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2010震荡中的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8 次 更新时间:2011-01-03 15:05

邵建  

一 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权力与权利

2000年以来,笔者以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国家「权力」(power)和个人「权利」(right)之间的冲突(以下简称为权力与权利)。如果可以套用毛泽东的矛盾论,就这一矛盾和矛盾着的双方言,权力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由它一再导致的与权利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这些年来愈演愈烈,从而引起社会震荡,以致酿成严重的国家政治问题。

权力与权利,从它们诞生的那天起,哪怕就是在英美那样的法治体制,其矛盾性亦无可避免。根源就在于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有其对权利构成侵害的本能。只不过这种恶在制度上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是权力来源上的民主的限制,一个是权力运作上的宪政的限制。本土不然,权力的性质既非民主,权力的运作更非宪政。本来就是天然的矛盾,既无以通过英美那样的制度框架加以化解;那么,它势必突破一般性的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从这些年来不断发生的大型社会群体冲突事件来看,社会稳定在官方眼中日益成为一个问题。相应地,维稳便成为中央政府和各地政府日常工作之外的一项棘手的政治任务。

可是,从权力的维稳方略看,大抵是重事件不重原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情一旦发生,不惜一切代价,只要能够摆平。问题在于,如果不清楚导致社会不稳的根源何在,维稳力度再大,结果按下去的葫芦浮起来的瓢,不仅使政府自己疲于奔命,而且根本不能解决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以重庆为例,“重庆将维稳工作与党政一把手考核挂钩”,这是今年7月初重庆某媒体的报道题目。另外,为了维稳,重庆警方今年成立一个新警种“交巡警”,由4000名警察构成,配备150辆流动警务平台昼夜巡逻,保证在市区任何一个地方出事,能够做到3分钟集结,5分钟到场。这显然不是常态治安,需要花费巨大的纳税成本。据今年5月27日《社会科学报》报道: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开支。民间将这种维稳称为“天价维稳”。但,从绩效角度,它的成绩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没有触及群体事件发生的不稳之源,面对的只是源源不断的不稳之流。

在一个社会群体事件频发的时代,如果可以用一句话甚或一个词指出它的发生之源,笔者只能说“权力”,即国家各级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是权力对权利(亦即政府对民众)的侵害导致了群体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使它们之间的冲突成为当今社会矛盾的焦点。如果这样的表述成立,即权力导致不稳,又由权力维稳。于是我们看到,这其实是一个难以自拔的怪圈。陷入到这个怪圈中的权力,如果不能反躬解决自身的问题,维稳的投入再大,也只是扬汤止沸,无以从根本上遏制接连到来的社会震荡。

如果观察这些年来导致社会震荡发生的那些事件,无论贵州的瓮安、云南的孟连、湖北的石首,无不可以表述为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并且这些冲突几乎都是因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而造成,尤其是表现在拆迁与征地这两个方向上。这种侵害,日积月累,造成了太深的民怨。哪怕看起来是一个不起眼的小事,也会像干柴烈火一般,酿成一场大风波。2010年6月11日晚发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起由数千人卷入的群体事件,很典型地表征了这一点。本来是城市中常见的碰擦,一个学生过马路时,他的自行车碰到了一辆轿车的后视镜。车里坐着的是该市一个区级旅游局长,他下车便打了该学生一记耳光,于是路人便将这辆车围了起来,不让它走,要他道歉。可是他却嚣张地声称自己是领导,这就彻底得罪了在场所有的人。所谓群情激奋,即使警察来也无济于事。后来市委书记到场,当场表示将该局长撤职,亦不能解决问题。民众的要求很简单,他必须出来道歉,否则无以走人。直到深夜十一点多,当局出动防暴警察,强行开道,才使被困警车带着肇事者突围而去。但,此举彻底激怒民众,人们向防暴警察投掷矿泉水瓶、砖块、西瓜等,现场混乱不堪。实在无以收场,最后,警察只好向人群发射催泪瓦斯,才以驱散告终。

