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耕:中国人对甘地的三重误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78 次 更新时间:2010-09-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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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耕  

在电脑的中文输入法中只要敲进gandi这几个字母,弹跳出来的词汇一定是“甘地”,这说明甘地在中国已经是一个固定词了,尤其在中国的知识阶层,应该说无人不知甘地无人不晓甘地,但当甘地死去56年后年我在中文互联网上尝试从事甘地的阅读和评介时,从信息反馈中却发现中国人对甘地其实有着太深的误解和太多的不解。“非暴力抵抗”无论从实践还是到理论,本来就有着太多的争论,而且至今仍然在继续争论着。别的不说,仅仅就这种社会实践运动的命名,就出现过多次演变。从托尔斯泰所宣称的“不以暴力抗邪恶”,到美国人梭罗第一次提出“公民不服从”,再到甘地的“文明的反抗”等等,甘地一生都在进行“非暴力抵抗”的实践,因此他发明的名称也就最多,从最早的“文明的反抗”、“非暴力斗争”、“不合作”、“非暴力抵抗”、“真理的力量”等等,在不同的时期,他分别使用过英语、印地语、乌尔都语甚至泰米尔语来尝试寻找尽可能接近其本意的名称,他甚至曾经公开征集过恰当的名称,但使用过的每个名称他又从来没有完全满意过。到了马丁.路德.金的时候,名称又变成了“消极抵抗”,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者们才大致统一使用“公民不服从”这个概念。“非暴力抵抗”在中国汉语中完全找不到对应的词汇,较为近似的词汇也许就是“君子动口不动手”、“以柔克刚”了。名称的多样性客观反映了内容的争议性,所以对甘地有误解和不解,其实是很正常的。当然,这种误解和不解与官方对甘地“唯心主义”、“不讲阶级斗争”的评价,是两种性质的,因为甘地对他同时期发生在俄罗斯的革命持完全否定的评价,所以官方这样定义甘地实不奇怪。就在中国人狂欢在除夕之夜时,我愿就我对甘地的理解,再次和朋友们进行交流。

误解之一:甘地离中国很遥远

我的朋友狄马在关天贴过一篇《甘地的限度》,实话说文章对甘地的评价是很客观的,包括提到在二战阴云正织时甘地给希魔的一封恭维信,“此时只有阁下您有能力阻止世界大战的发生”,以至于成为历史笑柄。诚然,在甘地给希特勒写信时,可能抱有或多或少的天真成分,但更多的可能是,也许这种结果已经在甘地的预料之中。我承认甘地经常有天真的成分,但他真正的苦心其实就是决不放弃任何努力。如果他确实有局限,我宁愿这是他唯一的局限。但中国人对甘地的第一个误解并不是认识到了甘地的局限,而是更多地夸大了中国人的局限,这就是“甘地并不适合于中国人”的说法,这种说法在本质上与“中国人不具备享受民主自由的资格”有异曲同工之拙。甘地的“非暴力抵抗”被学术界命名为“公民不服从”后,在这个领域最权威的学者是美国的罗尔斯,他把“公民不服从”行为严格定义在这样一个范围: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个别法律暂时偏离了正义,公民在尝试过其他所有方式都宣告无效之后,有权以不服从法律的方式提出使法律回归正义的诉求。罗尔斯同时也以排除的方式明确表明,在一个非民主和非法治的社会,不考虑公民不服从的可行性。我关于甘地的文章在互联网发表后,受到的最多置疑其实也就是罗尔斯的排除式判断:非暴力抵抗适合于中国吗?置疑者举例反问:在伊拉克、朝鲜、古巴这样的社会你尝试非暴力抵抗结果会怎么样?有幸在浙江大学双博论坛演讲时,我是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的:没有绝对的可行与不可行,区别仅仅在于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效果的大与小。

我承认甘地1917年在印度领导其历史上第一次“非暴力抵抗”运动时,已经具备的很多条件,中国在现阶段仍然是不具备的,如在遥远的三巴朗(相当于中国边远省份一个边远的县),律师业务已经十分发达,当地有众多执业律师,而且律师已经是自由职业者因而能够在办理律师业务时保持比较彻底的独立性(中国律师至今还远达不到其水平);这同时说明在印度当时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英国普通法的秩序,社会争端的解决方式已经主要以司法方式进行而不是以行政方式进行,而在中国至今仍以“领导亲自过问”奉为美谈;当时印度已经有了相当明确的三权分立政体(行政官、司法官和立法机构是分立的),而中国至今还在一个核心的统一领导之下;当地官员的执法行为明显受到了程序法律的规范,如他们不敢将甘地随意收容、劳教、拘留,当然更不敢秘密绑架、暗杀,警察只能站在甘地身旁消极、被动地等待犯罪证据的出现,对甘地的所有阻挠只能被迫在法院里公开进行……三巴朗法院审判甘地那天被人群围困、打破玻璃的严重情形,如果发生在中国,甘地肯定会以“煽动颠覆”被枪毙或终身监禁的,而不是撤消案件,让甘地自由调查。我承认上述差异,而且认为两者之间的差距至今仍然是十分巨大的,但我坚持认为甘地离中国并不遥远,非暴力抵抗在中国并非完全没有实践的可能,只是比甘地的条件更艰苦、取得的效果也许更微弱而已,因为我们至少在形式上已经符合罗尔斯所说的“民主法治”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非暴力抵抗的条件本来就是需要通过实践来创造的。

