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私人侦探(又称为“私家侦探”)成了一个颇受国人关注的话题。从会堂学府到街头巷尾,从讲座研讨到茶余饭后,时常听到有关的议论。或宣传鼓吹,或抨击打压,或说三道四,或品头论足,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只要众人关注,就会成为热点,而且越有争议,越便于炒作。于是,那些身手敏捷的新闻媒体便相继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或深或浅的报道。由于本人在十多年前曾经组织编写过一本介绍美国私人侦探的书(《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所以便有若干记者寻名前来采访。屈指一算,至今已有六七家媒体,其中既有报刊也有电视,既有本土的也有海外的。虽然我是被采访者,但是记者的提问也从不同角度促动了我对这个本来已经搁置脑后多年的话题的反思,并累积了不少感悟和联想。本卷论坛的“前沿聚焦”以调查取证为主题,而私人侦探问题与调查取证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决定在卷首就此“白话”几句。
一
谈到私人侦探,很多人都会自然地联想到侦探小说大师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虽然福尔摩斯是个文学作品中虚构的人物,但是他的名字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私人侦探的代名词。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一家名为《真正的侦探》的杂志曾经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是要求读者写出其最喜爱的侦探的名字。编辑的本意是让读者在该杂志报道的真实案例中选出一名侦探,但是很多读者都写上了福尔摩斯。这一方面反映出英国人的幽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福尔摩斯在英国人心目中的地位。
文学来源于生活。福尔摩斯的故事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19世纪后期英国社会中犯罪侦查的状况。据说,柯南·道尔本人通过撰写福尔摩斯探案故事,也学习和积累了不少犯罪侦查的知识,并且曾经以“私人侦探”的身份帮助法庭查明了一些疑难案件。例如,在1903年发生在伯明翰的乔治·埃达治案件中,柯南·道尔就根据泥土种类的科学鉴定结论而成功地在法庭上证明了乔治无罪,使那个无辜的青年人免受牢狱之灾。
作为一种社会传统,英国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维持治安和追诉犯罪视为公民的私事。直到十七八世纪的时候,英国的警察和治安法官还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业余”和“民间”的性质,而刑事案件的起诉则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从“私诉”转为“公诉”。不过,大约在17世纪的时候,随着英国社会中犯罪数量的增长,在一些大城市中便出现了职业性“告密人”或“捕盗人”。这些人或者向法庭提供有关犯罪或罪犯的信息,或者亲自去抓捕罪犯并交付法庭审判,然后从事主或法院领取酬金。开始时,这些人只是偶尔为之,后来便逐渐以此为业,成为早期的私人侦探。
18世纪初期,伦敦地区有一个著名的捕盗人,名叫乔纳森·怀尔德。他自封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的捕盗人总头目”。其实,他本来是伦敦犯罪集团的首领,手下有大批强盗、小偷和诈骗犯,但他同时给警察局当“耳目”。根据他的告密,警察局曾经把一百多名罪犯送上法庭,并处以绞刑。怀尔德有时还引诱一些年轻人犯罪,然后再将其送上法庭;他也使用这种手段来清除犯罪群体中的异己分子。他当了15年的这种“两面人”,后来于1725年5月25日因抢劫罪在伦敦的泰伯恩广场被当众绞死。如果说英国的怀尔德还算不上西方私人侦探业的开山者,那么美国的平克顿则肯定称得起私人侦探业的创始人。
二
1819年8月25日,阿伦·平克顿出生在苏格兰格拉斯哥市的一个普通家庭之中。1842年,他从苏格兰移居到美国的芝加哥,当了一名箍桶工人。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使他走上了侦探之路,开始了这一颇具冒险性的职业生涯。
有一天,平克顿在密执安湖中的一个无人小岛上打猎时发现了一堆篝火的余烬。好奇心和乐于探险的性格驱使他去跟踪追查,结果竟然破获了一起伪造货币团伙案。这件事使他在当地名声大噪,也改变了他的人生道路。1846年,平克顿被任命为伊利诺斯州凯恩县治安官的副手,不久后又被任命为辖芝加哥市的库克县的治安官副手,并很快成为芝加哥市警察局最早的侦探之一。不过,他似乎并不满足于自己在警察机构中的工作。
1850年,平克顿辞去了芝加哥警察局中的职务,创建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平克顿侦探公司。该公司最初的雇员只有5名侦探、2名职员和1名秘书。为了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平克顿发明了那个至尽仍然被沿用的公司商标—— 一只睁开的大眼睛和“我们从不睡觉”几个字。据说,现代英语中代表私人侦探且颇受作家青睐的“私眼”(private eye)一词即来源于此。
平克顿侦探公司的早期业务主要是侦破发生在铁路上的盗窃案件并向铁路公司提供警卫服务。1855年,平克顿成立了“西北警务所”,专门向中西部的六家铁路公司提供保安服务。1857年,平克顿又成立了“平克顿警卫巡逻队”,主要向铁路公司和仓库提供夜间的警卫和巡逻服务。1860年,美国第16届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前往华盛顿就职的路上,有人预谋行刺,正是平克顿公司的侦探们成功地挫败了这一阴谋。在随后发生的美国内战期间,平克顿化名为E.J.阿伦,为北方联邦军领导了一个专门搜集南方军情报的组织,该组织后来被命名为美国情报局。
内战结束之后,平克顿便又恢复了他的私人侦探业务。当时,美国正值“西部热”,成千上万、形形色色的人奔聚而来,其中既有吃苦耐劳、正直守法的创业者,也有专以抢劫商店、银行和铁路为业的“牛仔式”强盗。杀人越货、明火执仗、袭击火车、抢劫银行,这些案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面对大量的犯罪,地方警察机构显得力不从心。于是,人们便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危托付给平克顿。实际上,平克顿侦探公司已成为当时惟一可以跨越州界的保安队伍,其侦探们以大胆机智的行动博得了公众的赞誉和违法者的恐惧。其名字甚至飞出了国界,出现在柯南·道尔笔下的侦探小说之中。
