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新:法治是不是应当实现正义----评《南方都市报》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68 次 更新时间:2004-06-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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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  

看了网上有关《南方都市报》喻华峰和李民英被以贪污、贿赂罪名义判处十二年和十一年,总编程益中被拘捕的案情介绍,真有全盘暴政荒唐闹剧的感觉。有人说,喻华峰案的背后,是这个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发生的必然冲突。在我看来,这实际上只是一个法治是不是应当依照法律实现正义,能不能以法治名义把法治偷换成暴政的常识问题。

广州市东山区法院认定喻华峰贪污10万,因此喻华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一位南方集团高层说:喻华峰被指「冒领」并「伙同」报社其他八名编委「私分」的五十八万元,绝不是公款,而是根据南方集团有关规定,应该兑现给班子的款项;二是有关这些奖金领取和分配的做法,都是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任何人都知道,在管理中,奖励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对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权的代理者批准的奖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奖金分配方案进行部分调整,肯定属于管理者们管理权的一部分,当然,奖金分配的调整,必须公平合理,所以,《南方都市报》编委会(管理者们)依照有关管理文件,认为有关经营人员奖金太高,决定让他们把这笔奖金贡献出来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实在只是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南方都市报》内部,只存在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对国家,只存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喻华峰拿了10万,根本称不上贪污。因此极其明显,广州市东山区法院认定喻华峰贪污10万,罪名完全不能够成立。喻华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明显是枉法判决。

管理者们是否应该有管理权?管理权是否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奖励权包括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一定程序调整奖励的权力?我想如此常识的问题不需要解答吧。

如果这罪名成立,那么中国所有国有媒体以及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权都被法院判决砍掉了一个重要部分(奖励权),任何有权按实际情况部分调整奖金分配的经营者们都是潜在的贪污犯,所有这样做过的人都是贪污犯。

本人看了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一审辩护词,若辩护词属实,喻华峰是对一个已经没实权、辛苦创业并艰苦努力、功劳很大的《南方都市报》创办人进行补偿,喻华峰这样做也捞不到好处,对他的个人利益只有坏处。若辩护词属实,很明显,喻华峰的贿赂罪也同样不能够成立。喻华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也是枉法判决。

在这方面,我记得联想集团最高层曾经讨论决定:补偿联想创办人之一的两院院士倪光南五百万元,当然,此事不可能导致国有股份制企业联想集团的领导人柳传志被控贿赂罪,倪光南被控贪污罪并被判刑。

如果李民英确实如辩护词所说的那样,是《南方都市报》创办人,辛苦创业并艰苦努力、功劳很大,而且已经是没实权的调研员,那么就不是在位的党政官员完全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就必须慎重对待,不宜以受贿罪被判11年徒刑。

倪光南拿五百万元,没人会说个“不”字,当然原因在于他的辛苦贡献,同样,如果李民英作为创办人对《南方都市报》贡献很大的话,以受贿罪被判11年徒刑,同样不公正,无法服人。

这个问题牵涉到对国有媒体以及国有企业贡献巨大创办人的补偿问题,我们都知道,一些国有企业创办人,辛苦多年,企业富了,壮大了,但自己还是拿那么一些很低的收入,退休后更低,相对这些人不公正。这确实是个问题,这也与国有企业的“五十九岁现象”等有关。这个问题处理得不好,会伤害许多辛苦工作的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一个打击。

报纸等媒体应该是企业,按企业的方式运行。但在我们这个国家,最适合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学校曾经在大搞教育产业化,民营化,而最适合按企业的方式运行的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企业却是事业单位,没有民营化,这真是糟糕的对比!公诉人指控编委们发奖金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指控他们“私分”。但谁都知道,企业不同于政府,在许多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反而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应该把自己的收入公开。很明显,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是把几乎所有的媒体机构都转变为企业,并民营化。

法治是对正义的追求,目的是实现正义,因此罪名与量刑必须与过恶相符合。绝不能够借反腐败和法律的名义,把这案子办成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这只会是丧失正义、丧失法治。而且,从2003年的冤案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一个极其危险的的趋势,以法治名义把法治偷换成暴政的趋势:那就是借着某个崇高的名义,某些握有大权的官员想抓谁就抓谁,抓到之后再罗织罪名并对受害者判刑,哪怕这罗织的罪名违反基本常识,根本经不住一驳,极端可笑。

如果不坚决抵制这种暴政,结果是谁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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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世纪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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