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是以上六爻辞“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的内容,来对九三行为方式的劝诫。据此可以补全断辞为“敬之,终吉”。正如廖名春老师所说,九三与上六都描述了极为不利环境和面临的危险事情,突出强调了应该把握敬诚“有孚”的原则。六四也没有断辞,我们还是可以从《小象》来看,《小象》说:“‘需於血’,顺以听也”,王弼说:“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33) 显然,“出自穴”的断辞可以与初九“无咎”一样。九五的断辞是“吉”,是对“需于酒食”之时,能够做到“贞”的肯定。上六的断辞是“终吉”,是对“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的肯定。

通过以上论析,不难看到《需》卦六条爻辞的语义结构是一致的,即各条爻辞自身都是三段式的语义关系,即:“需于”构成的环境描述+条件或原则+结果判断(断辞),极富说理性。现在来看九二爻辞,作为第二部分表示行为方式或处事原则的语句成分,就只能是“小”字了。由此,九二爻辞的语义结构就是:“需于沙,小;有言,终吉。”这一结构与《渐》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十分相似。下面就可以结合“小”字的内涵,来对爻辞给予整体的理解了。


四、“小”字断读与卦爻辞语义关系的贯通理解


“小”,帛本作“少”。我们已讨论过,帛本对“小”“少”在本经中的用例有严格区别(34),因而这里当依帛本为本字,独立断读,即“需于沙,少”。“少”作时间副词,表示时间的短暂。如上述,爻辞中的“少”是表示行为方式或处事原则的语句成分,因此,它所针对的对象就是“需于沙”。就是说,在水边沙地这种地方等待,时间要短,不可久留,正如六四所言“需于血,出自穴”。为什么呢?因为水边沙地不如郊野那样便于行动,遭受攻击时进退失据。九三“需于泥,致寇至”就是教训。

“少”字断读以后,可以讲清楚为什么“有言”,而又得以“终吉”的问题。也就是说,从语义关系看,“小”字独立成句能补充爻辞的语义环节。传统易注将“小有言”连读,造成“有言”所指不明,也造成“有言,终吉”之间缺少表示原因或条件的语句成分,因而只能从象数爻位来增补,这是造成出现歧说纷呈的根本原因。现在可以清楚,“有言”的产生是因为“需于沙”,“终吉”则是因为“少”。《需》卦是讲等待守时的道理,初九爻辞“需于郊,利用恒,无咎”一开始就是对卦义的直接强调,而到了“需于沙”时,如果还是要“利用恒”,就会有过失,所谓“有言”。“郊”与“沙”的环境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在九二爻辞中,已经不是“利用恒”的时候了,坚持“少”的行为方式或处事原则,必将得到证明其正确的选择,所以“终吉”。九三爻辞就是这层含义的反证,“需于泥”只能“致寇至”。而六四爻辞则是九二的佐证,“需于血”一定要“出自穴”,这样才能“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人们在实践中终究会明白这个道理,所以“终吉”。

由此可见,九二爻辞“小”字断读以后,它与初九、九三、六四爻辞之间的语义关系就能贯通起来理解。九二与初九相反成义,明显地表明了因时而动的观念,同时,初九的“利用恒”正是九二“有言”产生的原因。九二与九三正反对照,揭示了不能因时而动的后果。九二与六四语义呼应,强调了等待与有所作为之间的辩证关系,与卦辞“利涉大川”相呼应。没有九二“小”和六四爻辞的呼应,在《需》卦整个卦爻辞中,卦辞“利有攸往”的语义内涵就得不到揭示和呼应,因为初九、九五突出的是卦辞“贞”字内涵,而上六和九三突出的是卦辞“孚”义内涵。只有九二、六四才能突出“利涉大川”的内涵,在九二、六四的背景中,比如“沙”“血”本身就表示险难,而正是在这里强调了“少”“出”,与“利涉大川”之义非常契合。

对《需》卦爻辞的语义关系,廖名春老师说:“卦辞强调‘有孚’在等待的重要性。初九爻辞讲等待要有恒心,九五爻辞说在顺境中等待要有定性,上六爻辞强调在等待中‘敬’能化险为夷。九二爻辞、九三爻辞、六四爻辞讲等待要有合适的条件。既有德性的要求,也有知性的要求。但突出的还是德性的要求,就是要‘有孚’,要‘敬’,要‘用恒’,要‘贞’。”(35) 此论允当。我们结合“小”字分析,再给予补充说明。