和该事件导致的后果以及产生的恶劣影响相比,其起因几乎微不足道。不过就是一场普通的街头纠纷,却直转急下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小纠纷,大风波,因果之间殊不等称。那位宵小官吏的嘴脸并不足道,他的言行与其是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不如说它仅仅是一根导火索。关键在于民众心中对权力积累已久的愤恚,如燎方扬,不可遏止,只要碰上一点火星。该事件的警示在于,导致社会震荡的群体事件可以随时随处而发生,其原因可以小到出你意料之外(但却让你猝不及防)。面对这样一种根基不稳的社会现实,体制不是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这些年来,各地官吏按系统纷纷进京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但,实效如何,显然是个问题。就马鞍山个案来看,事件的发生固难逆料,现场的处理更欠得当。前者姑不论,后者虽然有市委书记到场,而且高调表态,但最后还是靠瓦斯解决问题。这是一次失败的公共危机应对。原因盖在于权力者高高在上,自说自话,漠视现场民众最基本的诉求。当时现场数千人要求很简单,就是当事人必须出来道歉。可是,你这边宣布撤职,那边却让防暴警察保驾一般带他突围。撤没撤职民众并不知道,那是事后才能落实。可是民众分明看到,肇事者连个歉意都没有,却在保护状态下全身而退。现场民愤当然难平。很显然,因势才能利导,道歉比撤职更能化解现场危机。这里的应对策略出了问题。也许该市委书记并非罔顾民意,而是他不能道歉;因为他所在的这个体制从来就没有向民众道歉的习惯——从五十年代反右到六十年代文革,一贯如此。

二 民间要维权 体制要维稳

如果说马鞍山事件还没有涉及利益冲突,它只是像一个测量仪,可以检测我们这个社会秩序的脆弱程度;那么,更多的群体事件则直接是因为权力和权利间的利益冲突而发生。体制今天面临两个矛盾的难题是:“发展是硬道理”和“稳定压倒一切”。中国式的发展业已被吹嘘为“中国模式”。该模式有一个无以回避的人权污点,即侵害权利搞发展。地方政府的GDP冲动、招商引资冲动和政绩冲动以及权力者个人在其中的利益,使得民众的权利受到极大损害。本世纪以来,因拆迁、征地或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事件,此起彼伏,当然造成社会不稳。于是,体制反过来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然而,稳定不是靠压出来的,何况发展中的利益驱动谁也无法遏制。只要政府GDP当头,其公权又不受法治制约,以侵权方式搞发展,几乎就是铁律。同样成为铁律的是,在民间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对大面积侵权的反弹势必容易酿成群体事件。因此,导致中国社会震荡的原因,只有两个字,利益。但责任不在权利方,而在权力方。

政府追逐利益,权力攫取资本,不禁让人想起当年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人们对资本的批判,它曾为马克思所引用:“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如果把这段话中的资本改为权力,是不是更贴合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和当年资本主义初期相比,我们今天的情形委实更严重。毕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大都掌握在个人手中。这就使得政府可以充当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调节资本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持其秩序而不堕。我们所号称的社会主义,它不是要取消资本,而是取缔个人资本,让它集中在国家手里。因此,与其说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还不如说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只不过不是英美式的“个人资本主义”,而是俄苏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或“政府资本主义”)。这种形态的资本主义,其危况在于,这个社会已经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的第三者。这本应是政府充任的角色,可是,当政府拥有自己的资本时,它就变成了一个利益主体,而且是和权利对立的利益主体。于是,这个社会只有利益冲突的对立方,没有调解双方冲突的第三方。没有第三方的社会是一个二元对立的社会,其脆弱在于,它注定缺乏社会结构三元鼎立的稳定性。利益双方的冲突一旦形成,必然愈演愈烈,从而导致高频率的社会震荡。由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失,冲突只能靠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得以平息,而且是暂时的平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稳定压倒一切,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却压不出一个真正的稳定来。

