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对国际上选举制度设计的宪政工程学进行考察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点探讨选举和民主的因果关系。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工程在于选举,不同的选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对于民主制度及政党制度具有关键性影响,对选举过程的战略管理也是达成有序民主的重要变量。国际上的大量研究已经揭示出了其中的一些内在逻辑和规律,如“迪韦尔热定律”及其后续研究、分裂社会的选举制度设计研究、民主化过程中的选举管理研究等,本文对此分别进行论证和分析,从而揭示选举制度与选举管理对于民主转型和巩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选举;民主;制度设计;宪政工程学;迪韦尔热定律;选举管理
民主化已经构成了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然而,潮起潮落的原因却极其复杂。从国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来看,民主政治究竟是特定社会结构(如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还是人的自由行动(如制度设计与宪政工程)的结果,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在方法论上,这就是现代社会科学的“行动—结构难题”(Agent-structure problem)所要厘清的内容。从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的普遍经验来看,政治精英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民主化愿景、民主化战略不仅是民主发生的原因,而且是民主化成功的重要前提。任何民主的实现都不可能单靠社会条件的发育——虽然一定的社会条件的确是需要的,正如“李普塞假说”所揭示的那样——而且也要依靠相应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因此民主化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宪政工程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民主政治的诸多制度中,选举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选举制度是一把要打开许多扇门的钥匙,当这些门打开后,就会进入一个累积变化的过程。”而要掌握选举制度这把钥匙,首先要弄清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选择什么具体的选举方式及其对民主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对选举过程如何进行战略管理以期实现民主进程的有序化。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揭示选举与民主的内在逻辑,并考察有关制度设计的宪政工程学的若干内容。
一、民主、选举与制度设计
在政治思想的历史长河中,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也称作共和主义民主;后者则体现为现代的代议民主制,也称为自由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由共和主义转为自由主义,由直接民主制转变为代议民主制,构成了“现代性的伟大发现”。
代议制作为当代民主的主流形态,其基本问题是怎么产生代表,这成为攸关民主质量的核心环节。从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经验来看,代表产生的基本途径是选举。如果把民主视为一项工程的话,选举就成了此项工程建设的前提和构架。对此,熊彼特(J.Schumpeter)首先作出了独到的分析。他认为,在民主的古典理论中,假设人民对每一个问题都持有明确而合理的主张,那时的所谓民主政体是指人民以挑选能保证他们的意见得以贯彻的“代表”来实现他们的主张,“这样,选举代表对民主制度的最初目标而言是第二位的,最初目标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假如我们把这两个要素的作用颠倒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换言之,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只要存在着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他给民主下了个颇具影响的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出决定的权力。此后,亨廷顿、达尔、林兹、李普塞等人都以此作为民主研究的基础。按照拉里·戴尔蒙德的观点,选举是“民主的底线”。而罗伯特·帕斯特则分析了民主化过程中选举管理的好坏对民主化成功与否的关键影响。
可见,选举是民主工程绕不开的结构性基础,“不能避开选举来谈民主”已成国际社会的共识。
此外,选举也是可以对民主理论进行丰富而严格论证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宏观理论和微观证据之间距离最小。国外对选举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早在1949年牛津大学的弗兰克·哈迪就率先创造了“选举学”(psephology),如今,选举学涵盖了法律结构、选举制度、个人行为、候选人选择、政党与舆论媒介的竞选活动、民意测验、选举结果的统计分析以及选举地理学等重要命题,已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显学。相形之下,国内对选举的研究比较少,特别是在选举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对于民主制度不同形式的影响及其因果关系方面缺乏应有的分析。
