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对西方新闻传播学在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领域的文献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方面:一、媒介新技术对隐私的威胁以及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悖论问题;二、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三、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等新媒介技术对隐私造成了更大的威胁,在社交网络中,隐私悖论现象在各国依然存在,侵权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而有效的保护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则需要社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行业自律和政策及法律保护。
【关 键 词】社交网络/隐私权/隐私侵权/网络隐私权
自从塞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与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1890年将隐私权界定为独处权之后,各学科背景的学者不断地对隐私权进行探讨,但直到今天,学界对隐私与隐私权、网络隐私与网络隐私权等概念仍缺乏一个完全统一的共识。伴随电子计算机及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隐私权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自第一个公认的社交网站1997年才创立,(Boyd & Ellison,2007)有关社交网络的研究已有十来年的历史。目前,单就网络隐私权和社交网络两领域而言,国内外研究成果颇丰,但具体到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时,相关研究则明显不足,仅有一些零星的论文,而尚无真正意义上的专著。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隐私权研究领域,相关的概念还有“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等,尽管这些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详尽区分这些概念的异同不是本文的重点。同时,考虑到这些概念有相当的重叠性,许多相关的研究又将这些概念混用的实际情况,本文暂时将这些概念视为同一概念,但在引用他人论述时,则尽量尊重原文的用法,不作更改。
考虑到该研究领域的跨学科特性,为了确保较为全面的检索效果,我们以“social network”+“privacy”或“personal information”或“personal data”为主题词,在EBSCO大众传媒学全文数据库(Communication & Mass Media Complete,简称CMMC)、学术参考类(商学除外)全文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Complete,简称ASC)及商管财经类全文数据库(Business Source Complete,简称BSC),汤森路透集团Web of Science中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简称A & HCI)及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ocial Sciences & Humanities,简称CPCISSH)以及两大法学全文数据库Heinonline和Lexis.com等多个重要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初步分析后发现,新闻传播学界的《新媒体与社会》(New Media & Society)、《信息、传播与社会》(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 Society)、《计算机辅助传播》(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广播与电子媒介》(Journal of Broadcasting & Electronic Media)和《传播学刊》(Journal of Communication),信息科学领域的《信息社会》(The Information Society)、《信息管理》(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美国社会信息科学与技术学刊》(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法学领域的《计算机法律与安全评论》(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互联网法律》(Journal of Internet Law),心理学领域的《计算机与人类行为》(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网络心理行为与社交网络》(Cyberpsychology Behavior and Social Networking)等期刊是发表相关论文的主要阵地。西方新闻传播学界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关注点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问题、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以及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三个方面。
一、媒介新技术对隐私的威胁以及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悖论问题
