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阶级、所有制与政党:国有企业党建的政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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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进入专栏)  

摘要: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产物,在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体现着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结构的重要支撑力量。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关系到党自身的领导与执政,也关系到国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因而,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它要求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关键不在于控制国有企业,而在于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与管理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要求党在新的形势下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在战略定位和策略选择上走出既定模式,实现全面创新,从而使党的领导真正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资源与政治资源。

关键词:阶级;所有制;政党;国有企业党建

在现代化运动的推动下,民主成为迈向现代化国家的普遍要求和共同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民主生活的组织与民主的制度安排将因此走上模式化的发展道路,因为,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历充分说明了各国实现现代化所形成的具体生产方式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生产方式的差异必然带来社会结构与政治关系的差异,从而带来整个发展路径与发展战略的差异。所以,思考和研究任何形式的政治建设与政治发展,都不能离开现实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这提醒我们,研究中国政治与政党,固然要充分考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基本原则,但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生产方式,其中就包括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否则,我们就无法科学地面对国有企业的党建问题。在当今中国,国有企业党建问题,不是简单的企业党建问题,而是涉及党和国家根本的政治建设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党建的战略定位与策略选择。

一、国有企业的政治意义:所有制、阶级与社会主义国家政党

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有企业在政治上所具有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其在经济上所具有的价值,因为,它不仅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制度基础,而且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国有企业代表的公有制取向,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而作为国有企业主体的工人阶级及其在政治上所拥有的地位,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即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正是这种政治意义,加上其经济实力和发展优势,使得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体制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依然能够挺立于中国的经济与政治生活的中心。

必须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的发展虽然深刻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形态,但国家与社会的基础结构并没有动摇,更没有变化。这个基础结构是中国特色的重要基石和逻辑起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过程中形成的,不仅奠定了这个国家的基本形态,而且深深地嵌入了国家制度体系之中。所以,要整体考察当下的中国,就必须把握其基础结构。国有企业就是这个国家基础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文本入手来把握国有企业对整个国家形态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1954年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第二,1982年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三,基于1988年、1993年和2004年三次宪法修正案形成的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与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综合分析上述三个文本表述,可以看到,尽管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经历了六十年的风云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变革和变化,但国家的基础结构没有变化。从这些宪法文本的系统表述中,可以提炼出国家制度建构的基本逻辑,它由三个层面构成:其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其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三,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①。[“国营”与“国有”是两个概念,“国营”一定“国有”,但在产权结构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并不一定“国营”。本文所说的“国有”,一定是国营的,因而,“国营”可以等同于“国有”,但“国有”不一定等同于“国营”]

基于这样的逻辑,作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的国营经济,既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所在,是国之本,动摇不得,只有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的核心自然是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关乎社会主义公有制,关乎社会主义制度全局。

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形成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工人阶级的领导。

工人阶级领导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之所在,而这种统一的现实基础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在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国有企业对社会主义制度所作出的经济与政治的贡献,也为社会主义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与制度基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与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主义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而得以确立的,所以,国有企业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在政治上是等值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领导核心,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巩固其领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保障和政治保障。所以,不论是从党领导人民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使命来看,还是从巩固和提高党的领导地位来看,国有企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

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来说,国有企业的战略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制度基础;二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阶级基础;三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经济基础。所以,发展国有企业并由此来壮大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的基本使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离不开国有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但不能由此推论出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在其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为了增强其领导与执政的基础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一回事,而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党的领导是另一回事。不论对社会主义制度来说,还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来说,国有企业的发展是最根本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时刻都不能离开这个基本点。这决定了国有企业党建的出发点,不在具体党建本身,而在国有企业发展之上。不能保障和创造国有企业发展的党建是毫无价值的。

