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岁的中国青年因在新加坡逾期居留4个多月,而被判入狱并遭受将会留下永久疤痕的鞭刑。在《参考消息》上看到这则消息,我不由想起当年美国青年麦可·费伊。他因为乱涂乱画被新加坡当局判处鞭刑时,美国总统克林顿曾亲自为其说情,但结果是该次刑罚由6鞭减为4鞭,鞭子还是挨定了。
遭受鞭刑是什么滋味?有人曾这样描述:“我闭着眼,咬着牙,等着第一鞭打下来。然后我听见‘啪’的一声鞭响,血从我身体里流出来了。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如果我在受刑时没被绑着,我肯定会凭两只手爬到墙上去。”其刑之残酷,可以想见。
奇怪的是,与美国国内一边倒的抗议声相反,其他国家的人们似乎倒是乐见此景。一家报道此案的英国电视台,以“英国是否应该恢复鞭刑制度”为题,请观众讨论,结果在4600个来电中,赞成者高达97%。加拿大Star TV也做了民调,1902个来电中,81%认为新加坡鞭刑不算严苛。《海峡时报》做的一份民调显示,几乎九成以上的新加坡人赞成维持鞭刑。可想而知,这些支持别人挨鞭子的人当中,大部分自己是没有挨过鞭子的。
酷刑(鞭刑就是其中之一)本来是专制统治者为对异己分子进行残酷惩罚而发明的。而当代的酷刑得以维系,竟然是由于多数人的支持。其理由无非就是,为了社会整体秩序的保持,少数人承受巨大的痛苦是应该的。至此,我们也不得不相信一条铁律:即使在民主社会中,也会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少数人、特别是个体的自由和尊严,历来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起点。这也是二战后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不遗余力地保护人权的最基本的原因。正像《禁止酷刑公约》中所描述的: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而这些权利又是“源于人的固有的尊严”。
当然,涉及到对鞭刑的评价,历来是众说纷纭。但我想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作为国际公约明文禁止之酷刑的一种,鞭刑当在废除之列,至少不应作为永久的刑罚安排。
毕竟,鞭刑所带来的,更多的是一种报复的快感,本质上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一原始同态复仇意识的残留。尊重身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所以众多文明国家才采用限制自由的囚禁方式取代肉体惩罚的刑律,因为这同样能够达致规范与惩戒的效果。而用一种违背法律精神、重创人的肉体和尊严的方式来“建设” 法治社会,将是对法治和文明的最大嘲弄。
对此,有人不仅不以为然,而且争论说新加坡的社会秩序井然就是鞭刑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新加坡社会秩序井然,并不是因为有鞭刑那么简单。狭小的、便于管理的国土面积,教育高度发达,完备的英式司法体制,经济高度发展,都对社会秩序的良好存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认为一条鞭子就能够达到法治社会,则古代的刑罚要严厉得多,也没见比现在文明到哪去。事实上,严刑峻法的年代,往往是酷吏横行、知识分子和百姓遭殃的年代。法治准则的确立、人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是一件复杂而艰难的事业。那些认为寻求某种单一的捷径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尝试,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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