初九、九五都是等待之时所处的有利环境,因此,或“利用恒”,或“贞”,而九二、九三、六四都是身处不利的环境或条件,如果还要固执死守,则“致寇至”,因此九二提出“小”,六四提出要“出自穴”,都是因时而动摆脱困境的表现。由此可见,九二如果缺少了“小”字,或将“小”与“有言”连读,卦爻辞这层清晰明畅的语义关系就会被遮蔽。又从上述的爻辞结构关系看,三段式的句式非常清楚地表明了爻辞的语义逻辑关系。可见,“小”只有断读,作为“需于沙”的条件,爻辞自身语义才能完整,与其他爻辞之间的语义关系才能清楚贯通。而且九二之所以“有言”,也是承卦辞“有孚,光亨”和初九“利用恒”来说的,因为“需”卦总体是讲求耐心等待的道理,从“需于沙”开始,面临的是一系列不利的等待环境,如“泥”“血”,刚开始人们还是泥于原则、固执等待,因此会造成一定的过失,所以“有言”,但终将证明这样的道理:耐心等待也要讲究时势条件,才能获得吉利。所以“有青,终吉”在这里是点睛之笔,精确地表现了对时事认识的知性终究胜过感性的道理。没有“小”的断读,这层内涵无论如何都是没有根据得出来的。

通过以上论析,爻辞的大意是:在水边沙滩等待,不可固执死守,要因时而动,(开始不能理解,泥于“用恒”)虽然会有一些过失,但终究是吉利的。


【注释】

① 说详吴国源:《〈周易〉本经卦爻辞新释——并以此探索本经解释的新体例》第3章《〈周易〉本经“小”义析论》,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② 何琳仪、程燕:《沪简〈周易〉选释》,《江汉考古》,2005年第4期,第75页。

③ 焦循:《易章句》,《易学集成》第3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516页。

④ 朱骏声:“中谓五,二四同功,而三据之,故小有言。”(朱骏声《六十四卦经解》,中华书局,1953年第1版,第29页)”

⑤ 苏蒿坪:“下三爻对坎取象,二在泥外,故曰沙。变离与互兑皆阴卦,故为小。兑为口言象。”(引自丁寿昌《读易会通》,中国书店,1992年,第167页)

⑥ 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中华书局,1994年,第115页。

⑦ 尚秉和:《焦氏易诂》,中华书局,1991年,第80—81页。

⑧ 金景芳、黄寿祺:《周易全解(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9—80页。

⑨ 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新1版,第60页。

⑩ 孔颖达:《周易正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4页。

(11) 引自《御纂周易折中》,《易学集成》第2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83页。

(12) 爻辞中虽然有“无大咎”(蛊九三、姤九三)的说法,但这无法反推出有“大咎”“小咎”。

(13) 出处同上,第1383页。

(14) 闻一多读“言”为“愆”,“有言”即“有过”(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闻一多全集》第10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9—250页)。陈鼓应等同此说(《周易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3页)。

(15) 李镜池:“言,借为愆。小有言,犯了小错误。”(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第13页)

(16) 刘大钧、林忠军:“逗留在沙滩上,少有口舌是非。”(《〈周易〉经传白话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7页)

(17) 程石泉:“驻防于近乎沙漠地带,常有风沙及水源不足之困难,故称‘小有言’。‘小有言’者,略有麻烦而已。但足以防止敌之偷袭,故‘终吉’。”(程石泉《易辞新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60页)

(18) 胡朴安:《周易古史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2页。

(19) 见高亨:《周易筮辞分类表》,《高亨著作集林》第1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0—130页。

(20)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高亨著作集林》第1卷,第88页。

(21) 此据秦倞引文改。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125页。

(22) 此据秦倞引文改。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第125页。

(23) 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第135页。

(24) 引文原注:我们目前所见较早的“愆”字出现在蔡侯钟镈(《集成》1.210、211、216、217、219、221、222)和侯马盟书中。“愆”的考释请参看裘锡圭:《释“衍”、“侃”》,台湾师大国文系、中国文字学会编:《鲁实先先生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3年6月;后刊于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人文论丛》2002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25) 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第135—136页。

(26) 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第131页。

(27) 秦倞:《利用出土文献校读〈周易〉经文》,第127—128页。

(28) 同上,第193—194页。

(29) 金景芳:《说易》,《史学月刊》1985年第1期

(30) 尚秉和:“血,洫之省字,古文如此,不可胜数。”(《周易尚氏学》,中华书局1980年,第52页)按:从《需》卦爻辞文例看,其说可从,依本字“血”读,语义乖异突兀。

(31) 此条解释参廖名春老师《周易新注》需卦上六爻辞,未定稿。

(32) 引自廖名春老师《周易新注》需卦上六爻辞,未定稿。

(33) 孔颖达:《周易正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4页。

(34) 说详吴国源:《〈周易〉本经卦爻辞新释——并以此探索本经解释的新体例》第3章《〈周易〉本经“小”义析论》,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35) 引自廖名春老师的《周易新注》,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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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哲学史》2009年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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