(一)社交网络等对隐私权的挑战及引发的伦理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网络社会的自然延伸。随着社交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广泛使用,网络隐私权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正如约书亚•费尔菲尔德和汉娜•史顿所指出的,目前大数据正在统治新闻业,新闻记者们也主动拥抱大数据技巧,但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给新闻传播中的网络隐私权和媒介伦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当数据越聚越多,算法越来越好之时,侵害隐私权的成本则急剧减少;另一方面,获得隐私权主体(指用户)知情同意的成本却又大幅增加。(Fairfielda & Shteina,2014)更为糟糕的是,基于大数据而形成的媒介受众市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知情同意,因为数据的贡献者太多,不可能联系到全部。
伴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关于互联网的研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都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关联。在传统意义上,与隐私相关的研究伦理主要集中在发生的场所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领域,所涉及的主体是实名的个体还是匿名的个体,以及相关信息是已出版的还是未出版的等问题上。但在互联网上,上述界限已经模糊不清。以詹姆斯•M.哈德森和艾米•布鲁克曼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网民认为其在网络上的传播活动是私人性质的,那么对其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就是不道德和违法的。(Hudson & Bruckman,2004)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看法,比如约瑟夫•B.沃尔特认为,似乎可以明确的是,对公开可获得的储存于互联网上的对话进行研究分析,并不构成对受试人的研究,因此也可免于来自结构审查委员会的受试人管理审查,直接展开研究。(Walther,2002)约瑟夫2011年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对此类公开可获得的储存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研究,与对报纸内容进行研究相比,并不需要对受试人进行更多额外的保护。很显然,新闻记者如果希望从公开可获得的虚拟社区和社交媒体引用时,他们经常并不需要获得许可即进行引用。在推特等社交网络上,推特用户也可以将其他推特用户的信息,原原本本地转发给那些并不是最初的目标受众。
(二)用户隐私担忧心理与隐私披露行为之间的“悖论”
从理论上讲,隐私担忧心理与自我披露行为应该是紧密相关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关心或担忧其隐私的社交网络用户,将在社交网络上较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其个人信息。然而,很多研究却表明,尽管社交网络用户的确担忧其隐私问题,但在他们使用社交网络时,却并不会因为这种担忧而影响到其披露个人信息行为。苏珊•B.巴尔内斯将这一矛盾现象称为“隐私悖论”。(Barnes,2006)
其他研究者也发现了这一隐私悖论现象。比如,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拉尔夫•格如斯和亚历山德罗•艾奎斯蒂的研究发现,该校学生在脸谱网(Facebook)上所提供的大量个人信息情况,令人吃惊:高达39.9%的学生公开列出了电话号码,大多数用户公开了诸如约会的偏好、感性现状和政治主张。(Gross & Acquisti,2005)2006年他们根据从脸谱网下载的个人资料进一步发现,该校很少有学生在使用脸谱网时进行隐私设置,以限制其个人资料被他人看到。两位研究者认为,就个人隐私而言,该校学生在使用脸谱网时总体上来说不在意、不关心或者仅仅是持实用主义的态度。在对189名本科生用户就隐私观念问题所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本科生的隐私担忧与脸谱网的使用情况从统计的角度看并不相关。当某本科生使用脸谱网后,其所属群体中个人信息披露的情况不会因为其隐私担忧程度的不同而有显著的不同。研究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同辈压力或羊群效应的缘故。研究者想进一步弄清楚,本科生愿意披露信息是否源自不明白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人看见。结果却发现,总体而言,本科生对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人看见的程度十分清楚,绝大部分本科生也对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们看到以及可以被他人搜索的情况表示满意。
泽伊内普•突凡科西以704名大学生为样本展开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脸谱网和聚友网(MySpace)用户的隐私担忧程度与其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披露程度没有直接关系。(Tufekci,2008)莫妮卡•塔迪肯通过对2739名德国互联网用户进行调查,就其自我披露信息的种类、质量以及路径等内容展开研究后发现,这些用户的隐私担忧几乎不影响其隐私披露行为。(Taddicken,2014)这一研究发现,与上述艾奎斯蒂和格如斯2006年针对脸谱网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类似。
(三)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内涵