误解之二:非暴力抵抗过于回避风险

在这样的误解者看来,非暴力抵抗是一种很轻松、很潇洒的“秀”,是一种安全行为,不服从者无须承担多大的风险。甘地自始至终是十分清醒的,他说:一个非暴力抵抗者的必然命运就是坐牢。因为你拒不服从的是国家的法律,法律必然要对你进行相应的惩罚,区别就在于一个公民不服从者对这种惩罚是预先知道的、是无所畏惧的、是自愿接受的。甘地到三巴朗调查靓青种植情况时,预先知道政府可能逮捕他;当接到要求立即离境的书面通知时,他知道拒绝执行的后果;当他站在法院接受审判时,他知道可能的判决,而这一切,他都采取欣然接受的态度。他在凯达领导农民减税的“非暴力抵抗”时,农民们因为拒不缴纳依法应该缴纳的税赋,政府把一部分种植洋葱的土地没收了,甘地号召那些土地原来的主人公开收获各自的洋葱时,他们明明知道政府会以“盗窃罪”抓自己坐牢,还是欢天喜地的去“盗窃”洋葱,然后等待政府来抓自己。其中有一个人此后一生中都希望别人以“洋葱贼”的雅号来称呼自己,当作一种至高荣誉。

非暴力抵抗完全拒绝使用暴力,因而他们在反抗时所减少的风险,与暴力反抗相比,也只是少了使用暴力所带来的那一部分。除过暴力之外的一切合法手段与“非法”手段,他们都可能采用,如在印度,他们故意违反禁止集会的法令公开集会,在阿赫梅达巴组织纺织工人罢工时,“天天像过节一样组织工人在大街上游行”,这样做的后果虽然不至于杀头,但坐牢则是可以肯定的了。非暴力抵抗排除使用暴力,使自己减少了被杀头的可能,只面临经常坐牢的风险,甘地一生就先后12次入狱,在他开始坐牢的后半生中,平均2—3年就被逮捕一次。但甘地拒绝使用暴力的初衷却并非因为恐惧杀头,而是因为非暴力抵抗者认为自己可以用爱的力量战胜暴力,他们将以德报怨、以爱化仇。当然,非暴力抵抗者在实践中也有随时付出生命的可能,如在印度,就发生过国大党因为公开举行集会而遭到大屠杀的惨剧。

任何一个对恶法选择非暴力抵抗的人,都应该随时做好坐牢的准备,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如果这不算是风险,那到底还有什么可以算作风险?

误解之三:非暴力抵抗软弱无力

这可能也是甘地最难以被中国人理解的地方,因为几千来中国人对专制暴力已经习惯于在屈服和暴力反抗之间进行钟摆式选择了,“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就是中国人最好的托词。诚然,在一个赤手空拳的秀才与刀枪在手的士兵之间,力量的对比是十分明显的。甘地对他所从事的活动最后选定的名称是“真理力量”,这是一个印地语的组合词,因而在有些资料中,人们也能发现“非暴力抵抗学院”被翻译为“真理学院”的情形。刀枪之力仅仅是物理之力,而非暴力抵抗之力则是“真理之力”,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力”。

记得有一部美国电影,故事是一个从英国来的黑人老师在课堂上给小学生播放美国民权运动时的影视资料,在录象中,黑人在公共汽车上被殴打、被扔下汽车,他们一声不吭再爬上来;他们在酒吧里被殴打、被踢倒在地、被把咖啡泼得满头满脸、被抬起来扔出门外,但他们仍然坚持进入酒吧;他们始终保持沉默,决不反抗,依然坚持做他们想做的事,直到被抓进监狱……课堂里一片嘘声,老师让学生评论,学生们大多数都很吃惊,“太傻了!”,“他们怎能这样傻啊!”有的学生干脆挥起了拳头大叫:“我要还击他们!”看来这种所谓“消极抵抗”之力在美国也被他们的后人怀疑,何况在另一个对非暴力抵抗完全陌生的国家。但老师在学生评论完之后说:你们想知道结果吗?是他们胜利了,就是这些傻瓜们最后胜利了!

甘地曾说:一次成功的非暴力抵抗运动不仅应该取得胜利,而且应该使每一个参加者都能在参加之后感到自己比参加之前更加有力、更加强大,从内心得到喜悦,体会到一种美好。

暴力之力可以用物理的方法计算和测量,真理之力却能压断任何物理的秤杆。暴力的本质就在于使人恐惧,如果面对暴力时能够做到无所畏惧,暴力也就顷刻之间瓦解。任何一个可以平静的面对暴力、并且坦然接受暴力打击的人,他身上就蕴藏着比任何暴力都更加强大的力量,不管这种暴力是拳头、棍棒、刀枪、监狱、军队还是法律!美国黑人用这种“真理之力”废除了种族隔离的法律,获得了自由,印度人也用这种“真理之力”战胜了殖民统治者的暴力,获得了自己的独立。

对非暴力抵抗力量的怀疑,其实来自于对暴力的莫名恐惧;当我们从内心解除了对暴力的恐惧之时,也就是我们获得真理力量的日子。中国人对甘地的全部误解,其实都源于对自己的不理解,正是对暴力的恐惧让我们变得目光如鼠。

  

2004-1-21(除夕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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