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本主义是中国传统社会流传下来的特有思想,与西方民主思想相比较而言,两者在历史源流、理论构建、制度规范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在引进和传播现代民主思想的同时,必须注意清除消极的民本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民本;民主;民主化
民本主义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种将民众视为治国安邦之根本的政治学说,其核心是重视、承认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对民本思想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民本思想是否即是民主思想,或者能否发展为民主思想从而与现代民主相衔接。本文试从历史源流、理论构建、制度规范等方面来厘清民本与民主,并认为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必须提防民本主义倾向。
一、民本与民主:历史源流不同
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中国和欧洲的文明历程并不尽相同,这个“不同”对后来各自的政治历史演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华文明起源于黄河与长江流域,在告别迁徙生活后,由于优越的环境条件,中国逐步步入以定居、种植谷类作物等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公元前2200年左右,夏朝建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此后中国步入以农立国的传统社会。
从夏朝到春秋战国的一千多年间,中国的社会发展是非常缓慢的。血缘关系的宗族统治和统治者对人与土地的争夺是其中两大原因。周朝“裂土分封”的一个结果是加深了统治者对土地与人口的依赖性,因土地和人口而发生的战争不计其数。在战争中,许多小国被灭掉,也有一些小国变成了大国。国家数目急剧减少,至春秋末期,出现了诸如齐、晋、楚、秦、鲁、郑等十多个大国,最终秦吞六国而统一中国。战争胜败的事实说明,土地与人口的多寡决定了一国君主势力大小。为此,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推行改革。以秦国的商鞅改革最为突出,其内容主要有:推行“井田制”;军功行赏;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等。统治者还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做到“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用户籍把民众的生产、生活严格地控制起来,同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经过历代的总结与升华,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控制人口与土地的理论和政策法令。民本即是意识到民众具有强大力量的一种思想,儒家出于尊君与重民的双重需要,将民本发挥得淋漓尽致。孟子提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上)、“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和“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藤文公》),便将民本与君本的关系本质说的很透彻。
公元前八—七世纪之间,欧洲城邦制建立。在雅典奴隶制城邦形成初期,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十分残酷。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刑》一书中写道:“这时的雅典政治完全是贵族寡头的统治,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女儿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被保护民和六一汉(即把产品的六分之五交给田主),如果他们交不起租,那么,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子女便要沦为奴隶。”平民起而反抗,引发了一场实行奴隶制民主的改革运动。
公元前594年,梭伦进行改革,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成立400人会议(由雅典四个部落各选出100人组成),取代了原来属于贵族会议的权力,还设立陪审法庭,全体公民都有资格选为陪审员,改变了贵族垄断法庭的局面。他鼓励发展工商业,改革币制,奖励外地工匠移居雅典并给予公民权,为发展雅典民主政治铺平了道路,使工商业奴隶主成为掌权者。公元前508年,执政官克里斯提尼又一次进行改革,主要是按照地域原则分选区,从而取代了按氏族部落划分的旧选区,又以“五百人会议”取代“四百人会议”,这个会议有很大的权力,可以管理财政、接见外国使者,并为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会议准备议案和执行决议。克里斯提尼还创制了“贝壳放逐法”,规定人民大会有权通过投票放逐危害国家的分子。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把梭伦创立的雅典城邦民主形式最后确立下来。
如果说古希腊“广场民主”的主要特点是诉诸集体成员之间的直接互动,通过面对面的商议而就城邦事务做出公共选择,那么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这种直接互动和面对面的商议就面临着现实障碍———在人口增多,地域扩大条件下如何实现民主?这就意味着在完成“主权在民”对“主权在君”的终极置换之后,还必须在人口众多与地域宽阔的民族国家找到施行民主的新途径。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在《政府论》一书中,他有效地驳斥了君权神授论。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并提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洛克还是第一个倡导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的人,认为行政与立法应当分开,而且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法国的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思想,形成影响深远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洛克的民主政治思想对启蒙运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以及各国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对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问题给出了一种划时代的解答。但是,卢梭所强调的人民是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这就难以把人民主权转化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人民“如何做主”成为首要的问题。密尔则找到了在人口增加和国土扩大的民族国家内实行民主的新途径。直接民主制在地域狭小、人口不多的城邦可行,但在地广人众的民族国家却行不通。无法设想,500万人、5000万人或者更多的人在同一个会场就政治问题进行辩论和表决。“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代议制民主成为近现代民主的主要象征,选举制随之确立,多数决定原则发挥作用———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在议会获得多数通过的议案成为法律。密尔还认为代表并不是政府,而是代表人民制约政府。
