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建立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的渐次展开,社会控制思想与控制模式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推动着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三代领导人的社会控制思想的发展;二是单位制与户籍制两种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及其变迁;三是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新中国社会控制思想的发展及其控制模式的变迁,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剧烈转型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中国;社会控制思想;社会控制模式
为保证社会良性运行,任何国家都必须对社会实施有效的控制。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障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过程。作为新中国主要缔造者的毛泽东、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及其继承者江泽民、胡锦涛,都十分重视对社会控制思想的研究。三代领导人沿袭我国古代思想家重视对社会控制思想研究的精神,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洞察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就如何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这个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留下了丰富的社会控制思想。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的渐次展开,历代领导人根据现实的需要对社会控制的模式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革与创新,同时也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控制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推动着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新中国建立之后社会控制思想的发展与控制模式的变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三代领导人的社会控制思想,包括毛泽东社会控制思想、邓小平社会控制思想和江泽民社会控制思想;二是单位制与户籍制两种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及其变迁;三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新中国社会控制思想的发展及其控制模式的变迁,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社会的剧烈转型过程中,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三代领导人的社会控制思想
1. 毛泽东的社会控制思想
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出发,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我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思想及控制方式,并建构了实现社会控制的户籍制和单位制等相关社会控制制度。这个时期,毛泽东的控制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篇文章中。他将社会控制分为两大类,即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而对人民内部的社会控制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认为只有走民主“这条新路”,我们才能跳出历史发展的“周期率”。
实现社会控制的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才刚刚建立,还有待进一步加以巩固。“针对着这种情况,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1](P226)。而其核心是对群众加强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使群众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自觉地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二是在管理阶层反对官僚主义。通过革除体制上的弊端,着力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的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否则“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2](P326)。三是加强法制建设。毛泽东认为,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按照法律办事”[1](P198),是文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1954 年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五四宪法就是其重视法治的有力证明。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的社会控制理论和思想的核心部分在今天仍具有生命力,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毛泽东逐渐将斗争哲学推向了极端,依靠“人治”来维系社会的一切,用群众运动方式发展生产力,用“大民主”对付官僚主义,用“人治”代替“法治”,甚至到后来无限上纲,把党内不同意见的争论看成是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断然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控制理论并开展“文化大革命”,造成了社会内部混乱和社会失序失范的灾难性后果[3]。
2. 邓小平的社会控制思想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控制的直接目的是要实现毛泽东倡导的政治局面。“1957年,毛泽东同志概括地讲了一个目标:‘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4](P44)。邓小平总结了由于社会失控给我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思考和探索了如何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问题。他特别强调,对于中国而言,采取法治的手段实现社会控制目的的特殊重要性。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P146)“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4](P147)他主张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执政党及其领导者在内的全体人们的行为,在人治与法治上,他明显偏好法治[5]。邓小平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通过长期实践逐步摸索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控制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控制基点;以改革开放为控制动力;以实现社会发展为最高目标;以“三步走”模式为控制策略;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控制机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社会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6]。
3. 江泽民的社会控制思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江泽民社会控制思想的两个最显著特征,并要求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的这一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史上的创新与发展,又是对我国历史上传统治国方略中精华的吸取和弘扬。江泽民非常重视法律和道德在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持社会良好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把法律和道德上升为治国方略。两者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和作用方式各不相同,依法治国属于社会的硬控制,以德治国属于对社会的软控制,但都共同作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整合社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二者的基本方向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由于我国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党和国家的各级组织付诸实践,因此江泽民特别重视加强党的建设,“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7](P358)。从“三讲”教育到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现了对党的建设的高度重视。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如何顺利度过这个矛盾凸显期,对现阶段的社会控制与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谐是人类追求的一个永恒理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要实现和谐的理想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就必须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坚持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完善社会管理机制。这主要通过以下社会控制制度来实现:建立共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效的组织动员机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利益诉求机制、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解决社会冲突,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活动,加强社会控制,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
二、 两种主要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与变迁
新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脱胎于战争年代的根据地政权体制,并受到斯大林时代的苏联中央集权体制的影响。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行政权力通过计划经济、组织结构、干部队伍、意识形态以及有效的政治动员,不断强化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控制和干预。在这种全能主义的行政管理模式下,所有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都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它们均受党政权力支配和指挥,经济和社会运行高度行政化。通过执政党领导政府、政府控制组织、组织管制个人,国家政权通过单位制为主导、户籍制为补充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了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全面管理[8](P390)。
1. “单位制”控制模式及其变迁