二、政党领导:国有企业建设的组织资源与政治资源

新中国建立所带来的变革和转型是极为深刻的,国有企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起到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既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主要担当者,同时也是广大劳动人民获得解放,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的关键平台。这就使得国有企业一诞生,就与社会主义制度、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形成极为密切的联系。随后建立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紧密这种关系的同时,也使得这种关系在国有企业的内部体制中固化下来,并由此孕育出中国特有的单位制社会结构和国家治理形态。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中国共产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深刻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在单位体制下,它内化为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态、运行形态和治理形态。

必须指出的,虽然这种关系的战略目的是明确的,即在推动国有企业壮大和发展的同时,增强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基础,但其逻辑的起点不完全是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上,而是在党的领导与巩固上。因为,中国在初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就启动了大跃进,力图快速实现现代化。大跃进的失败使这种努力很快遇到挫折。为了在现代化危机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政权,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议程也就逐渐偏离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主要围绕着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在这种情势下,国有企业基于其所有制的性质和工人阶级的集聚地,很快就从经济建设中心转向政治运动的中心地带,并成为城市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单位。这些变化使得党

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是从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而是从党和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治运动形势的要求出发,从而形成政党对国有企业的全方位领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国有企业在组织形态、权力结构、运行方式上逐步趋向政党化。

实践证明,在企业政党化的情势下,这种领导体制虽然充分保证了党在国有企业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但并不适合国有企业作为生产单位的组织与运行的内在要求,从而在实践中大大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明确提出要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并将其纳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他在1980年首次提出中国政治体制六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他提出的想法相当系统,至今依然有指导意义。

邓小平说:“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

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也考虑有准备有步骤地加以改革。过去的工厂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不利于工业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里党的工作的健全。实行这些改革,是为了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努力学习各种有关管理和技术专业,再不能长期泡在各种会议里,老是当外行,那样我们就永远实现不了现代化。这些同志大多数是党员,管理制度改变了,他们除了要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外,还要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

同级党组织的任务也没有减轻,而是真正加强了党的工作。工厂、公司、院、校、所的各级党组织,要管好所有的党员,做好群众工作,使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组织真正成为各个企业事业的骨干,真正成为教育和监督所有党员的组织,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0页]

分析这段论述,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四个基本结论:第一,在中国,党与国有企业关系问题,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中国的政治体制问题,关系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也关系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体制下形成的党与国有企业关系,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不利于工业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里党的工作的健全,必须彻底改革。第三,国有企业作为现代化发展的主体力量,其组织和管理形态也必须现代化,为此,必须摆脱企业政党化的格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把政党对企业的领导建立在这个管理制度基础之上,而不是将企业管理建立在政党领导体制基础之上,所以,必须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第四,国有企业建设必须健全和加强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不是建立在制度化的权力与资本之上,而是建立在三大基础上:一是建立在党员的组织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工作上;二是建立在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骨干核心作用基础上;三是建立在党对企业所形成的领导体系基础之上,即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所形成的领导体系之上。

这四个基本结论实际上为国有企业党建提供了基本的战略方向:首先,在中国,国有企业不是一般的经济与生产组织,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因而,不论其形态如何现代化,最终都将和社会主义制度一样,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特色性质与特殊使命,使得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政治资源。其次,必须彻底走出在计划经济与单位体制下形成党领导企业的体制模式,摆脱由这种模式形成的路径依赖,探索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现代生产组织体系以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党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再次,党对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其出发点不在经营权而在所有权,不在企业的行动计划而在企业的发展方向;不在单纯的市场利益而在职工利益、企业效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不在对企业内部的体制性主导与控制,而在对企业整体的战略性引导与政治性影响。最后,这种政治领导不是通过对资源与权力主导来实现,而是通过其所建立的科学的领导体系、所聚合的党员、所动员的职工以及所领导的党组织来实现,其基础和前提是作为领导力量,党应该使党员和党组织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骨干,使广大职工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主人。

企业建设与发展是否需要党的领导与党的组织支撑是制度性问题;而党的领导与党的组织能否成为企业建设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保障力量是党的能力与水平问题。就国有企业来说,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属性。