尽管代议制民主隐含着一种贬抑大众的精英倾向,但是按照代议制民主的运作逻辑,作为“主人”的人民,不仅给政治精英授予了“主事”的权力,而且向政治精英转嫁了“主事”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反过来又成为人民评判政府作为的重要依据。这样,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连同质询、罢免、弹劾等问责形式一起,就像是一柄达摩克力斯之剑,始终高悬在政府的头顶。
古代中西方在基本重合的时间里都发生了征战与改革,但各自的内容和方向却大不相同。中国基本上沿着专制主义的方向走,平等观念无以产生或普及,接受并崇尚民本思想。而西方的民主思想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人口的自由流动和公民的积极参政而发展。可见,不同的历史条件和选择铸就了民本与民主在源流方向上的不同。
二、民本与民主:理论构建不同
民主的最初含义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民主主义是人民为保护自己所固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发展起来的。而民本则没有这层涵义。民本主义是与君本主义相适应的一种政治理论,是由历代圣人和国家最高统治者共同完成的,其目的是通过“重民”来达到“尊君”。这两者在理论构建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主权归属上存在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的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主权为君主一人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乃君主一人之私产,即“私天下”。民是君主私产的组成部分,既是其统治的对象,也是维持统治的基础。君主拥有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臣民除了绝对服从王命的义务外,只享有极少数的不稳定的权利,往往君主一句话就可以完全剥夺掉。这就决定了民本思想是在主权在君、君为主的先决条件下构建的。主权在君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只能产生“父母官”“清官”意识,而不可能产生“公仆”意识。
民主思想则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权力的代理机关,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受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民便可收回权力,建立新的代表他们意志的政府。从该角度看,君主或国家最高领导也是万民之一,是人民权力的代理人,而非权力所有者,是民推举出来管理公共事务的,而不是奴役民的。“民主思想的逻辑前提是人民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其它社会上的一切权力都是从这个权力中派生而来的,它们受制于这个权力并为这个权力服务。而民本思想的前提却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民则是君主管制的对象。在这里,君与民是对立的两极,君不是民中的一员,而是在民之上的一个社会主体,民本思想所要求的只是,君主身在高位要念及百姓,施惠于臣民,绝不存在给人民大众以主权的意图。”[2]
2、人性假设上存在“性善”与“性恶”的不同。长期在中国思想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对人性的基本假设是“性善”,认为君主是自觉向善,施“仁政”的。臣民则应顺从天命,服从王令,做顺民。贵民、爱民、恤民、保民就是以“性善”作为出发点的,施行贵民、爱民、恤民、保民的主体是君主。(1)贵民。即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1尽心下》),君主做事不要违背百姓的心意。(2)爱民。强调爱民如子,时时刻刻关心人民疾苦,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3)恤民。主张施仁政,要爱惜民力,轻徭薄赋,使人民富足。荀子说:“轻田野之税,轻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奈农时,或是则国富矣,夫是之谓以政裕民”(《富国》)。(4)保民。即在普通百姓受到强大恶势力伤害时,要敢于为民作主,伸张正义。但在昏君庸君暴君层出不穷的历史中,“性善”的民本主义在君本主义的强力挤压下,只能沦为对圣君降临的无奈祈祷。
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对人性基本假设是“性恶”。霍布斯相信,人在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下,人的激情常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就像狼与狼一样”,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3]人们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才产生了和平的激情,于是人类彼此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放弃是相互平等和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利被授予一人或由一个集体来代表,于是伟大的利维坦诞生了。麦迪逊指出:“假如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的存在了。”[4]托克维尔意识到了“多数人的暴政”问题的存在,认为应该对民主形式下的暴政——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予以防范,因为其本质上同一个人或少数人对多数人施行暴政是一样的。宪政设计者对人性的基本假设充满幽暗意识,认为人人都是“无赖”。
3、对待法律的态度方面存在人治与法治的不同。法律是一个国家维持运行必不可少的工具。中国历朝历代修的法律可谓汗牛充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倡运用严刑酷法来使社会达到“治”的境界。西汉时,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受到汉武帝的尊崇,宗法等级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运用,成功地将子事父的“孝”转化为臣事君的“忠”,为人治谋取到了合法性外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沦为说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成为条文与惯例。皇帝之言是金科玉律,天威不可违。当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权力往往高于法律。法律只是维持统治不可缺少的工具而已,体现的是一种特权思想。民权在君制法律上是得不到体现的。
