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主是带有普世性的价值目标。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是实现民主目标的重要模式。选举民主是最直观、普遍的民主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制度载体;政治协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的民主模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协商民主典型的制度安排。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民主模式。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模式
民主(Democracy)的基本涵义,是指人民的政权和按照人民意愿进行的治理。虽然民主是带有普世性的价值目标,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民主”概念仍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也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同称谓的民主理论,如:精英民主、多元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竞争民主、参与民主、代议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等等。虽然这些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论都认同民主目标的合理性,但它们对如何实现民主即民主的模式或途径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民主实践必须建立在各国具体的国情与经验之上,国情不同,各国的民主形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实际上是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民主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初步定位。
一、选举民主是最直观、普遍的民主模式
选举是公民按照一定的程序表达自己意志的行为,西方的许多民主理论都把选举作为其民主理论的核心。比如,精英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约瑟夫•熊彼特就指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亨廷顿在他的《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则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2]4而且他指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2]7乔•萨托利认为:“民主是择取领导的竞争方法的副产品。其所以如此,是因为选举权会以反馈方式让当选者留心其选民的权力。简言之,竞争的选举产生民主。”[3]虽然这些民主理论观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把“选举”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内容。
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是最能直观地反映民主的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选举民主已成为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民主范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而且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的重要的民主形式。现代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代议民主制,而代议民主的基本前提就是代表的选举。公民通过投票选举这一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他们自己的内心意愿和政策偏好,从而对增强公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广泛参与政治的热情产生积极作用。而且,通过定期的选举,人民还可以撤换他们所不满意的代表,直至重新组建新的政府,这样,就使政权权威的产生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具备了合法性前提。可以说,选举能最直观地反映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完善程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国的政治民主化水平。甚至可以说,没有广泛的选举就没有代议制度,也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选举为现代政治生活注入了活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的核心的制度安排。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以主权在民为最高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度载体的选举民主,是实现中国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各级领导成员,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主要渠道和制度保证。如果没有人民代表的民主选举,或民主选举流于形式,主权在民抑或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都将失去实现的平台而成为仅仅具有宣传意义的空洞口号。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真正得到落实,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还规定了选区的划分办法、选民登记办法、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从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上确保了选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另外,选举法的各项原则和程序设计也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原则,具有民主的特征,符合民主的要求,能最直观地反映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
二、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的、基础的民主模式
在肯定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的同时,还应当看到民主具有广泛的内涵,选举不是民主的唯一形式。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所谓协商民主,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4]。协商民主是在反思和批判传统选举民主模式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对于培育公民积极的政治心态、消融冲突、消除政治异化、实现政治自治、推动科学决策和节约政治成本等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协商民主能够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是对选举民主模式的完善和补充,标志着民主理论的新发展。
在中国,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载体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出的一种既体现中华民族崇尚和谐、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又适应时代进步的潮流、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一种民主模式,是中国共产党集体的政治智慧和经验结晶。
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是中国的基础性的民主模式。之所以这么说,我以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协商精神资源。恩格斯曾说过:“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6]我国以“和”为核心价值的传统政治文化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正是这种具有协商精神的文化基础,为协商民主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第二,在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合作协商传统,为建国后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央党校教授李君如认为,谈论在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不能脱离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也就是说,这里同样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7]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贯坚持民主协商与党的领导相统一,坚持统一战线与武装斗争相结合。正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力量从“联合革命”到“协商建国”再到“合作治国”的内在逻辑,奠定了今天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基石。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实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构建基础和建国形式,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专门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即新政协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和国徽,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所在地。这次会议还协商解决了治理国家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比如:新中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制度,新中国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新中国的军事制度和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可以说,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是通过政治协商完成的,政治协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构基础和建国形式。