这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能够成为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动力之源和保障力量的情况下,才能创造出这样的良性发展局面:即党的领导将因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增强,同时国有企业将因党的有效领导而发展。要创造这种局面,其行动逻辑只有一个:就是首先使政党领导成为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织资源,进而成为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政治资源,从而使企业的发展不仅贡献于国计民生,而且贡献于广大的职工、党的领导与国家根本制度。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企业党建,战略选择议程不是从政治领导到组织建设,相反,是从组织建设到政治领导。没有组织基础的政治领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虚幻的,虚幻的领导,不是无效的,就是扭曲的;不是无理的,就是专横的;不是明争,就是暗斗。

三、职工、党员与组织:国有企业党建的策略选择与战略效应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产权体制、组织体制、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全面朝着现代企业转型,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组织、管理与经营的制度基础。

不论在企业的外部,还是在企业的内部,这些变化都深刻改变了党与企业的关系:基于计划经济、单位体制和党的一元化领导所形成的改革前党与企业的关系在改革中逐渐失去了存续的基础,国有企业党建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前面分析表明,党的政治领导是不可能退出国有企业的,而要在党与企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维护和保障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就必须积极面对新问题、新挑战。然而,实践表明积极面对固然重要,但观念和战略更新则更为根本。因为今天的国有企业党建不是一个重视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观念、战略和手段的创新问题。不能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和体制惯性,任何努力都会事倍功半,难以根本改变党的力量与影响在国有企业被“边缘化”的局面。

在传统国有企业中,党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是通过其所拥有的四大权力来保障的:即领导权、管理权、组织权与代表权。党对企业的领导,体现在党管理企业上;而党对企业的管理,体现在党通过其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来组织车间、班组,从而组织企业的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党对企业的干部、群众的组织与动员,则体现在党对其所代表企业的产权主体(即国家)以及企业的生产主体(即产业工人阶级)的责任与使命上。然而,改革开放之后,按照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提出的要求,国有企业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管理权逐渐移出党委,重心转向厂长或经理,从而动摇了党在企业中的权力体系。实践表明,管理权的移出必然弱化党对企业的组织权,进而影响党对企业的领导权。这是许多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产生被“边缘化”的感觉的主要根由。许多企业意识到这种危机,也看到其中的根由,但在如何克服“边缘化”问题上,则没有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和体制惯性,依然力图通过体制的途径获得管理权或组织权,以便重新确立党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这种努力的实际效果是极为有限的,只会使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越来越没有实际的作用,自然也就形不成实际的地位。

将企业的主要管理权移出党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但是,管理权的移出并不意味着党失去了管理企业的途径。因为,从现代企业制度来看,管理权移出党委后,主要落在了三个方面:一是董事会,二是职代会,三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首长。虽然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企业行政首长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党委依然可以通过董事会、职代会来运行企业的管理权;虽然不是直接的运行,但通过这“两会”所运行的管理权对企业的全局依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许多国有企业党委不是在这“两会”的基础上重构政党在企业中的权力体系,而是孤立地运用这“两会”所拥有的权力资源,而且其出发点依然是为领导而领导,即为了维护党在企业中的政治地位而运用这种权力资源。

可见,尽管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所产生的组织、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变化深刻影响了政党与国有企业的内在关系,但政党在国有企业中所拥有的权力要素并没有完全丧失,只是这些权力要素的价值取向、具体布局和内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这样的情况下,党要实践其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合理定位政党领导与领导体系。党对国有企业的政党领导,一方面是通过上级党组织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来实现;另一方面是通过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来实现。由于国有企业已逐渐走出传统的单位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经济组织,因而,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不是体现为党对企业组织本身的驾驭与控制,而是体现为党对国有企业核心价值、发展方向和权力运行的引导与监督。

显然,这种政党领导不是机械地通过强化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就能实现的,即不是靠企业内的党的力量就能实现的,必须将上级组织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与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有机结合起来。这就需要从整体上重新定位党领导企业的领导方位与体制安排。在高度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中,仅仅依靠企业内党组织的作用,而不是靠一个在国有企业内外形成的党的领导体制来主导企业的发展方向,无异于那些想抓着自己头发想飞上天的人。