选举制度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通过选举的制度设计来达成特定的民主体制和形式,是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特定的民主制度既是特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结果,同时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进行人为塑造。美国的宪政民主正是在那些建国之父们的精心构思和设计下创造出来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就是通过把原来的议会制改为半总统制,才克服了第四共和国议会民主的不稳定性;德国正是吸取了魏玛共和国的教训,改变了选举制度并设立了“5%条款”,才在战后形成了有序的议会民主制。国际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萨托利曾呼吁政治学家们应该以“宪政工程学”(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或“政治工程学”(Political Engineering)为途径积极参与政治制度的建设,通过对政治制度进行设计,使预想的特定的政治结果得以产生。他还认为,选举是政治制度设计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操作性工具,可以将之作为操控政治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这一观点现今已被学界广泛接受。李帕特曾指出,“选举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影响政治系统特性的最为强大的工具”,“如果想改变某种类型民主的性质,选举制度可能是最恰当和有效的工具”;昔斯科也认为,选举制度在对民主投票结果的影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融合其他制度,还可以对政党性质以及民主的总体特性发挥较为深刻的影响。诺里斯在其新近出版的著作中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选举工程学”(Electoral Engineering)的概念并作了系统的研究,推进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无论是宪政工程学、选举工程学还是政治工程学,基本内涵都是一样的,即如何通过选举制度设计的工程来塑造和巩固民主。对于民主政治发展而言,人们并不是被动的和无能为力的,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特别是选举制度的设计来促成某种特定民主形式的生成。就此而言,国际上的大量研究已经揭示出了其中一些内在逻辑和规律。本文选取这些研究中的三个重要问题加以分析,即“迪韦尔热定律”及其修正、分裂社会民主化过程中的选举制度设计问题和民主化过程中的选举管理,并从中揭示出选举制度与选举管理对于民主形式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迪韦尔热定律及其探讨
民主制度与政党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通常,在议会制国家,极端多元主义的多党制会导致内阁的频繁更迭从而影响政治的稳定性,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二战后的意大利等都是比较明显的例子。那么,特定的政党制度是否就是天然形成的呢?能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对政党制度加以塑造和限定呢?选举制度的具体安排对于政党制度具有何种程度的影响呢?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就对选举制度和政党数量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在1954年出版的名著《政党:现代国家中的组织与行为》一书中,用古典制度主义的方法对两者的关系做了系统的阐释,并明确地提出了著名的“迪韦尔热定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轮多数投票制通常容易产生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迪韦尔热认为,在单名制选区中,如果当选与否是根据相对多数规则裁定,那么在这个选区政党的数量结构一定是二元的,其原因可以从这一选举制度设计对政党和选民所形成的激励效应来考察:由于这一选举制度的逻辑是“赢者通吃”,政党欲获得选举胜利就要进行某种意义上的长期联合;政治人物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必然选择规模大的、更具实力的政党;选民也不会把选票浪费在一个注定要失败的政党上,相反,在意识形态比较相近的情况下,选民更愿意选择最具实力获胜的政党。这三方面的原因使政党层面进行分化组合,最终会形成代表两种截然不同意识形态的政党,并且在拥有自己固定选民阵营的基础上,竭力拉拢中间选民。
第二,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多元的、严密的、独立的政党体系。迪韦尔热认为,由于比例代表制的逻辑是“利益均沾”,这一选举制度会促使众多党派的产生和竞争;同时,即使为了获得稳定和政策控制而进行某种意义上的联合,这种联合也是暂时的,因为彼此都有独自获得席位的可能;选民也不用顾忌小党当选的可能性,他们可以自由地对自己最中意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促成比例代表制下组建政党的积极性,并竭力打造各自独立、严密的体系。
第三,两轮投票制倾向于多元的、灵活的、非独立的政党体系。在诸如法国等国家所采用的投票制度中,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或者政党在某轮投票中获得规定的多数(一般是绝对多数),那么就会把选举推进到第二轮、第三轮,甚至第四轮。就两轮多数投票制而言,一般有一个获得选票的“门槛”基准,只有达到门槛基准的候选人或政党才有机会进入下一轮的选举,故在此选举制度下,政党数量要少于比例代表制下的数量,在结构上属有限多元。同时,为了达到选票的门槛基准,小党之间会在第一轮选举时进行联合,然而进入第二轮时,由于小党可依托大党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会从以前的联盟中撤出。上述迪韦尔热定律奠定了有关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关系的理论基础,也激发了学术界对这一定律的热烈讨论与深化研究。
