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中国后改革时代的困惑与出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1 次 更新时间:2009-11-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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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浩  

就“管住权力”的制度建设而言,“第一动力”需具备三个特征:自身清廉,具有强烈的澄清吏治意志,掌握足够的权力。真正有效的治理结构搭建起来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后,就会产生一种自我维持、自动运行的力量,此时,才可摆脱对“第一动力”的依赖。

一、“改革共识”破裂,公民权利觉醒――由改革年代到权利年代

刚刚过去的建国60周年庆典,就时间而言是幸运的:由于在此次全球金融风暴中的不俗表现,中国令全世界刮目相看,赢得前所未有认同;风暴源起于大洋彼岸,也使许多人对欧美“成功经验”的可复制性、可持续性产生疑惑,从而对“中国特色”的道路探索多了一些期待。但它又是不幸的,金融风暴同样影响中国,不但恶化了中国经济的外部环境,更催熟一些内部危机。这种考验,对一种还远未成熟的发展模式、对一艘还没经历多少风雨的航船来说,结局很难逆料――生存还是毁灭,这可是个问题。

众所周知,不同于改革初期的亿众一心,今日中国已不再只有一种声音,社会底层沉积不少怨愤。每年多达数万起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矛盾频发与社会积怨的表征。当我们试图探询积怨从何而来、往何而去时,权力腐败、贫富分化、司法不公……纷纷进入视野。但最先跃入眼帘的,还是“改革共识”的破裂。

在1980年代,“改革话语”曾向中国人承诺一个美好明天。就像圣经启示录中所预言的一样:恶人终将遭到审判,好人必上天堂,一切都将符合人们的道德期盼,可以皆大欢喜。那时的人们相信,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目的是为了带动大家共同致富;通过经济发展,可促使包括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在内多项目标的实现。这套话语就像一个魔咒,将中国人对未来的想象凝固起来,形成一种共识,使他们能够容忍当下的牺牲与不平等乃至不公正,愿意为明天付出代价。可以说,由“改革话语”打造的这种共识,曾起到一整套社会保障也难以起到的作用――它不但使人们用不着担心明天,而且为了明天可以付出今天。

但是,承诺的一切迟迟没有到来。在一代人可以度量的二、三十年间,现状离承诺越来越远。先富的人越走越快,后面的人已经望不到他们的背影,只能吃他们远去的灰尘;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但社会公正、政治民主等目标依然遥遥无期。这种现状与承诺的背离,到2004年终于走到一个临界点。一场偶然的“郎顾之争”,不经意间扯破“皇帝新衣”,引发了全社会对改革的反思――“改革话语”遭清算,“改革共识”镜破难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群体性事件――四川汉源事件,就发生在“郎顾之争”后两个月。这种时间上的重合,恐非偶然。

在此之前,并非没有对改革的抵制与批评。一些民众从切身感受出发,本能反抗这种改革逻辑。但问题是主流话语认可这套逻辑。2004年的“郎顾之争”,挑动了全民参与。民众通过网络这一新兴传播手段,以前所未有的整体姿态对代表着主流话语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群体发起猛攻。主流话语也需要认同,在谎言已被挑破的情境下,主流开始分化,其中大多数人已难保持那幅代表“政治正确”的严肃面孔,一些人甚至反戈一击。真正顽抗到底的,只是极少数,他们的市场也日渐式微。

对明天的幻想破灭了,人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今天。“改革”已不再可靠,于是只能靠自己挣出一个未来。原来人们认为:自己与国家一体,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相互之间账没有必要算得那么清楚;甚至有些人认为,自己欠国家的。现在重新算帐,许多人才发现,原来其实是国家欠了自己;相比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自己已付出太多。此情此景下,老百姓就没有原来那么“好说话”了,他们开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开始在自我利益上寸步不让。