虽然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结束了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但此后政协会议一直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专门的协商机关继续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当前在我国,协商已经成为一种精神和原则,得到普遍的传播和发扬。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实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机关。在政协组织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别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都可以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而且,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人民统一战线组织,它具有联系面广、包容性强的特点和优势,因此,民主协商过程中的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协商精神、公开原则、多数原则、理性原则等就很容易得到发扬和传播,使得民主协商不仅仅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还扩展到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领域,这就大大增强了协商民主的普遍性,使协商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原则。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中国,协商民主是一种基础性的民主模式。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具有互补、互动性的双轨民主模式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二者又都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成为并行不悖的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二者在目标、宗旨、原则和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从而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模式。虽然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运作方法和程序过程有所不同,但无论是选举还是协商,都是健全民主制度、规范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并最终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和手段。从本质上说,二者都以维护公民的应有权利,实现主权在民,使最广大的人民享有最充分的民主为宗旨;都强调公民和组织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机制参与政治生活,强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要求参与者拥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功能上说,二者都有助于消除独裁专制、避免社会暴力与冲突、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促进政治参与、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制定、降低民主的社会成本、增强政治合法性,等等。
其次,二者各有利弊,需要互相补充。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们又都不是完备的、无懈可击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就拿选举民主来说,“不管选举对民主政治有多么关键,也仅仅是周期性地举行,并且只允许公民在政党提供的高度集中的对象里选择,特别是民主化的早期阶段,这种情况容易衍生出让人眼花缭乱的变种”[8],诸如贿选、虚报选票数、假票等选举舞弊现象以及选举程序的不完善等等。因此,我们在认识到选举对民主政治的巨大意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它并不是政治生活的唯一灵丹妙药,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政治问题。相反,协商民主可以包容各方、平等交流、理性讨论,有利于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形成共识,能够使我们的民主更广泛、更充分、更充满活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当然,协商民主也是建构于特定的基础之上的,它的实际运行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协商民主就会面临诸多困境。比如,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协商渠道不畅通等现象,都会影响协商民主的成效。因此,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讲,不是某一种民主形式天然地优于另一种民主形式,也并非要在二者之间作出“单项选择”,而应把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相互取长补短,使两种民主形式的优点都突显出来。
再次,二者又具有互动作用,它们常常以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方式融合在民主政治的现实操作之中。就是说,选举中可以有协商,协商中也可以有选举。例如,选举民主在代表和委员的产生程序上,我国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的产生,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到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初选名单,都要经过多次协商,反复酝酿,广泛听取意见;政协委员虽由协商产生,政协工作的推进也主要采取尊重多数、理性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但包括政协常委等人选的产生,还是需要经过选举程序。在组织形式上,政协组织中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中也有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或代表。在制度安排上,二者相互融合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作为统一的制度体系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开会的时间和议程安排上,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可对人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提交议案,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政协委员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一些重要议程。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9]。选择什么样的民主模式,必须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本国的社会结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探索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和具体国情的模式。我国的民主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探索、比较和选择中逐步形成的,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选举+协商’的民主制度”[10]。如果把当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比喻为一辆驶向民主目标的列车的话,那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则是列车下的两条钢轨,只有二者并行不悖,相互配合,民主政治建设才能顺利达到目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任何一条遭到破坏,民主列车就会偏离方向,甚至有翻车的危险。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协商民主虽具有丰富的资源,而且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但协商主体还主要局限在党派之间,协商领域还主要局限在政治范围内;选举民主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而民众对选举民主的诉求则日益旺盛,民主选举的改革试点正逐步推进。针对这种情况,今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协商民主方面,应努力拓展协商主体的范围、丰富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在选举民主方面,应积极回应公民的选举诉求,完善选举程序、增强选举的透明度、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等等。当然,民主目标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只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双轨并行,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95-396.
[2]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联书店,1998.
[3]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171.
[4]陈家刚.生态文明与协商民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2).
[5]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学术月刊,2003(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
[7]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N].北京日报,2005-09-26.
[8]科特雷,埃梅里.选举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02-103.
[9]江泽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新华日报,1998-12-19.
[10]李君如.协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N].文汇报,2006-07-27.
来源:《唯实》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