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公益性”为医改校准价值取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16 次 更新时间:2011-08-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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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医改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了“公益性”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2009年4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2010年3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提出,公立医院改革须以公益性为核心。

“公益性”是由健康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属性决定的。通俗地说,公益性可以理解为“人人付得起、人人能得到”。医疗卫生和其他的商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健康和生存是基本人权,无论经济社会地位如何,人人都应公平享有。富人吃海鲜、穷人吃大排档;富人开私家车,穷人坐地铁,并不违背社会伦理。但是人和人的生命应该是平等的。所以,基本医疗卫生资源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按照价格和购买力来分配。现实中,尽管无法实现完全公平,但是我们工作的方向应该是尽量接近这个目标,而不是远离这个目标。

“公益性”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吃饭、穿衣也是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生产力水平下,可以满足基本需求以及大多数享受性需求。但是,由于生命的特殊性,人总是要死的,再发达的生产力也无法满足各个层次的医疗需求,而医疗需求往往越往高端需求越强。这样,就存在有限资源应该满足普惠性的基本需求、还是享受性高端需求的问题。我们读历史发现,每当遇到粮荒或者战争,粮食常常采取计划配给的方式,就是为了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在人类尚未解决“长生不老”的问题之前,医疗服务供给终究是无法满足一切需要的。从而,以普惠性、公益性作为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过去一个时期,医疗卫生改革出现的问题,正是过于强调医疗卫生的商品属性、医疗机构的经营属性。其结果是,虽然医疗机构微观活力很强,但是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并不高,资源过于向高价服务、大型医院和城市地区集中,偏离了公平普惠的方向。因此新医改强调“公益性”不仅仅是一个“务虚”的概念,而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医疗卫生的本质属性,是有着明确的政策含义的,更是“务实”的要求。那么,新医改是如何体现“公益性”呢?

首先是“人人付得起”。这是通过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服务体系共同实现的。2003年以来,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使得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人民。需要指出,“谁来提供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谁来保障群众看得起病(医疗卫生保障)”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不能割裂开来。实现“人人付得起”,不仅是医疗保障体系的任务,更需要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这个问题目前我们重视得还不够。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公立医院的改革,改变支付方式和激励机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调整收费方式、取消药品加成、由财政直接保障基层医务人员薪酬等方式,使得公立医院的目标是主动选择使用低成本、高收益的治疗手段,提供面向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的基础性、适宜性的服务。除了改革激励机制之外,这还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考核做保障。

其次是“人人能得到”。有钱付,不代表能够看好病,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要靠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整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措施来实现。例如,基本药物制度就是要使得每种常见病都有若干种最基本、廉价的药品供应,以保障最低收入水平的人也能够负担得起。另外,加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推动大医院、大城市的医疗资源和增量的医疗资源向基层转移,也是十分紧迫的。从保障公益性的角度上说,既要加强建设,也要“削峰填谷”。

最后,医疗卫生公益性的主力军是医务人员,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落实。公益性的职责,说到底是人民通过政治程序委托给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从投入、监管、规划方面保障医疗卫生公益性的实现。还需要强调的是,公益性需要增加投入,但是并不意味着增加投入之后就自动实现了公益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投入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益性的要求,把钱花到真正该花的地方。

总之,只要我们牢牢把握公益性的方向,医改一定能见成效。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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