(1)“单位制”控制模式(1949~1978年)。传统中国实行“王权止于县政”的统治格局。随着清末近代化进程的开启,国家权力通过各种方式将触角向下延伸。1949年以后,新中国延续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之路,国家权力渗透到最基层,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其标志是具有全能性质的单位制的产生。李路路教授认为“单位制是指广大社会成员被组织在国家设立的各种组织中,并以此为中介发生多方面联系的制度”。“单位是中国社会组织和调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单位构成了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9](P39)。
改革前,中国主要有这样几类单位:首先是单位化程度最高的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它们作为国家组织及其附属物,既受到国家全面而直接的控制,也受到国家全面而直接的保障。其次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它们依照国家计划的分类,由国家“归口”管理。再次是农村各类集体经济单位,它们的单位化程度最低,一般称为“不完全单位”。最后,还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是无单位或几乎无单位的,如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等,但数量极为有限。通过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单位,国家控制了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全部资源[10]。
从历史上看,新中国建立以来单位体制在全国城市社会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堪称是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为巨大的“空间重组”,既包括“地理空间”的变化,也包括社会关系和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11]。在单位体制下,单位作为控制与分配资源的主要工具,成为国家控制个人的主要手段,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3个层级的社会控制结构。可以说新中国建立后,我们之所以选择实行单位制,是和国家应对社会危机进行整合有关。单位制填补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真空地带。同时,它也适应了社会和政治整合的需要,使资源的分配有了一种可以连接国家与普通社会成员的组织通道,使国家的社会控制得到加强。单位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与资源的抽取能力的同步性[12]。
(2)单位制消解:控制模式变迁(1978年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商业化、住房商品化、医疗体制改革、社区建设的勃兴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实施,都对单位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推进着单位制走向消解。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意味着我国社会控制模式由抽象整体利益为主的单位制向以具体个人利益为导向的契约制的转变。随着资源配置手段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单位体制的解体和个人化的发展都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区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些力量成为政府处理社会事务时必须加以合作的力量。改变了过去政府一味凌驾在社会、市场之上的全能控制模式,建立起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合作型的新的社会控制模式,弥补了因单位制消解造成的国家与个人连接通道的断裂。
2. “户籍制”控制模式及其变迁
(1)“户籍制”控制模式。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计划经济模式的建立及适应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形成的。195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我国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最终形成。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限制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其中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就是严格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户籍制为基础构建了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
(2)“户籍制”控制模式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户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要求。它要求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能够自由迁居,企业能够自主用工,劳动者能够自主择业,如此就必须彻底打破现行“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消除因户口性质不同而造成的社会机会与社会资源事实上的某些不平等和不公正,使户籍制度真正成为有效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有力工具[13]。
单位制和户籍制曾对稳定社会、控制城市人口过猛增长起到了历史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履行了工业化高速优先发展的功能;对确切了解我国人口变动和分布情况,加强人口管理,对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和要素的计划分配以及保持社会正常秩序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种封闭的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户籍制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必然进入深刻变迁的历程。
三、 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
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大一统”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历代王朝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在当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关系到政局稳定乃至国家命运。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各族各界代表的一致拥护。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代。首先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平等。其次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或民主改革,使其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发展,是党和政府在广大民族地区执行的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列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力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这一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一些民族地区特殊的宗教及其习俗也予以尊重和保留,如西藏自治区保留的金瓶掣签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确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处理民族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更具制度化和可操作性,推进着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 小 结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社会变迁在速度、广度、力度等方面都呈现出亘古未有的局面。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刚性的社会控制方式;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急剧转型,社会处于脆性状态。目前,正在走向弹性社会控制、形成自洽的社会有机体目标的征程中。在此过程中,我国的社会控制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本土知识和外来思想的相互作用下,社会控制思想处于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之中。
1. 社会控制主体与社会控制思想的变化
社会控制的主体由解放前的人口占少数的权贵特权阶层转变为解放后全体人民对社会的自我控制。这一变化体现在毛泽东提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控制的主体,国家通过人民进行自我管理,赋权给中国共产党执行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然而,毛泽东晚年实质上实行了特殊形式下的“人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完善了我国的社会控制思想。
2. 现代意义上德法结合的社会控制理念的提出
针对“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时期的人治所带来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后来江泽民明确提出“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今天中国已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长期坚持开展全民的普法知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胡锦涛提出了“八荣八耻”,为建立法德结合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3. 新型社会控制体系的构建
社会控制体系是由政权、法律、纪律、道德、风俗、信仰和信念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控制系统。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还在继续,文化多元化、经济市场化、社会非集中化和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在日益增强,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的蓄意破坏,源自于制度转型引发的控制资源流失导致控制主体控制力的降低、社会规范权威性降低、基层组织弱化以及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出现,使新型社会控制体系的构建充满挑战。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构建的路径在于强化控制主体、强化基层组织、发挥专政机关的打击效力,进而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导向[14]。我们正在逐步调整乃至重建包括共享价值体系、弹性社会结构、组织化体系、法治、沟通等方面的新的社会控制体系。也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控制才能适应文化多元化、经济市场化、社会非集中化和社会成员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发展趋势,才能发挥社会控制的功能与实现其目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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