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90 次 更新时间:2010-07-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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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繁多,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但是,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缺乏加重刑罚的合理根据。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必须是成立条件之外的、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加重结果;被害对象必须限于基本行为的对象;基本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因果关系必须符合"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而且对人身伤亡、公共危害之外的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也要从量刑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刑罚。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加重根据 范围限制 量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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