从那时开始,社会氛围发生微妙变化,官民关系逐渐有了一丝剑拔弩张的味道。对政府官员来说,中国的老百姓似乎突然变得不那么“听话”,他们越来越对利益“斤斤计较”,越来越不愿意让步、牺牲。他们不但开始眼睛盯着,要求政府全面承担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各项公共职责;而且在诸如征地、拆迁、国企改革等利益纠纷上据理力争、寸土不让。没有人再愿意充当那个“付出代价”的冤大头,政府也不可能再“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不得不分出精力、财力,关顾民生、安抚民意。“改革”成本越来越高,“发展”速度被迫放缓。中国现在面临的难题是,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总量虽惊人,由少数人分利也能制造不少亿万富豪,但因为人口过多,分到个人手中,每个人拥有的数量也有限,未必足以提供经济进一步所需要的内需。理想状况是:每个人都将财富交到政府手中,集中力量办大事,过去60年一直是这样做的。但“改革共识”的破裂使这种集中已再难可能。人们发现:交到政府手中的钱,其存在和使用似乎已与自己没多少关系;政府主导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成果并不能被大多数人所分享;在与权力相近的少数人轻易就富得流油时,不少人的明天乃至今天没有保障。于是许多人开始要求把自己那一份拿回来,由自己掌管――事实上,政府通过调节利益存量以刺激增量的能力已受到极大限制,除非它能对付得了特殊利益集团。

方向的调整不是那么容易的,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着“发展”使命,因而不得不致力压缩成本的政府官员,与民众的关系趋向紧张。当政府以强力推行自己的意图而罔顾民意时,民怨滋生了;当公共行为中被发现夹杂官员个人私利时,民愤在滋长。这是后改革共识年代的新景观:无庸置疑,以特殊利益集团为轴心的利益转移仍处于“正在进行时”,但其烈度、广度尤其是明目张胆的程度,其实可能已不如1990年代后期之甚,然而民间的反应烈度却远非1990年代可比。

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社会情绪的变化虽落后于现状变化,但它改变了人们对现状的接受与容忍的维度和程度,使变化的效应沿着特定方向,即民众意识已经觉醒、已经敏感的方向凸显。这种积怨将对当代中国产生何种影响?取决于社会对它的认知与应对。民怨源起千头万绪,化解它不是政府单方面可完成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解决它,首先必须认识它。

二、“和谐社会”的困境与行政权力的多重悖论

从2004年的万州事件开始,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开始呈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特征。个别人利益冲突引发的事件,之所以能聚集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群,乃是因为社会积怨的存在。在这里,具体的利益冲突只是火星,许多人心中存积的不满,才是燃起大火的遍地干柴。政府惯常的处理方式,却无助于积怨的化解。从2004年的汉源事件开始,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严厉定性,快速出动警力压制,事后对利益受损群众予以经济补偿,对“带头闹事”人从严处置这四步“组合拳”。这种方式虽能平息事态于一时,却不足化解积怨。即使是得到补偿的“受益者”,同样会因定性不当而感到被不公正对待――火星虽然熄灭,干柴依然遍地,甚至越积越多,在等待着下一次的燃起。

在任何社会民怨都是常态。可以说,中国这60年的每个时期,都曾滋生和积聚民怨,只不过内涵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中国的权威政体对“稳定”有着刚性需求。由于政治系统高度依赖自上而下的秩序性,任何秩序的不稳定,都可能致使系统的效率丧失,乃至发生瘫痪。因此,中国政府对“不稳定”的容忍程度很低,很多时候必须把稳定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力争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美国政府可以在伊拉克战争期间放任数百万人上街游行示威反对战争,而中国在1950年代、1960年代、1980年代三次开放民意表达的尝试,都几乎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这种中西方体制包容性的差异,是解读中国政府高度执着于稳定的关键,也是理解其在处理社会积怨、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上思路“僵硬”的关键――源于思维惯性的思路易改变,源于体制特性的思路却难改变。

民怨产生于具体利益。简单说,就是有人自觉利益受损,或蒙受不公正对待,而政府未能为其主持正义。因此,民怨中确实天然包含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官员的不信任乃至敌视,认为政府或其官员已经“不可依靠”。这些人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动机,既有情绪发泄的心理成份,也有借人多势众欲将事情闹大、迫使政府不得不重视、不得不公正处理的功利成份。正因如此,事件中群众的矛头往往指向政府,事态往往快速升级。这种对政府的针对性,以及快速升级的破坏性,反过来又使一些官员有理由将事件定性为“破坏稳定”,从而动用专政手段强势处理。

一些官员动辄将事件定为恶性,指责“别有用心的人”或“境外敌对势力”的介入,动机不难理解。这不仅是为了方便警力介入,达到以最简单快捷方式控制局面的目的,更是为制止类似事件发生,截断群体性事件的效应传导机制,对潜在参与者发出威慑和警告――如果遍地干柴都被点燃,局面将不可控制;如果所有利益受损者都要求补偿,社会财富存量也可能因无力支付“挤兑”而发生“崩盘”。