真正的稳定无以靠压制而获得。但,压制似乎成了许多地方政府习用的杀手锏。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的分税制,税额大比重进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交易填补自己的财政无底洞。税制的不合理纵容了地方政府的贪婪,土地财政基本依靠的是城市拆迁和乡村征地,两者在我们这块土地上上演了一幕幕带血的悲剧。当然,除了爆发群体冲突,更多更经常出现的是维权民众的上访。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包括洋上访),给各地政府和中央政府带来相当压力,以致有的地方政府把上访者当做敌对势力来处理。今年7月广东出版的《南都周刊》刊发一篇报道,题名为《房产局前副局长日记曝光强拆手段》,其中颇能看出权力体制对访民和拆迁户的应对方式和态度。这是流落到民间的湖南长沙某区一位副局长的工作日记,报道开头就让人惊悚:“一个副区长会在大会上称,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一边是政府拆迁过程中的巨大暴利,一边是被拆民众权益的巨大损失,后者上访原是维权,但在权力眼里,这就是敌对势力。这不是阶级斗争的时代,但在体制眼里,敌对势力依然存在。它可以在宪法里找到依据,宪法“序言”有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一个宪政国家,势必是全民国家,这个国家中除了外部侵略,不可能在国家内部还有敌人这一说。专政国家不然,它必须在概念上保留敌人,否则专政就失去了对象。问题是,阶级斗争时代,这个敌人还可以说是剥削阶级;改革以来,即使在体制那里,该称谓已不复存在,敌人的称谓本因就此取消。但,因为宪法的保留,它反而在今天具备了极富弹性的新的政治功能:谁反对我,谁就是敌人。访民本和敌对势力无关,他们没有任何政治诉求,只是想补回自己因征地或拆迁而造成的损失。地方政府所以把他们视为敌对,盖因其上访抵触了自己的权力意志;同时,也正好为自己的权力铁腕找寻到压制的借口。

把公民视为敌对势力,无异自己与公民为敌。这是戳破天的政治错谬,可是却能在宪法上获得支撑。于是,权力对维权的压制,也就有恃无恐,甚至无所不用其极。这是那本日记中的一些内容,这里照章过录:“1.要造势,打击和判一批;2.触法要处理;要主动出击,注意方法,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继续发动打击一批,判一批,教育一批”。“对组织策划,上京,闹事的,采取劳教处理”。“他们只是少数,我们有胜(盛)大的物质几(基)础和政法机构。全力一服(以赴)不容许……”“在(再)有拆迁户上访,由街道和指挥部配合做工作,做好拆迁谈话记录,由袁正恒局长负责。打击由陈大庆(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到信访局联系处理。法制办对达不到违法的拆迁户,办学习班。”“对拆迁户作一个统一的文件答复:政策的统一性,执行的连续性,处理的规定性,打击的力度性。……为首分子严厉打击。”以上文句多有不通,且错别连绵,但却是一份极为难得的权力自白。如果不是媒体披露,至少笔者很难想象政府可以公开且毫不在意地把维权者视为敌人来打击。维权是因为权利受到侵害,上访是希望政府能够解决问题。可是死结在于,政府并不是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而且侵害自己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政府。因此,无论维权者当地上访还是越级上访,问题不但无以解决,反而被地方视为不稳定的因素,视为需要维稳的理由。维稳转而成为压制的借口,如此维稳,越维越不稳,因为这样的不稳定是自己一手制造出来的。