1884年7月1日,平克顿去世。不过,他创立的侦探公司并没有因此停止发展。20世纪初期,该公司的业务不断拓展,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查发展到民事案件和商务纠纷中的证据调查,从国内的保安服务发展到国际的保安服务。1911年,英国内务大臣温斯顿·邱吉尔曾以个人名义要求平克顿侦探公司在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的加冕典礼上协助苏格兰场的警察进行保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该公司的侦探还参与了盟军的反间谍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平克顿侦探公司继续发展,并且在加拿大、英国等国家设立了分部。到20世纪后期,该公司已经与六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业务联系,在世界各地建有一百多个分支机构,共有雇员数万人。平克顿公司作为世界私人侦探和私人保安业的代表,已经发展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这也许是其创始人平克顿所没有想到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私人侦探机构。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都可以在社会生活中看到私人侦探的身影。在一些国家,私人侦探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成熟行业,执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都已比较健全,从业人员的数量也相当可观,例如,在美国从事私人侦探(包括私人保安)工作的人员已多达百万。如此发达,如此规模,恐怕很难说不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
三
中国古代社会中有没有私人侦探?这大概属于很难查考因而很难做出明确回答的问题。毫无疑问,在中国的历史上肯定有民间人士参与打击犯罪和侦破刑事案件的情况,但是这与作为一种稳定职业的私人侦探恐怕很难同日而语。也许有人会说,中国古代的侠客和镖局就属于私人侦探。但笔者以为此说恐有偏颇。从司马迁在《游侠列传》中记载的豫让、朱家、郭解到施耐庵在《水浒传》中描述的武松、李逵、鲁智深,从石玉昆在《三侠五义》中塑造的展昭、蒋平、白玉堂到金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段誉、令狐冲,这些侠客的所作所为主要是比武和复仇,其中有些人甚至也会做出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等犯罪勾当。诚然,侠客们也干过一些破案的事情,例如,郭解曾亲自查明其外甥被杀一案的事实;武松曾通过多方探访终于查明其兄武大郎的死亡真相;而展昭和白玉堂则分别在清官包拯和颜查散手下破获了不少罪案。但是,他们与西方国家的私人侦探仍有很大差异,不可相提并论。至于各路镖局,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向客户提供武装押运等保安服务,并不专门从事犯罪侦查和证据调查工作,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私人侦探,大概可以归入私人保安的范畴。
无庸讳言,中国社会具有极强的“官本位”传统,因此政府的权力很大,职能很广。如果说英美社会具有“小政府”的传统,那么中国则具有“大政府”的传统。虽然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人们也接受通过民间渠道或私权力量实现社会正义的做法,但是在犯罪侦查领域内,基本上是政府官员的垄断。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大概不具备养育私人侦探的土壤和环境。
严格地说,中国的私人侦探是个“舶来品”。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那些外国租界地区,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效仿西方模式的私人侦探。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的专制和频发的战乱,使得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私人侦探的发展空间。因此,总的来说,私人侦探在当时的中国也只是一种个别的社会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以公有制为基本模式的社会制度下,在以“大公无私”为主旋律的意识形态下,私人侦探自然被视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糟粕,是绝对没有理由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私人侦探对于中国人来说属于“外国货”,是离现实生活很遥远的东西,似乎只能存在于文学作品之中。
四
文学创作必须来源于社会生活,文学作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或者从某种角度上反映社会生活的实况,因此,文学作品也可以作为考察和研究社会的一面镜子。中国的武侠小说创作之所以能有如此伟大的成就,其原因之一就是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丰富多彩的武侠生活素材。而中国一直没有太成功的侦探小说作家,大概也和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很难看到私人侦探的身影不无关系。当代中国的侦探小说数量并不少,但是绝大多数都是以警察为主人公的,都是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破案为主线的。这种单一的创作路径肯定是受到了社会现状的制约。在这方面,笔者就有一点切身的体会,因为我创作出来的“侦探”并不是真正的侦探。
我年轻时就喜欢看侦探小说,而且在心底长期蛰伏着一个梦想,即亲手创作一套能与福尔摩斯媲美的中国侦探小说。然而,生活的涌流把我送入了法学的水域,而那紧张的学习和研究使我一直无暇去认真实现我的梦想。直到从美国拿到法学博士学位回国之后,我才在朋友的鼓励下,开始了侦探小说的创作。从1994年的冬天到1997年的夏天,我连续写出了四部以“洪律师”为主人公的系列推理小说,即《双血型人》(曾用名为《情渊》和《疯女》)、《股市幕后的罪恶》、《龙眼石之迷》、《神秘的古画》。如今,这四部小说已作为两卷“洪律师探案集”收入大众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5月出版的“何家弘精品”系列,而且有两部已经被翻译成法文并在法国出版。对于我的作品能够走出国门一事,我非常感谢热情、勇敢、勤奋、执著的玛丽·克劳德女士。