如前所述,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出现以后的延伸。斯蒂芬•T.马古利斯(Margulis,1977)认为,在所有的传统隐私理论中,欧文•奥特曼(Altman,1975)和艾伦•F.威斯丁(Westin,1967)的隐私理论最为重要。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Margulis,1977)、80年代(Sundstrom,1986)和90年代(Newell,1955)一些重要的关于隐私的文献回顾中,备受推崇。更为重要的是,两人的理论为以后的隐私理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启发和催生出桑德拉•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PM,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
威斯丁认为:隐私是个人、群体或组织自己决定其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到何种程度传播给他人的主张。另外,隐私是个人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对社会自愿的和暂时的回避。(Westin,1967)奥特曼则认为:隐私是公开与关闭私人边界之间的一种张力,是个人对他人接近自己的选择性控制。(Altman,1975)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包括5个要点:一、强调私人信息;二、用“边界”一词来比喻和说明私人信息与公共关系之间的划分;三、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们相信拥有私人信息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私人信息,因此人们希望控制其边界,其次,披露或隐藏私人信息,可能造成一种容易受到伤害的感觉,因此用控制一词可以抵消这种脆弱性;四、该理论有一套基于规则的管理系统,来帮助进行边界管理决策;五、隐私管理的观念建立在从本质上将隐私与披露看做是辩证的基础之上。(Petronio,2002)
杰弗里•T.柴尔德、朱迪•C.皮尔森和桑德拉•佩特罗尼奥等人在回顾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指出,桑德拉•佩特罗尼奥2002年提出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是理解网络人际传播中(比如博客和社交网络)最重要的隐私理论。(Child,Pearson & Petronio,2009)该理论是在欧文•奥特曼的辩证隐私概念的启发下发展出来的,也沿袭了艾伦•F.威斯丁隐私理论对私人信息的管理。理查德•韦斯特和林恩•H.特纳认为,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是传播学领域的最新思考,表明新颖的思想不断地在解释传播行为中的问题。(West & Turner,2010)而新理论的不断出现也证明传播学领域仍然具有活力。此外,该理论是专门针对传播而发展出来的理论,表明了传播学的成熟与发展,使得研究者更加关注传播过程和特定的传播实践。
泽伊内普•突凡科西指出,在社交网络中,用户往往会进行自我展示。他将这类展示或互动而引发的隐私问题称为“技术中介的社交”(technologically mediated sociality)。(Tufekci,2008)按照我们所希望方式被我们所希望的观众看到,从而进行身份表达、传播和印象管理是我们主要的动机。这不是关于数据安全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于可见性的问题、边界设定问题和观众管理问题:我们希望展示给谁什么信息?谁可以看到我们?谁正在注意我们?
综观我们所接触到的论著,西方新闻传播学界没有对社交网络中隐私权进行全面的描述和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也只是某一类型的隐私权,比如:社交网络中用户与网络服务商关系之间的隐私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不必要地收集、储存和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用户担心可能导致黑客和身份盗用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潜在安全泄露。(Boyd & Ellison,2007)
二、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综述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包括隐私侵权的侵权主体、形式和原因以及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等内容。
(一)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的主体、形式及原因
社交网络中最主要的隐私侵权主体是各类社交网站。社交网站借助其免费提供的网站或平台,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极具欺骗性的隐私声明,大肆侵害用户的隐私权,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邓肯•H.布朗和诺尔玛•皮科拉指出,很大程度上,由于许多公司(比如谷歌)和社交网站(比如脸谱网)都形成了通过免费提供服务的方式来赚钱的商业模式,其成本事实上是通过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分享个人信息并同意在使用服务时受其监控而获得补偿的。(Brown & Pecora,2014)用户在签署服务条款时,几乎都没有阅读那些条款,便允许社交网站收集关于他们网络行为的信息。于是,社交网站便可以利用大规模的计算能力,挖掘其用户的数据、创建个人或群组的特定档案以及将这些数据出售给广告业主和数据代理商。