在西方社会,民主与法治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的根本要求是人人都要遵从法律,包括皇帝。法是最高统治者。法治在宪政架构里的实质是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基本法,即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宪法实际上是人民限制公共权力的锁链工具,“宪政”实为“限政”。法律是公意的化身,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是否要求并做到依法制“权”,依法而“政”,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人治”还是“法治”的试金石。民本与民主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
4、最高权力分配方面存在君权至上与权力制约的体制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只存在唯一一个最高权力即君权。三公九卿,文臣武将,无不是从皇帝手上获得权力,对皇帝负责。“中国传说时代的部落联合体与易洛魁人以及古希腊、罗马的部落联盟在权力结构上的重要不同,是它没有像后者那样的权力结构的发展过程。它实行的始终是最高首领的一权制。”[5]一权制存在的数千年中,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约几乎是没有的,至多设置谏官规劝而已。但即使贤明如唐太宗李世民,并非总是从善如流的,他甚至威胁过要杀魏征,因为魏征常使他难堪。可见,重民与否取决于统治者的人格品质是否健全。这是非常危险的。
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西方民主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政府各级官员和各级部门所被赋予的权力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均受到法定的限制。在时间上表现为限届制,在空间上表现为分权制。国家最高权力并非为某一个人或部门所独享是西方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本质特征。这个思想的产生同欧洲的两个基本历史特征分不开。一是欧洲历史上很长时间内并没有确定国家主权原则。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定之后,才进入近代意义上的国家绝对主权阶段。二是与文化上具有源流多样性而非一脉相传是分不开的。希腊文化、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等都有各自的空间,虽不乏冲突,却没形成某一文化独大的局面,而是共存互促。这就为宗教势力、公民会议、最高法院等的一者或多者同王权一起分享最高权力奠定了基础。这在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得到总结与升华。英、美等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则将蓝图变为现实。
民本与民主在主权归属、人性假设、对待法律的态度、最高权力分配等方面的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民本主义’构建的是一个纲常有序、人有差等的人伦社会,其施政以人治为原则,终极关怀是‘君子安位’;而民主主义构建的则是在一个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法理社会,其施政以法治为原则,终极关怀是自由与平等。”[6]
三、民本与民主:制度规范不同
一种理论付诸实施,必须有一套制度规范作为支撑,使理论具有可操作性。有无制度规范及运作效果的好坏成为衡量理论优劣的重要依据。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乡土社会或人情社会,社会的一般矛盾大多通过家族士绅的调解来解决的,诉讼是很没面子的,对地方与宗族也是极不光彩的。而出于宗族认同的需要,人们往往接受族长士绅的调解,出现“无讼”的局面。同时,由于官的权力是皇帝给的,官向皇帝负责,皇帝则依靠官维持统治,这就决定了民的诉求完全依赖于官员个体的人性良知,道德品行是否高尚健全。因此,“击鼓鸣冤”式权利诉求,还得寄希望于遇上为民作主的“青天”。这就不难理解,尽管有子产、范仲淹、包拯、海瑞等旗帜型的清官廉吏,可是更多的是假廉吏、庸官乃至酷吏。相比之下,不扰民已算是“好官”了。能为民说句公道话,做点实事的自然被捧为“青天”了。
西方国家则有一整套从根本上维护民众权利的民主制度与运作规程。民主在起源上就具有平等的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启蒙运动、宪章运动、人权运动,平等越来越具有普世性。如何通过一整套制度规范与程序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体现与保护成为一大挑战。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西方国家逐步形成了代议制、政党制、参与制、普选制、投票制等民主制度。欧美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保护人民的利益与做主的地位所不可缺少。
尽管民主制度也有各种不足,相对于专制却是颠覆性的进步,也是人类目前所能找到的较好的统治方式。我国在确定人民当家作主之后,必须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具体的体现。
四、民本与政治民主化
以上比较分析证明,中国传统社会是不可能诞生民主思想的。明清时期黄宗曦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唐甄提出“众为邦本”等思想,尽管对君主专制进行猛烈的批判,但与民主思想还是有很大差距或不同的。
对中国来说,民主是个“舶来品”,是在近代救亡图存的过程中从西方引进来的改造社会的利器。通过翻译、论战、组党、革命动员、制宪等形式,民主思想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辛亥革命最终结束了皇权统治。但推翻了专制制度,并不能说特权思想也同时清除干净了,君本主义和民本主义往往以变异的形式寄生于人们的头脑当中。崇拜权力、政绩工程、情高过法、轻视制度或程序、亲民秀表演即是其在现实中的投影。
在当前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民本倾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说明在一个君本与特权传统浓厚的国家,民主的移植与培育之路是异常艰辛的,每走一步都会遇到与传统的调适问题,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在对民主实行拿来主义的同时,对于那些传统文化中非民主的东西要学会鉴别取舍。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本大可以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面镜子。
参考文献:
[1][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王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5.
[2]王来金.“民主”与“民本”概念辩证[J].社会科学.2000,(4):16.
[3][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庶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4.
[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苏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64.
[5]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0.
[6]闾小波.反思当前中国“民本主义”的扩张[J].当代中国研究.200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