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昨天下午,南京警方接到一起报警,称有人要跳楼。警方火速赶往现场,却发现,报警者竟然就是跳楼者自己!跳楼男子称,前段时间在南京打工有一笔2000元的工程款至今没有收到,想来想去觉得还是制造个“轰动”事件引起媒体关注才好,于是就爬上楼顶作势。让他没想到的是天气不太好,可能民众对此也已经见怪不怪了,潘某爬上楼大半天都没吸引来一个围观的人,感觉很没有面子。可是如果就这么下来又不甘心,无奈之下只好自己报自己的警,希望警方能为他讨个说法。就在前几天,广州一个老伯爬上海珠桥推下跳桥男子的情景尚历历在目之时,南京又上演了如此新鲜的戏码,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国家治理方向的思考。
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家治理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建立法治国家。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样,这是凝聚了几代仁人志士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理想。当然,现实并不象宪法那么简单,建立法治国家需要长期的历程,而这个历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治文化的形成。而在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中,知识分子或者自己以为自己是知识分子的人应该毫不犹疑地承担起责任来。事实证明,无论是左派、右派还是其他什么派,其对社会治理的理想都纠结于传统的清官文化,这从孙志刚案开始,到如今的邓玉娇案,都可以得到证明。
那么,什么是清官文化,什么是法治文化?不厘清二者的区别,就无法从传统中跳将出来,就只能继续披着自由民主的外衣,行专制独裁之实。简单讲,清官文化依赖于道德权威和政治权威的结合,以实现实质正义为手段,为政治权威树立道德权威,进而维系整个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从其思维路径上讲,清官文化遵循道德逻辑。例如,有一个暴徒,人人皆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一个具有政治权威的人或者机关,以雷霆万钧之势,杀之,于是,大家拍手称快。这就完成了一次道德构建和政治权威构建的完美循环。邓玉娇案件、杭州飙车案的舆论无不体现了如此的文化传统。而清官文化的危害论者甚多,需要着重提醒读者注意的就是,事实上,世界上不存在清官,而只存在清官生存于其中的、有效与否、合法与否的治理机构。无论道德舆论的力量有多大,在清官文化的逻辑中,不过是为治理机构做道德背书,从而继续巩固以个人(清官)道德权威为核心的治理机构。为什么清官文化得到如此之多的舆论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追捧?因为清官文化制造了实质正义零成本实现的假象,似乎正义的实现是如此之简单,不需要成本、不需要时间、不需要证据,同时,这种实质正义的过程,每个人都能充分参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能得到体现,人人皆曰可杀,所以才杀,因此,能够在极高的程度上满足公众的道德感。
那么,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实质是权利与程序的结合。从法治文化的思维路径上讲,法律和道德是二分的,所有社会允许的权利都写在了法律之中,法律之实施要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这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同,这种思维强调的是最高权威和道德权威),而权利的实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由于这样的理念,犯法、犯罪的人是谁并不重要,证据、诉讼才重要。即便是个人人皆曰可杀的人(在传统语境中),在没有三审定谳之前,仍是无罪的,其道德权威、道德形象,也就是道德高尚或者卑下与其实质权利毫无关系。而治理实现的最终目标要通过权利的实现来实现。例如,一个人,被指控杀了人,经过取证和控辩双方的质证,经由法院按照法律授权判决。最终结果取决于法官内心的确信(也就是自由心证)。这就完成了一次权利与程序的循环。对美国法治有兴趣的人,无不对辛普森案件记忆犹新,其原因就在于即便是证据是如此之鲜明,只是由于程序问题和一些枝节问题,陪审团和法官无法形成心中的确信(就是说,没有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最终被判决无罪。为什么法治文化在西方得到如此的追捧?恰恰是因为每个人不会因为自己的道德地位低下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不用因为担心舆论的攻击而影响自己的权利(大陪审团的陪审员在审判期间不允许接触公众舆论)。要知道,绝大多数公众都不会是道德高尚的人,在好事者、窥私者泛滥的舆论环境下,一个人犯过的所有错误都可能被拿来证明其道德上的卑下。美国电影《被告》中,检察官攻击被强奸者的一个论据就是她穿了低胸的衣服,在酒吧跳舞。可见,在不讲求道德的美国,舆论也都能被用来杀人。因此,法治国家对于舆论与司法的界限往往十分在意,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司法的边界不被舆论侵入。
回过头来说跳楼者。诚然,2000块钱想要回来的话,也需要调解、起诉、判决、执行等等环节,需要成本和专业知识以及中介服务。程序漫长的令人绝望,费用高的出乎想象。他采取这样的手段决不是想死,而只是想越过这些条件和环节,直接拿到自己认为的实质正义。这与上访者的意图是完全一致的。而公众往往因为了跳楼者、上访者的悲情而赋予其道德上的权威,进而予以舆论的支持,从而使政府一次又一次越过正常的层级和法治程序去实现想象中的实质正义(没有程序正义,本无所谓实质正义)。于是,我们的治理结构的合法性、道德权威和政治权威一次次得到强化,从而更加远离法治国家的方向。如今,公众终于冷漠了,跳楼甚至都没人看了,跳楼者终于不得不转而求助于法律。原因在哪里?原因在于,公众逐渐发现,很多被赋予了道德意义的人其实根本没有道德价值,而即便是予以道德和舆论支持,也无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争论颇多的黄静案件、朱令案件皆是如此收场。尽管不少人反思体制和其他问题,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如果这些案件的支持者,在起初就从法治思维着手,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市长、省长、局长、校长的身上,恐怕其观点会有完全的不同。
如今是互联网时代,似乎我们离每个人都很近,似乎我们可以了解每个人,但事实上,舆论应止步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夫妻之间尚不敢说完全了解,何况陌生人之间呢?撒几滴同情的泪很容易,把别人描画为道德模范也不难,群情汹汹,对政府施加压力似乎也很容易做到,但是,这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还妨碍权利的实现。邓玉娇的律师编造强奸的谣言,不就是明证吗?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程序、证据、辩护上来,要知道,正义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要想获得,都需要成本。要想获得不需要成本的正义,那我们只能在清官文化——也就是专制文化的道路上继续踟躇了。
跳楼者只能自己报警了,早知如此,干吗不直接去派出所,何苦在楼上报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