针对民间积怨以及社会意识分裂所导致的紧张局面,中央的对策是提倡“构建和谐社会”,而达致和谐的前提是成果共享、利益均沾。在这方面,迄今为止政府已有不少动作,包括调整收入分配,加大社保力度,注重维护民众的基本权益,试图制约官权,限制官员侵害民众的行为包括对民众反抗(群体性事件)的过度反应。

但这种努力受到两方面的制肘。其一,在调整利益存量能力受限的制约下,政府能够依赖的资源,惟有越来越庞大的财政汲取能力以及国有企业。由于没找到对付特殊利益集团的有效方法,剩下来的这块蛋糕,必须能同时满足掌控经济宏观面、供庞大的共利集团分肥、兼顾民生等多重需要,利益调整的效果可想而知。

其二,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放心其他社会力量的壮大,政府必须始终把好力量开放的闸门,上述一切目标的操作,只能由行政力量独自完成。于是,行政力量必须同时顾及多重可能相互冲突的目标。既要在征地、拆迁等事项中维护民众利益,从而不得不抬高“发展”成本,又必须加速“发展”,降低成本;既要制止地方官员因行为粗暴、反应过急而将小事化大、激化民变,以免最后不得不由中央“买单”,又要保证绝对稳定。这种自相矛盾要求的指导思想,或许是希望将官员对“发展”、“稳定”等传统目标的追求限制在尊重民众基本权利的框架和底线内。但问题在于,由于一切操作均须依赖行政力,而以科层结构为特征的行政力,是一种只有在目标单一、明确时才能发挥效率的力量。相互抵消的目标,逼使行政力或左右摇摆、举棋不定,或偏于一极,不是丧失效率,就是背离初衷。

从这个角度,更可理解执政者提出“和谐社会”时动机之真诚与急迫。改革开放已有30年,在促使经济增长、提高社会自由度的同时,也带来贫富悬殊、官僚集团自利化等负面效应。2004年“改革共识”的破裂正因为此。这两种负面性由于都具有自我繁衍的能力,使得当初邓小平所担心的“改革失败”,已经不止是一种担心,而成为正在逼近的危险。正像“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针对经济可持续增长开出的药方一样,“和谐社会”也是他为当前最迫切的社会问题开出的药方。作为社会治理多年的参与者与观察者,他深知中国问题病症之所在。“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要“让全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目的是重新赢得大多数人的认同。

但是,人们看到,虽然问题的表现和解决问题的动机都很迫切,但构建和谐社会的动作并不急迫,而是徐徐而进,多是在贫富、官民的利益边界之处着手,没有触动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从官方的诸多动作看,虽然强调调整收入分配,要求向中下层倾斜,但既没有清算富人已有财富的合法性,也没有缩减官员可自利的权力空间;虽然《劳动合同法》对资本在一次分配中的强势地位有所限制,但真正能改变劳动者谈判地位的独立工会组织并没有放开;虽然提升了社保的覆盖面和偿付标准,但与财政收入、尤其是行政费用的提升远不成比例;虽然更重视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官员的问责,但官员手中不但仍握有足以侵民的权力,而且也有足够的理由与借口,例如发展、稳定,因此官侵民权、民利仍不绝于缕,冲突时有发生,问责大多流于形式……自5年前“和谐社会”口号正式出台以来,很难说现状究竟是相对“和谐”了,还是更不“和谐”,两方面的证据都不难找到。

不是着力于既成格局与存量结构的调整,而是在边界之处利用增量进行操作,这种方式可称之为“边际推进”。其力度无疑小于俄罗斯对问题富豪的“点杀式”清算,也不能称之为“温水煮青蛙”。“温水煮青蛙”的结果是明确的,死的一定是青蛙;而“边际推进”却结局难料,不知道最终是解决方案战胜问题,还是问题战胜解决方案。

三、出路在于壮大中产阶级

可以从政治力量的角度,将当下中国社会大致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最高执政者、既得利益豪强势力、中产阶级和低层民众。最高执政者及其周围人自成一股力量,他们在推进和谐社会目标上与中产阶级、低层民众是一致的,但在维护稳定的需要上又须依赖于既得利益豪强势力。于是,对稳定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既成利益格局的维护,和谐社会只能徐徐“边际推进”。因为和谐只是目标,政权稳定才是底线。