民间要维权,体制要维稳,彼此在角力。这就是当代中国呈现给我们的一幅带有分裂意味的图景。

三 宪政之道乃维稳之途

当维稳成了国家迫切的政治任务时,如何维稳,路径何在,便成为体制一个棘手的问题。

广东省廉江市提供了一条经验,该市市委书记称:“事实证明,稳定能买”。2010年8月25日《南方日报》的报道说:“尽管财政比较困难,去年该市仍投入3100多万元用于综治信访维稳,是过去5年投入的总和。今年又将公安公用经费提升至每年人均3.8万元……。”这是一个县的“天价维稳”,效果如何?该市委书记“拿出一连串数据证明稳定的确能买:今年以来,廉江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去年,群众到廉江上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下降58.9%和50.2%,到湛江集体上访为零,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同比分别下降58.9%和25%。”从市委书记提供的数据看,花钱维稳主要是应对群体事件和上访,而非一般治安。该市的维稳举措之一,是创建包含340名成员的“飞虎队”。报道上有照片,那是两排全副武装的摩托车队,打着两面大旗,可谓浩荡。可是,他们是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权益受损的纳税人的,别说个别上访,就是对付一般群体事件也绰绰有余。可是,这种维稳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压制问题,属于抽刀断水。由于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因其压制而不断积累;一旦压制不住而爆发,所谓不稳定的能量释放出来将更大。因此,靠花钱支撑的天价维稳是典型的维稳误区。

必须从源头上追索造成社会不稳的原因。如前述,既然权力对权利的侵害造成社会不稳;解铃系铃,应当从不稳之源的权力入手,延至权力体制的政治改革,这才是长治久安的维稳之道。中国政治体制,既非民主,又无宪政,是一个极权性质的政体。所谓政改,即是逐步往民主与宪政的方向转型。但,民主与宪政是两种不同的政治诉求,前者追问的是政权在谁手,后者追究的是权力如何用(亦即权力本身是否受到法和宪法的制约)。在当下语境中,显然,民主问题在执政体制那里,没有考虑和通融的余地,它不可能用选票的方式让渡政权,因而民间亦无与之博弈的空间(乡镇民主除外,但就这也难以有实质性的推进)。宪政问题不涉及权在谁手,它盯住的是权力运作是否法治。由于民主要权而宪政限权,后者不涉及权力主体的更换,因而比前者稍有容以推进的空间;虽然权力本身亦极不情愿。但,政治改革如不虚与委蛇,就必须在这两个向度中选择。为体制计,不稳定的局面无不来自不受制约的权力,社会不稳即政局不稳,它最终将危及政权;因此,出于自身之需,亦须回过头来整治无法无天的权力。

整治之道在宪政。宪政是宪法政治,它指的是政府所有的政治行为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并不得与之相违。体制口口声声“依法治国”,这里的法首先就是宪法。因此,宪政和法治,不仅同义,整合起来,就是宪法政治。尽管宪法本身亦不无问题,至今还保留所谓专政和敌对势力之类的内容(殊不知,只要专政就不可能宪政);但具体条款因其移植西方还是保留了一些公认的普世价值的内容,比如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等的保障。可是,权力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宪法往往成为虚文。就一些造成全国影响的拆迁案例以及上访案例看,公权所侵犯的,恰恰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就在笔者写此文期间,江西省宜黄县发生因拆迁而导致一家三人自焚的事件,这是继去年秋成都唐福珍自焚后有全国影响的第二例。死后的唐福珍在地方政府那里被责为“暴力抗法”,在拆迁条件尚未谈妥的情况下,政府强制拆迁有违宪法和物权法,可是它却倒过来指责死者抗法。宜黄惨案发生后,事主钟氏姐妹购买机票欲往北京上访。可是在南昌昌北机场遭遇宜黄县委书记带领的四十多人的拦截,不准登机。两姐妹因惊恐而逃至女厕,仅靠手机和外界联系并求助。机场派出所明确告知:“今天你们哪里都不能飞”,这是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们不知道两姐妹免于恐惧的自由在哪里,她们的人身自由也遭到所谓“上级”赤裸裸的侵犯。事后该县一位副县长向记者解释“抓人”的原因,他说:“每逢国庆,地方政府都会对辖内可疑人员或信访人员进行监控,避免他们进京上访。”这等于不打自招,试问政府有什么权力对公民进行监控(除非这是一个“警察国家”)。而且这不是一个地方的作为,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遇此问题无不如是。以上这一切俱为青天白日下的公权违宪,可是,这却是本土权力运作的基本态势。清末时代,梁启超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中说:“英人常目他国之宪法为纸上之宪法,盖笑其力量之薄弱也”(笔者注: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这仿佛说的就是今天。今天,权力无视纸上的宪法,因而违宪的事实频频发生。然而权力违宪则势必侵权,就它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而言,侵权必然导致维权,正如上访又会引发截访。这是一个彼此纠结的连环套,欲解其套,须得从头开始。