与迪韦尔热的视角不同,李普塞和罗坎更加关注的是影响选举制度选择的社会因素,他们以欧洲政治现代化的经验为论据,指出迪韦尔热颠倒了选举制度和政党之间的关系。在欧洲历史上,随着工人阶级的逐渐壮大,普选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社会多样性又非常明显,出现众多独立的利益团体和性质各异的社会分裂,要调和这些不同的利益和矛盾,在选举制度上就需要有一个较低的选票“门槛”以使不同的利益集团被代表。因此,国家建制时的社会分层状况要比选举制度更实质性地决定着政党的数量,并且政党要先于选举制度存在,选举制度只是政党关系结构的一种外化。
然而,赖克尔对迪韦尔热定律持肯定态度,认为该定律提供了一个理性选择分析框架,对选举制度的运作效果做了深入的分析,解释了单轮多数投票制导致二元政党体系产生的原因等。他进一步把迪韦尔热定律的适用性运用到了印度。大部分民主国家都为迪韦尔热定律的正确性给出了鲜活的印证,但也有一些例外,印度就是传统意义上公认的不适用迪韦尔热定律的民主国家:虽然运用了单名制选区制度,却政党林立。赖克尔对这一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印度林立的政党体系不是对迪韦尔热定律的反证,而恰好是其间接的证明:在国大党始终处于孔多塞胜者(Condorcet Winner)的地位时,其他林立的小党没有动力和能力结成与之分庭抗礼的另一大党。
莱伊也对迪韦尔热定律进行了较为重要的佐证,并致力于提炼选举制度影响政党间竞争能力的微观规律,认为在种类繁杂的选举制度中,变化之源主要有三个方面:选举公式、选区划分及规模和选票结构,由此来划分选举制度,并经验性地证明选区规模要比选举公式对于代表均衡性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进一步对选区规模与政党数量和行为间的关系进行的研究表明,选区规模在决定体制内有能力进行竞争的政党数量方面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李帕特从选举公式、选区规模、附加席次条款、选举门槛、选票结构等五个方面来考察选举制度,致力于从选举制度的操作层面以及所引发的政治效果层面,特别是在选票向席位转换时对代表比例均衡性影响的层面进行研究。他关注了1945—1990年间27个民主国家的70多种选举制度运作中的政治效果,选区规模和选举门槛的结合最具有解释力。他还研究了代表权的不公平分配现象,认为在实行单名制选举的区域,代表权的不公平分配主要是由于这些区域存在的人口差距固定、偏好又不同的选民,这样就使处于人口劣势的选民始终得不到代表;在实行复名制的行政区,不公平的代表主要表现为对乡村人口或者是某一个区域人口的过度代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尽管一定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生成离不开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因素,但制度设计本身也具有相当的能动性和决定性。就此而言,“迪韦尔热定律”还是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并证明了选举制度对于政党制度某种程度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结论,目前已经被大多数政治学家所认同,同时产生了丰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一些国家的民主实践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分裂社会中民主选举的宪政工程学
分裂社会中民主是否以及如何存在,长期以来一直是政治学争论的一个焦点。一些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都曾断言,稳定的民主只可能存在于相对均质的社会。在20世纪的民主化过程中,族群主义和宗教分裂曾经引发亚非许多国家民主化的失败,而近年来由于缺乏民族、宗教认同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已成为第三波民主化的主要障碍。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110次主要的武装冲突中,只有7次是国家间的,其余103次都是由国家内部异质性问题引起的。
在分裂社会中民主是否可以稳定存在?对此,当代的一些研究结论是,借助政治制度的设计可以使政治生态做出因应性改变。总的看来,以往的研究,展示了选举公式、选票结构和选区规模对政党及其行为的影响,这为分裂社会族群间怎么走向融合提供了制度启示;而新近的研究,则是以合作、包容的理念来考虑选举的制度设计,这为分裂社会的族群融合提供了更为宽广的思路。一些学者将新老研究进行融合,试图从更为广阔的视野为分裂社会的民主化问题提供应对方案。概括地说,相关的思路可分为两种:“向心主义”(centripetalism)和“联盟主义”(consociationalism)。“联盟主义”是传统意义上的应对思路,代表了分裂社会构建民主政府的主要原则。“联盟主义”强调在分裂社会里要想使民主扎根,建立政治精英间权力分享机制尤为需要,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1)建立所有重要集团都被代表的联合政府;(2)在立法机关席位的分配上充分考虑不同集团的代表比例;(3)用诸如联邦制或其他类似的制度设计进行区域间的分割自治;(4)在关键的公共事务上居于少数地位的群体也具有实质性的否决权。具体到选举制度的选择上,“联盟主义”严格拒绝任何形式的多数主义选举,坚持认为在分裂社会里只有施行某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才可以确保民主成长。采取比例代表制,成为分裂社会民主化过程最为基本的选择,这是基于比例代表制可以产生议会的多党格局,最终使得族群间的冲突具有互相协商的体制内平台。刘易斯通过对后殖民地国家(如加纳、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等国)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民主化失败的经验的总结,认为分裂社会需要比例代表制给居于少数地位的族群充分的代表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狭隘的宗教分裂主义甚嚣尘上,使各种宗族性质的政党走向合作。在具体的选择上,最近的学者多倾向于“政党名单式比例代表制”(PartylistPR),这使小党被代表的概率相对比较大。