有些时候,国家机关也容易成为隐私侵权主体。在许多国家,一些政府机构比如警察局往往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来监控社交网络,以便抓捕罪犯和恐怖分子。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以欧洲20个安全技术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这类监控不仅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公司利益——出售监控技术成为一桩有利可图的生意。一些私人企业通过研发并出售监控技术给国家机关而获利,这些监控技术可以对移动通信装置、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和社交网络等进行监控。(Fuchs,2013)
一些与社交网络用户关系亲密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和上级,也往往容易成为隐私侵权的主体。詹姆斯•德兰尼指出,有些雇主面试时会要求应聘者提供其脸谱网登录信息;还有些雇主会要求应聘者登录脸谱网账号,以便雇主能够搜索应聘者的账号;还有些雇主更过分,会浏览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和照片。(Delaney,2013)这就等于让雇主知晓社交网络用户的个人喜好、政治观点和宗教信仰、亲朋好友等信息,以及向雇主上交他们的私人谈话和分享他们的私人照片。对此,一些雇主可能会争辩说,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剔除坏人,雇佣更合适的员工。但是,雇主知晓应聘者非公开披露的宗教信仰、性取向以及政治立场等个人信息,可能会使得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已经出台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比如美国马里兰州就已经颁布法律,禁止雇主询问此类问题,以保护应聘者和雇员。
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相关职业人员(及其单位),比如医生(医院)、银行或其职员等,也比较容易成为社交网络隐私侵权的主体。以医生为例,尽管公众存在从社交网络上获取健康信息的需求,但一般而言,医生等专业人士在社交网络上并不十分活跃,原因在于顾虑病人的隐私和职业责任等。但原本就是社交网络上活跃分子的年轻医护人员,更容易将社交网络运用到职业中来。由于对私人社交活动和职业社交活动缺少明确的定位和区分,已经发生过好几起涉及此类不专业行为的案例,比如在社交网络上分享病人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的健康资讯等。(Craig & Campbell,2013)另外,如果社交网络的用户是青少年或学生,其家长或老师也往往容易成为隐私侵权的主体。
日益增多的第三方应用程序也成为社交网络中主要的隐私侵权主体之一。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对年轻人有着特殊的吸引力。这些应用程序与社交网络一起,提供娱乐和游戏、位置跟踪和购物等服务,而这些服务都依赖于用户提供诸如姓名、年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安雅•贝克曼通过对12名丹麦高中生的调查发现,12人平均安装了60种第三方应用程序(其中最少的装有3种,最多的装有251种)。(Bechmann,2014)这些高中生不仅同意向这些第三方应用程序分享其基本个人信息、电子邮件和好友等信息,而且还允许这些第三方应用程序可以随时采取利己的行动,比如随时获取这些高中生的个人数据或推送利己的信息等。12人当中只有1人阅读了第三方应用程序冗长的许可说明。尽管该学生对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非常谨慎,但仍然愿意冒险提供其个人信息,以便与群体进行社交活动。另外,安雅•贝克曼的研究还发现,脸谱网通过点赞按钮、脸谱互联和脸谱应用等插件,可以十分有效地从外部网站和服务中获取数据,并融入到自己的商业模式之中。(Bechmann,2013)
(二)隐私侵权抗辩事由
在社交网络上侵害他人隐私权,比如未经授权而披露或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等,一般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存在合理的抗辩事由,也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开场合等。
前文提到,一些国家往往以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在社交网络中对公民进行广泛地监控。有外媒报道,社交网络已经成为美国确保其霸权的新战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秘密监控脸谱网站上7亿用户的情绪表达,了解他们对某些事件的态度,通过监控用户对新闻的选择偏好,了解人群当中是否存在一种“情绪传染”。
甘达尔斯•考平斯和苏珊•帕克以莫雷诺诉汉福德前哨集团一案为例,说明公开场合也是抗辩事由之一。(Kaupins & Park,2011)在该案中,原告莫雷诺是一位年轻的聚友网用户,她在自己的主页上,发表了一首令人不快的关于其家乡的诗歌。她聚友网上的一个朋友与莫雷诺在该网站朋友圈之外的一些朋友(包括莫雷诺之前中学的校长),分享了这首诗。该校长将这首诗歌在当地的报纸上发表,作者为莫雷诺的全名。诗歌激起了非常强烈的负面反响,以至于莫雷诺的家庭将企业卖掉并搬移该地区。莫雷诺以侵犯隐私权和故意引起精神痛苦为由起诉校长和报社。法院将其驳回,认为她在一个非常受欢迎的网站上发表诗歌,使之可能被任何一个拥有电脑的人获得,因此实际上已经让该诗歌进入了公众视野,即便莫雷诺原本希望只有经她授权的朋友才可看到该诗歌。
三、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综述
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不仅需要有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而且需要所有与社交网络相关的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更需要网民在使用社交网络的时候注意自我保护。
(一)社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