目标虽好,用意也善,但这样一种受到诸多限制的“边际推进”,再加上执政者的任期限制,很难说能够把中国推向何处。由此也凸显了执政者理论建构的重要意义:纵然在胡锦涛任内“和谐社会”不能取得显著成效,但旗帜毕竟打出去了;如果这面旗帜能够深入人心,赢得广泛认同,后任者将不得不萧规曹随。路线如果能延续下去,主要功劳当在首创,正像改革开放的功劳必然归诸邓小平一样。

在执政者对社会影响力度有限的情况下,其他层面力量的作用将彰显,这未必不是当下中国的一个契机。具体说,由基本立场所支配的其他各阶层的行动指向分别为:既得利益豪强势力在稍微顾及稳定的前提下,将继续对民利和国利的攫取;这种现状显然令中产阶级不满,但后者已有一定利益,所以行动意愿并不强烈,所谓“秀才造反,三年不成”;底层民众仍然不得不奋起抗争,与政府和既得利益豪强势力形成某种对立。

由此可见,当下中国最“革命”的力量是底层民众,最“反动”的力量则是既得利益豪强势力。如果这两种力量壮大,主导社会进程,中国社会不是暗无天日,就将永无宁日。惟有中产阶级,他们既对既得利益豪强势力有所反感,又不会轻易采取过激行动;这种力量既有利于稳定,又有益于改良和进步。因此,他们才是真正良性的力量。惟有这种力量的壮大快于其他力量,中国的未来变化才会趋于良性。

正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在提振内需一样,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即在中产阶级的成长速度。更重要的是,内需与中产阶级高度正相关。壮大中产阶级,是提振内需的关键。个人社会地位由底层到中产的跃升,意味着消费能力与意愿的质变。由此可见,中国的前途命运,就这样被系之于一个关键点上,这是真正的生死存亡之局。

以此解读“和谐社会”战略,即可得出结论:调整收入分配,让全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其目的和方向应为,扩大中产阶级,缩小既得利益豪强势力与底层民众此两个层级。就社会结构而言,和谐社会必须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纺锤型社会。在社会达致这种结构性稳定之前,和谐只能接近,难以实现;纵然能实现于一时,也难持续,易生反复。

实际上,“文革”前的中国,就类似纺锤型的和谐社会。当时除上有一小撮官僚特权分子,下有一小撮“地富反坏右”外,其他处于社会中间层的人,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差别不大。城乡虽有较大差别,但因为人口流动性差,事实上被分隔为两个社会,形成一种“二元社会,分别和谐”的景观。

这种“二元和谐”,是以国家对社会的高度控制,包括计划经济为前题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人员流动性及信息开放性,使这种“和谐”在今天已不可复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惟一出路是迈向中产阶级社会。

四、“稳定”在中国的特殊涵义及政府的扩张秉性

在此,有必要将民众最关注,政学两界最感棘手的权力腐败与特殊利益集团问题单列出来,集中探讨:沿着壮大中产阶级这条路,能不能走出腐败久治不愈、甚至愈演愈烈的怪圈?

人们看到,除自身权利或利益受损外,社会不满大多来自于民众心中感受到的不平或不公。当代中国,一种特殊现象积聚了最多的社会不公正感,那就是一些手执权力的人及其接近者迅速致富。30年经济增长的成果,极大部分落到这些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分化。与其他动物不同,人类是具有自我意识和社会比较意识的万物之灵,不可能仅仅因为吃饱喝足就感到满足。所以,不公正所造成的社会积怨,不会因经济增长乃至生活水平提高而消弭,“端起碗吃肉,放下筷骂娘”成为普遍现象。

那些依托权力迅速致富的人,被称为“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就“特殊”在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在这里,权力成了一种资本,而且是最具赢利能力的资本。10多年前赖昌星透露的致富秘诀“在中国,最赚钱的生意是投资权力”,至今并没有过时。

权力资本化是官商勾结的基础,在这种利益联盟现象中,虽然官商二方缺一不可,但官员掌握的权力才是造成这一切的决定性因素。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权力的介入可产生一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拒绝与权力合作的人,容易成为失败者。因此,官商勾结现象具有通过成败示范实现自我繁衍的能力。