数年前,学过汉语的玛丽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攻读文学硕士学位期间,一个偶然的机会使她知道了我和我的作品(因为我曾经在该所大学的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并且认真阅读了《神秘的古画》。她很喜欢,便决定把她的硕士学位论文定位于我的侦探小说。不久之后,我就收到了这位陌生法国女士的来信,并且于1999年5月在北京接待了这位“不远万里来到我家”的客人。她问了我许多问题,也收集了许多关于我的资料。一年多以后,我拿到了她那印制精美的学位论文,只可惜,我看不懂法文。
获得硕士学位之后,玛丽开始翻译我的小说,并很快找到了出版商。2002年1月,法文版《神秘的古画》在法国问世。由于这是第一部被介绍到法国的当代中国推理小说,所以出版后反应甚佳,法国的许多媒体都进行了评介。于是,玛丽又开始翻译我的另一部“洪律师”推理小说——《双血型人》,并于2003年1月在法国出版。另外,由于《神秘的古画》很受读者欢迎,法国的出版商又以“口袋书”的形式推出该书的第二版。目前,《龙眼石之迷》的法文翻译工作也已经完成,预计于2004年1月在法国与读者见面。玛丽在研究我的小说时就曾经向我提过一个问题:为什么我把主人公设计为律师,而不是职业的私人侦探。坦言之,由于受西方侦探小说的影响,我在最初构思时也曾经想写一名福尔摩斯式的私人侦探,以区别于国内流行的侦探小说创作模式。但是,考虑到私人侦探在我国还没有合法的身份,特别是公安部在那不久之前还颁布了一个“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的通知”,我最后还是放弃了那个颇具诱惑的创作思路,为小说的主人公选择了一个律师的职业。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不是专门的侦探,因此我在创作“律师型”侦探小说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一些障碍。而这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私人侦探在中国社会中那颇有些尴尬的处境。
五
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动力,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使中国社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颇为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包括形而下的社会结构性变化,也包括形而上的社会观念性变化。而这些变化都在不同层面上为私人侦探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契机。
首先,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私人侦探业的兴起提供了条件和契机。被集中计划束缚多年的经济转由市场驱动,很快就迸发出巨大的活力,而这种活力不仅表现为经济增长的速度,也表现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民营经济的崛起对私人侦探业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社会供求关系的多样化,从而使私人侦探业有了服务的市场;其二,民营经济也为私人侦探的发展提供了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一部分人在经济发展中率先富裕起来,其鼓满的钱包也为私人侦探市场提供了资金的支持。
其次,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契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在面对纠纷和解决纠纷时的证据意识也有很大提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于是,以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为主要业务的私人侦探就有了用武之地。另外,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诉讼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过去,我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制度,而现在则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后一种诉讼制度下,法官不再主动承担调查取证的职责,而诉讼当事人则必须为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绝大多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不熟悉证据调查规则也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技能,所以就需要专门人员为之提供服务,而这也在客观上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由此可见,中国社会中已经存在对证据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是有需求就会有供应。有人需要某种服务,就会有人提供某种服务。只要我们认真环顾左右,就不难发现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社会中已经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职业。仅举一例:随着城市道路和轿车的飞速增长,在一些大城市就出现了与路和车有关的“职业人”,例如专门在入城路口为外来司机引路的“城市向导”;专门帮助新司机熟悉驾驶技术的“私人陪练”;专门于晚上在饭馆门外代替那些饮酒司机开车回家的“临时副驾”等。这些职业都是市场的产物,他们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
诚然,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因此,这些服务都应该是法律所许可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老百姓做每一件事情都必须事前得到法律或者政府的许可。对于老百姓来说,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事情。