可以说,在使用社交网络时,用户的自我保护是第一重要环节。泽伊内普•突凡科西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使用脸谱网和聚友网的大学生,主要通过调整个人资料的可见程度和使用昵称等措施来减轻被陌生人关注的担忧,但他们不会通过限制个人资料的内容来实现。(Tufekci,2008)另外,在社交网络中,类似现实空间中的边界管理机制(如墙、锁和门等),比较受欢迎,但这些机制并没有改变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难以消除、可搜索和交互检索等特征。
贾尔斯•D.索萨和约瑟夫•E.菲尔普斯针对网络消费者的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担忧影响其信息的提供以及相关的购买行为。一些用户采取下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比如选择不参加一些促销的邮件列表,选择不参与分享其个人信息,在“促销电话勿扰”名单(Do-Not-Call)上登记,提供虚假的信息,关闭可以跟踪其网络行动的“小甜饼”(cookies)或者放弃网络购物车,等等。(D Souza & Phelps,2009)
(二)政策和法律保护
政策和法律是保护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加利纳•Ⅰ.弗门科瓦指出,社交网站中的隐私侵权主要包括三类:社交网站直接跟踪用户、第三方跟踪社交网站用户以及买卖所收集的个人数据。(Fomenkova,2012)其中,最恶劣的一种侵权形式是当前盛行的买卖个人数据。他建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应该禁止这种在默认情况下社交网站即可进行分享用户个人资料的做法,起码应该让社交网络用户在基于一个个具体网站的基础,有选择地决定是否允许网站分享其个人数据。这种禁止应该全面适用于社交网站的子公司、附属公司,第三方以及任何其他有别于正在进行收集用户信息的法人实体,等等。
萨拉•霍奇斯指出,在美国,社交网络用户隐私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两个层面。(Hodges,2013)尽管绝大多数的州宪法没有明确提出保护隐私权,但是有些州,比如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颁布和执行新的法律和条例,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在联邦法律层面,网络隐私权保护最主要的机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自1998年受理了第一起网络隐私侵权案件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一直在联邦层面进行着努力。
(三)行业自律保护
社交网站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及采取先进的隐私保护技术,来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露西亚•特略以改进脸谱网的隐私政策为例指出,从企业自律角度真正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社交网站需要做到:创造一种机制,使得用户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他们的个人信息将如何在社交网络被使用和被分享,包括与第三方的使用与分享;大幅度更新其数据使用政策或隐私政策;规定用户在与社交网站日常打交道时,可以知晓和控制全部个人数据;可以比目前更迅速地删除那些通过社交网络插件程序获得的用户和非用户的信息;增加以广告为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的透明度和控制;增强社交网络用户的控制能力,等等。(Tello,2013)
小结
西方新闻传播学界对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在该研究领域,西方研究者主要来自计算机科学、医学、信息管理学、经济管理学、传播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新闻传播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不多,偶尔的交叉研究也只发生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与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不足,对社交网站的技术构架和技术应用关注不多。
第二,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探讨几大典型社交网站的用户隐私意识、使用习惯与动机及影响因素、某一类隐私侵权等方面,一般不对社交网站中隐私权和隐私侵权等问题进行宏观分析。研究方法集中于抽样及问卷调查法,较少综合运用传播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探讨社交网络中网民行为、隐私意识及偏好与特定社会历史及文化的内在关系等。
第三,主要研究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的保密权,而对社交网络中网民网络行为安宁权和网民网络空间安全权的关注不多。网络行为安宁权指社交网络用户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网络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和干扰的权利,网络空间安全权指网民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网络空间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的权利。(徐敬宏,李萍,2012)
第四,在探讨社交网络中隐私权保护时,往往只聚焦于针对社交网络中某一特定的隐私侵权,一般不会大而全地论及各种隐私保护策略。比如伯恩哈德•迪巴廷等人在2009年指出,社交网络用户需接受隐私教育,应采取更安全的隐私设置,没有提及国家、社会、企业网站以及技术层面的应对策略。(Debatin, Lovejoy, Horn & Hughe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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