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61 次 更新时间:2017-08-0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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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 (进入专栏)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

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是生产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变成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要有某种经济组织形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增值。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我们有理由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性行为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反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除了政府的行为之外,社会舆论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什么?给予好的企业褒奖,给予坏的企业谴责。我们知道企业的商誉或曰美誉度与产品品牌效应高度相关,如果社会上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个人力量虽小,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能够把纤纤细流,凝聚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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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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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2006年8月7日《中华工商时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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