显而易见,要瓦解官商勾结的特殊利益集团,关键在遏制权力。一些惯于从西方照搬理论与经验的人,主张通过缩减政府权力,减少政府的经济职能,对权钱交易釜底抽薪。这种主张混淆了中西两种不同的政治逻辑与现实情境。在西方,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政府需要获得民众同意后才能进行统治。而在中国,国家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力量,对社会的统治依靠的不是民众的“同意”,而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因此,保持国家对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领域的控制力,是维持这种体制的基本需要。除非能改变这种逻辑,克服这种需要,否则,缩减政府权力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体制情境下,“稳定”具有特指涵义。它不是指一般的秩序稳定、避免动荡,而是要求国家对社会、政府对民间保持优势控制,即力量对比上占优势,场面上能控制,不管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这就促使政府有必要直接掌握乃至垄断大量资源,尤其是涉及暴力手段、集体行动力和信息掌控方面的资源,从而强化了政府的扩张秉性。这种体制性的需求根深蒂固,从这头压下去,从那头又会冒出来,甚至不以政府领导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1980年代,中国领导人曾设想在不改变根本体制的情况下放松管制、增进自由,但在体制未变的情况下,放松管制必然导致统治动摇。大量对抗性事件及反对性力量的增加,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回到加强控制的轨道上来。自从1990年代中期市场体制基本确立以来,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实际是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不久前,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

五、“管住权力”的惟一必要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思路不能停留在“缩减权力”,而应该着眼于怎么“管住权力”做文章。实际上,“缩减权力”的思路本身就有缺陷,其中隐含一种从观念出发的“想当然”。即使在作为资本主义典范的美国,“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也曾造成19世纪中后期的众多腐败与黑暗。亨利?亚当斯在其小说《民主》(Democracy )中曾借主人公雅可比的口描绘说:“我已经活了75岁,这一辈子都生活在腐败中。我走过很多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比美国更腐败。”从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进步时代”,就是以扩大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变“小政府”成“大政府”作为基本取向的。这种改革不但打造了政治清明,而且奠定了“现代美国”的基础,与其后20世纪30年代的的罗斯福新政及凯恩斯主义一脉相承。

站在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下,应该主要参考具有体制和文化可比性地区的成功经验。幸运的是,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大陆相似的香港与新加坡,其政治廉洁度多年来居世界前列,其经验比之西方更值得中国借鉴。

香港、新加坡两地“管住权力”的经验很简单,那就是严刑峻法,从严治吏。以新加坡为例,它不但首创了要“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的提法,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首先,法律对权钱交易的认定极其严苛,公职人员只要收受与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签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报酬,不管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管收受好处多少,都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对“收取报酬”的范围规定极为宽泛,既包括金钱、礼物、证券和财产,也包括信息、服务、恩惠和许诺等。其次,在证据上采取有罪推定,如果发现有官员消费明显超过收入,或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院即可作为贪污受贿的证据。再次,在量刑上实行逐项量刑、合并计算的刑罚制度。

这些法规都很简单,也易于操作。移之于中国,绝对足以震慑贪官。对比中国现状,不难从中找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屡治不愈的奥秘。特殊利益集团不仅拥有利用权力攫取利益的强大能力,更拥有通过权力影响政策、法律的制订,扭曲其执行,为自我利益“保驾护航”的强大能力。因此,“无罪推定”在中国被最多运用在职务犯罪上,美其名曰“贪官也应有人权”;在许多国家可以相比贪污受贿罪加一等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在中国最高刑期仅仅10年(1年前还是5年);虽然公众千呼万唤,官员财产公开法案就是不出来……法律对特殊利益的呵护如此无微不至,它们焉得不发如雨后春笋?

今日中国与上世纪70年代前的香港较类似。当时香港,以权谋利也无所不在:救护人员接病人到医院要“茶水钱”,消防员开水龙头救火要“开喉费”,住院病人领取开水或便盆要打赏医院护工……弄得天怒民怨。这一切乱象,却在短短几年间,由于一个矢志澄清吏治的港督而被改变。

在香港、新加坡的吏治丰碑上,难以抹去麦理浩、李光耀的个人印记。再完善的治理结构,其建构与运行也需要“第一动力”推动。就“管住权力”的制度建设而言,“第一动力”需具备三个特征:自身清廉,具有强烈的澄清吏治意志,掌握足够的权力。真正有效的治理结构搭建起来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后,就会产生一种自我维持、自动运行的力量,此时,才可摆脱对“第一动力”的依赖。

因此,执政者真正澄清吏治的意志,而不是稍微减轻腐败的烈度以缓解社会不满;真正打击一切腐败,而不是在不妨碍自己腐败的前提下限制其他人腐败,才是“管住权力”的惟一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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