面对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对调查取证的市场需求,职责和负担已然非常重大而且庞杂的政府部门根本无暇顾及,或者说没有能力做出积极的回应。于是,在这种社会需求与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就出现了差距或空白,而民间的资源也就被市场规律调动起来,私人侦探便在中国应运而生了。
六
1992年,上海市出现了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事务所。随后,其他一些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侦探机构。但是,这一做法很快就受到了来自政府机关—— 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反对和打压。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的基本内容如下:
去年以来,少数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由于新闻媒介的宣传,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调查,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业务范围大致是: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索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受理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然而,该规定并没有能够遏止私人侦探业在中国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沈阳、北京、重庆等地区又出现了不少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而且具有日益发展壮大的趋势。虽然这些机构一般都采用“咨询服务”和“社会调查”的招牌,但是他们实际的业务范围往往都属于私人侦探的性质,如婚姻家庭纠纷、经济债务纠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等类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等。2002年12月,全国各地的一些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还在重庆市召开了所谓的“私人侦探峰会”。一时间,百姓关注,媒体炒作,在社会中掀起了一阵不小的“私人侦探热”。
目前,中国社会中究竟有多少私人侦探或者有多少带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笔者不得而知。不过,其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于是,中国的私人侦探就呈现出一种非常尴尬的状况:一方面是公安部一厢情愿的禁令,而且似乎已有些过时;一方面是社会中与时俱进的发展,尽管其表现得若隐若现。面对这种状况,是否因该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为了中国社会中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七
百姓中有人需要证据调查服务,这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状况。倘若政府能够完全承担这一职责,满足这种社会需求,私人侦探业自然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政府目前恐怕没有能力来满足这种社会需要。而且,政府应不应该承担这种职责,其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政府职能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已经在政府职能定位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既有成功的、正面的,也有失败的、反面的。这些年来,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和社会大同的理想指引下,我们中国人形成了一种依赖政府的行为模式和思维习惯。因为人都是国家的,所以无论个人出了什么问题或者家里有了什么事情,都可以也应该去找政府,或者找政府的代表——单位。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社会管理似乎就应该是全方位的,应该包罗万象、面面俱到。从公民的学习工作到吃喝拉撒,从百姓的住行嫁娶到生老病死,政府都必须“统筹兼顾”。一言以蔽之,我们的政府属于“家长包办”型政府。
然而,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管得太多,就会顾此失彼,反而造成社会管理的无序或混乱。笔者以为,我国这些年在社会管理问题上的教训之一就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如今,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管理模式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政府职能观念也要有相应的转变。有些事情必须由政府来管,有些事情则可以由民间来管。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私人侦探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毫无疑问,当前中国的私人侦探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确规范,时有侵犯人权;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业内人士缺乏长期考量,导致收费混乱。但是,存在问题是否就必须封杀呢?笔者以为不然。我们首先应该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让其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然后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私人侦探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使私人侦探得以良性且有序的方式服务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