然而,联盟主义的解决思路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不同族群间由于存在诸如宗教信仰等价值层面的差异,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族际间持久牢固的敌对;其次,政治领袖为了在政治竞争中取胜往往将族群间的问题政治化,大打“民族牌”,使政治议题的竞争转向种族身份的竞争;最后,中间多数的选民是不会出现的,按照安东尼·唐斯1957年的理性分析模型,一个社会要想使民主稳定地存在,必须使选举的竞争最终成为对多数中间选民的竞争。然而,当政治家借助族群来形成自己稳定的选民阵营时,政党、选民也都是族群性的,不管对方阵营提出的政治方案多么合理,它都不会被另一方阵营中的选民所接受,由此形成萨托利所说的“极端多元主义”,选举的逻辑从对政策的关注转向了对分歧的利用,政治变成了一种“离心主义博弈”。
有鉴于此,“向心主义”强烈反对“联盟主义”把族群间的冲突结构通过比例代表制复制到立法机关里边,而是鼓励族群间宽容氛围的形成,力促在分裂社会形成所谓的“中间地带”,以此达到互相协调的目的。
“向心主义”原则上要在选举过程中引入相应的激励机制来促使族群间的对立被打破,和“联盟主义”不同,凡是主动去合作的政治行为者,在选举过程中都会受到相应的奖励。本着这一原则,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所采纳的是“偏好式投票”。偏好式投票主要有三种方式:替选投票法(Alternative Vote)、递补投票法(Supplementary Vote)和单记可让渡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替选投票法和递补投票法是多数制的变种,候选人要想成功地当选,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单计可让渡投票法则是比例代表制的变种,依赖于选区的规模,给予居于少数的群体被代表的机会。这三种选举制度的共同特性在于提供了确保选民完整表达其候选人偏好排序的机制,当选民最中意的候选人落选后,选民次级偏好的候选人也会被统计。这就使选民在投票时可以做到情感和理性的平衡,一方面可以凭情感将与自己情感联系比较紧密的候选人放在第一偏好,另一方面也可以凭着对公共生活的理性认识将政策主张优秀的候选人放在次偏好位置。偏好式投票也为政党及其领导人提供了另外一种行为激励——要想获得竞选胜利就不能只注重阵营内选民,也必须注重阵营外选民,因此,那些主动去争取阵营外选民次级偏好的政党要比只囿于获得自己阵营选民一级偏好投票的政党更容易在竞选中获得胜利。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后果:大的党派或者集团要想赢得选举的胜利,也必须考虑在关键领域承诺一些有利于居于少数地位选民的政策,以此来吸引他们的次级偏好投票,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相互敌对族群间的包容、和睦成为可能。
就经验效果来看,偏好式选举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北爱尔兰、南非等宗族分裂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本杰明·瑞利的《分裂社会的民主》一书对此做了实证分析。但也并非不存在质疑,昔斯科、李帕特等人均不看好偏好式选举,认为对于地理人口分布相差过于悬殊的区域,以寡头族群为根基的政治家并不会在意次级偏好投票,这就使偏好式投票促进族群间互相包容、融合的作用甚微,甚至还不如采用比例代表制。就此而言,向心主义也不是完美的,其功效的发挥受制于区域人口数量与规模、社会结构、族群间人口的地理分布。
尽管现有的研究存在分歧,但无论怎样,选举制度的设计与宪政工程学对于分裂社会的民主有序化具有一定的建设性,这一点是不少学者的共识,分歧只在于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毋庸置疑,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宪政工程是社会和谐的政治基础,“联盟主义”和“向心主义”两种方法和研究虽然不能给我们提供完美的答案,但却可以给予很好的启迪,促使政治学界在制度设计的工程学方面进行更为深入、有效的研究。
四、民主化战略与选举管理
从国际经验来看,民主化很少是一帆风顺的,其中总有曲折反复。传统的研究聚焦在民主实现的前提条件上,以至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学界较为普遍的共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总是发展的推动力,而政治和统治看起来则是因变量,它们自身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只是其他因素的衍生物”,有的学者甚至极端地认为,美国和外援机构只要对后发现代化国家给予经济援助,如建设高速公路、发展通讯技术、资助教育事业以及促进社会动员,民主必然像18世纪英、美等国所发生的那样在这些国家自然而然地产生,并较少羁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奥唐奈尔对拉美地区的研究表明,在经济发展之后,拉美许多国家并没有真正地走向民主,其原有的威权政体转向了官僚威权体制,即为了维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专制体制愈加“现代化”和“制度化”,与民主完全背道而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民主化研究的重心逐渐从“结构论”转向“行动论”,或者说是从民主化的“条件论”转向“战略论”。麦隆·维纳曾经令人信服地指出了这种研究转向的必要性:“已经实现民主的众多国家,其社会条件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因此,对那些想实现民主的国家,其注意力应多集中在可操作的战略层面,而不是只仅仅局限在所谓的社会条件层面。”亨廷顿也认为,对社会条件论不应机械地生搬硬套,发展中国家社会条件发展后,就进入了民主转型的区间,此时民主具有可能性,但并不具确定性,这为政治领袖提供了选择的空间:是对反对者给予镇压,抑或是给予尊重,这时,政治策略就变得重要。普沃斯基用超历史的研究方法——博弈论,对统治集团内部的强硬派和改革派以及反对集团内部的温和派和激进派间的策略选择及后果进行了分析,可用下图表示:
温和派与改革派之间的博弈策略及相应的民主化后果(图略)
由此可见,民主化的战略已经成为影响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重要变量。与商业运作需要战略管理一样,民主运作也需要战略管理。基于当前民主化的研究背景以及选举在民主进程中的“门槛”地位,对选举进行管理,自然就成为民主化战略与策略的重要问题。然而,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当薄弱的,正如罗伯特·帕斯特所指出的:“有关民主怎么出现又是怎么回潮的文献已经是汗牛充栋了,学者们甚至用几打的变量试图去描述民主的前因后果,但民主化过程中选举管理这一变量却一直被忽视,在过去的十几年,一些试图对民主化过程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学者,开拓性地关注了这一领域,但相关的理解还很欠缺,取得的效果也不明显。”
为何有的国家民主化进程会比较平稳,而有的国家则曲折动荡,甚至最后走向民主化的失败?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文化的包容性、传统体制的政治遗产、民主转型的方式等等。但是,对民主选举本身缺乏管理也是这些国家民主化失败的重要原因。帕斯特对于已完成民主巩固的国家和某些正处于民主转型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时指出:在民主已经充分发展的国家,选举程序的公正和有序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选民的注意力集中在候选人的选择和政治议题的讨论上;而在经历民主转型、相对贫穷、民众受教育程度低的发展中国家,当权者往往把权力竞争和选举操纵纠缠在一起,因此选举管理就变得尤为重要。不能进行各方面都公认的选举是民主转型国家遇到的第一只“拦路虎”,许多民主转型国家一直徘徊于选举这道藩篱之前,不断失败的选举使这些国家长期处于动乱和无序当中。
那么,选举管理应当如何操作呢?罗伯特·帕斯特认为,在向民主门槛迈进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其社会环境一般是高度政治化的,在有了确定政府基本行为边界的宪法、建立了选举委员会、设定了选举日期后,选举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选举前的准备阶段、选举阶段、选举的结果确认及争端解决。帕斯特对上述三个阶段的具体事项和程序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对于一个向民主过渡的、没有任何自由选举经验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在实际的选举运作中,要圆满完成上述各个阶段的事项和程序并不容易,许多时候甚至是无序进行的,当权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将反对派的人口进行选区分散也是常有的事情。尽管如此,也有一些国家比较成功地对民主化过程中的选举进行了管理:哥斯达黎加在1948年由于选举的欺骗性而导致了军事政变,此后民主派制定了宪法,将选举管理的责任赋予了选举法庭;印度的成功经验在于早在1950年就成立了经宪法授权的选举委员会,并且在宪法324款赋予了选举委员会最高的选举监督权。
对于一个正在经历民主化的国家,当多方的利益代表开始走向谈判桌时,政治制度的选择就变得尤为重要。这是不同个体、集团对未来政治生活游戏规则的承诺,其中,选举的规则应该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承诺。选举是不是竞争性的?选举过程是不是公平、公正?选举的制度规则怎么选择?怎么处理选举诉讼?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事关权力的分配是不是真正处于竞争当中、不同规模的政党在未来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以及选举权是不是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从民主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往往很难一次性成功地跨越选举这道门槛,选举失败的因素也是错综复杂的,单靠选举管理往往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是,对民主选举进行缜密的战略管理,对于民主化的成功是具有建设性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以民主选举的制度设计和宪政工程学为主线,分析了迪韦尔热定律、分裂社会的选举制度设计、民主化过程中选举管理等国际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一些重要问题。尽管这些理论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验证的地方,但从中所揭示出的选举制度与民主政治之间的逻辑关系却是当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处在民主化进程的许多国家来说,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尽可能减少民主化进程中的阵痛和代价,最大限度地发挥选举制度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塑造和维系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民主与选举的关系、民主化条件与民主化战略的关系、民主制度与宪政工程的关系、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制度设计与选举管理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才能为民主的有序化与制度化提供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
(来源:《复旦学报》社科版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