因此,以推进政治改革来维稳,第一入手处,就是要照准宪法:必须以宪法规范权力、制裁权力;甚至一定程度的权力断腕,也在所不惜。清末立宪之前,出洋考察各国政治的五大臣之一载泽,向慈禧进言:“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载于当时的《东方杂志》)慈禧听了,为之动容。此话说到了点子上,放在今天更是如此。清末没有宪法,所以要立宪;今天有了宪法,但只是在纸上,因此要维宪。维宪即维稳,宪政之道乃维稳之途。权力有违宪的本能,用宪法管住权力,亟需着手的一条,即强化现行体制中的司法权,用以平衡行政权并对之形成制约。从本土权力的实际构成看,行政是强势,司法因其不独立,常常听其支配并为其所用,这就导致行政在司法面前为所欲为,甚至可以否决司法。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横山县某煤矿矿工和当地村民发生一起群体性械斗,结果双方87人受伤,这是一起恶性群体事件。事因却起于该省国土厅司法败诉后开会否定来自省高法的判决,由此导致争夺煤矿开采权的双方大打出手。在宪政体制的格局下,任何层级的行政权力都不可能PK司法,更不可能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很显然,如果没有陕西省国土厅的违法滥权,该血案则无由发生。令体制自身更不堪的是,也是陕西横山的一起煤矿纠纷,官司打到了国家最高法。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居然公函最高法,声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不仅是行政对司法的要胁,且试图以维稳为名直接左右司法。这样的做法已非孤例,也是今年6月份的媒体报道,重庆一工业园管委会因官民补偿纠纷给该区法院发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下级行政可以如此对上级法院颐指气使,请问,即使在体制内部,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当然,行政权毫无顾忌把手伸向司法,盖在于党国体制从来就不允许司法独立,从来都是把司法当做自己的“刀把子”。然而,体制需要虑及的是,司法不独立,岂止危害社会公正,难道不也同时危及自己。

当权力没有法的规约甚至无视其存在时,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危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维权与维稳的龃龉,在我们这块土地上已经演绎为日常。如果不能纳入法治的框架内解决,什么样的社会动荡不会发生。今天是群体事件,明天为什么不可以是民变。两百多年前,美国那些早期的建国者认为,权力集中并没有法的制约容易导致暴政,而暴政最容易产生甚至必然产生的,就是暴民。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为免其暴,美国在立国之前,就制定了权力分割和权力制约的宪法。于今来看,美国固然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其实首先是一个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因此,转就中国政治改革言,我个人认为,宪政可以先行一步,走在选举民主之前。换言之,哪怕我可以暂时不要一人一张的总统选票,但你却要按照你自己制定的宪法保障我的权利并不得侵害。须知,法治国家无维稳,那里没有什么不稳可维。还是北洋之初,梁启超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指出:“今之稍知治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维稳如果不是“治标”而是“治体”,任公之言即今日之务。回顾20世纪,宪法政治的道路,梁氏为其首倡。但百年过去,检视宪政与法治的制度环境,今天甚至不如清末。但,正因为如此,梁启超当年为清末和北洋指出的建国方针,也就是我们今天的政改“要图”——笔者很希望民间与体制能“咸以养成”此共识;毕竟无论权利还是权力,都不愿面对一个震荡中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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