第二,科学重构权力基础与权力体系。对企业内党组织来说,其政治核心作用应该体现在其实际的政治作为上,而这种政治作为,一方面取决于权力基础;另一方面取决于其合理作为。要把这两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关键的关键就是如何改变企业党组织的权力运行逻辑,即如何从一般意义上的领导权出发转变为从实实在在的代表权出发。具体来说,就是从代表国家与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权出发,来组织和运行党在企业中所拥有的权力要素。从代表权出发,党一方面能够不断密切党组织在企业中与职工、党员的联系,从而增强党组织的权力基础;另一方面也能够正确地把党和国家的要求,广大职工的要求与企业发展的战略有机结合,合理布局党在企业中的工作方向与工作内容,从而使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政治资源与组织资源。如果说党过去在国有企业是基于体制上所拥有的领导权来组合其在企业中所拥有的权力要素的话,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党就必须基于扎实的职工群众工作和党务工作所形成的实实在在的代表权来组合其在企业中的权力要素,从而有效地支撑起其在企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总结上述两点,党要实践其对企业的政治领导,除了科学定位政治领导的价值取向与基本使命之外,在体制与组织建设上关键要抓住两头:一是抓上级,即实现上级党委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与企业内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机统一,从而构建新的领导体系;二是抓基础,基于代表权,在组织与体制上,密切党与职工、党员之间的关系,从而由下而上地整合其在企业中的权力要素,以保证其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抓住了这两头,党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仅有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而且也有了创造有效作为的政治基础和组织条件。如果说过去党在企业中的政治领导与政治核心作用,是由制度与体制来保障的话,那么,在新的条件下,则是一半由制度与体制来保障,另一半则靠党在企业中的实实在在的工作和有效作为来支撑。相对来说,后者更为根本,也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党在企业中的工作,才能既满足制度与体制的要求,也能满足面对市场的国有企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党在企业中生存与发展的策略选择也就十分明确了,就是如何使企业职工凝聚在党组织的周围,同时使党的组织成为全面推动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政治资源与组织资源。为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在价值上,落实职工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既要充分激发其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也要依法、依章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并为其创造充分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的空间;二是在组织上,要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的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青年组织以及各类职工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来凝聚职工、整合职工;三是在制度上,要充分推动企业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在保证党的组织与企业职工在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增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发展之本,国有企业职工所代表的工人阶级是国家制度之本。所以,党在国有企业中以广大职工为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既能提升党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为,也能对国有企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规范与引导作用,从而创造出强化党的阶级基础、提高党的领导能力、维护国家制度的所有制基础的战略效应。

四、结论

中国国有企业党建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使命不仅在于政党本身,更在于作为国家根本制度基础的工人阶级与全民所有制。

改革开放前,党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建立在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控制基础之上,并形成了以政党为中心的单位制的国有企业组织与管理形式。市场经济体制彻底改变了国有企业的组织与管理形式,党从主导企业发展的权力力量转变为保障企业发展的政治与组织力量。为此,政党要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在价值、组织以及制度上改变党与企业的内在关系,重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领导体系和党在企业中的权力体系,实现政党的领导与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机统一。这些变化的逻辑起点在于重构党与企业职工的关系,从维护党在企业中的权力转向维护党在企业中的使命。党的组织凝聚了广大职工,既能强化党的组织,也能强化党的阶级基础;既能维护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能通过国有企业职工民主参与规范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的所有制基础。国有企业党建的政治基础、组织基础与社会基础都是相当雄厚的,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应该通过党在企业中的有效作为来实现,应该通过为企业创造有效的政治资源与组织资源来实现。依靠权力垄断或制度规定来保障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的时代已经彻底过时。从这个角度讲,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不仅需要新理论、新体制,而且需要新战略、新人才。

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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